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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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论- 第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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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定的方式即说一个“不”字来肯定自己的独立性。与此同时,一批苏联心理学家在彼得罗夫斯基领导下进行了多年研究,令人信服地证明,如果不用任意冒充的群体,而拿由共同活动、共同事业等等联合起来的现实集体中的人的相互关系来说,那么冲突的解决办法就可以不仅是个体服从群体(从众性)或者保持原有立场(独立性)

    ,而且可以是个人自觉地接受群体的规范和标准,这正是社会主义劳动集体内部相互关系的典型特点。除了群体内部的引导(即个体无冲突地接受、掌握群体意见)和从众性(个体与群体的意见分歧通过向群体压力让步来解决)以外,还存在着集体主义的自我确定,即个人自觉地接受集体的基本价值观,甚至准备抵制多数人不符合这种价值观的意见来捍卫这种价值观。

    心理学家奥博杜罗瓦娅作了一系列实验,她先了解了被试小组的学生们的价值取向,然后又以假设群体的名义向他们提供与这种价值观相矛盾的看法。仿佛制造了一架“心理离心机”

    ,用以看出哪些人能够在群体压力条件下捍卫群体(及他们自己)

    最初采取而又似乎背离的那一立场,以及哪些人屈从压力,背离了最初的选择。这一实验证明,集体主义自我确定的力量既取决于个人总的、早已形成的价值取向,又取决于群体的团结程度及其成员参加共同活动的程度和集体价值取向的一致程度。

    自觉的集体主义自我确定表面上可能显得与从众相似,但实际上与它根本对立。自主性在这里不是从反面表现为没有依赖性,而是从正面表现为忠于早已选定的价值观、高度的社会投入和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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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3自 我 论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莫斯科维西指出,美国学者对从众性这个问题的研究还有一个薄弱方面。他指出,不论这些学者的主观打算如何,作为他们出发点的“社会影响”功能模型在意识形态上是保守的①。

    这个模型把“群体”

    说成为一种统一和稳态的东西,把社会影响说成为分配不均的和主要是支持、巩固社会监督和社会一致的东西。而现实的社会群体和集体却大部分是性质不同的,在群体和集体中是有意见分歧和利害等等斗争的。

    对于社会主义集体来说,这也是正确的和适用的。阶级对立的消失并不意味着普遍一致和没有冲突。任何新的东西都不可能不经过斗争而确立起来。在一个把关系建立在民主的、真正集体主义的原则基础上的集体中,每一个成员不论地位高低,都是影响的潜在来源和接受者。这种影响的方向可能是支持现有规范,也可能是根据新的要求和共同活动的任务改变这些规范。但这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冲突局面的产生和解决,而且这里的主要因素不是数学多数的影响,而是群体中某一部分人的行为方式(他们的积极程度,他们能够说服动摇分子的程度)

    ,这些人的创新要求和主动要求是有根据的,符合该集体及整个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的。

    所以,对任何具体集体的活动进行社会道德评价,重要的不仅是这一集体的团结水平及其思想基础,而且还有道德气候——它的前提就是讲民主,讲自我批评,以保证能够无阻碍地提出、讨论以及获得赞成后有效地贯彻新的思想和倡

    ①莫斯科维西,S。

    :《社会影响和社会变化》,纽约—洛杉矶,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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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团体(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特别是如果涉及直接的、当前的利益时,并不总是一致的。团体利己主义一点也不比个人利己主义好。

    团体利己主义和本位主义的表现不仅和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策原则相矛盾,不符合我们社会的道德规范,而且常常带来直接危害,给经济的有计划和有效率的发展带来比例失调或其它损害。

    在1983—1984年举行的历次苏共中央全会的决议中,在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中,一再强调必须坚决杜绝这类现象,这绝不是偶然的。

    团体成员行为的个人动机也并不都是一样的。实验令人信服地表明,“和大家一样”

    、和大多数人一样的愿望并不象美国学者认为的那样普遍。这种定势与同样重要的个人希望保持并认识自身独特性的要求相矛盾。因此,对于个体与团体的分歧,反应也有各种不同。有的人虽然认识到自己和别人不同,却又力求迎合别人(从众性)

    ,有的人立足于共存思想,力争使自己的意见象大多数人的意见一样被承认为合法和合乎规范(规范化原则)

    ,还有的人则与大多数人公开冲突,力争改变一般环境,根据自己的思想来改造它(革新原则)。

    原则上每个人都能够按照所有这三种标准行事,亦即根据自己在具体环境中的定势来采取行动。对个人行为的社会道德评价不取决于他是与集体“一起前进”还是与集体“背道而驰”

    ,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反映社会根本利益的一般社会伦理原则。

    “独立还是从众”

    的抉择只是在消极地解释它的情况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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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容许个体有所建树和创造的时候才是不可解决的。

    实际上,这是自主和参与的积极辩证关系的一种表现。

    两个概念都有积极的社会道德价值,它们都是以“我”

    和“我们”既互相区分又相互渗透为前提。自主指的是独立性,摆脱外部强迫,善于并希望靠自己的智慧来生活,保卫自己,等等。但是这一概念所指的个体自律,实际上是通过参与即个体参加某一社会整体来实现的①。这不仅仅是属于某个共同体的问题,而且还是深刻的个人加入即与共,个体因此而意识到自己既是集体的一部分,同时对外又是它的责任代表,对内又是自律的活动主体。

    后一种情况从揭示非个体化现象的实质来说特别重要。

    早在19世纪的社会心理学中就已指出,在人群中个体常常失去自我控制、理性和批判态度,比较容易屈服于不理智的冲动和暗示等等。在此基础上,勒邦和塔特不合理地把“人群”和“群众”等同起来,得出了十分反动的结论,这些结论后来得到现代资产阶级“群众社会”

