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已概括地说明了政体的变革及其毁灭的诸原因以及保全和持久的诸方法。
章十 但关于君主政体(一长制度)
④的毁灭原因及其保全方法还须继续讨论。一般说来,以前业经讲过的,通涉于诸
①纽曼注:这两个观念是有所抵触的,“多数的权威”常限制“个人的自由”。
②参看挪克编:《欧里庇特剧本残篇》883。
③以法律为邦国的“拯救”
,参看《修辞》卷一章四19;这种说法最先见于柏拉图:《法律篇》715D,以及埃斯契尼在公元前330年反对授勋于德谟叙尼的讲演:《反克蒂雪封》(Aeschines,C。
Ctes。)6等篇中。亚氏限“自由”于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以内,近代政论家如孟德斯鸠(Montesquieu)
、霍布斯(Hobes)等都承袭了他的这个思想。
④“君主政体”的原来意义为“一人之治”
,为包括“王制”和“僭主政体”的比较广义的名词。亚氏有时用这个词来指称“王制”。
…… 320
政 治 学303
政体①的原因和通用的方法,也同样适合于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②。
君主政体具有贵族政体的性质,而僭政则为寡头和平民两政体的极端形式的复合;所以这比任何其它统治制度都更加有害于它的人民。僭主政体由两种恶劣的体系合成,也就兼备了那两者的偏差和过失。一长制的两类型根本就各不相同而且简直是相反的。君主政体的发生起源于君王或其家族的优异的才德和卓绝的功勋,因而树立了他们特殊的地位;建制的用意在于帮助国内较高尚的阶级能够同平民群众相抗衡;诸王都出身于较高尚的阶级。反之,僭主出身于平民群众,僭主初兴时,都装扮成为他们的保护人,领导他们对付贵要阶级任何不公道的损害。历史显示了这一事实;我们可以这样说:大多数的僭主都以“群众领袖”
(德谟咯葛)的身分起家发迹,凭借他们攻击著名人物的本领以博得平民的信任。但,在各城邦人口繁庶以后,许多僭主的来历虽然确实
①本章称上述平民、寡头、贵族和共和四个类型为“诸政体”
;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两类型则不在“诸政体”之内。君主统治以个人意志为依据,大不同于其它四类型的以宪法为本,严格说来,立宪西类型的确可称为“政体”
,君主式两类型实在不能称为政体。
“政体”
这个名词的这种用法与卷三的政体分类有异:该卷章十,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和其它四类型都列为“公务团体”而认为公务团体即政体(26)
;章十四更确言君主政体为诸政体中正宗类型之一(36)。
②卷四章十曾经说僭主政体内容不多,而且这在该章已有所讨论;这里篇幅特长的两章却又专论君主政体,尤着重于僭政。
《纽校》Ⅳ413页注释,说亚氏一心想纠正希腊各僭邦的偏向,切望马其顿王室勿蹈各国列代的复辙,所以特别写了这一章。
亚氏当初讲演或行文时,似乎未必具此深心,只是作为学术研究,尽其所知以作分析而阐明其利弊;次序所以不尽相符,是由于文章非一时着笔、一气呵成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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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政 治 学
是这样,另些古代僭主却还有不同的途径。其中,有些本来是王室而野心特大,不以传统的职权为满足,因此建立了较为专制的统治。另些是起先曾经被推选为最高机构的执政人员,而在古代,第缪俄古(“民政官‘们)和色乌里亚(”监督“们①)这类官职习于久任(连任)
