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劳动力被他生产地消费在劳动过程中,而在5周末就有了一个1000镑的价值产品。其中一半(500镑)是为支付劳动力的报酬而耗费的可变资本的再生产价值。另一半(500镑)是新生产的剩余价值。但是5周的劳动力——资本的一部分由于转化为劳动力而转化为可变资本——也耗费了,消费掉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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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是生产地消费掉的。昨天发挥了作用的劳动并不是今天发挥作用的劳动。它的价值,加上它创造的剩余价值,现在是作为一种和劳动力本身不同的东西即产品的价值而存在的。但是,由于产品转化为货币,其中和预付可变资本价值相等的那部分价值就可以重新转化为劳动力,因而可以重新作为可变资本来执行职能。用那种不仅是再生产出来的、而且是再转化为货币形式的资本价值是否雇用同一些工人,即同一些劳动力的承担者,这种情况是无关紧要的。资本家可能在第二个周转期间不雇用原先的工人,而雇用新工人。并声称原先的工人的物化劳动会与新工人的活劳动一起创造价值,然后“理直气壮”地拿走一大部分新创造的价值,但并没有转给原先的工人,而是中饱私囊。
因此,事实上在10个5周的周转期间内依次耗费在工资上的资本,不是500镑,而是5000镑。这种工资再由工人耗费在生活资料上。这样预付的资本5000镑被消费了。它不再存在了。另一方面,依次并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也不是价值500镑,而是价值5000镑。它不仅再生产它本身的价值=5000镑,而且超额生产剩余价值5000镑。第二个周转期间预付的可变资本500镑和第一个周转期间预付的可变资本500镑,不是同一个500镑的资本。第一个周转期间预付的可变资本消费掉了,花费在工资上了。但是,它由一个新的可变资本500镑得到补偿,这个可变资本在第一个周转期间内是以商品形式生产出来并且再转化为货币形式的。因此,这个新的货币资本500镑,是在第一个周转期间内新生产的商品量的货币形式。资本家手中会再有一个相同的货币额500镑,也就是说,除了剩余价值以外,他手中的货币资本和他原来预付的货币资本正好一样多,这种情况掩盖了他使用一个新生产的资本的事实(至于商品资本中补偿不变资本部分的其他价值组成部分,那末,它们的价值不是新生产的,而只是这个价值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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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再说第三个周转期间。显而易见,第三次预付的资本500镑,也不是旧的资本,而是一个新生产的资本,因为它是在第二个周转期间内而不是在第一个周转期间内生产的一个商品量的货币形式,即其价值和预付可变资本的价值相等的那部分商品量的货币形式。第一个周转期间内生产的商品量已经出售。其中和预付资本可变价值部分相等的价值部分,已经转化为第二个周转期间的新的劳动力,生产了一个新的商品量,这个商品量再次出售,其中一部分价值形成第三个周转期间的预付资本500镑。
在10个周转期间内,情况就是这样。在10个周转期间内,每5周都有一个新生产的商品量(其价值只要是补偿可变资本的,都是新生产的,而不是象不变流动资本部分那样只是再现的)投入市场,以便新的劳动力不断地并入生产过程。
因此,预付可变资本500镑周转10次达到的结果,不是这个500镑的资本可以生产地消费10次,就是说,不是一个够5周使用的可变资本可以在50周内使用。相反,在这50周内,使用了10×500镑的可变资本,而500镑的资本总是只够5周使用,在5周结束以后,必须有一个新生产的资本500镑来补偿。以上所述,对资本A和资本B是同样适用的。但是,区别就从这里开始。
在第一个5周期间结束时,B和A都预付了并且耗费了可变资本500镑。B和A都把这个可变资本的价值转化为劳动力,这个价值从这个劳动力新生产的产品价值中得到一个和预付可变资本价值500镑相等的部分作为补偿。对B和对A来说,劳动力不仅以一个等额的新价值补偿了所耗费的可变资本500镑的价值,而且还加上了一个剩余价值,按照假定是一个数量同样大的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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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但是,对B来说,补偿预付可变资本并把剩余价值加到它的价值上的价值产品,不是处在能够重新作为生产资本或可变资本来执行职能的形式上。对A来说,却是处在这个形式上。B在第一个5周内,随后又依次在每5周内耗费的可变资本,虽然由新生产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得到了补偿,但是不到年终,不会具有能够重新作为生产资本或可变资本来执行职能的形式。它的价值确实以一个新的价值补偿了,即更新了,但是,它的价值形式(在这里,是指绝对的价值形式,它的货币形式)并没有更新。
