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塔克:《女德》25)
,黑海南岸赫拉克里亚城僭主的始祖克里亚沽(Clearchus)
,“性情暴躁而严酷”
(伊索格拉底:《书翰》,Epist。
,vi2)。惟王者方能保持“重威”
(普鲁塔克:《德米羯留传》,Demetrius,2)。
②抄本、《贝克尔校本》作“政治”品德。
《苏校》和《纽校》从马德维格:《希腊典籍对勘》(Madvig,Adv。
Critica
ad
Serip。
Graec。
,1871)Ⅰ468校订,作“军事”品德。
③《雅典那俄》435E,引亚氏:《叙拉古政制》(原书今已逸失)
,说狄欧尼修后主曾连朝宴饮九十日。
④塞浦罗斯的撒拉米斯僭主尼古克里(Nicocles)和推罗王斯特拉托(Strato)竞比豪奢,以宴饮放荡为人间快乐和幸福(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一299存录色奥庇波:《马其顿王腓力史》残篇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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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政 治 学
僭主应该一反这种无节制的欢娱。关于人生行乐的思想,一个僭主必须克己自持;即使个人的操修不能达到这样的理智,至少应该向世人表现自己绝不纵乐。民众见到沉湎醉乡的糊涂虫总是容易引起鄙薄之意,认为他们是不难加以袭击的;如果遇到清醒而警觉的人,他们就不敢对他藐视而轻举妄动了。
实际上,一个僭主几乎应该完全一反我们前面所说僭主们的各种特性。
他应该给他的城市设计而加以装潢和点缀,让大家都以为他真是这个城市公众利益的监护人,并不像一个专制的主宰。
对于诸神的祭仪他应该常常显示自己的虔诚;人们认为他既对诸神如此恭敬,就不致于亏待人民。而且他们感觉到诸神会保佑向之崇拜的人物,也一定不肯轻意同他作斗了。同时还须注意到自己的虔诚不要被人当作愚昧(迷信)
①。在任何方面看到有[功绩和]德行的人们,他应该予以尊荣(名位)
,所授的尊荣要适如其分,让这些人私自估量,要是跟他们同级或同业的公民们执政而论功度德,他们的所得也未必就会更多。凡加恩行赏,授予名位,都应亲自施行;但一切罪罚则应由属官或法庭判决。一切形式的君主统治,[包括僭主政体在内,]都要慎重注意,切勿让谁单独晋升到特别高的名位;倘使必须有所升迁时,应当使若干人同时晋升,这样,他们之间便各思奔竞而互伺其短长了。或者竟然有不能不独予拔擢的人,这就得仔细审察他的性情,不是豪
①以“神道设教”为罔民之一法,马基雅弗利的宗教观念与此相类似。亚氏自己的神学思想见《形上》卷十二者,为“宇宙万有,一神为之主动”的说法,但他仍然尊重希腊传统的多神习俗和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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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23
健的一派才可予以重任,要是其人豪健,就难免要作非分的举动。另一方面,如果已决心撤除某人的显职,罢黜应该逐步实行,不宜在旦夕之间骤然削夺他所有的权势①。
一个僭主应避免任何形式的暴戾行为,对于人们滥施体罚(人身凌辱)
②以及伤害青年男女贞操这两者,尤其要切戒。逢到珍惜荣誉(好名)的人们,他应该特别谨慎。在珍惜财产(好货)的人们,谁要是损害他们的财产,必然引起他们的盛怒;高尚而好名的人们则在荣誉受到亵渎时,必然憎恨。所以僭主必须避免对于人们的凌辱行为;在不得不有所责罚时,他至少要使大家明白他是施行严父的训教,目的不在加以凌辱。
他如果有时同青年男女过从盘桓,应当使人认识到他心存热爱,并无依仗权势,逞其恣肆放荡的意图③。对于所有这些事情,一般说来,他只能[给予那些被视为受辱的人们]以更大的荣誉,以补偿他们所遭的伤害(荣誉损失)。
行刺的阴谋对于僭主最为危险,如刺客但求成事,不惜身殉,则更须慎防。因此,对于自感受辱或为了他素所亲好的人们受辱而感不平的人应特别戒备。人们激于愤怒而蓄意一逞,必然奋不顾身,所以赫拉克里托说:“如果有人抱有决死之志,热血沸腾,出而报复他的仇恨,那是没有人能够和他对抗的。”
