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势力适当地平衡了的最好的寡头政体[相应于第一种最好的平民政体],是密切地接近于所谓“共和政体”的①。这一类的寡头政体,应具备一高一低两种标准的资产册籍。
在低级册籍中的公民可以充任低级职司;较重要的官员则限于由高级册籍中的公民选任。另一方面,任何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让他入籍而取得政治权利;这样使大多数群众参加到政府方面,其势力就可以超过没有政治权利的人们。凡册籍上添入新公民时须注意到他们应该是群众中较好的部分(阶级)。
寡头政体的次一品种的建置约略相同于第一种,而任官的资格则稍稍提高。依此而逐步加强财产条件,我们最后所得的末一种寡头政体便相应于极端平民政体。这一种寡头政体业已成为狭隘的门阀统治,就密切地相近于僭主政体了;这既是最恶劣的一个品种,就时时有倾覆之虞而需要高度提防了。健壮的体格尽可经历霜露。坚固合式的船舰有良好的舵师和水手为之驾驶,虽遇惊涛骇浪也不致于沉没。至于一个
①“由对反姓”
而论政体,最好的寡头政体应对反于最劣的平民政体,但以下跟着举示“最好的寡头政体”和(密切地接近于共和政体的)
“最好的平民政体”两品种,实际不是两个完全的“对反”而只是两个“相应”的政体。第一种(最好的)寡头政体和共和政体之别,参看卷四章五39、章十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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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弱的人或一艘构造不良而又驾驶失人的船便受不了轻微的风险。就政体而言恰好也是这样;最恶劣的政体就最不容易防护。平民政体以数量为本——这同凭功能分配权利的体系正好相反;平民政体所赖以保全的因素通常就在于人口众多。
寡头政体显然要从与之相反的因素上寻求其维持的方法,这就在于[以品质为本]建树良好的组织。
章七 有如人民(群众)
的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农民、工匠、商贩和佣工,战斗队伍(武力)也分为四种——骑兵、重装步兵、轻装步兵和海军。凡境内川原适宜于骑乒战斗的城邦,可以建成雄强的寡头政体;住在这种地区的居民需要骑兵为之守御,只有饶于资产的富户才能蕃育马匹以供骑乘。
凡境内丘陵适宜于重装步兵队的城邦,倘若组成次一品种的寡头政体也是合乎自然的;披甲持盾的士兵一般毋宁取之于小康之家,而不收录贫民①。轻装部队和海军[都从平民群众中征召入伍,]实际是平民性质的武力;现代各邦,轻装部队和海军要是人数特别多,如遇内讧,他们常能挫败寡头势力。
补救的方法可以依从某些将军所取的编组办法,他们在骑队和重装部队中也配置相当数目的轻装部队。发生内战时,群众所以能战胜富室势力的原因是由于轻装兵利于运动,捷于聚散,他们就依仗其灵活击破了骑队和重武兵的严阵。寡头城邦倘使完全用平民编成轻装部队,就无异为自己预先埋伏了一支敌兵。
[所以,兵役的征召和教练制度应该有所变更。
]兵
①通论社会、军事和政治间相关之处,已见于卷四章三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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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53
役年龄要分成高低两等,在低役龄期间,富室子弟应[同贫民子弟一样]练习轻武器和轻装活动。这样,当他们到达高役龄期间,实际上也就熟悉了轻装战斗①。
寡头政体可以有多种方法使平民群众在公民团体(统治团体)中获得某种地位。曾经涉及的②一个途径是任何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让他登入具有任官资格的册籍。忒拜所施行的方法可列举为另一途径的示例,凡本来属于贱业(工匠和商贩)
,不操手艺若干年后,就可获得参预公务的权利③。
实行于马撒里亚的另一途径,是不管人们当时是否已具备参预公务的资格,就依其才能分别编录于任用的预备名册。
对必须由十足公民充任的最重要的职官,应使负担某些公益义务(捐输)。这样,平民就自然不抱高官显职的奢望,他们看到煊赫一时的重任原来要支付这么多的代价,也就认为无可妒羡了。
这些显官在莅任那一天,还该作丰盛的献祭,在职期间又当奠立一些公共建筑。
人民既于此能同享快乐,又见到他们的城市中满布着酬神的点缀和堂皇的坊塔(建筑)
,自会安心容忍寡头政体的长久统治,而这些贵要人物把自己的钱财作成世代的纪念也应志得意满了。但遍观当今寡头们
①骑兵和重装兵因乘骑和甲胄非贫民所能置办,自然全属富室寡头势力。
倘若寡头方面一部分子弟参加并熟习轻装兵种,则在发生内战时,寡头阵营用三个兵种的联合力量出战,虽然人数较少,也可能制胜平民武力的仅以灵活取捷而究属单薄的轻装部队。
②见上章23—27。本章上段以军事组织论各种寡头体制,似属串插。以下论寡头政体的建置同上章相承接。
③参看卷三章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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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为却并不如此。他们正走着相反的道路;既取盛名,更食厚利①;从尚利观念来下评断,这样的寡头政体只是“渺小的平民政体”而已。
章八 关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应怎样建置的问题,这里已讲得够多了②。由此我们自然应该进而考虑行政诸职司的安排、数目、性质以及在各种政体中诸职司各自应有的作用(责任)——这个论题,在先前我们曾经涉及③。要是没有某些必不可缺的职司,就不成其为城邦,要是没有某些保证社会安全、协调人民生活的机构,同样也不成其为城邦。
[这是建立城邦的规律之一。
]另一规律是我们先前已规说过的④,小邦应设置较少的职司,大邦即应该较多;因此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哪些职司可以合并,哪些就该分别存在。
在必不可缺的诸职司中,第一种负责商市管理。这需要有一职官[“市场监理”
