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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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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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其劳力的贡献和功绩而引以自傲,具有这种心理的农民比一般[斯巴达的]赫卢太、[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或其它地区的农奴①为较难治理。关于低级公民们的妻子和财产是否应该同高级公民一样归公有,以及他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应受的教育和应守的礼法,在苏格拉底所拟的体制中都没有订定。这些问题既然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细节,我们因此就不易确知应该怎样来组织那些低级公民于城邦内,才能保证高级公民、即卫国之士的公共生活。

    (三)

    另一方式就是农民的妻子归公而产业仍属私有。

    如果这样,则农民在尽力耕作的时刻将有谁来照顾家室?……倘使依第一种方式,财产也同妻子一样完全归公,那么又有谁来照顾家室②?

    ……这也是荒谬的,凭动物生活为例,竟说女人应该从事和男人相同的作业③。

    动物实际上异于女人,它不需要料理家常。

    又,在苏格拉底所设想的政体中,主治的人们[永不更

    ①下文又举有克里特岛的农奴(“贝里俄季”)。

    “农奴”在本书中虽也混称“奴隶”

    ,实际上有区别。

    依普吕克斯:《词类汇编》(Pol-lux,Onomasticon)

    i83,农奴,如贝里俄季介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

    《斯特累波》542页,说农奴,如赫卢太等,不能作为奴隶,出卖到国外。一般希腊人都以农奴比奴隶为易于管理,而可加委托,许多城邦以农作交付农奴。

    ②和上句事理不相衔接,似赘。各校本都指为疑文,或看作错简,或认为有缺漏。兹以缺漏例加……。

    ③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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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6

    替,]一直由他们执政;这就隐伏着危险的根源①。这样的制度即使在较为贫贱的阶级,也会引起不满而滋生纷扰,这在傲慢的战士们当然要感到不可容忍了。他规定一部分人永远执政的理由显然是认为这些人具有特殊的禀赋。神在为人类铸造灵魂时所渗入的真金不能一时给与这一些人,另一时又给与另外一些人;必需让某一些人常守着真金的传统。

    他说,“当世人诞生时,神对某些人渗入了金,对某些人渗入了银,对日后做工农的人们则渗入铜铁”。

    ②还有,他认为立法家以全邦的幸福为重,于是不惜剥夺卫国之士的幸福③。可是,这必须在各个部分的全部或大多数,或至少有若干部分获得幸福(快乐)以后,才能谈到全体的幸福(快乐)。幸福(快乐)

    不同于数中的奇偶,某些数在总数排列中所得的偶性,等到总数区划为若干部分后,就可能丧失其偶性;幸福的性质不然[在部分中要是没有什么快乐,在全体中也一定不欢]。

    又在这样的城邦中,倘使卫国之士索然寡欢,其它的人又将谁能快乐?幸福不会属于工匠或其它庶民。

    关于苏格拉底所提倡的“共和国”

    (理想国)我们已陈述

    ①在上文分论妻子公育和财产公有的利弊以后,这一节统论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另一些要义,可作为二至四章的总收束。

    ②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5A。各阶级人民禀赋相异,为柏拉图反对民主政体的基本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公民各阶级(部分)禀赋相同,民主政体未必不如君主制或贤哲寡头政治。

    ③“幸福”的真谛应该是其人身体强健,富有财物,足以资生,而且笃于品德,足以缮性。

    柏拉图限定其理想国中的公民-武士应该舍弃家庭而不治私产。

    此处所云卫国之士被剥夺了幸福,大概专指有关家庭和财产的物质幸福或世俗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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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政 治 学

    了这么一些疑难,此外还有不少问题,虽然未必都可忽视,我们不再一一列举了。

    章六  柏拉图在他比较晚出的著作《法律篇》①中所包含的疑难和上述相同或大略相同;对于这一篇内所拟的政体,我们仍需给予简括的评论。又②,[《法律篇》的辩析较为详细,而]在《理想国》中,他只举出少数几个论题,例如妇孺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政制中治权的安排。

    在政治组织中,人民只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农民,另一为战士③;在后一个部分中又选拔出第三部分作为城邦的议事和统治团体④。但苏格拉底[在那篇对话中,]对农民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是否也须执盾矛而服兵役,并未说明。他的确说到了属于卫国阶级的妇女应该参加战争并接受像男人一样的[文化和军事]教育⑤。全篇其余的章节特别详述卫国公民的训练,并常

    ①《理想国》为柏拉图中年的作品。

    他在六十岁后两度(公元前367年和361年)投身于叙拉古现实政治,历经患难,而稍稍放弃玄想。

    《法律篇》十二卷,在晚年成书,降低了自己的理想标准,草拟了第二个模范城邦。该书在柏拉图卒年即流传于世。

    ②“又”

    ,这一个章句联系词,西方旧译本大多省略。

    《纽曼校注本》注意到了这两字有助于上下文的承接,并非衍文。巴克尔英译本增加[]内一子句,显见“又”的用意。

    ③柏拉图:《理想国》卷二373E。

    ④同上书卷三412B。

    ⑤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E—4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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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76

    常涉及题外的许多闲话①。

    至于《法律篇》则以法律为主题,关于政体就说得不多。

    这里,他原来说要另外设计一种比较切实而易于为现存各邦所采用的政体,可是,思绪的发展曼衍而无涯际,因此后篇中的政体又往往追踪着前篇的玄想。除了公妇和公产两者而外,他所拟前后两种城邦的政治结构大体相同,教育也相同;两邦的公民都不操贱业,不亲杂务,赋有人生充分的自由;两邦都有会餐制度。仅有的分别是在一邦中妇女也得参加到会餐的餐桌上来②,而战士的人数则已增加到五千人③,但在前一理想国中战士原定一以千人为度④。