,就不难有机会窃据而为僭主。又另些则在寡头政体中,利用了那里主政机构并非多数人合议而由一人专管的地位。所有这些情况都授予野心家以可乘之机,作为君王或执掌着某些其它要职,他就具备了尽够进行僭窃的权力。阿尔咯斯的斐登以及其它若干人就起初为王而终于做了僭主。另些如爱奥尼亚诸僭主和[阿格利根坦的]法拉利斯就利用其它一些要职为踏脚石②。
巴那伊修在里昂底尼,居伯塞卢在科林斯,庇雪斯特拉托在雅典,狄欧尼修在叙拉古,以及其它若干人在他们的各该邦
①这里两个官职名称,在其它典籍中所着录者都属伯罗奔尼撒各邦的政治机构。第缪俄古为民政官,见卷三章二29及注。色乌里亚为“监督”
,类于斯巴达的埃伏尔,这个名称见于曼底涅亚(《修昔底德》v47。
9)
、特杰亚(Tegea)
(色诺芬:《希腊史》vi5。
7)
、挪帕克托斯(Naupactus)
(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183)等邦。下文所举实例中,爱奥尼亚和阿格利根坦(在西西里)均非伯罗奔尼撒城邦。
②参看章五15—18、章八22—24。
小亚细亚西海岸爱奥尼亚各城邦,如米利都,被阿吕耶底人(Alyates)围困时,司拉绪布卢曾被推举为统帅,称“米利都领袖”
(dux
Milesiorum)
(罗马军事学家弗朗底诺,约40—103年,《统帅技术(兵法)
》[Frontinus,Strategematicon]i15。
6)
;其后遂为僭主。以弗所城和塞莫斯岛亦曾有类似的僭主(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141、149页)。
《修辞》卷二章二十10,说法拉利斯曾任希梅拉城(Himera)的“全权将军”
,公元后第二世纪波吕耶诺:《兵法》(Polyenus,strategemata)
v1,说法拉利斯曾任阿格利根坦城大庙建筑工程“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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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03
内,则以群众领袖为其僭业的开端①。
王制,我们方才说过,可以归类于贵族政体。王制以功业为基本,同贵族政体的性质相似。这可以是个人或家族具有优异的品质,或者他们的功业曾经造福邦国,或两者兼备而且还具有卓越的才能。凡受到爱戴而登上王位的人们必然是他们的恩德业已遍及于城邦或民族,或他们的令名已使大家确信他们能加惠于城邦或民族②。
列王,如雅典的科特罗斯曾把全邦从败亡中拯救出来,使人民免受敌国的奴役③,如波斯的居鲁士曾经是波斯人的解放者④;其它如拉栖第蒙和马
①巴那伊修为“群众领袖”
,曾任“军事长官”
(将军)
,见波吕耶诺:《兵法》v47。居柏塞卢情况相似,见《大马士革人尼古拉历史残篇》58(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i392)。庇雪斯特拉托和狄欧尼修事迹,见章五21—28。
②“城邦或民族”
,希腊地区如雅典和拉栖第蒙为城市国家,称“城邦”
;波斯、马其顿、伊庇罗斯等为民族国家,称“民族”。
③《斯特累波》393页,梅朗淑因战胜卑奥细亚王桑淑而王于雅典。其子科特罗斯在杜里族入侵时力战阵亡(公元前1066年)
,他实际上拯救了雅典人使免于杜里族的奴役。这一节亚氏说科特罗斯因功业而登王位,同上述史传稍异,当另有所本。鲍桑尼亚斯:《希腊风土记》ix5。
16说梅朗淑之父安德洛庞波战胜桑淑而立为雅典王室,想来又是另有所本。参看笃伯斐尔:《雅典氏族谱》230页。
④居鲁士(Cyrus)被称为波斯人的“解放者”
(“赋予自由者”)
,见《希罗多德》,i,82。大流士(Darius)和将领论政体优劣,说君主(一人统治)胜于寡头(少数人统治)和民主(多数人统治)
,其结论说:“是谁赋予我们以自由?
