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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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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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众法庭②?

    [这两种制度对于政权的分配都照顾到财产方面。

    ]试问,依据这样的原则所组成的政体是否最适合于平民政体所持的正义?抑或完全依据数量[照人数计算而不论财产多少]原则才真正合乎正

    ①这里所说平民各类别中,应取哪一类人民为典型,辞意不明。照下文措辞,符合于卷四章四28—38,所述五种平民的第一种,即农民。章四通论农民、牧人、工商三类平民所建立的平民政体诸形式时,亚氏也对农民城邦特别称许。

    ②这里两种制度的分别:(一)两个区分所各别选出的人员或职官,在各机构都成为两个对等团体。

    (二)

    两个区分的代表合成一个团体后再行选举议事和审判人员以及行政官吏,这样,各机构内当选的人们表面上不再有相对立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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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平民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寡头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政事的裁决应凭资产的数额。两方的答复都违背正义而失却平等的真谛,如果以少数[富有财产的]人们的意志为正义,则某人的财富要是超过其他富室各家财产的总和,就该要求由他一人单独为政了,扩充这种寡头性质的正义观念,势必导向僭政。反之,如果以大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我们前面曾经说过①,这个多数就会施行不义,没收少数富室的财产。

    由两方所作关于正义的解释着想,我们现在应该考察“怎样的平等才可取得两方的同意”?两方都主张最高权力应寄托于公民团体中的多数部分。我们接受这个原则(精神)

    ,但不能不有所修正。组成城邦必有两个部分(阶级)——富室和穷人。

    我们当然可以把最高权力归属于两部分(阶级)

    的共同意志或两者的大多数人的意志。可是这两方对某一政事也许意见相异,都想作出相反的裁决[倘使遭逢这样分歧的情况,又将奈何?

    ]。那么,我们就把最高权力归属于既是人数多又兼财产多的这种多数的意志。我们可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假如富有阶级以十计,贫穷阶级以二十计,现在十中的六和二十中的十五意见相反。这里的情况表明富有阶级中的少数和贫穷阶级中的多数意见相合。于是,两方之一[或是6十5这一方或是15十4这一方]要是其所代表的贫富公

    ①见卷三章十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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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所有的产额胜过对方,就应该获得最后的裁决权力①。

    计算的结果自然可能有时两方恰好相等而成为僵局;这样的僵局,在当今两方势均力敌的公民大会和公众法庭中常常可以遭逢。但这不难凭拈阄或其它相似的办法来解决②。

    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所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很困难。然而这类困难,比之更加困难的劝人遵守正义,那就微不足道了;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弱者常常渴求平等和正义。强者对于这些便都无所顾虑。

    章四 ③ 在平民政体的四个品种中,照我们前篇专著所说

    ①这里应注意一个要点:当初划分贫富两部分时,须先总计全城邦的各家财产,觅得一个分界线,这一界线所划开的贫富两方人数虽不等,两方的财产总额却正相等。

    这里的表决方式先计人数,再算财产数。

    这样在裁决任何案件时,人数和财产便都发生投票作用。寡头政体以财产为重,一部分财资不足的人就已经被除外于公职名籍和各个机构。

    ②《巴克尔英译本》章末长注:这种等产区划的政权分配方式,今未能考知在希腊各城邦中有无实例。雅典在财务方面有凭人数和财产综合分配税课的制度。公元前377年,雅典举办了一次普遍的家产调查;后来将公民及其财产划成一百个“等产区分”

    ,每年城邦所需款项便平均分配于各个等产区分,按时摊缴(参看《剑桥古代史》卷六74页)。

    普鲁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

    前,全邦选举权作三分:(一)财产最多的富人占5%,(二)中产阶能占15%,(三)

    其余公民占80%。

    三部分人数不等,而选举权(选票计算)

