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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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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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邦赞成反对各半,马里兰无投票记录。5月31日这天,马萨诸塞应该有4位代表——鲁弗斯。金、戈汉姆、斯特朗、格里。马萨诸塞投了赞成票,说明反对的只有格里一个。康涅狄格赞成反对各半,则说明艾尔斯沃斯投票赞成。显然,在这个问题上,谢尔曼和格里是少数派。

于是威尔逊决定再接再厉,提出全国议会两院都由人民选举。但这回就没有那么顺利了。就连“第二院由各邦议会提名,第一院选举”的原方案都未能通过,遭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北卡罗来纳、佐治亚7邦反对,只有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3邦赞成。

非但如此,6月6日,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平克尼和拉特里奇还大做翻案文章,提议“全国议会第一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不由人民选举”。南卡罗来纳原本就是反对众议员由人民选举的,他们提出这个动议并不奇怪。不过他们的支持者不多,就连格里也转变了态度,支持众议员由人民选举,但希望参议院换一种选举方式。表决结果,8邦反对,康涅狄格、新泽西、南卡罗来纳3邦赞成。会议否决了查尔斯。平克尼和拉特里奇的提案。前次表决肯定了伦道夫方案,这次表决又否定了反对意见,众议员由人民选举便成为定论。

表面上看,这次表决是麦迪逊、威尔逊一派不小的胜利。因为表决结果不但再次肯定了他们的方案,而且支持他们的邦由6个增加到了8个。尤为可喜的是,特拉华由赞成反对各半变成了支持,纽约也未因兰欣的到会尔和他们唱对台戏。但麦迪逊和威尔逊应该清楚,他们的这个胜利是有代价的。赞成反对各半的特拉华固然站了过来,同样赞成反对各半的康涅狄格却也站了过去。更为重要的是,许多反对派支持他们,,是为了在另一院(参议院)的问题上和他们讲价。也就是说,众议员,我们同意你的方案,由人民选举;参议员,就不能再由人民选举了,你们得同意我们的方案。

这一层意思,格里已经表达了,迪金森就讲得更清楚。迪金森的情况我们前面也简单讲过。他是美国独立运动初期的精神领袖,并在独立宣言问世前9年,就提出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并预言北美和英国的关系必将由武力来解决,因此被誉为“革命文人”和“世俗圣人”,是比华盛顿和富兰克林资格更老的革命家。1776年7月2日,大陆会议讨论通过《独立宣言》时,作为《邦联条例》起草委员会主席的迪金森投了反对票,并在9天以后提交了由他起草的《邦联条例》。正是这个条例,第一次将这个新生的国家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所以,称迪金森为开国领袖,那是当之无愧的。

迪金森也是特拉华代表,但比贝德福德温和,也显得老成持重。在6月6日和7日,他做了2次发言,阐述邦与全国政府的关系。他把美利坚合众国比作太阳系,各邦比作行星。太阳系不能没有太阳,这就是全国政府。也不能没有行星,这就是各邦。应该让行星在自己适当的轨道上自由运行。所以,消灭各邦是不对的。改革只是把13条溪流汇成大河,而不是相互反对。因此他认为:第一院由人民直接选举,这一点至关重要;另一院由各邦议会选举,也十分妥当。邦政府和全国政府的这种结合,政治上既高明,实际上也不可避免。因为保留各邦政府势在必行。当然,这样一来,各邦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会产生摩擦。但迪金森认为,这种摩擦并不可怕,因为这样便正好实现了相互制衡;而这种制衡,又恰恰是我们建立共和政府所希望的。

这是深谋远虑,也是高瞻远瞩。因为迪金森设想的这种方案,基本上正是后来美国实行的政治模式。美国人民能有这样一种比单一制政体更优越的政治制度,其实是要感谢那些制宪会议上的反对派,尤其是迪金森这样反对派当中的折中派。

可惜,迪金森这种老成谋国的意见,麦迪逊他们暂时还听不进去。他们一意孤行,甚至出言不逊。这就逼得小邦不能不奋起自卫。结果,制宪会议的空气中就充满了火药味。争论的双方不但唇枪舌剑,而且剑拔弩张。

