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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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 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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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非常类似。在主观的时间中,记忆是在过去;在客观的时间中,记忆是在
现在。同样,在主观的空间中我对于一张桌子的知觉结果是在桌子那边,但
是在物理学的空间中它却在这里。

第七章精神与物质

常识认为我们对于精神知道一点,对于物质也知道一点;常识还认为我
们对于两者的知识足以证明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我的看法却和常识相
反,我认为凡是我们不经过推理就认识的都属于精神的范围,对于物质世界
我们所能认识的只限于它的时空结构的某些抽象特点——这些特点的抽象性
不足以证明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在内在性质上是不同还是相同。

鉴于常识的观点本身带有的那些混乱,我想一开始就把常识的观点尽可
能讲清楚。

精神——常识可能这样讲——是由做出或遇到各种不同事情的人们身上
表现出来的。从认识或知觉方面来讲,他们有知觉、回忆、想象、抽象和推
理的活动;从心理情绪方面来讲,他们有快乐的感觉和痛苦的感觉,他们还
有情意、激情和欲望;从意愿方面来讲,他们可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一件事或
者照自己的意愿不做一件事。所有这些现象都可以被发生这些现象的人知觉
到,所有这些现象都可以划入“精神的”事件范围之内。每个精神的事件都
是“对于”某个人发生的,成为他一生中的一个事件。

但是除了我们知觉到“思想”——这是常识的看法——以外,我们还能
知觉到“东西”和我们身外发生的事件。我们看见并且摸到物体;我们听见
的声音,别人也能听见,所以它是我们身外发生的事件;在我们鼻子闻到下
水道难闻的气味的时候,别人也闻得到,除非他们是修水道的工人。如果我
们知觉到的东西在我们身外,我们就把它叫作“物质的”;这个名词的意思
既包括那些“物质”的“东西”,又包括声音或闪电这一类的事件。

常识也允许我们对于至少不能由我们知觉到的事物做出推理,例如:
地球的中心,月球的背面,朋友的思想,以及创造历史记载的精神事件。一
个经过推理才知道的精神事件,对于发生这个事件的人来说,却无需经过推
理才知道它。一个经过推理才知道的物质的东西或事件可能或者也许不可能
被某一个人知觉到;某些物质的东西,比方说地球的中心,被认为从来也没
有人知觉过。

这种常识的看法虽然大体上适用于精神事件,在应用到物质事件时却需
要做一番根本性质的改变。当我经历那种叫作“看见太阳”的经验时,我不
用推理就知道的并不是太阳而是我自己的一次精神事件。我并不是直接认识
到桌子和椅子的存在,我认识到的只是它们对我产生的某些作用。被我认为
是“外界的”知觉对象,象我看到的有色表面那样,只有在我个人的空间里
才是“外界的”,这个空间在我死后也就跟着消失——事实上只要我在黑暗
处或者闭上眼睛,我个人的视觉空间就会消失。如果“我”指的是我的精神
事件的总和,那么它们对我来说就不是“外界的”,相反,它们是构成“我”
的精神事件中的一部分。只有对于我的一些其它知觉对象,也就是那些常识
认为的我的身体的知觉对象,它们才是“外界的”;甚至对于这些其它知觉
对象来说,它们也只是在心理学上而不是在物理学上才是“外界的”,因为
它们所在的那个空间正是心理学上个人的空间。

在研究常识所认为的对外界物体的知觉上,有两个相反的问题需要加以
考虑:第一,为什么一定要把知觉材料看作是属于个人的?第二,有什么理
由使我们把知觉材料看作是某种不依靠我和我的知觉器官而独立存在的事物
的符号。

