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价格平均化为平均价格,或第二次投资的个别生产价格3 3/4镑变成起调节作用的价格,这又取决于第二次投资在现有的A级土地上使用的普遍程度。只有土地所有者赢得时间,把在需求满足以前,以每夸特3 3/4镑的价格所得到的超额利润,作为地租固定下来,3 3/4镑变成起调节作用的价格这一情况才会发生。
关于在连续投资时土地生产率降低的情形,可参看李比希的著作。我们已经看到,投资的超额生产力的递减,在生产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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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的时候,会不断增加每英亩的地租,甚至在生产价格下降的时候,也会产生这样的结果。
但是一般地说还必须指出以下一点: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如果为了获得某个产品而必须进行支出,如果对以前无须支付报酬的东西现在必须支付报酬,那末,这个产品就总会变得相对昂贵。因为生产上所耗费的资本的补偿,只是指表现为一定生产资料的价值的补偿。作为要素加入生产但不需要代价的自然要素,不论在生产中起什么作用,都不是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加入生产,而是作为资本的无偿的自然力,也就是,作为劳动的无偿的自然生产力加入生产的。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这种无偿的自然力,象一切生产力一样,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因此,如果这样一种本来不需要代价的自然力加入生产,那末,只要利用它提供出来的产品足以满足需要,它在价格的决定上就不会计算进去。但是,如果在发展的进程中,必须提供的产品比利用这种自然力所能生产出来的还要多,也就是说,如果必须在不利用这种自然力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人或人的劳动的协助下生产出这个追加产品,那末,一个新的追加的要素就会加入到资本中去。因此,要获得这个产品,就需要付出相对来说比较多的资本。在一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产就会变得昂贵。
{以下来自一本标明“开始于1876年2月中旬”的札记本。}
级差地租和地租只是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
所谓永久性改良,——这种改良通过各种耗费资本的方法来改变土地的物理性质,部分地也改变土地的化学性质,因而可以看作是把资本并入土地,——几乎可以说,就是使一块位置在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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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地方上的土地,拥有另一块位置在别的地方(往往就在邻近)的土地所天然具备的那种属性。一块土地天然是平坦的,另一块必须加以平整;一块土地有天然的排水沟,另一块则需要人工排水;一块土地天然有很深的泥土层,另一块则必须用人工去加深;一块粘性土地天然含有适量的砂,另一块则只有靠人工造成这种情况;一块草地天然能灌溉或覆盖着一层淤泥,另一块则必须通过劳动,或者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用语来说,必须通过资本,才能做到这一点。
有一种非常可笑的理论,认为在一块靠人工获得相对优越性的土地上,地租是利息,而在另一块天然具有这种优越性的土地上,地租却不是利息。(事实上,问题被曲解为这样:因为在一个场合地租和利息实际上是一致的,所以,在另一个场合,当它们实际上不一致时,就必须把地租叫作利息或冒充利息。)但是土地在投资以后会提供地租,并不是因为已经在土地上进行了投资,而是因为这种投资已经使土地变成一个比以前有更高生产率的投资场所。假定一国的全部土地都需要这种投资,那末,每一块还没有得到这种投资的土地,就都必须首先通过这个阶段,而一块已经具有这种投资的土地所提供的地租(它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利息)也是级差地租,就象这块土地天然具有这种优越性,而另一块土地则必须靠人工才能获得这种优越性一样。
一旦投入的资本分期偿还,这种化为利息的地租也就会变成纯粹的级差地租。否则,同一个资本就必然要作为双重的资本而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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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可笑的现象是,凡是反对李嘉图,反对只由劳动决定价值的人,在谈到由土地差别产生的级差地租时,认为在这里决定价值的是自然,而不是劳动;同时认为,土地的位置具有这种决定作用,甚至进一步认为,在耕作中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也有这种决定作用。相同的劳动使一定时间内创造的产品,具有相同的价值;不过,在劳动量已定时,这个产品的大小或量,从而属于这个产品的一个相应部分的价值部分,只取决于这个产品的量,而这个产品的量又是取决于这个既定劳动量的生产率,而不是取决于这个劳动量的大小。至于这种生产率来源于自然还是来源于社会,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只有在这种生产率本身要花费劳动,也就是说要花费资本的时候,它才会使生产费用增加一个新的组成部分,而在它单纯来源于自然的时候,却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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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绝对地租
在分析级差地租时,我们是从最坏的土地不支付地租这一前提出发的;或者用更一般的说法就是:只有这样一种土地才支付地租,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因此,就产生了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就转化为地租。首先必须指出,级差地租本身的规律和这个前提的正确与否完全无关。
如果我们把一般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叫作P,那末,P是和最坏土地A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相一致的;也就是说,这种价格将补偿生产中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加上平均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
地租在这里等于零。较好一级土地B的个别生产价格=P',而P>P';也就是说,P可以补偿B级土地的产品的现实生产价格而有余。现在假定P…P'=d;因而d,即P超过P'的余额,就是B级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这个d转化为必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假定第三级土地C的现实生产价格是P〃,而P…P〃=2d;这2d也会转化为地租;同样,假定第四级土地D的个别生产价格是P'〃,而P…P'〃=3d,后者也会转化为地租,等等。现在,我们假定,对A级土地来说,地租=0,因而产品的价格=P+0这个前提是错误的。相反,A级土地也会提供地租=r。这时,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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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第一: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不是由它的生产价格来调节,而包含着一个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即=P+r。既然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正常状态,也就是说,既然假定租地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这个余额r,不是从工资中扣除的,也不是从资本的平均利润中扣除的,那末,他能够支付这个余额,就只是因为他的产品高于生产价格出售,因此,如果他不把这个余额以地租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他的产品就会给他提供一个超额利润。这样,各级土地在市场上的全部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就不是资本在一切生产部门一般都会提供的那个生产价格(等于费用加上平均利润),而是生产价格加上地租了,不是P,而是P+r了。因为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一般来说代表起调节作用的一般市场价格的界限,即代表使总产品能够得到供给的那种价格的界限,并且就这一点来说,调节着这个总产品的价格。
