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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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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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修色斯,见色诺芬:《长征记》(Anabasis)

    vi2。

    32:色诺芬从波斯回归希腊雇佣军,途中曾帮助修色斯恢复其父亲的领地(公元前400年)。

    《希腊史》iv8。

    26,又言及修色斯为色雷基“海滨地区执政”

    ,同奥特利赛人不和(约在公元前390年)

    ,司拉绪布卢为两邦调停。《狄奥多洛》xi105。

    3、xiv94。

    2称修色斯为“王”。这里称他为“色雷基人”

    ,同上述两书相异。

    ②《苏校》二版1692注,认为这里所举阿里欧巴查尼斯是滂都(黑海)南岸的波斯总督(公元前363—336年间在任)

    ,死后,其子密司利达提第二继任为总督(见色诺芬:《居鲁士的幼年教育》,Cyropaedia,vi8。

    4)。诺尔特克:《波斯史论》(

    zur

    persische

    Gesch)

    72页,认为这个阿里欧巴查尼斯应该是继任法那巴槎的希腊斯滂总督,公元前367年叛离波斯,被执,后二年死。

    ③《纽校》17—20行这句加〈 〉,并移接6一7行间。

    下章10—13句和这里17行以上一节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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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政 治 学

    狄昂率领着他的一小队附从者,开航出战狄欧尼修[后主]时,说:“我们一行前进,将会到达什么样的地步,可以不必预计;今天我们已经举起了我们的旗帜;即使一经着陆,我就阵亡在[叙拉古的]滩头,这也很好地完成了我的心愿。”

    ①然而,这样果决的性情,毕竟是不多见的。

    我们曾经讲过②,其它各种政体③被毁灭的原因之一为外力,僭主政体也同样可被外力所毁灭。另一政体相反的城邦可能比一个僭主的城邦为强大。原则(主义)上同它相反的城邦就会发生毁灭它邦僭主政体的企图,如果这种意志,济以实力,就将见于行动。几种不同类型的政体都包含着反对僭主政体的原则。极端平民政体的采取群众僭专型式者,往往同[个人]僭政相斗争,这有如希西沃图所说“陶者就老是和陶者互相吵吵闹闹”

    ④。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与僭主政

    ①叙拉古僭主,狄欧尼修前主(公元前406—367年在位)两败迦太基而以西西里称雄亚得里亚海各邦间。死后,其子继任,遂多内讧,公元前366年后主逐出其妹夫狄昂。

    迦太基乘机攻西西里,侵略其西部城市。

    科林斯帖谟利昂(TimoAleon)引军赴援。迦太基兵退,叙拉古改建为平民政体,后主旋又恢复僭主政权。

    公元前357年狄昂以流亡之众回攻,战胜后主守军,入主叙拉古,旋为加里浦(Calipus)所暗杀,狄欧尼修于公元前356年被逼逃亡到意大利的洛克里城。

    ②见章七19—24。

    ③“其它各种政体”

    ,“其它”表明“僭主政体”也是“诸政体”之一,这和本章行文都以君主和僭主政体两型同“[立宪]诸政体”对举者相异。参看1注。

    卷三列君主类型在诸政体之内,但该卷中章十五8—13却将君主制列于一般政体之外。

    ④希西沃图:《作业和时令》25—28,说“陶工同陶工相争,樵夫同樵夫相吵,歌者和歌者相嫉”。这同中国俗谚“同行必妒”之义相同。色诺芬:《雅典共和国》(Rep。

    Ath。)

    i10“同气相求,同声相应,相似者相亲”

    ,意思与此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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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13

    体为敌,其理不同,这里是因为两方建政的宗旨相异。所以,以王室为主的拉栖第蒙摧残了大多数的僭主城邦,叙拉古在享有良好政体的时代①也奉行相同的政策。

    僭主政体被毁灭的另一途径为由于内部失和。参加僭主政体体系中的人们往往互存嫌隙。叙拉古的葛洛家族从前就多阋墙,现世的狄欧尼修第二家族也常常发生内讧②。

    葛洛所创的僭业终被毁于司拉绪布卢。司拉绪布卢为葛洛和[葛洛的继统僭主]希厄洛的弟辈。希厄洛死后,他谀事葛洛的嗣子③,引诱这位幼主堕落到荒淫的生活中,而让他实际执掌着国政。嗣主的亲属于是结合党羽企图剪除司拉绪布卢,以挽回嗣主的权力;但跟着事势的发展,这一集团中有些人就变本加厉地乘机驱逐了整个僭统家族。至于狄欧尼修僭主政权的倾覆则由于戚属狄昂,狄昂起兵攻后主,获得平民势力的帮助,战胜并驱逐了他,但自己不久就死亡。

