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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设内务府御史。
御史穑鲁以奏议八旗生计等事获罪。
乾隆帝之谕略云:〃 御史穑鲁奏称八旗生计艰难,请每旗各设一库,每库用银五十万两,借与本旗官员以及包衣兵丁,每月每两令出利二分,计年终之时,每库可得利银十二万两,以五万两归还库帑,馀银七万两散与本旗兵丁。十年以后,帑银归完,即将此项银两永作八旗公库等语。朕御极之初,加恩借给旗人库银,本期有益生计,乃迩年以来细加体察,知伊等所领银两,随手花费;每月扣除额饷,于生计转觉艰难。是以降旨豁免未完之项,停止再借。所降谕旨,至为明晰。而穑鲁复有此奏,是诚何心?且资本必须营运,方能获利,旗人办事当差,日不暇给,何术而能坐获二分之厚息乎?原不过随手花销,而按季按月交纳利银,将受永远无穷之剥削,是非欲以厚其生计,而转以朘其膏脂。此富豪盘剥小民之计,而穑鲁反以为养赡资生之良策。悖谬极矣!〃 又其所请广八旗登进之途,铸当十钱等条,悉遭驳斥,谓〃 持论悖谬,妄欲变乱成法〃 ,命交部严加议处。
九月,谕〃 原任大学士白潢,向在巡抚任内有清廉之名;告休之后,缘事革职。今闻病故,著给还大学士职衔,以示优待旧臣之意。〃 按白潢家与敦敏、敦诚家有交,则与雪芹亦可能相识,故附书。其〃 缘事〃 ,亦因雍正朝政治干连。
尹泰病故,赐奠茶酒,加太子太傅,恤典外加祭一次,予谥文恪。
其谕并言〃 尹泰耆旧老成,宣力年久,皇考选拔于退休之后,屡加擢用,洊陟纶扉,宁静和平,奉职维谨。去年伊子尹继善来京陛见,朕因尹泰年已衰迈,留尹继善在京,授为刑部尚书,以便朝夕奉养。伊旋以老病乞休,朕慰留再三,始允所请……〃 尹继善者,乾隆重用之人也。
浙江海塘工竣。
十一月,命八旗包衣,归汉军考试。文人
按清《皇朝文献通考》卷四十八《选举考》二,载云:〃 乾隆三年议准:包衣人员,有投充庄头子弟隶内务府管辖、编入上三旗者,又有旧汉人在内管领下,及五旗王公所属包衣旗鼓佐领内者:此等原系汉人。。。。因由满洲都统咨送,每有在满额内中式者,悉行改正,并饬严行禁止。〃 又卷六十四《学校考》二〃(乾隆四年)清厘满洲、汉军籍贯:嗣后内府、王公府属人员考试之时,内务府及八旗满洲都统务严饬该管官逐一稽察,其投充庄头子弟及内管领下与下五旗王公府属旗鼓佐领內之旧汉人,均别册送部,归入汉军额内考试。有将应归汉军考试之人造入满洲册内咨送者,将该管都统、佐领照蒙溷造册例治罪。〃 据此知自乾隆三四年为始,包衣人员与汉军之关系,对包衣人之观念与名称,遂皆逐渐发生变化,与以前不尽同矣。
福彭以与策令互参事,交宗人府察议。
内阁《上谕簿》记云:〃 乾隆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乙亥,又奉谕旨:介福庆泰佐领缘由,既经王大臣等查明定议,着照议办理。平郡王、策令互为参奏,如果从公事起见,自于旗务有益,但因伊等素日有隙而有此举,且策令于平郡王参奏之后,复行奏辩,词句乖张,更属不合。策令著交该部严加议处。平郡王著交宗人府察议。〃 按策令者蒙古额驸也,曾为福彭之副将军。
十二月,《八旗通志》成。
发帑银一百万两修濬江南水利。
直隶总督孙嘉淦与侍郎方苞争论禁上烟酒烧锅之议。
管理苏州织造郎中海保覆奏江苏巡抚许容〃 操守廉洁,精细明白,实心任事,声名亦好。〃 得旨:〃 此奏至公之论也。〃 一七三九乾隆四年己未曹雪芹十六岁,家重遭钜变。
本年二月,因户部奏给还亏空案内入官房产事,诫臣工放纵弛懈。
