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最高法院的不少高官还想把《代表法》中鲜有实施的“质询案”去掉。王维忠一直在为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呼吁,认为应该明确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以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人大代表向“一府两院”提“质询案”,在《代表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人大及其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最有力的监督形式。应该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正确运用提出“质询案”的权力。但这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代表们用得不多,主要原因是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并联名后,被质询单位找代表团领导说情,使代表团领导很为难而放弃。建议人大代表的“质询案”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2004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王维忠作了两次慷慨激昂的发言。一次是他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建议国家向东北粮食主产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次是在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时,他作了长达四十多分钟的发言,当面质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干预吉林省黑社会头子孙长春和田波两个死刑案。同时,建议各级人大应依法行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依法加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以杜绝法院的各类腐败。作为人民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王维忠敢说敢做。2005年2月,他联手吉林省多位人大代表,两次质询一宗明显枉法徇私案的相关法官,并当众怒斥违法办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有关人员。说起此事,还得先从一宗民事合同纠纷案谈起。1998年11月13日,大连吉禾谷物有限公司(简称吉禾公司)与大连嘉信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吉禾公司购买嘉信公司建筑面积为43 700平方米的楼房。合同签订后,吉禾公司履约,按期支付了所有房款。谁知,就在他们等待领取房子钥匙时,嘉信公司却一再违约。吉禾公司于2000年5月26日拿到房产证时,惊奇地发现,该楼面积仅为32 770。88平方米,比原合同少了10 729。12平方米。尽管他们再三追问,对方不是支支吾吾,就是避而不谈。为此,吉禾公司向他们追讨多付的房款5155万元,强烈要求嘉信公司如数返还,并按规定承担期间有关银行利息743万元。但嘉信公司辩称,这是吉禾公司为融资要求嘉信公司人为加大虚构面积的结果,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余,吉禾公司将嘉信公司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吉禾公司胜诉。法院判令嘉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吉禾公司购房款29 844 921。60元,并从1999年4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嘉信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2]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并附内部函一份),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压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即在重审中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不顾事实,公然推翻原一审判决,改判吉禾公司败诉。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反而让吉禾公司偿付嘉信公司购房款2173万元及同期利息。如此颠倒是非的判决,令一头雾水的吉禾公司甚感惊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这是小学生都明白的事理,一审你们也判决了,为什么这次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呢?你们如此推翻自己的一审判决,不是在戏弄法律吗?”对方竟然毫不脸红地回答:“我们一审判决没问题,但我们要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他们是我们的顶头上司,叫我们如何判,我们就只能如何判。”吉禾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再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此枉法判决重新审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胡仕浩接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令吉禾公司不解的是,胡仕浩接手案件后,一直明显偏向嘉信公司,对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锡令和律师态度极其恶劣,几次公开对他们讽刺挖苦,冷言冷语。胡仕浩在审理此案时一开始就带有倾向性,并公然对嘉信公司制造的伪证予以采信,而对吉禾公司依法提交的原始证件置之不理。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2)
胡仕浩说:“这个案子没有领导跟我打招呼,恐怕我退休前也审不下来,但是这个案子还得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总不能拿到联合国去审吧?”当时,把吉禾公司的杨锡令气得半天说不出话来。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按胡仕浩的“指导思想”,嘉信公司曾出示一份关于吉禾公司对嘉信公司装修要求的文件,作为审理此案的关键要件。吉禾公司发现此件原本三条(吉禾公司有存档为证),可最高人民法院出示的文件却是四条,明显系对方的伪造文件,便依法向主审法官胡仕浩提出鉴定真伪要求。但是,胡仕浩却把嘉信公司的文件作为证据存入卷宗,而拒不鉴定。吉禾公司多次申请鉴定不果,并将此案反映给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李政文主任。李主任看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显的违法审理现象,遂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并由吉林省人大内司委发函给全国人大内司委,要求跟踪监督此案。但他们等了几个月后,始终未见案件有何进展。2005年2月,吉林省人大特意派人带杨锡令找到了王维忠代表,委托他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法监督。王维忠认真阅读全部材料后,以最短时间对有关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断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明显违法。