第四章 剑拔弩张

一 逼上梁山

6月7日,全体委员会通过了迪金森提出、谢尔曼附议的动议:全国议会第二院议员(即参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表决结果,11个邦全部赞成。

迪金森的动议虽然全票通过,但在讨论的时候,麦迪逊和威尔逊都发表了反对意见。其实认真说来,威尔逊应该算作迪金森的学生。45岁的威尔逊生于苏格兰,曾就读于圣安德鲁斯大学、格拉斯哥大学和爱丁堡大学,1766年来到北美教拉丁文,那时他24岁。来到北美后,他曾跟随迪金森学习法律,3年后成为律师,就连罗伯特。莫里斯这样的银行家也成为他的客户。这无疑说明威尔逊是一个才华出众的人。皮尔斯的《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也说“在有没人比威尔逊先生思路清晰,材料丰富,综观全局”。事实上他至少也是一个政治学家,“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他都能如数家珍”。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吧,威尔逊在制宪会议上不但发言极多(仅次于古文诺。莫里斯),而且往往咄咄逼人。

威尔逊是制宪会议主流派的领军人物之一。他虽然是宾夕法尼亚代表,但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都和麦迪逊意见一致,比如主张议员由人民选举,行政官由一人担任等等。他甚至还和麦迪逊一起提出过一些动议,比如授权全国议会设立下级法院,司法部门参与立法复决。不过威尔逊的观点,似乎比麦迪逊还要激进(比如主张两院都由人民选举)。他的态度,也比麦迪逊强硬。他甚至主张,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宁肯先实现部分邦的联合。以后谁同意新的国家体制,谁再加盟,也就是你们小邦爱来不来的意思(请参看本书第二章第四节)。

这是6月5日的事。6月7日,当迪金森提出把美利坚合众国比作太阳系,各邦比作行星,应该让行星在自己适当的轨道上自由运行时,威尔逊马上回应说,他并不像迪金森先生所说的那样要消灭这些行星,但他也不相信这些行星会给太阳带来光和热。他们的“适当轨道”就是服从。6月8日,当会议讨论全国议会是否有权否决各邦立法时,威尔逊又慷慨激昂地阐述了他的“国权主义”思想。威尔逊说,联邦权是针对邦而言,公民权是针对人而言。一个野蛮人要想获得联邦权,就必须出让他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主权。同样,一个邦要获得联邦权,就必须出让自己的政治主权。想当初,第一次大陆会议的时候(引者注:那时各邦还是殖民地,即Colonies),大家都表示,从此不再有弗吉尼亚、不再有马萨诸塞,不再有宾夕法尼亚。我们现在都是兄弟,组成一个国家,应该埋葬一切地区利益和区别。可是,时间一长,口气就变了。各邦政府建立不久,彼此之间的嫉妒和雄心便显现出来(引者注:因为这是他们已经十邦,即State了)每个邦都努力从公共的面包上多切一块,放进自己的篮子里。最后,邦联被撕得支离破碎,落到今天这个软弱无能的地步。回顾一下这段历史吧!难道我们还要让总体利益成为地方利益的牺牲品吗?

威尔逊的这种观点和态度终于让小邦忍无可忍。这就有了本书第二章第四节说过的特拉华代表贝德福德拍案而起,痛斥麦迪逊和威尔逊等人“兴妖作怪”的一幕。其实,在贝德福德发言之前,马萨诸塞的格里就表示,全国议会如果拥有对各邦立法的否决权,就会把各邦视为奴隶。这样的念头,绝不能同意。贝德福德则指出,威尔逊先生说什么不要有地方利益,但按照他的办法,特拉华在全国议会里面只能占到1/99的席位,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加起来则拥有全部议席的1/3,这里面难道就没有利益的驱使?