④
①参看章八15。
②同章十28—35和下文21—22行相应。
③参看1—20等节。
④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诸哲残篇》(Diels:Die
Fragmente
der
Vor-sokratiker)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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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政 治 学
[关于社会方面,]一个僭主应经常记住整个城邦是由两个部分(阶级)——穷人和富室——组成的。他须尽力防止这两部分的互相扰害,如果可能,要使每一部分都感到僭主有助于他们并为他们的保障。
可是,两者中如有一部分较强,僭主应该先使较强的一部分靠拢到自己这边①。他既获得邦内较强部分的拥护,在一旦有急变时,便无须采取解放奴隶或解除公民武装②等手段了。他要是原来拥有实力,则两方的任何一方如能加入到他这边,就足以击败任何反对僭主的叛乱。
我们无须一一详述这些政策的细节;这里关于僭政的一般手段业已说明。一个僭主,在他人民面前,应表现为大众的管家或本邦的仁王,而不是一个专制的僭主。他应表现自己不重私利而为万民公益的监护人。他应以克己复礼为平生素习,万事不为过分。他应交友于著名人物而同时也要求取平民群众的好感。应用这些方法,他不仅无须压抑其人民的精神意志,那些被统治的群众可以保全较好的品质,他的统治也可成为较高尚而值得受人欣羡的体制;而且他自己也因
①参看章九16。
②僭主常常解放奴隶,利用他们来增添自己的卫士或军队(参看柏拉图:《理想国》567E)。这种实例很多:库迈的阿里斯托德谟(Aristodemus)
(哈里卡尼苏的狄欧尼修:《罗马掌故》vi8)
,叙拉古的狄欧尼修前主(《狄奥多洛》xiv58。
1)
,黑海赫拉克里亚的克里亚沽(查士丁尼:《马其顿兴亡史》xvi5。
2)
,都曾用奴隶扩充武力。
色诺芬:《希厄洛》vi5,说僭主在及需加强实力以应付战局时,舍奴肃外,别无它途可得士兵。这里所说“公民武装”
(重武装部队)作为“反对僭主武装”
,以与增加“拥护僭主武装”的解放奴隶手段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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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23
此不再是被人民所恐怖和憎恨的目标了。还有,他的统治既可因此较为持久;自己的习性也必日趋于善良,即使不容易达到全善,至少可得半善,要是说他已转成半善半恶,那么至少已经不是全恶的了。
章十二 ① 〈可是,[就持久而论]于所有各种政体中没有比寡头和僭主政体更为短命的了。存在得最久的僭主政体为西基雄的奥萨哥拉及其后代,这一僭主政权历百年之久。这一僭族所以能够如此久长是由于他们善自节制,治民温和,施政大体上遵循法度。
[在奥萨哥拉族中,]克勒斯叙尼尤以将才(武德)见重于当世;其他列主也都爱护其人民而得到大众的欢心。史传克勒斯叙尼在竞技中屡被裁判为失败者,他却给裁判员加上花冠而称许他的公正;据有些人说西基雄广
①斯宾格尔:《亚里士多德研究》(Spengel,Arist。
Studien)卷三63页,指出这一节首句以“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并列,同上章的专言僭主政体,不相承接。又以“僭主政体”列于“所有各种政体”之中也同前章和本章下文40行以僭政为外于[其它]四种[立宪]政体者有异。苏斯密尔又指出这里所述僭主传世情况,未列叙拉古的狄欧尼修僭族和费雷(Pherae)的吕哥茀隆僭族;狄欧尼修族共传五十七、八年,吕哥茀隆自公元前第五世纪末始当僭主,其嗣主终于公元前352年,共传五十余年,两族皆较本节所举第三悠久的僭主统治为长,而两者均为亚氏素所熟知的史实。这可见本节多所缺漏。又,寡头政体如在科林斯等邦常常延伸颇久,这里同僭主政体并列而混称其历世都短:不尽符史实;下文亦未举出寡头城邦或长或短的实例。