其谕略云:〃 所奏各旗省亏空入官未变价之房产德明等五案,俱著给还。昔我皇祖临御六十馀年,政崇宽大,而内外臣工奉行不善,怠玩成风,遂致办事暗藏弊端,国帑率多亏空。我皇考欲正人心风俗之大纲,有不得不厘剔整顿之势,此乃出于万不容已者。迨经理十馀年后,人心渐知畏法,风俗亦觉改移,以时势观之,可以施惇大之政。朕是以将历年亏空之案,其情罪有一线可宽者,悉予豁免;即已经入官之屋产,未曾变价者,亦令该管衙门查奏给还。在此时之臣工受朕宽宥之恩,未尝不感激欢欣,俯仰舒畅,殊不知从前亏空之所由来,皆因心无所顾忌,不复知有法网,以致由小而大,由寡而多,日甚一日,本身即获重罪,子孙犹被餘殃,其害有不可胜言者矣。……〃 据此足见自雍正十三年九月以至此,凡亏空案情,不唯免罪,即产业亦在酌量给复中。至康、雍、乾三朝交替之机,政策之异,乾隆帝尤再四著意弥缝解说,故又云:〃 况我皇祖皇考之宽严相济,乃审时度势、至当不易之成宪,后世子孙,岂能外此以求治天下之道乎?古人云:'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此言在上者当如此存心耳,若人臣不知遵守绳墨,而欲以此为自便之术,则诸弊滋长,国法废弛,又岂可以为训乎?将此晓谕内外大小臣工共知之。〃 但乾隆于康熙朝弊端之何以生,雍正朝之用法何以苛,俱有内幕,则不肯亦下便明言矣。
二月初一日江宁织造李英陈奏家世支派。
按其文略云:〃 先世居关东,前明时六世祖李禄、五世祖李百运俱承袭指挥,至曾祖李景和于我朝定鼎时归旗至京,祖成龙生子三人,长李如松,次如栢即奴才之父,次李如梓,因有祖姑母适原四川总督苗澄,因无子,将李如松过继为嗣,改为苗来宾,今南赣总兵苗国琮即来宾之孙,遂有苗氏一支,是其由李出继于苗,昭然有据。近年来,国琮妄传六世祖李禄系由米姓过继,遂欲邀同李姓宗族,俱改姓米,具折请复米氏,窃思米姓一说并无宗谱记载,又无祖父递传遗嘱,事隔六世,年近二百,一旦弃李归米,凭何考据。〃 正明末之辽东宦族或被俘或降清,沦为旗奴者也。(参看万历二十九年条下)此当系乾隆特为查问内务府汉姓诸人来历,而奉旨陈奏者,甚可注意。
工部以修理太庙庆成灯奏销浮冒被谴,堂官严加议处。
按庆成灯者,宫苑各处所设各色明角灯之通称也。《红楼梦》中写园门两旁高悬大明角灯,谓大号庆成灯也,已见前文略及。
三月,诫臣僚有言:〃 尔等皆系皇考简用大臣,先年办事,何等谨慎,今朕待以宽大,所以存君臣之体,尔等因此遂萌懈弛之念,是不以朕之心为心,即不以皇考之心为心矣。……〃 按观此可见雍正待其所恶臣僚之严酷,至无〃 假体面〃 可存,虽乾隆之善于措词,竭力周旋,亦难掩其实也。
谕各部院之弊,多由于书吏之作奸。
其言有云:〃 外省有一事件到部,必遣人与书吏讲求,能饱其欲,则引例准行;不遂其欲,则借端驳诘。司官者庸懦者往往为其所愚,而不肖者则不免从中染指。……〃 按书吏之权弊,《红楼梦》中亦有所反映,第十五回写风姐贪贿弄权,令来旺儿〃 急忙进城,找着主文的相公,假托贾琏所嘱,修书一封,……〃即书吏之类也。
四月,大学士议覆:〃 食侍郎俸方苞奏,遵旨选择时文告竣,请颁御制序文,标名《钦定四书文》。〃 从之。
按曹雪芹本年不过十五六岁,有此一部《钦定四书文》出,则封建家长父叔,必日日逼之捧诵,不啻金科而玉律矣,雪芹之苦恼可知也!方苞者,以时文古文名,因戴名世《南山集》狱获罪,宽免,令入旗修书效力;雍正甚赏之,令出旗还籍,又授职翰林,晋至内阁学士;乾隆即位,令侍南书房,升礼部侍郎。乾隆谓之〃 假公济私,党同伐异,其不安静之痼习,到老不改。〃 时文选成,亦未有功,旋以营私托请等情,将侍郎衔及一切行走之处悉行革去,专在三礼馆修书效力赎罪。
五月,禁结队越省进香。
六月,重申裁汰僧道之旨。谓已发度牒三十馀万,领牒本僧各准招生徒一人,合计达六十馀万人,嗣后渐次裁减,徐徐进行,不可滋扰。
十月,治庄亲王允禄与弘皙等逆谋案。