因此,必须象为第一个期间一样也为第二个5周的期间(并且一年内依次的每个5周的期间都是这样)准备好下一个500镑。因此,撇开信用关系不说,必须在年初就准备好5000镑作为潜在的预付货币资本,虽然这5000镑实际上在一年内是逐渐耗费而转化为劳动力的。
相反,对A来说,因为预付资本的循环即周转已经完成,所以补偿价值在第一个5周结束时,已经处于能够在5周内推动新的劳动力的形式,即处于它原来的货币形式。
A和B在第二个5周的期间都要消耗新的劳动力,并且都要为支付这种劳动力的报酬而耗费一个新的资本500镑。用第一个500镑支付的工人的生活资料已经用掉了,无论如何,它的价值因此就从资本家手中消失了。现在是用第二个500镑来购买新的劳动力,来从市场上取出新的生活资料。总之,耗费的是一个新的资本500镑,而不是旧的500镑。但是,对A来说,这个新的资本500镑是以前耗费的500镑所重新生产出来的补偿价值的货币形式。对B来说,这个补偿价值却是处在不能作为可变资本来执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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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上。这个补偿价值是存在的,但不是处在可变资本的形式上。因此,要使下一个5周的生产过程继续进行,就必须有500镑追加资本处在这里必不可少的货币形式上,并且预付下去。所以,A和B在50周内耗费了同样多的可变资本,支付了同样多的劳动力的报酬,消耗了同样多的劳动力。但是,B必须用一个等于它们的总价值的预付资本5000镑来支付。A却可以依次用每5周内生产的补偿价值(为每5周而预付的资本500镑的补偿价值)的不断更新的货币形式来支付。因此,在这里预付的货币资本,决不会大于为5周而预付的货币资本,也就是说,从来不会大于为最初5周而预付的500镑。这500镑足够全年使用。因此,很清楚,在劳动剥削程度相等,实际剩余价值率相等时,A和B的年剩余价值率必然和它们一年内为推动同量劳动力而必须预付的可变货币资本的量成反比。A是5000m/500v=1000%,B是5000m/5000v=100%。但是,500v:5000v=1:10=100%:1000%。
区别来自周转期间的差别,即补偿一定期间所使用的可变资本的价值能重新作为资本,从而作为新的资本来执行职能的期间的差别。对A和B来说,所使用的可变资本会在同一期间补偿同样的价值,也会在同一期间增殖同样的剩余价值。但是,对B来说,虽然每5周补偿500镑的价值,加上500镑的剩余价值,然而这种补偿价值尚未形成新的资本,因为它不是处在货币形式上。对A来说,旧资本价值不仅由新资本价值得到补偿,而且它还恢复货币形式,因而在新的可以执行职能的资本的形式上得到补偿。
补偿价值转化为货币,从而转化为可变资本的预付形式的迟早不同,显然是一件和剩余价值的生产本身完全无关的事情。剩余价值的生产,取决于所使用的可变资本的量和劳动剥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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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件事情会影响为在一年内推动一定量劳动力所必须预付的货币资本的量,因而,会决定年剩余价值率。现代庸俗经济学竟然不考虑这种周转期间长度及其变化的影响,就直接推导所谓的“均衡”。
III、从社会的角度考察的可变资本的周转