认为知觉材料——比方说在视觉或触觉中的知觉材料——属于个人这种
看法有着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从旨在为素朴的实在论效劳的物理学得到了
一种关于物理世界情况的理论,这种理论证明除了某些抽象结构方面以外,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假定物理世界中的桌椅与我们知觉到的桌椅有什么相似之
处。另一方面我们对于不同的人按常识讲知觉到同一件事物时的经验也做过
比226 较。如果我们只限于谈视觉,那么在人们说两个人看见同一张桌子时,
就存在着观点上的差别,视大小的差别,光反射的差别等等。所以桌子的投
影性质最多只能对于一定数目的知觉者是相同的,甚至连这些在遇有光的折
射媒介时也不完全相同,例如遇到冒气的水壶或是我们大家都熟悉的手杖在
水中弯折的现象。如果我们象常识那样认为可以通过视觉和触觉去知觉“同
一个”物体的话,而这个物体真地还要成为同一个物体,那么它和知觉材料
的距离一定会越来越大,因为一件复合的视觉材料与一件复合的触觉材料有
着内在性质上的不同,除了结构以外不能有任何相似之处。

我们的第二个问题比第一个问题更加困难。如果我的知觉材料永远只属
于我个人的话,那么为什么我还把它当作一个符号,借它来推知一件物质的
“东西”或事件呢?这个“东西”或事件是我在身体位置适当时得到知觉的
原因,但是除了一些不完全的例外情况,它并不能构成我的直接经验中的一
部分。

在我们开始反省的时候,我们有一种不可动摇的信念,认为产生某些感
觉的原因在于我们身体的外面。我们都会承认头痛、牙痛和胃痛的原因在身
体内部,但是当我们的脚趾碰到什么东西,我们在黑暗中走路撞上一根柱子
或者看到一次闪电的时候,我们便不容易对于我们的经验是由于外因产生这
一点抱有怀疑。固然我们有时会认为这个信念是错误的,例如梦中发生的经
验,或者在我们耳鸣时听到类似打电报的声音。但是这些都是例外的情况,
常识已经发现处理它们的方法。

使我们确信大多数感觉都有物质上的原因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是许多感觉
所具有的那种表面上的共同性,另一方面是由于这件事实,即如果我们把感
觉看作自然发生的事物,它们就会变得毫无规律而不能加以解释。

关于感觉在表面上的共同性,这是一种与证明知觉材料是完全属于个人
的论证恰好相反的论证:虽然两个离得很近的人的视觉材料不能完全一样,
他们的视觉材料还是很接近的;虽然视觉和触觉的性质并不相同,一个物体
的结构性质在看到的时候和同一个物体的结构性质在摸到的时候还是大体一
样的。如果你有一些正立方体的模型,那么一个受过教育的言人在摸过一个
你能看见227 是十二面体的模型之后也能正确他说出它的名称。除了不同的
知觉者所有的那种共同性以外,还有可以叫作一个人的经验中的时间上的共
同性。我知道通过适当的办法我可以随时看见圣保罗教堂;我知道日月星辰
会在我的视觉世界中再现,我的朋友、我的住宅和我的家具也是这样。我知
道在我看见这些物体的时候与我看不见这些物体的时候所存在的不同可以容
易地解释为由于我或我的环境有了不同,而这些不同并不表示物体起了什么
变化。这类说法证实了常识所相信的看法:除了精神事件以外,还存在着一
些事物,后者乃是不同观察者在同一时间内,并且常常也是同一个观察者在
不同时间内得到相似知觉的来源。

关于完全由知觉材料构成的世界的无规律性,这是一种难以确切地加以
表述的论证。大体上说来,许多感觉的发生在我们自己的经验中并没有任何

一定的先例,而且发生的方式不可抗拒地向我们表明,如果它们有发生的原
因,这些原因有一部分存在于我们经验的范围之外。如果你正在下面走路,
屋顶上掉下一块瓦,打在你的头上,你会经验到突然一阵剧痛,这种疼痛是
不能用这次意外发生以前你所知道的任何一件事来解释明白其原因的。固然
有一些偏激的心理分析学家认为遭到意外的人都是些由于反省自己犯过的罪
而对生活感到厌倦的人,但是我却不相信这种看法会有很多人赞成。试想一
下原子弹爆炸时的广岛居民,他们不可能在心理发展上同时到达要求下一步
就是灾难的阶段。要想说明发生这类事件的原因,我们必须承认纯属物质的
原因;如果不承认这些原因,我们就得承认因果上的混乱。