    则因财产相等而相等。

    这种制度同此节所拟的相符。

    ③自章二3起至章三末5止,《苏校》作旁涉,加〈 〉。纽曼认为这段除第一句可作为上文的结语外,其余与上文不相承接;但可能是亚氏自己在后来增补了这一章的。

    《巴克尔译本》注认为这一段重论正义和平等,分析平民政体的特征和社会基础,实为章四的楔子,并非旁涉。这一章重涉卷四章四30—38、章六2—10所举平民政体各品种,而内容略异,卷四那两章专言形态,这里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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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的,应以最先叙述的第一个品种为最好。这也是各品种中最早的一种。

    但我所以把它列于第一,并非因为它创制在先,而是依人民的级类作为次序的。组成城邦的人民以农民为最优良的级类;也应当是第一级类①;如果境内都是以农牧为生的人民,就不难构成一个平民政体。

    这类人民的财产都不大,终年忙于耕耘,就没有出席公民大会的闲暇。一家衣食并无余裕,所以终岁辛勤,早晚不舍耒耜;他们习于知足,不贪图他人的财物,不作非分之想;总之,他们乐于田亩之间的作息,参政和服务公共事务既没有实际的收获,他们就不想染指。群众都爱好实利而不重名位(荣誉)。对于古代僭主政体的容忍,可为农民知足的证明,寡头政体倘使对于他们的农事不加扰害,对于他们的收益不去侵掠,他们也是继续容忍的。让他们安于耕耘,他们不久就能自脱于穷乏,或者竟然仓彛С溆锏叫】怠U庑┤褐诩词褂惺备械秸蔚匚缓腿Φ男枰绻杷且匝【傩姓嗽焙吞〔⑸蟛檎庑┬姓嗽钡恼ê筒莆癖ǜ娴娜ɡ突岣械铰懔恕J导噬希行├酉允救褐诙杂诟〉娜ɡ部赡芨械铰恪F┤缭诼啄牵褐诰兔挥醒【傩姓嗽钡娜ɡ庑┭【儆纱尤骞裰新址贫ǖ难【偻盘褰小侨愿秤幸槭碌娜ɡU庋桓稣翁逑担鬯涓秤枞嗣竦娜ɡ怯邢薜模萑杂θ衔瞧矫裾澹诼啄撬┬械木褪钦

    ①亚氏的观念除卷四的章四章六外,前面已见于卷一的章九至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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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的一种平民政体①。

    由于这些情况,在我们前面所涉及的第一种[农业]②平民政体就适于采取这样的安排,让群众获得通常应有的政治地位,一方面全体公民应该一律享有选举行政人员、听取他们的报告而予以审查以及出席公众法庭这三项权利;在另一方面,重要的职司必须由选举拔擢,而被选任者当限于具备某一财产资格的人们。各种职司,凡所负责任愈重,则财产资格应该相应地订得愈高。或者设立另一类条例,使任何职司都无需财产条件,而实际上却只有具备相应才能的人们才能当选。具有这样的制度的城邦该可以有修明的政治——全邦的职司常常委任给最优良的公民,大众对高尚的才德之士本无嫌忌,也乐于他们以民意为依归的行政——;而高尚人士和贵要阶级在这个体系中,既常常担任公职,也就不致于被他人或被比他们低劣的人所统治,他们也尽可引以自慰了③;又由于民众持有审查行政工作的权利,这又保证了执政

    ①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126。

    2,认为亚氏此节所说曼底涅亚的平民政体为公元前421年前后的情况。

    有些人凭这一节举曼底涅亚为古代有代议制的先例,实不确当。曼底涅亚有公民大会,全体公民参加议事。这里所说只是它在任官方面应用了间接选举的方法。

    ②依《巴克尔英译本》加[农业]。依《纽校》(iv511页注释)

    ,认为此处所说“第一种平民政体”当指梭伦所制订的政体,下文所说公民的权利、各机构公职的选任方法等都符合于卷二章十二所述的梭伦“祖制”