]随时检查商务契约,维持市场秩序。
为了互相供应各人生活所需,卖买成为一切城邦都不可缺少
①叙拉古的阿瑟那哥拉斯(Athenagoras)
(《修昔底德》vi39。
2)和雅典的司拉绪布卢(色诺芬:《希腊史》i4、40)部曾有谴责寡头辈的兼贪名利语。
②依本卷章一14—16,除平民和寡头政体外,还应讨论其它政体的最好建置,但照这一句,其它政体的建置就缺而不论了。
③这一论题先见于卷四章十五。
本章跟前章立论颇不相同。本章所述都根据希腊各城邦的实况,内容较亲切。其中要例如军事和文治职司的分立,对于各机构所支公款设置稽查加以考核,议事会中另设常务人员为之审订或准备议案等大都为当代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通行的制度。所以这一章,承上数章,可说是建立这两种政体(侧重平民政体)的比较详细的规划。
④见卷四章十五3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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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业;人类要达到经济自足自给的境地,这是最便捷的方式,而自足自给正是人们所由集合而共同组成一个政治体系的主要目的①。
次于第一而与之相关联的另一种必不可缺的职司为监护城区公私财产、维持并修理损坏的建筑和街道、查察田畴、解决民间界务纠纷以及其他类似的业务。
负责这一职司的官员,通常都称为“城市监护”
②;但在人口较繁庶的城邦,这种职司可由数人分任,分别担负一部分专责,譬如一人维护城墙,
①希腊多数城邦市场管理和城区管理分为两种职司,但有时也合并为一个职司。小邦的市场监理是清淡的。大邦如雅典的商务茂盛,人民生活须经工艺产品和农产、国内和国外的繁重贸易为之调剂,商务官员就成为头等重要的职司。
依《雅典政制》五十一,所记“市场监理”雅典城和拜里厄斯港各五人,专司商品检查。又有“衡量监督”()
,亦各五人,专司量器检查。又有“食粮(谷物)监护”
,亦各五人,专管谷物、制粉、面包等卖买的品质和价格。又有“贸易监察”
亦各五人,专司进口粮食的分配等事。以上各人均由拈阄,轮番受任。亚氏在本节所举“市场监理”
(agoranomi)想必是用以代表这类商务官员的通称。关于自给自足为人类组成政治团体的目的,参看卷一章二34。
②这里所举“市场监理”和“城市监护”
(astynomi)两种职司全不相同。
“城市监护”
,依21行所说,主管市政业务(柏拉图:《法律篇》758E、763C等所述略同)
,依25行所言则着重于防卫工作,属于军事或警务。希腊各大城市的防卫责任,照一般史籍,大多属于权力较高的执政官,不属于“城市监护”。依《雅典政制》五十,城市监护官员,雅典和拜里厄斯港各五人,其职司在管理民房建筑式样、下水道、埋葬露尸、检察艺妓等,这些业务同20—21行所言相符。该章于城市职司又记有“庙宇维修”官员十人,这里未言明城市监护官有此业务,下文20,把这一业务归入神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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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人管理公共水源,又一人专司港务①。
次于第二面与之相关联的第三种必不可缺的职司,所负的责任和前者相似,但所管的地区则为城外的郊区。这一职司的官员有时称为“乡区监护”
,有时又别称为“林区监护”
②。
在这三种各有专责的官员以外,还有第四种职司所管的业务为征收并保存公共财务收益③;按照规定分配于各个部门。这一职司的官员称为“经征司”或“司库”。
第五种职司办理民间契约和法庭判决的注册事务;一切诉讼和司法预备程序都得在这里先行登记。
在若干城邦中,这一职司,有如城市监护,分成若干部分,但各部门之上仍然设有一人,或若干人合为一个衙署,为之总管。这一职司的官员或称诚信注册司或注册主任,或径称为注册司或其它类
①“公共水源管理”这一官名见于《雅典政制》四十三;雅典城缺乏淡水,这一职务为全城所重视,故由投票选举,任期一年。
“港务管理”这一名称见加吕斯托城(Carystus)
(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43号)
,亦见战术家埃尼亚斯:《攻城法》第二十九章12。
“护城官”这一名称见雅典(埃斯契尼:《反克蒂西亚斯》14)
,又见居叙可城(Cyzicus)
(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33)。
②参看卷七章十二15。
“乡区监护”
在郊区管理碉堡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其职司着重于军事防卫工作。
“林区监护”
这个官名不多见,也许卡尔基半岛殖民各城邦境内多山林,以造船用木材供应地中海各港,因而那些城邦设有这种出林官员。以上三种职司都在其范围以内具有司法权力,如处罚违章人民以罚金或其它惩戒。
③“公共财务收益”包括税课、捐输、公费、罚金、公产收益等各种公款收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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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的名称①。
于是,次于第五种的职司,实为各职司中既是必不可缺又是最为艰难②的一种业务。这一(第六)职司专事执行已经判决并已登记于册籍中的各种刑罚,他们须替城邦追取应缴的罚金或债款,也须为城邦监守罪犯。因为这些事情深为受罚的人们所憎恶,这就成了可厌的差使;如无重酬,人们便会逃避这类差使,即使勉为其难,他们也未必愿意像法律上所规定那样严厉地执行其任务。可是,每一城邦总少不了这样的职司。人们为求保障自己的权利进行诉讼,如果老是得不到实效,那就徒然了;人们本来无须参加一个不能为人裁断曲直的社会体系,要是虽有裁断而并不执行其判决的社会体系,人们也没有参加的必要。有鉴于这些困难,这种职责就不能完全委托给单独一个机构的人员。各个法庭应各抽出若干人员共同担任执行一切的判决;编造欠缴公款名单而
①照这一节所说的“注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