    所有《苏格拉底各对话》(柏拉图各篇文章)

    都是新鲜的,优雅而富于创见,具有高明沉着的研究精神。但万物总不能达到尽善和全美。

    [这里也是有缺憾的,]例如所拟五千闲人,这个数目就应该仔细审量一番。这样巨大的人数都得受他人的给养,才能维持其从政从军的闲暇,加上与之相适应的妇女和婢仆以及其它附属人众,这又得有几倍的五千,供应这样巨大的人数,城邦的土地面积就须像巴比伦或与之相仿的地区了。作为理想,固然人人可以各抒所见;但完全不可能

    ①狄奥。克利索斯托姆:《讲演》,赖斯克编校本(Dio

    Chrisostom,“Ora-tiones”

    ,Reiske)

    vi267,也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旁涉太多。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80E。

    ③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7E等节为他的第二理想国所拟公民总数计五千零四十人。这个数目用2、3、4、5、6、7等数可以连续除得整数,所以适合于任何分队分组的编配。

    ④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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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政 治 学

    实现的理想,这就近乎妄诞了①。

    《法律篇》曾说,制订法律时,立法家应注意到国境的大小和境内的居民②这两个要素。但一个城邦的政治生活既不能同四邻隔离,立法家也不可遗忘邻邦关系这个问题。譬如说,一个城邦所备的武装应该不仅可以保证境内的安全,还须有时用到境外③。这一类[偏重实务和军事的]生活,虽对个人或邦国的一般事业说来,都不足重视,可是一个城邦总该保持足够的力量,才可在进攻或退守的时刻,都能使敌国有所畏惧。

    又,财产的数量[以及军备的实际需要]也应加以考虑。

    苏格拉底说到每人财产的数量应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的生活为度”

    ④。我们可研究一下,对于这个数量,是否可以另作较明确的叙述?这样的叙述是含糊的,有如人们随意说“生活优良”

    ,这只是一些不着边际的笼统语言。而且所谓“素朴的生活”实际上竟然可能是穷困的生活。比较清楚的叙述(界说)应该是“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而宽裕

    ①亚氏国家观念同柏拉图相似,限于希腊城邦。希腊半岛为大海环围而境内多山岭,各城邦面积一般约七百方里。雅典特大,也不过一万方里(相当于中国纵横百里的县份)。

    科林多次大,约四千方里。

    各邦在溪谷间经营农田,所能给食的人口实在有限。亚氏就希腊本土和地中海各处殖民城邦看来,无一能维持五千常备军队的(参看章九注、卷七)。

    ②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四704—709、卷五747D。

    ③以武力为外交或国际关系基础,城邦应该兼有陆军和舰队(参看卷七)。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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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96

    (自由)的生活“为度①。让这两个词联合起来,划出我们应用财富的边际——两者如果分开,宽裕(自由)将不期而流于奢侈,素朴(节制)又将不期而陷于寒酸。人们在处理财富上表现过弱(吝啬)或过强(纵滥)的精神都是不适宜的,这里惟有既素朴而又宽裕,才是合适的品性。

    还有一个疑难是他既规定了全城邦区划地产为总数有定量的若干丘亩,进行平均的分配,对于公民的总数却未作相应的限额②。

    对于婴儿的出生数也未作节制的规定,他估计某些多子的家庭出嗣另些无后的家庭,就可以平衡人口,使不离于原有的定额;在他看来,现时若干城邦人口的自然情况曾历经几代而未见重大的变迁。但在这个拟想的城邦中,人口应维持得更为稳定;在现时的各城邦中,财产可以自由分割和转移,增殖的人口不致乏食,但在那个拟想的城邦,各份产业既已划定,就不可再行分割③,超额的子女,不论多少,都无处可以另得财产。从事限制产业的份数就毋宁设法限制人口,防止出生数超过必需的平衡数;计算婴儿死亡和婚后

    ①财物的使用,对己重俭,待人从厚;在平时尚素朴,对军事当宽裕。参看卷七章五。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40B—741A,所拟理想城邦的公民数限于五千零四十人,并言明各家子女或多或无的应互相调节,超额人口应另谋出路,例如开辟海外殖民城市。

    ③柏拉图:《法律篇》(740B)规定已划分的各份土地,归属各户后,不能凭遗嘱再行分划;(741B)也不准出售,(742C)也不得由其它方式割裂;(85A等节)并规定那个理想城邦的政府也不得随后用政治权力来分割各份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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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育的或然率①,就可以作出繁殖率的限数。繁殖如无限制,势必导致贫穷,——现时恰恰有许多城邦疏忽了限制繁殖这个问题;——跟着贫穷,又导致内乱和盗贼。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登主张在开国时,产业的份数相等于公民的人数,这些数额应该作为定制,勿使增减;至于各份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可以不必计较。

    但在《法律篇》中的政策恰恰与之相反②。

    关于这一方面,怎样才能改进的意见,我们留待以后另行讨论③。

    《法律篇》中还有一个疏漏。

    他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的区别说得颇不明白;他只做了一个譬喻:两者间的关系应该像经线和纬线,用不同的毛来纺绩④。

    还有一个疏漏是他容许人们的财物可增加到原有数额的五倍⑤,但他没有说明何以在地产方面却又不容许作相应的增加。又,他所拟农舍的

    ①依原文直译为“注视并计算机会(事件发生和不发生的次数)”

    ,即“计算或然率”。

    ②科林斯人斐登(别于卷五的阿尔咯斯僭主斐登)

    ,给科林斯城创制立法,对公民数和产业份数都确订定限,以后国家一切政治军事业务的计算悉以此数为计算标准。各户份地(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不为之平均,以后各家出售或转移其部分产业也不加限制。这种城邦虽贫富不均,但因户数和人数先经限定,各不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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