    (参看40—3、15—22等节)。

    ③希腊人以被低劣的人所统治为深恥,见索福克里:《弗洛克忒底》(Philo-ctetes)456;柏拉图:《普罗塔戈拉篇》338B等,德谟叙尼:《罗得岛人的自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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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一切措施必须遵循法度并合乎正义。人间互相依仗而又互为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①。

    事情的有利于任何政体者莫善于责任分明:把政务托付给才德的人,而群众都赋有应具的权力,就尽够限制官吏的任何过错了。

    显然,平民政体以这一品种为最优良;理由就在于组成这种政体的[农业]人民具有某些明确的品质。古代盛行的某些法规都力图使人民从事耕作而安于农业——譬如,绝对禁止人家占有逾量的土地,至少是在城区附近或离城市中心若干距离以内,份地都有限额,这种限制就是重农法规的一个例子。在好多城邦中还常常有这样的法规:禁止各家出售其原来配给的份地②;[在埃利斯,]还有一条出于奥克须卢③所手订的禁令,任何人不许以其地产的某一部分作为抵押,进行借贷。

    [倘使一个城邦起初没有这类法规而土地已经发生转让和兼并,]类似亚菲底人的一种法规可以用来作为补救,这种法规也可使农民安心耕作,谨守田园。

    亚菲底虽壤地狭小,人口众多,却向来全都务农。这是因为他们田产的册籍不把每家的土地作单一的整块估值。各家田产分成若干块,注明册籍;较穷的人家只要能够保持或获得最小的一块,就尽够

    ①人类内在的恶性,参看卷三章十六30;又柏拉图:《蒂迈欧篇》71D。

    ②参看卷二章七21。

    ③不许把家产的某一部分或全部份地抵押,可使任何穷困的人家长期保有他的每一块田地。埃利斯的创制者奥克须卢注意保护小土地所有者,见朴吕波:《史记》iv7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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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或获得[公民权利的]财产资格①。

    [作为平民政体的基础,]次于农业人口者,应以牛羊畜群为生的牧业人口为最优良。牧民的许多情操(性质)都类似农民;而体格尤为健壮;旷野露营的生活习惯使人人都锻炼得特别适于战争。为其它品种的平民政体作基础的它类人民,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比农牧为卑下。工匠、商贩和佣工这些市廛群众②,各操贱业以糊口,他们的种种劳作都无可称尚。聚集而徘徊于市区和商场之间,这类人民不同于农家的散处村落,鸡犬相闻,很少互相往来,也不亟亟于社会政治的集合,而他们就乐于并便于参加公民大会③。要是[以农牧业人口为主的]城邦的乡郊离市区辽远④,也有利于建成一种

    ①亚菲底在撒隆尼加附近,为巴勃尼(Palene)地区小城市。巴勒尼土壤肥沃,特别适于栽培葡萄,所以人民多务农。此节指明亚菲底的公民资格只需有“小额”土地,使小农都能享受公民权利,同时也是奖励农业,使穷户不轻弃田园的一种方法。

    ②卷四章四17以下所举人民职业类别,本章仅述其五,尚有航海、渔业、桡手等没有再加论述。

    ③希腊各邦工匠和商贩常常入市售货,佣工入市待雇,而平民也常常徘徊市集,闲游港埠(参看《色奥庞浦残篇》65所述拜占庭平民情况,缪勒:《希腊历史残篇》卷一287)。

    《狄奥多洛》i74。

    7,说埃及人都孜孜作业,累积物资,而希腊民主各城邦的民众则日聚市场,会议政事,荒废本业。

    《朴吕波》卷二十八7。

    3,说许多城邦的公民大会会场就设在市集。

    德尔斐的公民大会亦称“市场大会”

    ,见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13号,雅典的公民大会在讨论某些问题时也有在市场集合的(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288页)。

    ④例如城市建于海滨或海岬者,其耕地和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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