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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著名的官员①。
(十)
[最后,对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都可为之提供一条相应而又不同的规律。
]在平民政体中,应该保护富室。不仅他们的产业不应瓜分,还应保障他们从产业所获得的收益;有些政体中暗中削减富室产业的方法也不该容许。阻止富室[的被强迫,]甚至出于自愿的无益于公众而十分豪奢的捐献,有如设备不必要的剧团(合唱队)
②、火炬竞走以及类似的义务,也可说是一项良好的政策。另一方面,就寡头政体而言,应认真注意穷人的利益。凡可以由此取得小小功赏的职司应尽量任使穷人担任;如有富户侵凌穷人,处罚就应该比富户侵凌富户所受的惩诫还要加重。遗产必须依照亲属承继的规定付给应该嗣受的后人,不得应用赠与的办法任意递传;而且每一个人都不要让他嗣受第二份遗产。这样,产业的分配可能较为均匀,较多的穷子孙可以转为小康。除了这些有关财产方面的建议以外,[其它如荣誉和礼仪等]在贫富之间都要力求平等,甚至应该让政治权利较小的阶级——在平民政体中让富室,在寡头政体中让平民——稍占优先。但城邦政
①31—14对照于5—10。职官们借公济私的贪污行为,在哥季拉曾经引起全邦严重内乱(《修昔底德》i82)。柏拉图:《理想国》521A,说希腊各邦当时贫困的人往往竞求公职,以肥私囊,因此结党纷争,终致身名败裂,危害政事。
希腊古代公职无薪给,贪污事颇多,所以亚氏以禁绝贪污为第一要图。
②希腊城邦富户捐献的著名者为船舶捐献和剧团捐献。这里不提船舶捐献,由于亚氏认为事属必要。剧团捐献为数甚巨,吕西亚斯:《讲演集》第二十一篇章一,说到担任一个悲剧合唱队领队(经理)的富室,出资达三千特拉赫马之多(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i2。
32,缪勒作《希腊舞台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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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最高权力①当然不在此例;这些重要职司只能由具备十足政治权利的公民担任,至少应该大部分由他们担任。
章九 ② 凡是想担任一邦中最高职务、执掌最高权力的人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效忠于现行政体。第二是足以胜任他所司职责的高度才能。第三是适合于各该政体的善德和正义③。——各个政体的正义在原则上如果各自有所不同,各邦公民的正义这一品德也一定有相应的变异④。——
①“政府的最高权力”
,依卷三17等、卷四33等所说,应该属于议事机构,如公民大会、议事会等;这里,实际上是指城邦中的最高行政机构。
②依巴克尔译本注,上章所析十段,称为“维护城邦政体的十项‘专用’规律(方法)”。本章,由上章末句所涉及的“政府的最高权力”一事,引伸而继续陈述医疗政治病变的处方,较前广泛,说的是“‘通用’规律(方法)”
;所据病例也不限于本卷先前各章节,并及于先前各卷章。
③执政者,才能和品德并重,见卷三6。
《修昔底德》i60,伯利克里于公元前430年所作国难演说,才识和忠诚对举,忠诚和廉洁对举。伊索格拉底:《泛雅典娜节》(Panathenaicus)
139,说平民城邦的执政应该具备才德而又忠于宪法。
但雅典人习惯,在选举执政时往往偏重忠诚(参看伪色诺芬书,《雅典共和国》i7、i19)。
善德和正义并举,见卷三章九12。参看吕西亚斯:《讲演集》xi《反埃拉托斯叙尼》5。
④正义(公道)的标准随政体的种别而有差异,详见卷三章四、章九。正义为希腊四善德之一,就政治而论,义德尤重于其它三德。柏拉图:《理想国》这篇对话的副标题,便是“论正义”。这里所谓“政体的正义”就是创制的“精神”
,至于“公民的正义”则是人间的“公道”
,恰如拉丁文“justitia”兼有“义”
“法”两者的意义。亚氏政治体系本来是一个道德体系,凡所论证,于是否“合法”之外,必先推求其是否“合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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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一人而不能兼备这三个条件,那就发生怎样为之选择的疑问。譬如,某甲符合于第二条件而具有将才,但他也许品德不佳,且未必效忠于现行的政体,缺乏那另外两个条件。
某乙则为人忠义[但并非良将]。我们将何所取舍?这里,我们当作两方面的考虑;哪些是常见的通德,而哪些是难得的专才。于是,以军事职司而言,我们必须把重点放在作战经验上,而宁愿以品德作为次要的条件;将才为世所稀有而善德则比较易于找到。
如果说到一个公产管理人员或是一个司库,就该遵循相反的原则来进行选择了:这一类职务所要求的品德应该超越常格,至于计算财物的智能却是一般人们所共通具备的。关于这三个条件,我们还得提出又一个疑问。倘使一个人业已具备充分的才能和忠诚①两条件,不是已经足够胜任与之相应的公职么,又何必需要善德这另一条件?
可是,世上不是尽有具备那两条件而缺乏自制其情操的人么?这种人即使对自己的私业完全了解,也很自爱,却总不好好料理他的家务;那么,这种人[虽然对公务完全理解,也愿为之效忠]还不是同样的将会处处疏失么②?