《苏校》二版(1745号注)
、《纽校》(iv477页)
,都认为伪撰,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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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政 治 学
场中现存的一个坐像就是那个裁判,以证实这一故事①。
关于雅典僭主,庇雪斯特拉托曾有一个类似的传说,他受到亚留巴古(元老院)的传唤,便恭敬地作为被告而答辩所质讯的案件。
以僭主政体传世的悠久著称者,其次应为科林斯的居柏塞卢族,前后共历七十三年有半:居柏塞卢在位三十年,伯利安德在位四十年又半,戈迪亚斯之子伯萨米底沽在位三年②。科林斯僭主政体所以如此悠久的原因跟西基雄的僭主政权相同:居柏塞卢颇得民心,主国三十年,出入不带卫士;伯利安德虽素称专制,但一时将才,没有能同他匹敌的。
第三个传得较久的僭族为雅典的庇雪斯特拉托父子,但他们的统治曾经中断过一些年月。庇雪斯特拉托曾两次被驱逐出国,所以前后三十三年内,在位仅十七年;诸子相承又
①西基雄跟科林斯邻近,同为工商业比较发达的滨海城市。依《希罗多德》vi126,西基雄僭主始祖安特里亚斯,即本书13所说的奥萨哥拉,克勒斯叙尼为奥萨哥拉四世孙。
《狄奥多洛》vi24,说德尔斐神谶曾预卜奥萨哥拉族历世百年。布佐耳特:《希腊史》卷一661。
4:考订西基雄这一僭主政权始于公元前65年,至公元前576年后覆亡。
②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三394所存录《大马士革人尼古拉残篇》59,记这个僭主家族的第三代为高尔古斯()之子“居柏塞卢”
,其名同此处所言“伯萨米底沽”相异。布佐耳特:《希腊史》卷一638—639,推算科林斯僭统编年:居伯塞卢,公元前657—627年,伯利安德,公元前627—586年,伯萨米底沽,公元前586—5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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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3
十八年,实际在僭位共历三十五年①。
其它僭主政体的为期较久者有叙拉古的希厄洛和葛洛。
但僭室的寿命究属有限,这一家仅历一十八年②:葛洛为僭主七年,死于在位的第八年;希厄洛继统十年,司拉绪布卢嗣位③十个月而被驱逐。
实际上,僭政一般都是为期短促的。
〉现在我们已说明了诸政体和君主(一长)制度所由毁灭和保全的全部或几乎是全部的原因。
[最后我们不得说到]④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曾经对政体的变革有所论述,但他的论旨是有缺憾的。首先,他对于自己提出的第一种理想政体应可发生的变迁并未另作说明。他只泛言世事消长,人间没有永不变迁的体制;而万物都有其生灭的周期;他又进而叙述一般的变迁都可由“数理(数式)”推求其
①《雅典政制》章十七、十九,说庇雪斯特拉托在僭位十九年,诸子在位约十七年,共三十六年,和《希罗多德》v65所叙相符。章十七说庇雪斯特拉托从始僭至身死,计三十年,和此节所述相符。章十九记庇氏从开始当僭主后,两度被逐而复辟,至诸子倾覆,共四十九年,依此节,应为三十三加十八,共五十一年。
其中差数盖出于嗣位当年这一岁重复计算之故(参看来因博物院院刊[Rhein。
Mus]五十三383页以下,寇契纳[Kirchner]文)。
②依《狄奥多洛》xi38。
7,葛洛在位七年;希厄洛在位十一年八个月(xi6。
4)
;司纹绪布卢在位一年(xi76。
5)
;三兄弟相继共历十九年八个月。司拉绪布卢覆亡,在公元前466年(《苏校》二版1760注,《纽校》iv480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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