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筹建、发起人,可以享受接受合理的报酬或合理的利润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发起人的既得利益。但同时,发起人也要承担一些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包括:(1)第一次发行的股份中,未认足的或已认购而又撤回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2)发起人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司受损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3)对公司登记前所负债务,在登记后应负连带责任;(4)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创立公司所进行工作和所花费用应负连带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业务活动等事项的条件。通过制订章程向公众申明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资本数额等,并对公司业务活动起到法律约束作用。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交法院或公证人认可,呈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申请批准,并在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布。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2)公司期限;(3)公司设立的宗旨,即公司的营业性质和范围;(4)公司资本总额及每股的金额;(5)公司所在地;(6)公告方法;(7)订立章程的日期等;(8)公司创办人姓名、住址;(9)其他条款,例如特别股的种类及权利义务,发起人是否有特别利益等。
3。认购股份
资本是股份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只有筹集到了足够的资本,公司才能开张营业,而公司资本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的,因此认购股份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公司股份的认购方式有两种,人们也常常以此为标准,把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相应的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发起设立,也称一次设立或同时设立,即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由发起人自己全部认购下来,不向外公开招股;
第二种形式是招股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股,由公众认购。招股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首先,公司发起人自己要认购一部分股份,然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招股时要制订招股章程。招股章程的内容与公司章程内容相似,主要包括:(1)公司名称;(2)公司经营目的、经营业务性质和范围;(3)股份总额和每股的金额;(4)发起人的姓名和住所、所认购的股数及得到的特别利益;(5)招募股份的总数及募足的期限;(6)董事及监察人当选的资格;(7)股利分配规定;(8)委托代收股款的处所;(9)其他事项等。招投章程由发起人签字后,并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然后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求得公众认购。认股时,发起人应准备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股金额。发起人可要求认股人缴纳股款,若认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股款,发起人可强行催收,若认股人在期限内拒不缴款,发起人可以免去其权利。股款一般以现金形式缴纳;有时也可以用实物形式,但通常只有发起人才有这种权利。
4。选举管理机构
股款募足以后,发起人便可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建会。创立会的任务是:(1)听取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报告及公司设立的经过;(2)选举公司董事及监事;(3)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登记时,应向政府部门提供公司章程、创立大会的决议等其他文件,登记完毕,经过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宣告公司成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经营原则,确定公司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过法院或公证人公证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并要在指守的报刊在登出。
公司章程中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公司名称。公司发起人可以自己选择任何合适的公司名称,但不得使用与其经营范围或资产不相符的名称,也不得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近。公司名称还应标明公司的种类,如无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字样。
(2)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性质。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性质。一是让投资者明确所投资金的用途;二是使公司的客户明确了解公司的权力范围,如果要改动,需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改变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3)公司的资本总额和每股金额。在公司章程中,应说明公司所登记的、按某一固定金额分成若干股份的资本数额,通常将每股的金额定得较低,以便广泛认股。
(4)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为了确保公司财产和债权人利益而要求公司出示的名义股本金额,它是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的限额,它表示公司目前和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注册资本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它是有关部门允许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权限。注册资本应在公司章程中说明,注册资本的变动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5)公司的地址。
(6)公司的股票种类及其与股份总数的比例。
(7)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人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职权。
(9)公司利润的分配形式和方法。
(10)公告的方法。公司应用特定的公告方法向公众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应在公司所在地的报纸上刊登。
(11)公司解散的条件。
(12)订立章程的日期。
此外,还有一些附则;如分公司设立,分次发行股份者在公司设立时所发行的数额,发起人因承担风险所享有的特殊利益及有关受益人的姓名以及表决权的限制之类的条款。
股票基本知识……第三节 股份公司的组织
第三节 股份公司的组织
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有的公司在董事会下不设各种专门委员会,其工作由总经理主持下的组织机构来负责。
这种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借鉴了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中三权分立的学说,把股东大会视作立法机关、决策机构,把董事会视为行政机关、业务执行机构;把监事会视为司法机关,监督机构。采取三权分立的体制,以实现公司内部的权力自我制衡和公司内部自治。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也称股东全会或股东会,是股份公司法定必备的,并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
从作用上看,股东大会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行使其权力的场所和工具。因为股份公司是以股东的财产投资为基础而设立的,股东因此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作为所有者,他能依法就其有权表决的问题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某项重大决策。但是,股东又不可能全部直接参加管理,他们的权力只能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如果股东过多,可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参与公司有关事宜决议的表决和选举公司董事会来实现。
从权限、地位上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决定公司最重要事项的权限,并拥有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和其他机关成员,罢免有关成员、追究机关和成员责任的权限。
从性质上来看,股东大会仅仅是一个权力机关,按股东的意志决定公司的运转和发展,它不是代表机关,对外不能代表公司,也不是执行机关,对内不执行业务。
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和罢免董事;
(3)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4)修改公司章程;
(5)审查董事会提出的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6)审查董事会所造具的会计表册;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股本、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件作出决议;
(8)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关于股东大会还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股东大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之后一年期限内召开。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会议。临时会议的内容,即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问题可通过临时会议来讨论解决,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2)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3)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2。董事会
股份公司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公司诸种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
(4)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审查、批准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决算,盈利分配方案;选举、监督和罢公司正、副总经理(经理)等公司的高级职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5)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3。监事会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1)监事会的设立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3)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第一,可随时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二,必要时,可根据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第三,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第四,对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
4。经理
经理是公司中对内有业务管理权限、对外有商业代理权限的人。其职能作用是辅助董事会等法定业务执行机关执行公司具体业务,也就是具体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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