我们也可以说,一般政体所建立的各种法制,其本旨就在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大家拥护这些法制,一个政体
①“爱重其政体”的实义,即“效忠于城邦”。以下用“设问”解答原题:虽有才能,如无品德,其人对于公务将因怠忽、恣肆、贪污等而贻误政事;虽无叛国的本心,也可因不克自制其私情而祸乱其城邦。
②纽曼注释以33—14与章三5—10和16—20相对照。但本节所说实际上较广于章三那两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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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维持于不坠。这里,我们以前曾屡次讲到①保全的重要办法在于保证一邦之内愿意维持这一政体的人数超过不愿意的人数②。
还有一条绝对不应该忽略的至理,而今日正是已被许多变态政体所遗忘了的,就是“中庸(执中)之道”。许多被认为平民主义的措施实际上是在败坏平民政体,许多被认为寡头性质的措施实际上是在损伤寡头政体。坚持这两种政治主张的党人,各自以为他们的政体的类型是唯一合理的,于是变本加厉地各自趋向于极端。他们忽略了一个政体的需要保持平衡,恰像——试举一物为例——一个鼻子的应该保持其匀称。人的鼻子要是在某种程度以内偏离了正直的标准,而近似钩鼻或塌鼻的畸形,看来仍旧不失为一个像样的鼻子。
但过度的畸形变化便同脸上其它部分渐次失去匀称;如果畸形尽量发展,终于变得极度的钩或塌,最后看来就竟然完全不成其为一个鼻子了。就鼻子而言是这样,就人身其它部分而言也是这样;再就各种政体而言也是这样。寡头和平民政体两者虽然都偏离了理想的优良政体,总之还不失其为可以施行的政体。
但两者如果各把自己的偏颇主张尽量过度推进,这就会使一个政体逐渐发生畸形的变化而终于完全不成其为一
①见卷二21、卷四375;又,参看卷六14。
②纽曼注释以14—18对照于25—332—22、36—3912—19和22—5。这一节承上节诸职司所需三条件中第一条件,即效忠于现行政体,扩充至全国人而言,政府应该得到多数人的拥护(效忠)
;其要旨已经详见于卷四章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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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政体①。
所以立法家和政治家应该认明民主主义的诸措施中,哪些是保全民主主义的,哪些却恰好足以破坏一个平民政体;相似地,也须知道寡头主义的各种措施中,哪些是可以保全的,哪些却恰好足以破坏一个寡头政体。
如果不兼容富户和穷人,这两种政体都不能存在或不能继续存在。因此,要是实施平均财产的制度,这两个体系都会消失而另成为一个不同的新政体;过激的法律往往企图消灭富户或排除平民群众,然而以贫富共存为基础的旧政体从此也必然与之一起消失了②。
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中的政治家们[对这些失于计虑,]往往铸成错误。
譬如,在群众意志超越法律权威的平民政体中,平民英雄们便习于分裂城邦为两方,率领着平民这一方,攻击富户那一方。他们所应取法的政策实际上恰应相反:随时出而为富户辩护。在寡头政体中,也应采用相似的政策:寡头们应随时为穷人的利益辩护;他们所宣布的誓言恰正应该反过来。有些城邦的誓言就是这样的:“我深恶平民,当尽我力
①本节所举“中庸之道”
先见于卷四章十二35—13。
就“取得多数拥护”
而言,政府如采取温和政策则中间派加入到执政派方面,政府常常可以保持其多数。
反之,中间派结合到反对派方面,政府将失去多数的拥护。
②亚氏当时所说“平民政体”是和“寡头政体”相对的名称;基本上先承认社会有贫富两阶级的存在,其一由平民(贫民)主政,另一则由富人主政。这里的意思是社会如无贫富之分,则由此相对关系而兴起的两种政体各失去其相对的基础,这就无法各别地成为一种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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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及,惩罚他们,以消除其祸害。
①他们的思想实际上颠例了;应该把誓言改正为“我决不加害于贫民(平民)”。
可是,在我们所曾讲到的保全政体诸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还是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②——这一端也正是被当代各邦所普遍忽视的。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
就城邦而言,它也有如个人,可能缺乏纪律而失于放逸。
[所以它也好像个人那样需要教育。
]这里所谓按照政体的精神教育公民,并不是说要公民们学习寡头党人或平民党人的本领。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不论是平民政体或者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
依这个宗旨说来,现今各邦的实际情况都不相符合。
在寡头城邦中,执政人员的子弟都竞尚奢华③,正当他们陷于浮夸的时刻,平民的子弟却因劳作和锻炼而志气日强,体力日壮,一到有机可乘,就会奋起而实行变革了④。在极端平民
①这里的誓言类似敌国公民相仇的誓言。卷四章十一27—32所说寡头派经过同平民群众血战而树立的政权,或章十五17所说由流亡归来重新夺得政权的寡头派可能有类此的宣誓。
②这个论题已经见于卷四章十一13—19。下文再见于卷八章一11—33等若干章节。
③ 参看卷四17。
④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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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中,处处高举着平民的旗帜,而那里所行使的政策实际上恰正违反了平民的真正利益。这种偏差的由来在于误解了自由的真正意义。
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
,另一为“个人自由”
①。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
;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最后则说“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意愿”。
在这种极端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各自放纵于随心所欲的生活,结果正如欧里庇特②所谓“人人都各如其妄想”
[而实际上成为一个混乱的城邦]。
这种自由观念是卑劣的。
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③。
这里,我已概括地说明了政体的变革及其毁灭的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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