按此一案,乾隆帝上年已闻,至是宗人府审结议奏。此案甚关重要,且极可能与曹雪芹家再度惨败之由有涉。须稍详叙。
乾隆此次谕略谓庄亲王〃 乃一庸碌之辈,若谓其胸有他念,此时尚可料其必无,且伊并无才具,岂能有所作为;即或有之,岂能出朕范围,此则不足介意者。〃 谓弘皙〃 乃理密亲王之子,皇祖时父子获罪,将伊圈禁在家。……乃伊行止不端,浮躁乖张,于朕前毫无敬谨之意,惟以谄媚庄亲王为事,且胸中自以为旧日东宫之嫡子,居心甚不可问。〃 弘皙,废太子胤礽之长子。
谓弘昇〃 乃无藉生事之徒,在皇考时先经获罪圈禁,后蒙赦宥,……朕复加恩用至都统,管理火器营事务。乃伊……暗中结党,巧为钻营,可谓怙恶不悛者矣。〃 弘昇,胤祺之子。
谓弘昌〃 向来不知率教,伊父怡贤亲王奏请圈禁在家。后因伊父薨逝,蒙皇考降旨释放。及朕即位之初,加封贝勒,……乃伊私与庄亲王允禄、弘皙、弘昇等交结往来,不守本分,情罪甚属可恶!〃 谓弘晈〃 乃毫无知识之人,其所行为甚属鄙陋〃 ,依附庄亲王不过饮食嬉乐而已。弘晈,怡亲王允祥之四子,袭王爵。
谓弘普〃 受皇考及朕深恩,逾于恒等。……虽所行不谨,由伊父使然,然亦不能卓然自立矣。〃 弘普,允禄之次子。案内又有宁和,亦允禄之子。
乾隆命允禄免革亲王,仍管内务府事,其亲王双俸及议政大臣、理藩院尚书俱著革去。其他职掌甚多,去留著自行请旨。弘暂革去亲王,免高墙圈禁,仍住郑家庄,不许出城(按指郑家庄之城圈)。弘昇永远圈禁。弘昌革去贝勒。弘普革退贝子及銮仪卫职事。宁和乃获罪之闲散宗室,庄亲王奏请予以公爵,著革去,弘晈从宽仍留王号,终身停俸。此十月十六日之事也。
按观此案,以废太子之嫡子弘皙为首,弟兄辈密谋大事,内有允禄之子,事不足异;最奇者其中竟有怡亲王之二子在。可知在宗室内,反对雍正之人实夥,震于威严,不敢轻动,至是乃欲于其子弘历之身以报之。
同日,平郡王福彭以属下包衣大、披甲人生事,自请议处。
十月十六日内阁别样档记云:〃 又平郡王福彭奏:属下包衣大李如蕙、披甲人奚受,私赴外县生事,请旨革职,交部治罪,至臣约束不严之咎,亦请皇上交宗人府议处一折。奉谕旨:知道了。平郡王不必交该衙门议处。〃 按起居注册,此条紧接记于上条弘皙一案(所据为内阁《上谕簿》)之后,则福彭以包衣大、披甲人生事而自请处分,显与弘暂大案有关。
十二月,平郡王等审讯弘皙一案,逆谋益显,重定罪责。
谕宗人府略谓:〃 福宁首告弘皙一案,经平郡王、公讷亲一一审讯,内有弘皙听信安泰邪术,捏称祖师降灵一款。询问安泰,据供弘皙曾问过:' 准噶尔能否到京?''天下太平与否?' 及' 皇上寿算如何?''将来我还升腾与否?' 等语……今弘皙听信邪说,其所询问妖人之语,俱非臣下所宜出诸口、所忍萌诸心者!……〃 拟大逆绞立决,〃 洵属允当〃 ,但仍从宽免死,拏交内务府总管,在景山东果园永远圈禁(《清宫词》所谓〃 皇孙终老郑家庄〃 者,误也)。庄亲王罚亲王俸五年。安泰应绞监候秋后处决。寻又经康亲王等奏请,弘皙子孙著照阿其那、塞思黑之子孙革去宗室,给与红带。
另据内务府〃 奏案〃 档,十二月初七日有奏为弘皙应否带锁圈禁事,奏为圈禁弘皙在东果园,其每日食用衣服仍照旧例交各该处事二件。
稍后,乾隆更自行揭示,弘皙等此次举事,组织周密,规模异常,〃 从前阿其那、塞思黑,居心大逆,干犯国法,然尚未如弘皙之擅敢仿照国制,设立会计、掌仪等司,是弘皙罪恶较之阿其那辈尤为重大!〃 会计、掌仪等七司,内务府之制也,可见弘皙当时已自立宫廷,非同托诸空言、徒有希冀者之可比。
余疑曹家之最后惨破,与此一大案有关。此案之主要人物,为胤礽、胤祥、胤禄三人之子,曹家与之皆有牵连。如胤礽家,曹寅在时其乳公凌普常往索求银两;胤祥家,则雍正曾明言胤祥甚疼怜曹睿式挥胴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