我们在讲唯我主义的一章里提出过的一些意见可以用来加强上面这类论
证的力量,这些论证表明我们在两种可能中必须选择一个:不是(A)从知觉
材料推到其它事件的任何推理都不能认为是正确无误的,这样一来我们的知
识就比大多数唯我主义者所想的要少得多,事实上远远少于我们自己所能承
认的最小限度的知识;就是(B)有一些推论原理,根据它们我们可以推论
出我们自己经验范围以外的事物。

下面的事实使得相信感觉有着物质原因的看法显得更加有力,那就是如
果我们不相信这一点,我们也就没有理由承认科学的基本轮廓,而不承认科
学的基本轮廓看来并不是什么合理的事情。

以上这些是一些大体上的想法,这些想法引导我们为我们常识中那种喜
好从感觉推论到感觉的物质原因的倾向找出一条系统化和合理化的道路。

我认为根据经验对于物质世界所做的推理都可以因为下面的假定而被认
为有其合理根据,那就是因果连锁的存在,其中每一分子都是按照共现(或
邻近)的时空关系排好的一个复合结构;这样一个因果连锁的所有分子在结
构上都是相似的:每个分子和每个其它分子之间由一系列相邻的结构联系起
来;当一些这类相似的结构被发现围绕一个比它们当中任何一个在时间上都
早的中心集合起来的时候,那就很可能是这种情况:它们的产生根源是位于
该中心并且结构与被观察的事件的结构相似的一个复合事件。以后我还要更
加确切地叙述这个假定,并提出要接受这个假定的理由。现在为了节省笔墨,
我将把这个假定的正确性看作是不容怀疑的,并在这个基础上回到精神的和
物质的事件的关系上来。

当人们根据常识谈到存在于精神和物质之间的鸿沟时。他们心里真正想
到的是一次视觉或触觉与一种“思想”——例如一次记忆、一种快乐或一种
意愿——之间的鸿沟。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这是精神世界中的一种区分;
知觉结果和“思想”同样是精神的事件。思想稍微复杂一点的人会把物质当
作感觉的未知原因,当作实际上绝对没有第二性质,也许连第一性质也没有
的“物自体”。但是不管他们怎样强调物自身的未知性,他们仍然认为他们
自己对它所知道的足够让他们相信它和精神作常不同。我认为这是由于他们
没有从他们的想象中抛弃把物质界的事物看作能够撞上的硬东西的想法而造
成的。你能撞上你的朋友的身体,但却不能撞229 上他的精神;所以他的身
体和他的精神是有区别的。许多已经在理智上抛弃了这种论证的人,在他们
的想象中还保存着它。

此外还有关于脑与精神的论证。生理学家在观察脑子时是看不见思想
的;所以脑是一件东西而会思想的精神又是一件东西。这个论证的谬误在于
它假定人可以看见物质。这件事连最有能力的生理学家也做不到。他在观察

脑子时所知觉到的是在他个人的精神中发生的一个事件,这与他以为他正在
观看的脑子之间只有一种因果上的关联。如果他从威力很大的望远镜里看见
一个很小的发光点,把它解释为一块一百万年以前存在的星云,这时他会认
识到他所看见的东西与他推论出来的东西是有所不同的。从显微镜底下看到
的脑子与从望远镜里看到的星云只有程度上的不同:两者在根据物理学的定
律从视觉材料推论出它的物质原因上所需要的推理是完全一样的。没有人认
为星云和一个发光点有什么真正相似之处,同样也没有人认为脑子和生理学
家所看到的有什么相同之点。

既然这样,我们关于物质世界到底还知道些什么呢?首先让我们对我们
所说的“物理的”事件下一个比较精确的定义。我把它定义为经过推理才知
道它发生,同时知道它不是属于精神的事件。我把“精神的”事件定义为(重
说一遍)人们不经过推理就知道的事件。这样看来,我们对于“物理的”事
件不是毫无所知,就是有所知,也只是通过推理才知道的——或者我们也许
应该说,我们不知道人们除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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