    激发人们攻击僭主政体的两个主要动机常常是憎恨和鄙薄。

    僭主必然受人憎恨;但这要等到它同时被藐视的时候,僭

    ①叙拉古自葛洛僭统告终,改建为贵族政体或贵族性质的共和政体,历五十多年,约在公元前465—412年间。

    ②狄欧尼修后主同妹夫狄昂内讧,参看39注,事在公元前357—356年。

    这里(10行)称“现世”

    ,好像《政治学》这书,亚氏在阿卡台米学院中便已开始属稿(参看罗司:《亚里士多德》,第一章“亚里士多德著作总述”)。但凭其它若干证据,卷四、五、六业经大家论定为亚氏晚年之作。这里“现世”一词是泛指数十年间事。

    ③“葛洛的嗣子”

    ,现在所有古籍均未能查见这个嗣主的名字。依《狄奥多洛》xi6。

    4,司拉绪布卢继其兄希厄洛为僭主;依本书本卷章十二38,也说葛洛三兄弟相继为僭主。该节或疑非亚氏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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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政 治 学

    主政体才真被推翻。所以,凭自己力争经营而创建其统治的僭主一般都能维持其政权,迨传至后代,往往容易丧失其先业①。生长在豪华之中,忘记了一切艰难,他便既为大众所鄙薄,也随时给了攻击僭主政体的人们以可乘的机会。憎恨也包含忿怒的情绪,忿怒会激发斗志。忿怒实际上是一个有效的刺激,凡是被激怒了的人们常常不再计较利害而勇于战斗。

    凌辱最容易搅乱人们的情绪;庇雪斯特拉托僭主政权的覆灭以及其它各家僭主政权败亡的原因就是这些。对于敌人有所憎恨,不一定就会感到苦恼,这时人们尚能顾及利害。忿怒和苦恼相结缠,既怒且恼的人就易于丧失理智②③。

    简而言之,凡前面所说,倾覆未经调和的极端寡头和极端平民政体的原因,都同样可以倾覆僭主政体:这些政体实际上就无异于集体僭制④。

    王制最不易为外因所破坏,所以就较为持久;王国的灭亡,一般都由于内因。君主政体发生内讧的途径有二。其一为王族内部的自相倾轧;另一是君王的逾越法度,企求更大更多的特权,不自足于王室的本分而希求僭主的擅专。王制,在今日业已过时;现世有些称王称孤的政体毋宁都是君主或僭主的个人专制。君主政体为基于公意的统治,君王执掌着邦国的要政。

    目前各国既然盛倡平等,

    ①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95。

    ②参看《修辞》卷二12。

    ③此节举“憎恨”

    为毁灭僭政的特殊原因,相当于章五10—24对平民政体,章六37—41对寡头政体,章七5—12对贵族与共和政体,在叙述了一般原因后,另举其各别原因。

    ④参看卷四章四15、章六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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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713

    这样杰出而足能担当王室尊荣的人物几乎已经不可复得了。

    因此,人们一般都不会同意谁来做他们的王上;要是有人凭借机诈或武力把个人统治强加于众人,就会立即被指斥为僭政。

    对于一家世袭的君主政体,还该提到另一个倾覆的原因。

    这一型式的诸王常常为人民所鄙薄;或者忘却了自己只享有王室的尊严,却并无僭主的权威,他们竟损害或凌辱他人。

    于是他们的灭亡就指日可期了。僭主可以不管人民的是否同意他为僭主而继续施行他的僭政,就王位说来,如果所统治者并不乐意做他的臣民,那就不成其为君王了。

    君主政体(一长制度)的毁灭就由于这些以及和这些相类似的原因[我们现在可进而讨论保全这一统治型式的方法]。

    章十一  概括而论,保全各种君主制度的方法应当求之于同其毁灭原因相反的途径。要是分别而言,就让我们先说君主制;凡采取温和谦恭政策①的君王常常能够维持他们的名位。

    王室的权威较小者,其统治往往较为耐久而少受损害;他自己既因此而不致妄自尊大,处处专制,就多少保持些同他人平等的观念和行为;另一方面,他的臣民对他也因此而妒忌较轻。这就是莫洛修人的王室②所以历世不坠的缘故;拉

