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把这个学说颠倒过来说,推动保护关税所建立起来的新工业中的资本所需要的劳动,一定是由撤自或停办某种别的工业而来的,在该工业中,它推动或势必推动的资本量也许等于它在新工业中所推动的资本量。这种说法虽然同样正确,但它不易为一般人所接受。因为货物的买主通常被认为给予卖主以特殊的利益,虽然实际上买主和卖主彼此提供的服务在长期内是同等的。同样,雇主通常被认为给予工人以特殊的利益,虽然雇主和雇工彼此提供的服务在长期内是同等的。这两件事的原因和结果,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将大力加以讨论。
某些德国经济学家曾有过这样的论点,他们说,雇主支付工资的资金取自消费者。但这似乎出于一种误解。如果消费者预购个别雇主所生产的东西,则这种说法也许对他适用。但事实上却有相反的常规;
消费者往往过期付款,买现成商品时只给一种对它们的延期支配权。
不能否认,如果生产者不能出售他的货物,则他在短时间内也许不能雇用工人;但这只是意味着生产组织部分发生障碍。如果机器的一个联杆坏了,则它可以停顿,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器的原动力就是联杆。
雇主在任何时候所支付的工资额也不是由消费者们对他的货物所付的价格来决定的,虽然雇主对消费者们行将支付的价格的期待对它一般都有很大的影响。诚然无疑,在长时期的正常条件下,消费者们所支付的价格和他们行将支付的价格其实是相同的。但是,当我们从一个雇主的特殊付款转向一般雇主们的正常付款(我们此刻所讨论的其实只是这种付款)时,消费者们就不成其为一个独立的阶级了,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当羊毛或印刷机从库房或车间转移到毛纺工业家或印刷家的手中时,从广义上讲,我们说它们进入消费领域,这种国民收入专用于消费者。而这些消费者也是生产者,这就是说,也是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儿童和他们所供养的其他的人以及向他们征税的政府只消耗他们的部分收入。因此,认为一般雇主们的资金最后取自一般消费者,无疑是正确的。但那只不过是下述事实的另一种说法而已。一切资金都是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它们被作成适于延期使用而不适于直接使用的形式。如果其中有些现在用于其他目的而不用于直接消费,则它们势必由国民收入的流入加以代替(带有增加额或利润)。
穆勒的第一个基本命题和他的第四个基本命题即商品需求不是劳动需求是密切地联系着的。但是,这个命题又没有很好地表达他的意见。的确,购买某特定商品的那些人,一般都不供给辅助和维持生产那些商品的劳动所需要的资本。他们只是把资本和雇佣从别的企业转向那种企业,而这种企业的产品是他们增加需求之所必需。但是,穆勒不以证明这点为满足,他似乎是说,把货币用在雇用劳动上比把货币用在购买商品上对劳动者更加有利。这是一个其中含有点滴真理的意见。因为商品的价格包括工业家和中间人的利润;如果买主充作雇主,则他稍微减少对雇用阶级服务的需求,并且增加劳动需求,正像他不买机制花边而买手织花边所增加的劳动需求那样。但是,这个论点假定,工资是在工作过程中支付的,像一般的作法那样,而商品的价格,照普通的办法,是在商品生产出来以后支付的。我们发现,在穆勒拿来说明他的学说的各种场合下,他的论点暗示着,虽然他自己似乎不知道,消费者从购买商品转向雇用劳动时,把他自己消费劳动果实的日期推后了。而同样的延期对劳动者产生同样的利益,如果买主用钱的方式没有改变的话。
第四节 产业资本和其他财富形式与工资的关系。
在国民收入的整个讨论中,饭店的厨房用具和私人家中的厨房用具同雇用厨师的关系,暗中曾以同等的关系对待的。这就是说,资本就广义的资本而言,它并不仅仅局限于产业资本。不过,关于这个问题还须略加讨论。
