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领着张灵飞博士寻到北京武警总医院求助王维忠代表的这一天,在病房里遇到北京的一对中年夫妇正在向王维忠代表求助,反映他们一宗曲折离奇的案情。
经了解,女的名叫欧阳京丽,时年43岁,祖籍湖北,出生于北京,是北京某公司的一名工程师;男的叫唐山,系北京某文化公司的高级设计师。夫妻二人恩爱有加,女儿已上初中,可2005年5月16日发生的一件事,却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幸福和谐。
事情缘于一起很简单的经济纠纷。
几年前,欧阳京丽与一位叫鄢正文的山西太原人联手在京注册了北京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欧阳为大股东,鄢正文为小股东。合作期间,欧阳很快就发现鄢正文不务正业,致使公司濒临破产。欧阳一气之下决定撤资退股,但鄢不同意,随后又无理要求欧阳必须给他几十万元损失费。欧阳不同意,只答应根据合同规定按业务收入分成。
两人为此对簿公堂。鄢正文的妻子赵宝萍是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多次到京为其夫助威。法院开庭时,鄢正文无故不出庭,法院判其自动撤诉。在此期间,欧阳京丽一家常遭到鄢正文夫妇的恶言威胁。但她做梦也没想到,更大的灾难很快就会降临到她头上……
2005年5月16日,欧阳因第二天上午须到银行核实清理公司银行账户,而公司公章等都在鄢手中,欧阳不知他身在何处,给他打电话又不接。当晚21时45分,欧阳来到位于北京海淀区的公司办公室时,发现鄢正文正在翻箱倒柜。当她要求鄢马上交出公章时,赵宝萍突然从另一个房间冲出来,朝猝不及防的欧阳狠扇两个耳光,并恶狠狠地骂道:“我看你多狂!你还敢跑到法院起诉我们。”毫无戒备的欧阳左下唇内侧马上被撕裂并大出血。此时,鄢正文也冲上来,抓住欧阳的头发,将之按在地上,用雨伞猛击她的头部及胳膊,由于用力过猛,雨伞当时断为两截。随后,鄢抓住欧阳双手,赵狠踢她的下身。两人抓住她的头发将之拖到卫生间,强迫她双膝跪地,继续殴打。见欧阳拼命呼喊“救命”,这对恶毒夫妻又卡住她的脖子、捂住她的嘴,使之几乎窒息。欧阳在拼命挣扎中,寻机在赵手上狠咬了一口,同时继续对外呼救,但很快又被对方打翻在地。鄢正文还拎起一桶凉水泼在她的身上,又将空桶扣在她头上继续踢其腹部。赵宝萍一边殴打欧阳,一边恶狠狠地骂道:“你这个女人敢与我们过不去,看我不搞死你。法官又怎样?法官打死你也不犯法!”遭受毒打过程中,欧阳当场小便失禁。
这时,鄢正文打了个电话,向对方说:“那个臭娘儿们在这儿呢,赶紧带人过来,一起收拾她。”之后,赵宝萍一直揪住她的头发,鄢正文用一根金属管击打她的头部和腿部(此场面被110出警民警撞个正着)。
鄢抢走欧阳的手机,让赵抢走她怀里的公文包,并威胁她交出车钥匙。十几分钟后赶到的两个人(一个叫郭建乡,一个姓孙)进屋后,继续对她行凶,直到她昏迷过去。在他们行凶过程中,欧阳的哭叫声惊动了小区居民,直到有人报警后,欧阳才被赶到的110民警解救出来。就在欧阳夫妻等候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派出所依法处理此事时,主凶赵宝萍却莫名其妙地消失了,鄢正文及另两位凶手也逍遥法外。
随后所发生的一连串事情,更令欧阳始料未及。
在等待北京海淀区公安分局对伤害案进行处理的两年时间里,欧阳夫妇将拖欠公司百多万元的鄢正文告上了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判决欧阳胜诉。谁知,就在此时,那个两年前从海淀区四季青派出所神秘失踪的女法官赵宝萍,又神通广大地在她所供职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手炮制了120万元的离奇诈骗案。
2006年10月30日,就在原告欧阳京丽、唐山与被告鄢正文的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被告鄢正文在老婆赵宝萍的帮助下,公然指使他的同学路俊喜精心制作出一张假“欠条”诬陷欧阳、唐山夫妇欠他们120万元巨款,并利用赵的法官身份,将欧阳夫妇诉到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也就是这一天,太原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由书记员李晋康起草,周玉旺法官快速判被告欧阳京丽和唐山败诉,最后他们出具了一份将之财产扣押冻结的民事裁定书。
第二天,就在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有关法官正要出发对被告鄢正文依法执行时,来自太原的周玉旺和赵大工两名法官风尘仆仆地把欧阳京丽败诉及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书送到了执行法官手中,以此来抗衡宣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鄢正文终审判决的执行。
欧阳夫妇看到太原法官出示的有关起诉状、判决书等三份法律文件后,发现原来所谓的原告出具的竟是一张假“欠条”,欠条上债权人名为“陆俊喜”;但令他们奇怪的是,在此人递交法庭上的起诉书上的具状人却是“路俊喜”;更奇怪的是,这份起诉书后面的具状人的签名,既不是“陆俊喜”也不是“路俊喜”,而是一个字典里根本找不到的字。
法院在没有原告必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这样一份“欠条”、起诉书及签字三处截然不同的情况下,竟然能够予以立案。特别是对于一宗欠款多达120万元的案子,按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迎泽区人民法院当天就立案,而且根本不通知被告、不经调查、不开庭审理就如此迅速地当日判决!然后又神速地“依法”下达了扣押并冻结欧阳夫妇两人合法财产的裁定书,特意驱车赶到北京,“合法”地阻止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当日对鄢正文的强制执行。
欧阳夫妇立即赶到太原,找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投诉赵宝萍一手炮制的特大诈骗案,要求对其及相关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将共同用虚构事实、骗取巨额钱物的鄢正文、路俊喜及时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欧阳说,在她拿到起诉书的第五天,她的律师打电话给迎泽区人民法院周玉旺法官,提出主体不一致的事情。周法官说,鄢正文刚刚送来一个说明,说那张假欠条上的字是他替“路俊喜”写的,而且是他因为疏忽把“路俊喜”错写成“陆俊喜”的。真是荒谬之极!后来又发现,就在这张所谓的说明上,特意把日期提前至2006年10月26日。我后来还了解到,神通广大的赵宝萍为了包庇其夫,不仅动用手中职权公然炮制假案,阻止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甚至利用职权私闯法院,用上吊来胁迫宣武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
