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它的等价物才得到的。象以前已经指出的那样,在购买者看来,地租不过表现为他用以购买土地以及地租索取权的那个资本的利息。对已经购买黑人的奴隶主来说也完全是这样,他对黑人的所有权,好象不是由于奴隶制度本身,而是通过商品的买卖而获得的。不过,这个权利本身并不是由出售产生,而只是由出售转移。这个权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须已经存在;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不断反复的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总之,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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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象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
在以下有关土地价格的研究中,我们要撇开一切竞争的变动,一切土地投机,甚至小土地所有制(在这里,土地是生产者的主要工具,因此生产者不管按什么价格都必须购买它)。
I。 土地价格可以在地租不增加的情况下提高;即:
1。 单纯由于利息率的下降,结果,地租按更贵的价格出售,因此,资本化的地租,土地价格,就增长了;
2。 因为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增长了。
II。 土地价格可以因地租增加而提高。
地租因为土地产品的价格提高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最坏耕地的地租是高、是低、还是根本没有,级差地租率都会提高。我们把地租率理解为转化为地租的剩余价值部分和生产土地产品的预付资本之间的比率。这个地租率,和剩余产品对总产品的比率是不同的,因为总产品不包括全部预付资本,也就是说,不包括继续与产品并存的固定资本。不过,这里的意思是:在提供级差地租的各级土地上,产品中一个越来越大的部分将转化为超额的剩余产品。在最坏土地上,土地产品价格的提高,才产生地租,并由此产生土地价格。
但是,地租也可以在土地产品价格没有提高时增加。土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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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价格可以保持不变,甚至下降。
地租在土地产品价格保持不变时所以会增加(撇开垄断价格不说),或者只是因为在旧地的投资量不变的情况下,耕种了质量较好的新地,但这种新地只够满足已经增长的需求,因此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仍然不变。在这个场合,旧地的价格不会提高,但新耕地的价格,会提高到旧地的价格以上。
地租所以会提高,或者是因为在相对肥力和市场价格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经营土地的资本的量已经增长。因此,虽然和预付资本相比,地租仍然不变,但地租量,比如说,会因资本本身增加一倍而增加一倍。既然价格没有下降,第二次投资也就会和第一次投资一样提供一个超额利润,这个利润在租佃期满后,也会转化为地租。这时,地租量增加了,因为产生地租的资本的量增加了。有人断言,同一地段上连续投入的各个资本,只有当它们的收益不等,从而产生级差地租的时候,才会生出地租,这个断言和下面的说法是一样的:如果有两个各1000镑的资本投在两块肥力相等的土地上,尽管这两块地都属于提供级差地租的较好土地,但其中只有一块能提供地租。(因此,地租总量,一个国家的地租总额,会在个别地段的价格,或者地租率,或者甚至个别地段的地租量都不必增加的情况下,随着投资的总量一起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地租总量会随着耕种面积的扩大而增加。这种增加,甚至可能和个别土地的地租的下降结合在一起。)否则,这个断言就会和另一种说法一样:两块相邻的不同土地上的投资所遵循的规律,不同于同一块土地上的连续投资。但我们正好是从这两种情况的规律的同一性,从同一土地和不同土地上的投资的生产率的增加,引出级差地租的。在这里存在的并被人忽视的唯一差异是:在对不同地方的土地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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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进行投资时,这种投资会受到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而在对同一土地连续进行投资时,情况就不是这样。因此,也就产生了相反的作用,使这些不同的投资形式在实际上互相限制。在这里,资本始终没有什么区别。如果资本构成不变,剩余价值率也不变,那末,利润率也就不变,因此在资本增加一倍时,利润总量也增加一倍。同样,在所假定的情况下,地祖率也保持不变。如果1000镑的资本提供的地租是x,那末,在所假定的情况下,2000镑的资本提供的地租就是2x。但按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不变,因为按照假定,加倍的资本是投在同一土地上的)计算,由于地租量的增加,地租的水平也提高了。以前提供2镑地租的同一英亩,现在提供4镑。
一部分剩余价值即货币地租——因为货币是价值的独立表现——对土地的比率,本身就是荒谬的、不合理的东西;因为这里互相比较的量是不可通约的,一方面是一定的使用价值,是若干平方呎的土地,另一方面是价值,具体地说是剩余价值。这个比率事实上不过表示,在既定的情况下,若干平方呎土地的所有权,使土地所有者能攫取一定量的无酬劳动,这种无酬劳动是由象在马铃薯里拱来拱去的猪一样在这若干平方呎内拱来拱去的资本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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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稿中这里有一个括号,括号中写着“李比希”,但又划掉了}。显然,这种说法的意义,就如同说一张5镑银行券对地球直径的比率一样。然而,表现并在实际上概括一定经济关系的那些不合理形式的中介作用,对这种关系的实际承担者的日常事务毫无影响;并且,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于在这种关系内活动,所以他们一点也不觉得其中有什么难于理解的地方。一个完全矛盾的现象,对他们来说也决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他们对于那些没有内在联系并且孤立地看是不合理的表现感到如此自在,就象鱼在水中一样。黑格尔关于某些数学公式所说的话,在这里也是适用的。他说,普通常识认为不合理的东西,其实是合理的,而普通常识认为合理的东西,其实是不合理的。
因此,就对土地面积本身的关系来看,地租量的增加和地租率的增加表现得完全一样;因此,当能够说明一种情况的条件在另一种情况中并不存在时,人们就感到困惑了。