我们从社会的观点来考察一下这个问题。假定一个工人每周需费一镑,工作日=10小时。A和B一年内都雇用100个工人(100个工人每周需费100镑,5周就需费500镑,50周就需费5000镑),每一个工人在每周的6天中劳动60小时。因此,100个工人每周劳动6000小时,在50周内劳动300000小时。这个劳动力已经由A和B一手占有,因此不能再由社会用在别的目的上。因此,就这方面来说,从社会的观点来看,A和B的情况相同。其次,A和B的各100个工人每年都得到工资5000镑(200个工人合计得10000镑),并且从社会取走相当于这笔金额的生活资料。就这方面来说,从社会的观点来看,A和B的情况又相同。由于工人在两个场合都是每周得到报酬,所以他们都是每周从社会取走生活资料,为此,他们在两个场合也都是每周把货币等价物投入流通。但是,区别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第一,A的工人投入流通的货币,不象B的工人那样,只是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货币形式(实际上是对已经完成的劳动的支付手段);从企业开办后的第二个周转期间起,它已经是工人本身在第一个周转期间生产的价值产品(=劳动力的价格加上剩余价值)的货币形式,工人在第二个周转期间的劳动的报酬就是用这个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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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产品来支付的。而B却不是这样。从工人方面来说,在这里,货币虽然是他的已经完成的劳动的支付手段,但是这个已经完成的劳动的报酬,不是用这个劳动本身的已经转化为货币的价值产品(这个劳动本身所生产的价值的货币形式)来支付。这种情况要到第二年才会发生,那时,B的工人的报酬才用他自己前一年的已经转化为货币的价值产品来支付。
资本的周转期间越短,——从而它的再生产期间在一年内更新的间隔时间越短,——资本家原来以货币形式预付的可变资本部分就越迅速地转化为工人为补偿这个可变资本而创造的价值产品(此外,还包括剩余价值)的货币形式,资本家必须从他个人的基金中预付货币的时间就越短,他预付的资本,和一定的生产规模相比,就越少;在剩余价值率已定时,他在一年内榨取的剩余价值量也就相应地越大,因为他可以越是多次地用工人自己创造的价值产品的货币形式来不断重新购买工人,并且推动他的劳动。
在生产规模已定时,预付的可变货币资本(以及全部流动资本)的绝对量,按照周转期间缩短的比例而减少,年剩余价值率则按照这个比例而提高。在预付资本的量已定时,生产规模会随着再生产期间的缩短所造成的年剩余价值率的提高而扩大,因而,在剩余价值率已定时,一个周转期间内生产的剩余价值的绝对量,会随着这种提高而增加。总的说来,根据以上的研究可以得出:由于周转期间长短不同,在劳动剥削程度相等时,为了推动同量的生产流动资本和同量的劳动而必须预付的货币资本量是极不相同的。
第二,——这和第一点区别有联系,——B的工人和A的工人一样,也是用那个在他手中变成流通手段的可变资本,来支付他所购买的生活资料的费用的。例如,他不仅从市场上取走小麦,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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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用一个货币形式的等价物来补偿小麦。但是,和A的工人不同,B的工人用来支付并从市场上取走生活资料的货币,不是他在这一年内投入市场的价值产品的货币形式,因此,他虽然对生活资料的卖者提供货币,但是,没有提供任何可供后者用得到的货币购买的商品——不管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相反,A的工人却提供了商品。因此,在B的场合,从市场上取走了劳动力,取走了这种劳动力的生活资料,取走了B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形式的固定资本以及生产材料,而把货币等价物作为它们的补偿投入市场;但是,在一年内没有把任何产品投入市场,来补偿从市场上取走的生产资本的各种物质要素。如果我们设想一个社会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共产主义社会,那末首先,货币资本会完全消失,因而,货币资本所引起的交易上的伪装也会消失。问题就简单地归结为:社会必须预先计算好,能把多少劳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用在这样一些产业部门而不致受任何损害,这些部门,如铁路建设,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较长时间内不提供任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提供任何有用效果,但会从全年总生产中取走劳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相反,在资本主义社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