但是第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土地产品的一般价格会发生本质的变化,但级差地租的规律决不会因此就失去作用。既然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从而一般市场价格=P+r,那末,B、C、D等各级土地的产品的价格,也同样=P+r。但对B级土地来说,因为P…P'=d,所以,(P+r)…(P'+r)同样=d。对C级土地来说,P…P〃=(P+r)…(P〃+r)=2d;最后,对D级土地来说,P…P'〃=(P+r)…(P'〃+r)=3d,等等。因此,虽然地租会包含一个和级差地租规律无关的要素,并且会和土地产品的价格同时得到普遍的增加,但是,级差地租仍然不变,并且受同一规律调节。由此可见,不管最不肥沃的土地的地租的情况怎样,级差地租的规律都不仅和这种地租无关,而且理解级差地租性质的唯一方法,就是假定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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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地租=0。不管它恰好=0,还是>0,在我们考察级差地租时,都是无关紧要的,而事实上也不在我们考虑的范围之内。
因此,级差地租的规律是和以下的研究结果无关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一下,最坏土地A的产品不支付地租这一前提的基础是什么?那末,答复就必然是这样:如果土地产品(例如谷物)的市场价格达到这样一个程度,能使投在A级土地上的追加的预付资本得到普通的生产价格,也就是说,为资本提供普通的平均利润,那末,这个条件就足以使追加资本投到A级土地上。这就是说,这个条件已足以使资本家投入新的资本而得到普通利润,并进行正常的资本增殖。
这里应当指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格也必然高于A的生产价格。这是因为一旦有了追加的供给,供求关系显然就会发生变化。以前是供给不足,现在是供给充足了。因此,价格必然会下跌。要使价格能够下跌,它必须已经高于A的生产价格。但是,由于新耕种的A级土地的肥力较差,所以价格不会再下跌到和B级土地的生产价格调节市场的时候一样低。A的生产价格,并不是市场价格暂时提高的界限,而是市场价格比较持久的提高的界限。——另一方面,如果新耕种的土地比一向起调节作用的A级土地肥沃,但也只够满足追加的需求,那末,市场价格就保持不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最低级土地是否支付地租的研究,和我们这里正进行的研究也是一致的,因为在这里,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这个前提,也要由以下事实来说明:市场价格已足以使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恰好用这个价格来补偿已经用掉的资本加上平均利润;简单说来就是,市场价格对他提供了他的商品的生产价格。
无论如何,只要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作为资本家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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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尽可以在这些情况下耕种A级土地。资本正常增殖的条件在A级土地上现已存在。但是根据这样一个前提,——租地农场主即使不能支付地租,现在还是能够在合乎资本增殖的平均条件下,在A级土地上进行投资,——决不能得出结论说:这个属于A级的土地,现在就会立即让租地农场主去支配。租地农场主不支付地租就能按普通利润来增殖他的资本这一事实,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决不是把土地白白租给租地农场主并如此慈善地给这位营业伙伴以无息信贷的理由。这样一个前提,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正好是对投资的一个限制,正好是对资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的一个限制。这个限制决不会由于租地农场主有下面这种简单的想法而消失:如果他不支付地租,也就是说,如果他实际上能把土地所有权看作是不存在的,那末,谷物价格的水平就使他能够通过利用A级土地的办法从自己的资本中取得普通的利润。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作为资本的限制的土地所有权,是级差地租的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垄断,超额利润就不会转化为地租,就不会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而会落到租地农场主手里。甚至在作为级差地租的地租并不存在的地方,也就是,在A级土地上,作为限制的土地所有权还是继续存在。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中,可以把资本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的各种情况,那末,我们就会发现,所有这些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但是,这种废除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按其性质来说只是偶然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第一,当土地所有者自己就是资本家,或资本家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市场价格已经提高,足以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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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的A级土地上得到生产价格,即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他就会亲自经营他的土地。为什么?因为对他来说,土地所有权不会构成对他的投资的限制。他可以把土地视为简单的自然要素,因而决定他行动的只是对他的资本的增殖的考虑,即资本主义的考虑。这种情形实际上是会发生的,但只是例外。正如土地的资本主义耕种要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作为前提一样,这种耕种通常也排除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显然,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纯粹是偶然的情况。如果对谷物的需求的增加,要求耕种比自己经营的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更多的A级土地,也就是说,如果为了耕种所有A级土地,必须出租其中的一部分,那末,这样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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