是君主(居鲁士)
,不是寡头,也不是群众。我们既赖先王的勋业而获致自由,就应该保重祖宗的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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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政 治 学
其顿的君王,或是[在伊庇罗斯的]莫洛修人的王族①,都曾有过开疆拓土的勋绩。设置一个王位的用意是在给社会安排一个保护人,使各家的产业全都获有荫庇而受到保卫,可以免除一切欺侮或压迫②。
至于僭主政体,我们已屡次说过③,则恰好相反。除了僭主自己的利益之外,僭主政体不关心任何公众的利益。僭主所重视的只是寻欢作乐,贤王所倚重的则是善德。两者异趣,所以他们所企图的也各有不同;僭主日谋积累他的财富,而贤王但求声名的永垂。王室的卫队都是本国公民;僭主的卫队则为外籍雇佣军人④僭主政体[既是两者的复合,]显然兼具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弊病。它从寡头政体承袭了积累财富的目的;一个僭主能够维持其卫队和豪奢的生活完全依仗财富。僭主,有如寡头们,都不信任平民群众,所以都不让他们获得武器⑤。僭主政体也采用跟寡头统治相同的方针以压迫平民,把他们逐出城
①阿契里之子纽柏托勒密(Neoptolemus)
引众至伊庇罗斯(Epirus)
,征服全境;遂立为其地莫洛修人之王(普鲁塔克:,《毘卢斯传》,Pyrhus,公元前318—272年)。
②以君主或王室为社会各阶级利益的仲裁者这种观点,十九世纪哲学家如法国孔德(1798—1857)
、德国黑格尔(170—1831)都是这样主张。本书十九世纪《康格里夫校本》的附录“君主政体论”也采取了亚氏的这个观点。
③见卷三6、卷四19。
④参看卷三章十四24—29。
⑤米提利尼寡头政府不让平民为重武装兵,见《修昔底德》i27。
雅典也曾有过同样情况,见色诺芬:《希腊史》i3。
20。
僭主不让平民为重武装兵更属常见,庇雪斯特拉托曾解除平民武装(《雅典政制》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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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03
市,疏散到乡郊①。
它又从平民政体接受了仇视贵要阶级的气息以及或明或暗地损害著名人物的政策;僭主们时常流放贵要,认为他们正是自己的匹敌②,留在国内就妨碍着自己的权势。贵要们也的确可以不利于僭主,贵要们或是自己想起而执政,或是因不愿成为虐政下的奴隶,常常会联合起来进行反抗僭主的活动。所以伯利安德对另一僭主司拉绪布卢所作摘除田畴间高大黍穗的劝告③,他的用意就直指着这些贵要,暗示司拉绪布卢应该随时芟刈邦内杰出的人物。
曾经讲过④,君主制度各邦中发生革命(政变)的原因应该相同于[其它]立宪诸政体的各邦。不义、恐怖和鄙薄常常为人民背叛其君主的原因。不义(不公道)的严重者为肆无忌惮的凌辱和没收他人的财产,这两者最容易激起反抗。
僭主政体和君主政体中所发生的革命,其目的及其原因(动机)相似,也相同于[其它]诸政体中那些革命者的目的。
独断的统治者们总是名位煊赫而又富于资财;而名利两者恰正是人人的大欲。革命的锋芒有时直接指向君主的人身,有时
①雅典“三十”寡头为政时曾将城内平民驱逐到拜里厄港埠和其它郊区(色诺芬:《希腊史》i4。
1等书)。斯巴达人占领曼底涅亚时曾进行“疏散”
,其实际作用就在削弱平民势力,巩固寡头政权。僭主迁移城区贫民至郊区的见于史籍者有叙拉古的葛洛(《希罗多德》vi156)
、雅典的庇雪斯特拉托(《雅典政制》十六)
、西基雄(Sicyon)的诸僭主(普吕克斯:《词类汇编》vi68)等。
②“匹敌”
,犹如说“同业中的对手”
;参看下文5“同行必妒”注。
③见卷三26—33。
④参看本章开始1—3语。
君主政体发生变革的原因跟其它诸政体相同,则本卷章二所列举十一端动机也适用于本章,例如下文25—28所言“恐怖”
、“鄙薄”
、“纵肆”
,都先见于章二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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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目的在于倾覆其权位。由凌辱所激发的叛乱往往报施在人身。
凌辱的种类很多,但所有各式各样的凌辱所造成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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