接着,鄢正文和赵宝萍又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出具“离婚证”,阻止法庭强制执行。事实上,自2005年7月以来,鄢正文由于躲避北京公安的抓捕,一直不敢露面,而赵宝萍一直以鄢正文妻子的名义四处活动。在欧阳京丽夫妇不断的投诉之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科有关法官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并确认:“欧阳京丽和唐山两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迎泽区人民法院办案错误百出。”丑行败露后,赵宝萍仍然在幕后四处活动。按理,这样的案子本应及时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谁知又被退回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致使鄢正文和路俊喜至今逍遥法外。早在此前的7月14日,欧阳夫妇还曾向法院控诉赵宝萍伙同其丈夫在北京纠集两个流氓对欧阳实行非法拘禁、抢劫并将其打成轻伤。谁知,迎泽区人民法院的某位领导却说:“这是她个人的事情,我们法院管不着。”之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纪委不但没有查处赵的违法活动,反而将欧阳夫妇的投诉材料故意长期滞留在该区法院。欧阳夫妇多次从北京前往太原,向太原政法委、人大及山西省纪委投诉。2007年6月20日,我随同欧阳夫妇来到太原,决定对此案进行调查。当天上午,我同欧阳夫妇来到山西省纪委信访办,欧阳京丽再三说明来意,我们一行三人才进大门。接待我们的是一位高度近视、年近六旬的老者,他连材料都没看,就说这不属于他们管,只能找法院解决。当欧阳京丽指出其态度生硬时,对方竟回答:“我们就这个样子,你爱到哪告到哪告。”说罢,将我们赶出了门。随后,我陪同欧阳夫妇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我们等候了几小时都没人接访。忍无可忍的欧阳京丽不顾法警的阻挡,直接到法院二楼,才有人出来接访。一位工作人员认真听了欧阳夫妇的投诉后,指出迎泽区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太多,表示会重视此事,将此事反映给有关领导。当天下午,欧阳夫妇又一次来到太原市公安局,就那张120万元的假欠条到经侦大队报案,但他们推托那是法院的事,他们不介入。欧阳夫妇只好再次来到太原市政法委,政法委柳书记上次曾表示要依法查办。这次柳书记马上亲自电话指示太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太原公安局经侦大队才勉强立案。但几个月过去了,至今仍无结果。后来,在太原市政法委多位领导的关注下,太原市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却认定此案程序上无什么“大问题”。2007年5月9日,受市政法委的委托,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调查,但不久,负责调查此案的白处长和樊先生却先后“外出学习”几个月,致使调查无法正常进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的南法官;在接手此案后不久,也莫名地被调离。因为案发时接警的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派出所不作为,没有及时处理好欧阳被打伤之事,以致让凶手赵宝萍夫妇逍遥法外。在等候了两年后,忍无可忍的欧阳京丽夫妇,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07年8月将海淀区公安分局以“行政不作为”告上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对赵宝萍及其同伙非法拘禁、纠集他人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的恶劣案件依法公正处理。2007年9月13日,在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我特意前往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参加旁听。在法庭上,被告海淀公安分局在法庭上只出具事发时的第二次报警记录,也就是原告的110报警记录,原告马上指出其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原告称,实际情况是,由于到达现场的四季青民警不理会原告要求及时取证、调查的请求,原告通知律师协助向110报案后,又请求110报案中心让四季青民警依法及时对现场进行取证、调查。原告指出,被告海淀区公安分局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一节第35条的规定,四季青派出所到达事发现场后,没有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更谈不上予以审查、核实;特别是原告欧阳京丽是一名弱女子,被四个身强力壮的男女拘禁,被告应该知道如果不及时调查取证,对原告将非常不利。至今犯罪嫌疑人郭建乡给警方留下的只是一个虚假的住址,而另一嫌疑人也只知其姓孙,其他情况却一概不知。
原告当庭要求被告在法庭上陈述案发时如何与北京110进行交接,对方却回答不出来。原告代理人指出,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第50条的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原告作为一名受到四名男女伤害的弱女子,当时多次与代理律师强烈要求出警民警,“要将所有在场的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但是,被告在得知原告有驾驶车辆后,就安排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的一名保安在一辆车内,而其余四名当事人则被安排在被告驾驶的警车内,并要求原告跟随被告前往四季青派出所。谁知,载着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警车突然加速并连闯红灯甩开原告的车,致使原告无法及时跟随(原告驾驶为民用普通车辆)。原告在到达四季青派出所后,只见到被告带来的三名当事人被关在传达室对面的一间房内,而其中的孙某已不知去向。原告当场询问缘由,被告拒绝回答,而且态度恶劣。之后被告让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在四季青派出所等候,一等就是7个小时,期间原告找到值班的保安,要求民警赶紧作笔录,保安说:“他们睡觉了,明天早上再说吧。”就这样,原告眼睁睁看着隔壁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一起串供,根本无人阻止,这严重违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