人们往往认为,虽然那些稍有或没有自己积累财富的工人们,因资本的增加而大得其利,这里的资本是狭义的资本,它和维持并在工作中辅助劳动的产业资本大体是相同的。但是,他们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其他财富形式的增加中很少获得利益。无疑地,有几种财富,它们的存在几乎不影响工人阶级;而他们却差不多由于(产业)资本的每次增加而直接受到影响。因为较大部分的资本是作为他们工作中的工具和原料而通过他们的手的;同时很大一部分是由他们直接使用,甚或消费掉了。因此,当其他财富形式变成产业资本的时候,工人阶级似乎势必得利,反之则反是。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如果一般私人不再置车或船,而从资本家那里租用,则对雇佣劳动的需求必然减少。因为从前当作工资支付的部分,现在当作利润归中间人所有。
也许可以反对的是,如果其他财富形式大规模地代替了产业资本,则用来辅助劳动或维持劳动所需要的东西就会感到不足。这也许是某些东方国家的真正危险。但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英国,资本总额在价值上等于工人阶级许多年中所消费的商品总值。那些较之其他形式能直接适应工人阶级需要的资本形式,对它们的需求稍有增加,就会很快地使它们的供给增加,其中有的是由别的国家输入的,或有的是为了适应新的需求而特地生产的。因此,我们不必要为这点担心。如果劳动的边际效率保持得高,则它的纯产品高,从而,劳动工资也高。
源源而来的国民收入将分割成几个相应部分,一部分总会提供足够的商品供给,以供工人直接消费之用,一部分把所生产的那些商品充作大量的工具储备。当供求的一般情况决定了其他社会阶级可以随便花用国民收入的那些部分时,当那些阶级的嗜好决定了有多少支出用于现在的满足而有多少支出又用于未来的满足时,那末,不管兰草是来自私人的温室或职业花匠的玻璃温室(因此,它是产业资本),这对工人阶级是无所谓的。
经济学原理……附录十一 几种剩余
附录十一 几种剩余
任何生产部门的实际成本总额以几种方式小于和它相应的诸边际成本,从特殊的观点看,其中每一种都可以视作剩余。但是只有那些在文中所讨论的剩余需要加以慎重研究。
其次我们必须对各种不同剩余的相互关系及其和国民收入的关系作一些研究。这种研究是困难的,同时也没有多大的实践意义;但从学术的观点来看,它却具有某种魅力。
当国民收入按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价格全部配给它的所有者时,它一般还给他提供一种剩余,这种剩余有两个不同的虽然不是独立的方面。它给作为消费者的他所提供的剩余,是由商品的总效用超过他对该商品所曾支付的实际价值的差额构成的。对那些恰能引诱他买的边际购买额来说,二者是相等的。但是,那些他宁愿出较高的价格而不愿不买的购买额部分,给他提供了一种满足的剩余:这是一种作为消费者的他从他的环境或际遇给他提供的便利中得到的真正纯利益。
如果他所处的环境改变了,以致使他不能再得到这种商品,并迫使他把用在买这种商品的资金转用在按它们各自的价格他不愿更多买的其他商品(其中的一种商品也许是增进安逸的)上,他就会失去这种剩余。
如某人因直接劳动或自己拥有积累的(亦即获得并储蓄起来的)
物质财富而被视作生产者,则他从他的环境所得到的剩余的另一个方面就会看得更加清楚。作为一个工人,他获得工人的剩余,因为他的全部劳动是按那样一种工资率付酬的,在这种工资率下,他恰愿提供最后一部分劳动;虽然其中大部分劳动也许给了他很大的快乐。作为一个资本家(或一般作为任何种积累财富的所有者),他获得储蓄者的剩余,因为他的全部储蓄(亦即等待)是按那样一种利率付酬的,在这种利率下,恰能诱引他提供一部分储蓄。纵令他也许会再储蓄一些,一般说来,他也是按那种利率付酬的,而如果他被迫支付保管费,则他从这些储蓄得到的却是负利息。
