我们首先拿工资来说。因为,即使按照这种见解,我们也必须从劳动开始。工资的起调节作用的价格,即工资的市场价格围绕着波动的那个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我们不妨说,这是由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但这里说的是对劳动力的什么样的需求呢?说的是资本提出的需求。因此,对劳动的需求就等于资本的供给。为了要说资本的供给,我们首先必须知道什么是资本。资本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拿它的最简单的表现来说,是由货币和商品构成的。但货币不过是商品的一种形式。因此,资本是由商品构成的。但是,按照假定,商品价值首先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价格即工资决定的。在这里,工资是前提,并且被看成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于是,这个价格要由所提供的劳动对资本的比例来决定。资本本身的价格等于构成资本的商品的价格。资本对劳动的需求等于资本的供给。资本的供给等于有一定价格的商品量的供给,这个价格首先由劳动的价格调节,劳动的价格,又等于交换工人的劳动时付给工人的构成可变资本的那部分商品的价格;构成这个可变资本的商品的价格,首先又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的,因为商品的价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以资本为前提来决定工资,因为资本本身的价值是由工资参与决定的。
此外,把竞争带到问题中来,丝毫也不能帮助我们。竞争使劳动的市场价格提高或降低。假定劳动的需求和供给相抵,那末工资又由什么决定呢?由竞争决定。但我们正好假定不再由竞争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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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竞争已经由于它的两种相反的力量的平衡而不起作用。我们正是要找出工资的自然价格,即不由竞争调节而是反过来调节竞争的劳动价格。
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说劳动的必要价格由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来决定。但这种生活资料也是有价格的商品。因此,劳动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而生活资料的价格,同所有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首先是由劳动价格决定的。因此,由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劳动价格,还是要由劳动价格决定。劳动价格是由劳动价格决定的。换句话说,我们不知道劳动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在这里,劳动一般来说有价格,是因为它被当作商品。因此,要谈劳动价格,我们就必须知道价格究竟是什么。但用这种方法,我们恰恰无法知道价格究竟是什么。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假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就是按这种令人满意的方法决定的。但形成商品价格的第二要素的平均利润,即每个资本在正常条件下的利润又是怎样的呢?平均利润必须由平均利润率决定;平均利润率又是怎样决定的呢?由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决定吗?但这种竞争已经以利润的存在为前提。它假定同一个生产部门或不同的生产部门有不同的利润率,因而有不同的利润。竞争之所以能够影响利润率,只是因为它影响商品的价格。竞争只能使同一个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以相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并使不同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按照这样一个价格出售商品,这个价格使他们得到相同的利润,得到加到已经部分地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的同一比例的加价。因此,竞争只能使不等的利润率平均化。要使不等的利润率平均化,利润作为商品价格的要素必须已经存在。竞争不创造利润。利润的水平,在平均化过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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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时候已经确立。竞争不过使它提高或降低,但并不创造它。并且,当我们说必要利润率时,我们正是想要知道那种不以竞争的运动为转移却反而调节竞争的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是在互相竞争的资本家势均力敌的时候出现的。竞争可以造成这种均势,但不能造成在这种均势形成时出现的利润率。当这种均势形成的时候,一般利润率为什么会是10%、20%或100%呢?是由于竞争吗?正好相反,竞争消除了那些造成与10%或20%或100%相偏离的原因。它带来一个商品价格,按照这个价格,每个资本都按照它的量提供相同的利润。但这个利润本身的量与竞争无关。竞争只是把一切偏离不断地化为这个数量。一个人和另一些人竞争;竞争迫使他和另一些人一样按同一商品价格出售商品。但这个价格为什么是10或20或100呢?
