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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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思想史- 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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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命运却注定这斗篷将变成一只铁的牢笼。当天职观念已转化为经济冲动,从而也就不再感受到了的时候,个人也就不会再试图找什么理由为之辩护了。宗教的根慢慢枯死,让位于世俗的功利主义。世界趋于合理化的过程,也是昔日神圣的价值被祛除魅力的过程,今天的人,注定要生活在一个不知有神,也不见先知的时代。当韦伯断言人类在将来极有可能会陷入自己制造的铁笼之中时,有一点变得很清楚了:他关于世界历史的理性化进程的观点,与其说是乐观主义的,不如说是悲观主义的,我们在康德、齐美尔那里,不先已发现

    ①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第571—572页。

    ②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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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主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114

    了这种德国哲人特有的文化悲愿吗?

    不少人认为韦伯提出了一个与马克思历史唯物论根本相反的观点,即用宗教观念来说明经济,而不是相反。韦伯本人并不这样认为。他说他只是尝试性地探究了新教的禁欲主义对其它因素产生过影响这一事实和方向。尽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但也应当而且有必要去探究新教的禁欲主义在其发展中及其特征上又怎样反过来受到整个社会条件,特别是经济条件的影响。

    “以对文化和历史所作的片面的唯灵论因果解释来代替同样片面的唯物论解释,当然也不是我的宗旨。

    每一种解释都有着同等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不是作作准备而已,而是作为一次调查探讨所得出的结论,那么每一种解释都不会揭示历史的真理。“

    ①

    (4)政治社会学

    如果说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着重于行动的主观意义分析与理解,那么他的政治社会学则更关注行动的“以他人为目标”的方面。

    “以他人为目标”这一范畴源自于法学的“承认”概念。政治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是合法统治问题。统治是一种特定的权力施用关系,即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所谓合法性,乃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而不论这些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发出的,还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的。简言之,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

    ①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143—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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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西方社会思想史

    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可见,涉及相互承认的“以他人为目标”

    的期待乃是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要点:统治要求相互的承认和期待:命令者期待他的命令得到服从;服从者期待命令具有他们所承认的性质。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在它被人们认为其统治具有“正当”理由时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关于正当性,韦伯的定义是“行动,特别是在社会关系中发生的社会行动,会受到行动者对存在着的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的支配。行动事实上受到这种信念支配的可能性称为这个秩序的‘正当性’。”

    ①

    正当性信念的分类基本上对应于韦伯的社会行动分类,即传统型行动,是对习惯正当性状态的期望;价值合理型行动,是对伦理、美学、宗教等终极价值正当性的信念;情感型行动来源于对情感正当性的信念;目标合理型行动则是对法律正当性状态的期望。

    ②在韦伯看来,行动者正是依据上述四种正当性的信念把一定社会秩序视为具有合法性的。韦伯又将这四类正当性表述为合法性的三个基础,情感的正当性被视为合法性的“奇里斯马”

    (或个人魅力型)基础;传统的正当性被当作合法性的传统基础;审美、伦理、宗教价值的正当性与法律的正当性被归并为合法性的理性基础。这就是韦伯所说的历史中产生过的合法性统治形式的三种基础。

    理性基础及法理型统治,依据对经由立法产生的法令规

    ①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第124页,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229页。

    ②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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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以及拥有权位的人依法律规则有发布命令的权利的相信,这是法理型的统治。人们服从法理型权威,是因为法律建立成功的是非人格的秩序。该权威仅仅根据正式的法律并且仅在确定的范围内才是合法的。

    传统的基础及传统型的统治,相信古老的传统的神圣性,以及拥有权威的人依传统权威实施统治的合法性。在传统型统治形式中,统治者应据有传统上所认可的权威而享有他人服从的权利。

    但在这里服从的义务不是基于非人格的秩序,而是表现为在习惯所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对个人的效忠。

    奇里斯马的基础及奇里斯马的统治,对个人和个人所启示或制定的规范模式与秩序的超凡神圣性、英雄气质或非凡人格的献身。在这种统治形式中,奇里斯马的领袖因人们确信其有启示、个人魅力、非凡品质而受到信徒的服从。

    ①

    韦伯多次强调这里说的每一种统治类型都是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纯粹的理想型。在现实中各种统治形式是彼此混杂重叠的,科塞解释道“尽管希特勒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个人超凡的才能上的,但法理型统治的因素仍存在于德国法律的结构中,而德国民众的传统则基本上可说明国家社会主义对他们的吸引力。”

    ②

    在韦伯看来,这三种统治类型未必有前后发生次序上的固定联系,但他也曾暗示,奇里斯马型统治属于历史的早期阶段,而法理型的统治则要到相当晚期的世界史中才出现。

    下

    ①同上,第235页。

    ②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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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西方社会思想史

    面我们讨论这三种统治类型,重点放在法理型的科层制上。

    (a)奇里斯马型统治韦伯用“奇里斯马型”一词,旨在表征某些人的人格特征,他们被认为具有超凡的力量与品质,因而被视为“天纵英明”。

    奇里斯马式人物及其追随者都相信他们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主要最强大最权威及最神秘的力量保持联系。