这两种剩余并不是互不相干的。计算它们时很容易把同一种剩余计算两次。因为当我们按照生产者从他的劳动或储蓄所取得的一般购买力的价值计算了他的剩余时,我们就暗中计算了他的消费者的剩余,如果他的嗜好和他所处的环境是既定的话。在分析上这种困难也许可以避免。但实际上要估计并把这两种剩余相加起来是决不可能的。任何一个人从他的环境中所能得到的消费者的剩余,工人的剩余和储蓄者的剩余,都取决于他个人的嗜好。它们部分地取决于他对消费、劳动和储蓄各自所给予他的满意和不满意的一般感觉,部分地也取决于他的感觉弹性,这就是说,取决于那种比率,在这种比率下,它们随着消费、劳动和储蓄各自的增加而变动。消费者的剩余首先和各个商品有关系,其中各部分都对影响获得商品之条件的际遇之改变有直接的感应:而这两种生产者的剩余总是以际遇给予一定数量购买力的那种一般收益来表示的。这两种生产者的剩余是独立的,累积的,在一个人为自己劳动和为自己储蓄的场合下,它们显得各不相同。这两种生产者的剩余和消费者的剩余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用下述事实来说明。即在估计鲁滨逊生活中的苦乐时,最简单的是,按照这样的方法计算他的两种生产者的剩余,以便包括他的全部消费者的剩余。
工人大部分的工资在性质上是对培养他能够工作所需要的操劳和费用的延期报酬;因此,估计他的剩余是很困难的。也许他的全部工作几乎都是愉快的;就他的全部工作来说,他也许得到优厚的工资。
但是,在权衡人的苦乐时,我们还必须加上他父母和他过去所受的牺牲和劳作。但我们不能清楚地说有多少。在少数人的场合下,也许苦多乐少,不过,有理由认为,在大多数人的场合下,乐多苦少,而在某些人的场合下,乐更多于苦。这个问题既是经济的,又是哲学的;它因下列事实而更加错综复杂:即人的活动本身既是目的又是生产手段,同时清楚地区分人类劳作的直接(或主要)成本与它的总成本是很困难的;问题一定得不到完全解决而被丢下。
当我们来考察物质生产工具的所得时,这个问题在某些方面就比较简单。提供物质生产工具的劳动和等待,提供上面所说的那种工人的剩余和等待者的剩余,此外,还提供一种剩余(或准租),即总货币收益超过直接费用的差额,如果我们只就短时起来说。但就长时起来说,在经济科学所有比较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本章所讨论的问题中,是不存在直接费用和总费用的区别的。在长时期中,各生产要素的所得按照它们的边际率只足以报酬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作和牺牲的总和。如果小于这些边际率,则供给势必减少;因此,总起来看,在这方面一般是没有额外剩余的。
上面最后一个论点,在某种意义上适用于新开垦的土地;如果我们能追本溯源,则它很可能适用于早开发国家中的许多土地。但是,这种做法会引起历史、伦理学和经济学上的争论问题;而我们当前研究的目的是展望未来,而不是回顾过去;只要向前看,而不要向后看,同时不过问现存土地私有权的适当范围和公平与否,我们知道,作为土地报酬的那部分国民收入,是在其他生产要素的报酬不算作剩余的意义上的一种剩余。
从本章的观点来说明第五篇第八——十章中最后所讨论过的理论。一切生产工具,不论机器,工厂及其建筑用地,或农场,都同样给占有并使用它们的人提供超过特定生产行为之主要成本以上的大量剩余;在长时期的正常状态下,也不给他提供一种超过他购置和使用它们所用的劳作和牺牲及费用以上的特殊剩余(没有和他的一般工人的剩余和等待者的剩余相对立的特殊剩余)。但是,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有这样一种区别:从社会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提供的是一种永久的剩余,而人造的易坏的东西则否。保持任何生产要素的供给越是需要报酬,它的供给也越是这样的变动,以致它从国民收入中所能汲取的份额和维持该供给的成本一致。而在一个早开发的国家中,土地却处于例外情况,因为它的报酬不受这个原因的影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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