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列举有十五种方案;这里在二十七种中所来提到的共十二种方案:(Ⅰ) ;(Ⅱ) ;(Ⅲ)
C项和1、2、3及所可组合的九种方案。
…… 264
政 治 学742
另一方法产生,即(戍)某些职司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而另些则应用拈阄法选拔(B1γ)
,或(亥)某些职司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而另些则凭拈阄(B2γ)选拔。这样,我们[择取了两合项目中之一(γ)而]删除了另外两个两合项目(C,3)
,就总共组成为十二个方案。
[这些各别的授职方案各相宜于哪种政体?
][第一,]各方案中有两类是属于平民性质的:(甲)
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1α)或拈阄法(A1β)选拔官员,或(乙)分别官员为两种,兼用选举和拈阄两法(A1γ)。
[第二,]若干方案是适合于共和政体的:其中一类为(甲、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或用两者、(A1α)
,但实施时,不从全体公民中作为一个整体而连续进行,须把全体公民划分为若干选区而后相继进行选拔。另一类为(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而分别职司为两种,某些从全体公民中,另些从部分公民中选拔任用,至于选拔的手续即可由选举或拈阄或兼用两者(A3α、β、γ)。
(丁)还有一类,只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而全体公民则为被选人,但官员则分为两种,各别应用选举和拈阄两法(B1γ)
,这类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寡头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
(戊)
如果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让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拔某些官员,同时又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另一些官员,至于选拔的手续则可全凭选举或全凭拈阄,或兼用两者(B3α、β、γ)
,末一个方案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贵族政体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
[第三,](己)经由部分公民负责,从部分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
…… 265
842政 治 学
或兼用两者,选拔官员(B1α、β、γ)
,这一类方案适宜于寡头政体。
[第四]适合于贵族政体的方案是(庚)经由部分公民,从全体公民中,凭选举法(B1α)
,或经由全体公民,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法(A2α)选拔官员①。
组织行政机构的各种方案就是这些,这些方案各各适合于各式各样的政体。我们如果想完全了解哪种政体应该采择哪一个方案,并了解那一机构应怎样任用它的人员,还得研究各种行政机构的职权的性质②。所谓“行政机构的职权”是指管理财赋或统率军务这样一类的职权;职权的种类不同,例如一位将军的职权就异于管理市场,检查贸易契约的一位商务官员的职权。
章十六 议事、行政和审判三机能中,现在尚待考虑的就是末一件事了。有关法庭③的诸问题,我们也当应用研究行政机构时所用的办法一一予以论述。这里发生变异的三项为(一)法庭的成员、(二)所受理的案件和(三)司法人员的任用手续。第一项问题为组织法庭的法官(陪审员)从全体
①130a23—b5间原文缺漏甚多并有错误;缺漏大抵起于“行末或行头上下行字样相同”之故;错误大抵由于本节“重复短语”或“重复字样”太多之故。修洛(C。
Thurot)
、斯宾格尔(Spengel)
、苏斯密尔等都曾为之校补。纽曼校补文见校本卷四30页。
②各种行政机构的不同职权(执掌的业务和所负的责任)
,下文未见叙述。
但本章上半,129a5—130a7论述行政机构的种别时却屡有所涉及。
③我们所称法庭,希腊人称为这个名词,不从(“法律”)而从(“正义”)
取义(参看1280a8注)
,直译应为“正义庭院”或“司直会议”。
…… 266
政 治 学942
公民还是从部分公民中遴选。第二项问题是从所处理案件为别,法庭有多少种类。第三项问题是任用司法人员应凭选举还是应凭拈阄(抽签)。
让我们先确定法庭的种类。
它们共有八种①。
其一为审查执政人员的措施和账目的法庭②;其二,听断违犯城邦公共利益的普通案件;其三,专司违犯宪法(政体)案件;其四,处理关于民事和刑事的争执,包括由行政人员或由私人控诉的讼案③;其五,关于私人间契约的纠纷,这类纠纷很多,是时常发生的;其六,杀人案件;其七,外侨案件。杀人案件有几种区别④,各种案件可能在同一法庭审判,也可以组织不同的法庭,分别审判不同性质的杀人案。区别之为(1)预谋杀人;(2)并出于故意的过失杀人;(3)杀人业经招认,而论罪则有不同意见,可以援引不同律例的案件;(4)起先因过失杀人而放逐国外的人,回来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审
①关于法庭分类,参看卷二章八,希朴达摩对司法案件所分的三类都属刑事案件。柏拉图:《法律篇》767、957A,法庭分类,别为私人间争讼和危害公共利益两类。此节亚氏所作分类比较重视危害公共利益和危害城邦宪法等政治案件。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393页,述雅典公众法庭,凡所审断的案件愈重大则陪审员人数愈多,有二百、四百、五百、一千、一千五百、二千和二千五百陪审员之别。