    理论的响应。

    但是,心理学上的非个体化是什么呢?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迪纳的定义,非个体化过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一定的群体环境因素封锁个体自我意识的发展。

    非个体化的人在心理上失去对自身作为个别个体的意识,不能

    ①参见萨姆索诺夫,P。

    M。

    :《作为心理学范畴的参与》,载《全苏第四次心理学会代表大会文集》一书,梯比利斯,1971,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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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自己的行为①。助长这一点的可能有各种因素——与群体过分密切的认同;匿名;丧失责任感,或确切些说,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情感激动;失去时间感;感觉负担过重(大声喧哗,音乐,强烈的、迅速变换的视觉感受)

    ;强烈的性欲;在酒精和麻醉剂等影响下意识水平下降,等等。在这些因素影响下,个体进行自我观察、自我评价和考虑社会评价的水平下降,结果,以过失感、羞耻感和恐惧感为基础的自我监督放松,做出在正常情况下往往得到抑制的行动(如侵犯行为)的阈限降低了。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行为变得情绪冲动,一般抑制刺激的影响减弱,行动难以停止;记忆力衰退并出现知觉扭曲;对一定团体的依恋感加强,对比较疏远的其它参照团体感觉更为迟钝;总而言之,个体失去外在和内在的自我监督,不再意识到自己是独立的个人。

    与身边一切事物癫狂地融为一体,忘却其它一切、包括自己的“自我”

    ,这在情感上可能是非常愉快的。某些西方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甚至认为这种状态是人唯一能够达到的“真正的存在”。但是,在群体行为、社会行为的背景上说,非个体化是非常危险的。它常常引起肆意侵扰、惨无人道、破坏文物以及其它反社会行为的滋长。而且,这里的问题不仅在于忘乎所以,亦即使人可以肆无忌惮地表现出他所具有的、但在其它条件下有意克制的残忍。个体自我意识水平的下降可以说是等于让个人听任外部影响的摆布,而这种影响的力量

    ①迪纳,E。

    :《非个体化:团体成员自我意识和自我调节的丧失》,载保罗斯,P。编:《团体影响心理学》一书,希尔斯代尔,纽约州。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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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方向则取决于此人所信任的群体,特别是它的领袖。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集体主义绝不意味着排斥本人的个性。通过“我们”来说明“我”

    ,总是必须首先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这个“我们”的范围有多大?这可能是直接的基本隶属群体(家庭、班级、劳动集体、社会组织)

    ,也可能是比较一般的参照群体或者广泛的社会共同体——人民、国家、人类。由各种“我们”的相互关系和等级,决定了社会道德自我评价的规模、理想的性质以及反思的“自我”的本身内容。个体的社会“大我”越广泛,个体对具体的、局部的群体的自主性就越大,因为他是在更广泛的价值范围内接受这个群体的指示的。

    第二,对“我们”和自己的“我”的相互关系是如何考虑的,这里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因素深刻程度如何?社会主义社会使“我的”和“我们的”这两个概念大大接近了。一位英国作家敏锐地发现,苏联人和英国人对同一些事物的说法不同。例如在布拉茨克,人们对他说:“我们要在这里盖房子”

    ,或者“我们要办新工厂”

    ,或者“我们将建筑新水坝”。

    而在英国老是只能听到:“听说,明年他们将在那块地皮上开始建筑”。如果问一个诺丁汉工人:“朋友,你们在这里建设什么?”

    ,他就会回答:“他们想建一个发电站”

    ,“他们又在为机关盖新房了”。而在苏联,大家都说:“我们建设”

    ,不论他是作家、市苏维埃副主席、拳击选手、出租汽车司机、大学生,还是在发电站室内铺地板的女工。

    这种参与国家和社会事业的感觉,是社会主义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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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要道德心理方面。但是,是否所有人常说“我们”都有个人积极意义呢?假如一个拳击选手说:“我们建设”

    ,那就意味着建设工程对他来说不是无所谓的。但由此还不能得出结论,说他亲自参加了建设。

    “我们”这个语式是靠不住的。

    牛角上的苍蝇也可以说:“我们耕地了。”真正的参与必须要投入,而如果没有个人自律,这是不可能的。这并不是抽象的理论,而是我们每日生活和共产主义教育实践的生动现实。

    实践渗透着集体的相互关系,在这种实践的过程中个体总要先掌握一定的行为规则,然后才认识这些规则并确立自主对待这些规则的态度。

    马卡连柯说的正是这一点,他写道,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作为整体的集体,“对个人做工作的最现实的形式是把个人保持在集体中,保持得要让这一个人认为,他处在集体中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愿的,第二,要让集体自愿地容纳这一个人。集体是个人的教育者”

    ①。

    但是马卡连柯极力强调,苏维埃纪律作为克服、斗争和前进的纪律,与建立在禁止制度上的抑制性纪律(这不许做,那不许做!)

    相对立。

    任何社会和集体都不能没有禁止和限制。

    但抑制性纪律本身无助于培养社会的积极、自主的成员。它只会使一些人养成驯服性和从众主义,并引起另一些人盲目的个人主义抗议,——不仅反对各种强制性规范,而且反对集体精神本身。苏共中央六月全会(1983)把加强劳动纪律和国家纪律的任务不仅同行政监督相联系,而且首先同提高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主人翁感联系起来,这不是没有

    ①《马卡连柯全集》,莫斯科,1950,第2卷,第4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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