接下来便是6月9日新泽西代表布瑞利和佩特森的联手反攻。布瑞利说,席位分配问题早在组成邦联时就曾引起轩然大波,最后同意给与每邦平等的一票才得到正确的解决,否则小邦就不可能幸存下来了。现在有人提出要用比例制来取代,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如果深入考察,就会发现其实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为这样分配出来的席位,比例悬殊很大。弗吉尼亚可以分到16席,而像佐治亚这样的小邦则只有1席。弗吉尼亚挟16席之重,势必成为顶梁柱,形成令人生畏的军事方阵。那些只有1席2席的小邦,便只好频频投靠某个大邦,才能有点分量。那么,有人会问,佐治亚和弗吉尼亚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难道就公平?当然也不公平。所有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把地图铺开,重新划分边界,分成13个等分。

佩特森接着发言。他指出:按比例分配席位就是要打击小邦的存在,因此小邦断然不能同意。何况无论把美利坚看作一个国家,还是一个联盟,这种主张都站不住脚。看作一个联盟,则各邦主权平等;看作一个国家,就应该把各邦都扔到一个炉子里,溶化以后再作平等的划分,那才叫公平呐!有人说大邦贡献大,所以应该拥有更多的投票权。这其实就像夫人要求比穷人更多表决权一样没有道理。比如张三的财产是李四的40倍,那么,张三是不是应该有40倍于李四的投票权呢?不错,富人纳税是比穷人多,但富人需要的保护也更多。同样,大邦也比小邦有更多的财产需要联邦保护,他们为什么不应该多做贡献?

最后,佩特森提到了威尔逊6月5日的发言。佩特森说,威尔逊先生曾经扬言,如果其他的邦同时拒绝,大邦之间必要时会自己联盟。好得很!如果他们愿意,那就让他们自己去联合吧!不过他们应该记住,他们没有权力强迫别的邦也联合,新泽西也决不按照现在这个方案联合。新泽西也许会被别人吞并,但他宁肯向一个君主投降,臣服于一个专制暴君,也不愿意落到被大邦摆布的命运。我佩特森不但要在这里反对这个方案,回到新泽西,也要尽一切力量击败它!

这下子威尔逊坐不住了。他马上解释说,他原来的意思,是万一邦联解体,某几个多数邦,或少数邦,会为了自己的安全联合起来,但他并不同意佩特森的说法。他说,佩特森先生说的对,分配席位的尺度是人而不是财产。富人不能比穷人多一点表决权。那么请问,难道宾夕法尼亚的公民和新泽西的公民不平等吗?难道需要150个宾夕法尼亚的公民,才能和50个新泽西的公民平衡?其实,每个人按其自然属性都有自己的主权。因此,所有人的权利都应该一律平等。如果小邦不愿意按照这一方案联盟,那么,宾夕法尼亚,还有其他一些邦,也不会按别的方案联合。倘若新泽西不愿意和他的主权分手,建立全国政府恐怕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这就几近翻脸了。因此,6月11日,德高望重的富兰克林就出面来调解。富兰克林十分策略地说,他以极大的快乐看到,大家的辩论都很冷静,没有发脾气。如果不幸出现与此相反的情况,他希望只可一,不可再。各邦把我们派到这里来,是要我们相互商量,不是要我们彼此吵架。说什么观点已经固定,主意已经拿定,决不改变等等,既不能启发思维,又不能说服别人。我们极其需要的是和谐与联盟。如果每个人都更多地把自己看作全体的代表。俄如不是以某邦代言人自居,情况也许就会好得多。

至于席位问题,弗兰克林认为,议员的人数,应该与被代表的人数成比例。决定应该由邦的多数作出,而不是由少数作出。这与大邦会吞啮小邦的看法刚好相反。因为他看不出大邦吞啮小邦有什么好处。想当初,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王国联盟的时候,苏格兰的爱国者也充满恐惧,害怕英格兰人多势众,自己在议会里会吃亏。然而,尽管苏格兰在上下两院都占劣势,我们却至今没有发现大不列颠议会作出任何歧视苏格兰的事情。相反,按照现在这种表决方式,反倒是小邦有权吞啮大邦。比方说,7个小邦各有3名议员,6个大邦各有6名议员。表面上看,是大邦人多(36:21)。但是,小邦只要各有2名议员反对,就是7票反对,6个大邦的议员哪怕全部赞成也没有用。这36票加上小邦议员表示赞成的7票,也抵不上那14票。这岂不是少数的权力压倒了多数吗?

富兰克林说,这种表决方式,正如我的有学问的同事(指威尔逊)所指出,是当时明知不适当、不平等、不公正,还是做了让步。但是,较大的邦不愿意让他们的财产听任小邦处置,就像小邦不愿意让他们的财产听任大邦处置一样。这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因此他希望能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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