    韦伯认为,人们如何认定奇里斯马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奇里斯马式人物具有吸引一些人使之成为其狂热的崇拜者、追随者的能力,因此这一概念表征了一种统治—服从的类型。在这个意义上韦伯的奇里斯马概念是纯粹形式的和价值中立的。他把宗教运动与政治运动中伟大的先知、救世主、英雄、领袖等都纳入奇里斯马概念来考虑。这样,佛陀、耶稣、穆罕默德(世界宗教创始人)

    ,梭伦、亚历山大、恺撒、拿破仑(伟大的立法者和征服者)等都是具有神授才能的奇里斯马式人物。

    韦伯把奇里斯马统治的出现同社会变迁的观点结合起来考虑。当社会发生危机,社会处在一种“失范”状态时,普通人期望某种根本的变化或新的秩序,就为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大显身手创造了机会。此时真可谓天下大乱,群雄并起,登高一呼,万众响应。在前理性时代的社会中,对非凡个人的追随很容易变成狂热的崇拜与迷信。韦伯认为“神授”人物的统治与传统型的统治是正相对立的,后者因循守旧,而前者则是“伟大的革命力量”

    ,因为它动摇了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改变了人们的信念,并使失去了活力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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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主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514

    联结神授人物与其追随者的关系的是情感性的和个人性的,是领袖对信徒的感召力与个人魅力,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崇拜与效忠。这与无个性的法理统治关系正相对立。韦伯强调,正因为如此,神授的领袖们应当经常证实神授的存在以保持其对信众的殊誉和魅力。其统治没有常规的准则,或依启示或依个人的榜样,是一种独断的人治。

    (b)传统型统治传统型统治的权力来自传统,其基础即为传统型行动。

    获取权力的方式乃根据相沿成习的惯例,西方历史中的长老制、东西方都存在过的家长制、世袭制都属于传统型统治形式。

    韦伯认为这种统治的最纯粹形式是宗法家长制,其结构类似于家庭结构,这一情况使其统治的合法性显得特别稳固。在传统型的统治—服从结构中,最基本的特征是对个人的忠诚与臣服,最基本的关系是臣民人身依附于统治者。统治合法性依据的是传统古训,任何事实上可能有的创新,皆须在古已有之的典籍中找到根据才有可能取得合法性。因循守旧,压制创新是传统型统治的固有倾向。

    (c)法理型统治韦伯认为法理型统治是现代社会的统治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一)它是对受规则支配的管理功能的持续不断地组织;(二)

    它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包括A执行劳动分工系统划分出的特定功能的义务;B授予在职者完成这些功能所必需的权力;C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的必要手段及使用这些手段的条件。以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行使权力的单位被称为“管理机构”

    ;(三)各种职位按等级原则组成,下级服从上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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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和监督,而下级亦有权向上级陈情与上述;(四)调节一个职位的行为的可以是技术性规则,也可以是法规。实施规则若要充分合理,就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只有具备适当的技术训练的人,才有资格充当行政管理人员。一种理性组织的管理人员都是由典型的“官员”所组成的,不论这组织是政治的、宗教的、经济的,还是其它性质的;(五)在这种理性组织中,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完全与生产或行政管理工具的所有权相分离。官员、雇员及工人只是在履行职责时使用这些工具,而不是拥有这些工具。官员有义务汇报与说明其对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而组织的财产与官员的私产相分离,办公场所与生活场所相分离;(六)在这种理性组织中,官员的职权有明确的划分,不能越俎代庖。为保证管理行为的完全的客观性与独立性,必须各守其位,各尽其责;(七)一切管理的行动、决议和规章均须用书面形式表述和记录,即便是在口头讨论中也应如此;这一原则至少适用于预备性的讨论与提议,最后的决议及所有类型的法令与规章。书面文件与行政功能的持续不断的操作的结合构成“职位”

    一词的内涵,这是现代各种法人组织行动的主要特点;(八)

    法理统治可有许多不同的形式,科层制(bureaucracy)是其主要的理想型。

    ①

    韦伯认为科层制是最符合法理型的行政管理制度。科层制是由“官员”组成的,他们的任命及行动依据下列标准:

    ①参阅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第330—331页,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629—6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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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他们有个人自由,仅仅听命于非人格的公务上的职责;(2)他们按明确规定的职位等级组织起来;(3)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职责权限;(4)职责依自由的协议而产生,原则上是一种自由的选择;(5)职位的候选人是按其专业的熟练程度挑选的。在最合理的情况下,专业资格是通过考试来测定或由专业训练机构颁发的文凭来保证,或两者兼而有之。

    官员经由任命而非选举产生;(6)

    官员有固定的薪金报酬,绝大多数有权获得养老金;(7)把自己的公务看作是唯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现职职业;(8)有一个‘晋升’的制度,或根据资历,或根据成就,或两者兼有。晋升取决于上级的裁断;(9)官员的工作完全与行政管理手段的所有权相分离,不能利用职位挪用公物;(10)

    服从严格的制度化纪律并控制自己的管理行为。“

    ①科层制是一种以工具—目标合理性为取向,讲究效率与功利的管理组织。随着构成现代经济支柱的高度专业化分工的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及其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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