    ①参看柏拉图:《法律篇》690、691。

    ②“关于莫洛修人的王室”

    ,见普鲁塔克:《毘卢斯传》5:“莫洛修人和他们的王室时常共同宣誓,王室誓必遵守法制,人民誓必拥护王室”。

    可见这一王室的建立为基于公意而不逾法度。所说久长的情况,现在无法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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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政 治 学

    栖第蒙王室的长期存在,也可说是一部分由于两王分权的旧制①,一部分由于色奥庞波随后在其它许多方面所采取的谦恭政策,其中创立“监察职权”这件事尤为显著。监察制度剥夺了王室所固有的某些权力,但在长久看来,这样恰正巩固了斯巴达君主制②;据此而论,色奥庞波的谦逊实际上增加了王室的作用。这就是他答复妻子质询的要领:史传王妻曾质询色奥庞波遗给其子嗣的权力已经比他所受自父王的权力大大减少,难道不感到惭愧。他说:“我确实无愧于后嗣;我所传授给他们的权力将是历世更久的权力。”

    至于保全僭主政体,可以有两个途径,这两个途径是截然相反的。

    其一为大多数僭主迄今还在奉行的治国传统方法。

    这种传统僭术据说大部分是由科林斯的伯利安德所创始,但许多实际的措施也可能是从波斯的统治制度中采集的③。传统方法中的各项措施,有些我们在前面论述僭主政体及其可

    ①希腊各邦行两王制者,除斯巴达而外尚有卡杜斯人,见普鲁塔克:《阿尔泰磋克西》(Artax。)

    24。韦兹:《德意志宪政史》(Waitz,Dontz。

    Verfas-sungsAgeschichte)Ⅰ283、30,说欧洲旧族如阿拉曼尼人、布艮第人、东哥特人、图林根人、法兰克人(Alamani,Burgundians,Ostrogoths,Thuringians,Franks)都曾有二王分权并存的制度。

    ②《希罗多德》i65,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vi3等说斯巴达监察制度创于莱喀古士(公元前第九世纪)。柏拉图:《法律篇》692A,说创于莱喀古士后某人。亚氏此节指明为色奥庞波王(公元前第八世纪中叶)。

    ③波斯列王剪戮群雄,广播侦探,搜罗才智之士而豢养他们于宫廷,以巩固其统治的各项措施,参看柏拉图:《法律篇》697C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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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得到保全的途径时已经讲到①,例如芟刈邦内杰出之士,剪除勇健飞扬的人物。但这还须禁止会餐、结党、教育以及性质相类似的其它事情——这也就是说,凡是一切足使民众聚合而产生互信和足以培养人们志气的活动,全都应加预防。

    此外,僭主也须禁止文化研究及类似目的的各种会社,总之,他应该用种种手段使每一个人同其它的人都好像陌生人一样——人们如能会集而相互熟识,就会渐渐相互信任。僭主还要使住在城内的人民时常集合于公共场所,时常汇集在他的宫门之前。这样僭主既可借以窥察人民的言行,也可由此使大家习惯于奴颜婢膝的风尚。凡是这类以及其它与此相似的②、通行于波斯和其它非希腊(野蛮)民族的手段,都同样具有助长僭主威势的作用。还有一种手段是经常收集人民的言语行动的情报。僭主们往往雇用密探,例如叙拉古就曾设置过所谓“女间谍”

    ③,而希厄洛常派遣“窃听者”察访一切社会活动场所和公共集会的情况。这样,人们如果对密探有所戒惧,就不敢吐露衷曲,纵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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