但是,甚至在土地产品价格下降时,土地价格也能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差额的扩大,较好土地的级差地租从而它的价格可以增加。或者,在情况不是这样时,土地产品的价格在劳动生产力增加时可以下降,但生产的增加,除抵销价格的下降外还有余。假定1夸特原来的费用是60先令。如果同一英亩用同一资本生产出2夸特,而不是1夸特,并且l夸特的价格下降到40先令,那末,2夸特就提供80先令,所以,虽然每夸特的价格下降了三分之一,同一资本在同一英亩上的产品的价值还是提高了三分之一。至于在产品不高于它的生产价格或价值出售时,怎么可能产生这种情况,我们在分析级差地租时已经说明了。事实上,这一点只能靠两种方法来实现。或者是,较坏土地已被排挤在竞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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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但在级差地租增加,普遍实行的改良在各级土地上产生不同效果时,较好土地的价格增加了。或者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最坏土地上,同一生产价格(以及同一价值,如果支付绝对地租的话)表现为较大量的产品。产品仍然代表同一价值,但它的每个相应部分的价格下降了,而这些部分的数目却增加了。如果使用同一资本,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多大数量的产品总是表现同一价值。但是,如果有一个追加资本用来购买石膏、鸟粪等等,总之,去进行那种在很多年内都能收效的改良,那末,这种情况就是可能的。条件是:1夸特的价格固然下降了,但不是随着夸特数的增加而按同一比例下降。
III。这些使地租提高,从而使一般土地价格或个别土地价格提高的不同条件,可以部分地互相竞争,部分地互相排斥,并且只能交替地发生作用。但是,根据以上所述可以看出,不能从土地价格的增加,直接得出地租的增加,也不能从地租的增加(这种增加总会引起土地价格的增加),直接得出土地产品的增加。【地租增加时土地价格下降的事实,见帕西的著作。】
人们不去研究土地枯竭的现实的自然原因(所有对级差地租有所论述的经济学家,由于当时农业化学的状况,都不认识这些原因),而竟然求助于一种肤浅的见解:在一块空间有限的土地上,并不是任何数量的资本都可以投入。例如《爱丁堡评论》在反驳理查·琼斯时写道,不能靠耕种索荷广场来养活整个英国。如果把这看作农业的一种特别的缺陷,那末,事实的真象却正好相反。在农业中,各个连续的投资是会有成果的,因为土地本身是作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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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工具起作用的。而就工厂来说,土地只是作为地基,作为场地,作为操作的基地发生作用,所以情况就不是这样,或只在非常狭小的范围内才是这样。当然,和分散的手工业相比,人们可以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内集中巨大的生产设施,大工业就是这样做的。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总是需要有一定的空间,并且建筑物在高度上也有它一定的实际界限。生产的扩大超过这种界限,也就要求扩大土地面积。投在机器等等上的固定资本不会因为使用而得到改良,相反地,它会因为使用而受到磨损。新的发明在这里也会引起一些改良,但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上,机器只会日益陈旧。在生产力迅速发展时,全部旧机器必然会被更有利的机器所取代,也就是说,必然会丧失作用。与此相反,只要处理得当,土地就会不断改良。土地的优点是,各个连续的投资能够带来利益,而不会使以前的投资丧失作用。不过这个优点同时也包含着这些连续投资在收益上产生差额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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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
I.导论
我们必须弄明白,从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理论表现的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地租研究上的困难究竟在哪里。这一点甚至许多较近的著作家也还没有理解,他们一再试图对地租作“新”的说明,就是证明。在这里,所谓新,几乎总是倒退到早已被驳倒的观点。这一点适用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许多“新”观点。困难不在于一般地说明农业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产品和与之相适应的剩余价值。这个问题不如说已经在对一切生产资本——不管它是投在什么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分析中得到解决了。困难在于证明,在剩余价值已经在各个资本之间平均化为平均利润之后,即各个资本在一切生产部门的全部社会资本所生产的总剩余价值中分到与它们的相对量相适应的比例部分之后,也就是说,在这种平均化之后,在待分配的全部剩余价值看来都已分配完毕之后,从哪里又会出现这种剩余价值的超额部分,由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以地租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我们把促使现代经济学家作为产业资本反对土地所有权的代言人去研究这个问题的实际动机——在论述地租史的一章,我们将较详细地论述这些动机——完全撇开不说,这个问题对于他们作为理论家来说,具有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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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的意义。认为在投入农业的资本上地租的出现,是来自这个投资部门本身的一种特别的作用,是来自地壳本身具有的各种特性,这就是放弃价值概念本身,因而也就是放弃科学认识在这个领域内的一切可能性。甚至这种简单的观察,即地租是从土地产品的价格中支付的,——如果租地农场主必须取得自己的生产价格,这种情况甚至在地租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地方也会发生,——就已经表明,用农业的自然生产率高于其他产业部门的生产率来解释为什么这个价格超过普通生产价格而产生一个余额,为什么农产品相对地说比较贵,是件多么荒唐的事情;因为,恰好相反,劳动的生产效率越高,它的产品的每一部分就越便宜,因为体现同量劳动从而体现同一价值的使用价值的量就越大。
因此,地租分析上的全部困难在于,说明农业利润为什么会超过平均利润,不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