②关于政绩“审查法庭”
,参看《雅典政制》章四十八和五十五。
③查看卷五章四1304a13—17所举一些事例。
④关于杀人案件,分别案情组织不同法庭进行审判,出于雅典习俗。福修斯:《书录》279,引赫拉第俄(Heladius)说法,把杀人案分为四类。
《雅典政制》章五十七和德谟叙尼:《反阿里斯多克拉底》65—77(C。
Aristoer)都举五类,比此节增多一类:被投掷木、石、铁器所杀而未能指证投掷者的案件。
…… 267
052政 治 学
判末一种案件的法庭可以雅典的“茀里托法庭”为例①,这样性质的案件虽在大邦也是难得遇见的。相似地,受理外侨案件的法庭也有两种:(1)处理客民和客民间的讼案,(2)处理客民和本邦公民间的讼案。最后,第八种法庭裁判私人间细小的契约纠纷,争讼的币额仅为一至五特拉赫马,或者稍大一些的钱债纠纷,这些讼案不须有许多陪审员为之听断。
对于受理小额契约纠纷,以及杀人和外侨案件的末三种法庭,我们无需再作申述;前五种受理有关政治性质案件的法庭则应特加重视,这些案件如果截断失当,往往引起社会内讧和政治骚乱。这里(一)
[倘使全体公民都能被选拔为出席法庭的陪审同,]我们可以构成下列这些方案。
全体公民可以受任为陪审员,(1)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出席陪审某些案件的陪审员凭选举,另些则凭拈阄产生。
或全体公民虽都可以受任为陪审员,但(2)不能审断所有一切案件,而只限于某些案件,各种法庭的组织都由一部分经选举、另一部分经拈阄的陪审员合成。
这样就有四种方案倘只许部分公民而不是全体公民被选拔为陪审员,也可构成同样数目的方案(二和二2)。这里从部分公民中选拔的陪审员(1)可以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兼取两者;或(2)限于审断某些案件,他们就只能出席于某些法庭,其选拔的手续则
①过失杀人罪处刑为放逐一年;归国而尚未办好定居手续以前,又犯故意杀人罪,则在茀里托法庭中审讯,受审者立于船中,法官(陪审员)则坐在岸边进行审判。参看《雅典政制》章五十七;德谟叙尼:《反阿里斯多克拉底》77。
…… 268
政 治 学152
一律兼取选举和拈阄,由这两种方法分别选拔的陪审员合组这些法庭。如上所说,后四种方案各可以同前四种相对照①。
此外(三)我们还可把上述两体系的方案混合起来,使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些法庭的成员则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又另些则既从全体也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这样的法庭就由全体公民中和部分公民中选拔出来的两种陪审员合组而成——;至于陪审员的选拔手续,可以应用选举,或拈阄,或兼用两者。
这里列叙了法庭由以构成的各种可能方案。第一类,从全体公民中选拔陪审员审断所有一切案件的,属于平民性质。
第二类,从部分公民中选拔法庭成员审断一切案件的,属于寡头性质。第三类,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些法庭则从部分公民选拔其成员的,属于贵族和共和性质。
①依《纽曼校注本》增“对照”字样。
…… 269
252政 治 学
卷(E)五
章一 对于我们预拟的研究程序业已说明了四项,现在应当考虑余下的末一个论题,即各政体发生变革的一般原因,并说明变革的原因为数有几以及各种变革的性质。我们也须考
①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前的著作中,内讧和变革原因只随笔涉及,例如《希罗多德》i80—82,《修昔底德》i82、vi89,《斯特累波》480页所录埃福罗史书的片段。柏拉图在《理想国》、《法律篇》和亚氏在《政治学》这三书中,始作为专题,进行详细研究。
《政治学》五六两卷的行文方式是列举史实来证明通理,极像医学家著作的以各别病案为病理示例的方式(例如希朴克拉底:《常见疾病》:Hip-pocrates,De
Morb,vulgar。)。所以后世往往称卷五为“政治病理学”
,卷六为“政治医疗学”。
卷五所举发生内讧和变革的事例涉及了希腊世界中大多数城邦,而尤详于小亚细亚沿岸及各岛的殖民城邦。希腊半岛本部所举事例则多出于大邦如雅典、梅加拉、科林斯、阿尔咯斯、拉栖第蒙、赫赖亚、埃利斯、忒拜、拉利萨、法尔萨罗等的史实。阿卡亚地区各城、恢复以后的麦西尼亚、梅加洛浦里(Megalopolis)
、亚加尔那(Acarnania)地区、埃陀里(Aetolia)地区、哥季拉(Coreyra)以及克里特岛各城都未提及。
《修昔底德》对哥季拉的变乱叙述很详,本卷完全没有应用这一史料,殊为可异。西西里岛上各城只提及叙拉古;爱琴海各岛只有靠近欧亚大陆者曾加涉及。黑海沿岸城市的史迹完全没有说到。现世所见希罗多德、修昔底德、色诺芬各史家的书中有些符合于亚氏所作政治变革通则的事例,未见于本卷,而亚氏所举事例则往往不见于各史家的书中。
二千余年来,典籍亡失,现在对于亚氏史实的何所取材已不能一一考证。有一部分可能是亚氏亲闻于当代各邦政治家或史家的(参看1304a4、131a36注)
,也可能有些是从各邦到他那里就学的门徒带来的。
卷四章二1289b12—26所预拟五项论题,卷四已说明了四项。本卷所叙符合于第五项论题“诸政体的倾覆原因及其保全方法”
,而以“内讧”和“变革”问题为主,只在章八章九涉及保全的方法。参看卷六开卷注释。
卷五和卷六的编次问题可参看卷六章五1319b38注。
…… 270
政 治 学352
虑各个政体所以衰亡的特殊原因,从而研究一个政体要是趋于崩溃而必须有另一个政体代之而起时,将以何者变入到何者最为适当。此外,对怎样保持一般政体或某一政体的稳定的各种政策我们也须有所建议,并给各个城邦分别指出维护其所行政体的最好方法。
作为论辩的基础,我们须先假定在各种政体的创始时,人们都企求符合正义(公道)和①比例(相称)平等的原则——虽有如曾经说明的②,世界上迄今还都未能实践这种原则。
譬如平民政体的建国观念就认为,凡人们有一方面的平等就应该在各方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