这样,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把利润率,从而利润,解释为一个以无法理解的方式决定的、加到在此之前已经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去的加价。竞争告诉我们的唯一的一点是,这个利润率必须是一个已定的量。但我们在说一般利润率和利润的“必要价格”之前,就已经知道这一点了。
把这个荒谬的推论过程搬到地租上来重新探讨一番,是完全不必要的。无须重新探讨就可以看到,如果把这个过程多少贯彻下去,就会使利润和地租表现为由一些无法理解的规律决定的、加到首先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的单纯加价。一句话,竞争必须说明经济学家所不理解的一切东西,其实正好相反,经济学家必须说明竞争。在今天则是,偏好和效用必须说明经济学家所不理解的一切东西,其实正好相反,经济学家必须说明偏好和效用。
在这里,如果我们把认为利润和地租这两个价格组成部分是由流通创造出来,即通过出售产生的这种幻想撇开不说,——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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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永远不会提供没有事先给予它的东西,——那末,事情就可以简单地归结为:
假定一个商品由工资决定的价格=100;利润率为工资的10%,地租为工资的15%。这样,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决定的商品价格就=125。这个25的加价不可能由商品的出售产生。因为所有互相出售商品的人,每人都把只值工资100的商品,按125卖给对方,结果就象大家都按100来卖一样。因此,这个行为必须脱离开流通过程来考察。
如果三者来分那个现在值125的商品本身,——假定资本家先按125把商品卖出,然后把100付给工人,把10付给自己,把15付给地租所得者,这并不会使事情发生变化,——工人就会得到价值和产品的4/5=100。资本家就会得到价值和产品的2/25,地租所有者就会得到价值和产品的3/25。在资本家是按125而不是按100来出售的时候,他也只是把体现工人劳动的产品的4/5给工人。如果他给工人80,留下20,把其中的8归自己,12归地租所有者,那情况也完全一样。这时,他似乎是按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的,因为这些加价事实上只是一些和商品价值(按照假定已经由工资价值决定)无关的提高。这是通过迂回的道路说明,按照这个见解,工资这个词,即100,等于产品的价值,也就是说,等于体现这个一定量劳动的货币额;但是这个价值又不同于实际工资,因此它留下一个余额。不过,这个余额在这里是由于名义上的加价产生的。因此,如果工资等于110,不是=100,利润就必须=11,地租就必须=16 1/2,因而商品的价格也必须=137 1/2。比例仍旧不变。但是,因为分配总是通过工资的百分之几的名义上的加价而实现的,所以价格会随工资而涨落,在这里,工资首先被假定和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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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相等,然后又和它区别开来。实际上,这是通过毫无概念的迂回道路把问题归结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而工资的价值则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价值超过工资的余额形成利润和地租。
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这个既定的、由物化在商品产品中的劳动量决定的价值量,分为具有独立的、互不相关的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个组成部分。这种分割,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可以看到的表面上,因而也在那些局限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表面现象的当事人的观念中,总是颠倒地表现出来。
假定某一个商品的总价值=300,其中200是商品生产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要素的价值。这样,剩下的100则作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加到这个商品上的新价值的总额。这个新价值100,就是可以用来分为这三种收入形式的一切。我们假定工资=x,利润=y,地租=z,那末,在我们所说的场合,x+y+z的和就总是=100。但在工业家、商人和银行家的观念中,以及在庸俗经济学家的观念中,事情则完全不是这样。在他们看来,不是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100,然后这100分为x、y、z。在他们看来,商品的价格只是由不以商品的价值为转移的并且互相独立地决定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量合在一起构成的,因此,x、y、z中每一个都是独立地提供和决定的,并且,这几个价值量的总和,不管可能大于100还是小于100,形成商品本身的价值量,商品本身的价值量就是由这几个形成商品价值的要素相加的结果。这种混乱之所以必然产生,是因为:
第一: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作为独立的收入互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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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并且它们作为独立的收入,是与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三种彼此完全不同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因而好象它们就是由这些东西产生的一样。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但价值并不是因它转化为收入而产生的,它在能够转化为收入,能够取得这种形式以前,必须已经存在。这三个部分的相对量是由不同的规律决定的,它们和商品价值本身的联系以及它们受商品价值本身的限制的事实,决不会在表面上显现出来,所以,颠倒的假象必然更具有迷惑作用。
第二:我们已经说过,工资的一般提高或降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使一般利润率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改变不同商品的生产价格,按照各有关生产部门的资本平均构成的不同情况,使其中一些上涨,另外一些下降。因此,在这里,无论如何在某些生产部门,经验说明:工资上涨,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上涨,工资下跌,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下跌。但“经验”不能说明,那种不以工资为转移的商品价值隐蔽地调节着这种变动。相反,如果工资的上涨是局部的,只是在特殊生产部门内由于特殊的情况才产生的,这些商品的价格在名义上就会相应地提高。一种商品与工资保持不变的其他商品相比相对价值上的这种提高,在这里,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的平均分配上遭到局部破坏的反应,只是一个使特殊利润率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手段。这里得到的“经验”,仍旧是价格由工资决定。因此,在这两种场合经验说明的,都会工资决定商品价格。经验不能说明的,则是这种联系的隐蔽的原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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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后者上涨或下跌,前者也会随着上涨或下跌。在这里,经验再次说明,工资和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联系;但原因可以表现为结果,结果也可以表现为原因,这种情况在市场价格的变动上也可以看到。在那里,工资提高到平均工资以上的现象,和那种与繁荣时期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价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现象相适应,随后而来的工资降低到平均工资以下的现象,则和市场价格降低到生产价格以下的现象相适应。撇开市场价格的波动不说,工资提高,利润率就降低,工资降低,利润率就提高的经验,显然总是必须和生产价格受商品价值的制约这一点相适应。但我们说过,利润率可以由与工资变动无关的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来决定;因此,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的方向,而按相同的方向变动,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如果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是直接一致的,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发生。在工资由于生活资料价格提高而提高时,利润率也能因劳动强度加大或工作日延长而保持不变,甚至提高。所有这些经验,都肯定了由于各个价值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颠倒的形式而引起的假象,好象决定商品价值的,只是工资,或工资加上利润。只要一般地就工资来说产生了这样的假象,只要劳动的价格和由劳动创造的价值似乎一致,那末,不言而喻,就利润和地租来说,这样的假象也会产生。因此,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即它们的货币表现的调节,就必然和劳动以及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无关。
第三:假定商品价值或不过表面看来和商品价值独立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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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价格,直接地、不断地表现为和商品的市场价格相一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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