2005年2月28日,王维忠跟吉林省高院打招呼,让其转告最高人民法院,他们这些人大代表要当面了解此案。2005年3月3日上午,在京参加全国人代会的王维忠在驻地约见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和相关办案人到场谈话。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派遣民事庭纪厅长与主审此案的法官胡仕浩到场,王维忠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直接向他们提出了三个问题:“购房面积由43 700平方米变成32 770。88平方米,减少10 729。12平方米是不是事实?”胡仕浩:“是事实。”王维忠问:“此案最根本要件既然属实,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密令辽宁省高院将一审判决硬是翻过来?”接着他又问:“吉禾公司多次提出对其发给嘉信公司关于装修函中的第四项的真伪进行鉴定,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不予理睬?为何主审法官在开庭时,根本不理睬吉禾公司提交的函(三条)作为证据采信,却将被告存伪的函作为证据要件装入卷中呢?”胡仕浩:“我们只想以调解来解决,不想提交鉴定。鉴定还得花钱。”王维忠问:“对此法庭打算怎么办?”胡仕浩:“我尽量作调解,如不成,可提交鉴定。”然后王维忠又严厉地质问胡仕浩:“你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主审法官,你说过,退休前也结不了案,但这个案子还得在最高法院审,总不能拿到联合国去审吧?”胡仕浩:“前面的话我没说(实际有双方多人在场听到),到联合国审是我说的。”王维忠严厉地指出:“我不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他又明确表示,吉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案密切关注,只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办案,尽快将此案审结。这时,站在一边的纪厅长连连表示:“我们回去抓紧办,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就依法下达判决。”可是又一年过去了,本案还是没审结,法院就是拖着不判。由于吉禾公司不同意调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将“存伪函”提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6月16日得出结论:检材内容中第四项与检材其他内容不是一次连续打印形成。公安部的权威鉴定证明了这是一份伪证!鉴定材料出来后令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措手不及,非常紧张。胡态度发生极大转变,连续四五次找到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律师一再要求和解,态度发生了极大转变。但吉禾公司方坚持不调解,只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征询王维忠的意见。王维忠让他转告主审法官:“作为人大代表,我不干预法院独立办案,但我一定会依法跟踪此案并对其违法进行监督。”随后,他又就此特意写信给有关法官,明确表示了态度,并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在审理此案中的违法事实递交全国人大办公室联络局督办。见调解不成,胡仕浩又向吉禾方提出将此案重新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并辩解说:“我们做出判决,嘉信公司会有意见,交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更好。”目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想把矛盾转移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他们的非法要求,吉禾公司极力反对,并严正指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个案例不能再次发回重审。这点,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当然应该比一般人更清楚。胡法官等不甘心,再次开庭时对鉴定书内容提出质疑。公安部鉴定中心的技术人员到庭接受质证,对法官及嘉信公司刁钻的质问予以详细答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嘉禾方无法再提出异议。2005年11月14日,胡仕浩允许嘉信公司申请对本案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此时,此案严重超过审限已达一年,早该做出判决。吉禾公司立即提出反对嘉信公司申请鉴定的意见,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3)
他们还特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以前的审理中,合议庭曾明确告知了双方向合议庭提交和补交证据的时限。嘉信公司此次鉴定申请早已远远超过了合法的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若对申请鉴定意见准许,纯属知法违法。2005年12月20日,王维忠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有关法官的违法行为,分别向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凤君作了书面报告。他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大连吉禾谷物有限公司与大连嘉信公司‘购房合同’违法办案依法提出质询”,并指出这是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拟在十届全国人代会四次会议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希望能得到省领导的大力支持。王维忠和多位人大代表根据本案中存在的违法事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质询:1。在本案审理中,最高法院自始至终违法审理,明显袒护嘉信公司,何以体现“公正、效率”这一原则?2。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为什么如此惧怕嘉信公司?若是吃了人家的就吐出来,拿了人家的就交回去,向组织讲明情况。3。奉劝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要以身试法,越走越远。丢掉幻想,早日摆脱授人以柄的困境。4。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清楚,嘉信公司已犯有伪证罪、欺诈罪,当如何追究?5。本案何时做出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给我们一个明确答复。6。我们要求对在本案审理中违法法官给予追究。与此同时,王维忠又找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何勇副书记恳请其介入此案,对涉嫌违法违纪者给予查处,并做出严肃处理。但令他们大失所望的是,胡仕浩经精心策划,最终以单方证言作依据,还是违法做出折中判决。王维忠严厉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这么做,既堵住了嘉信公司的嘴,又使自己的腐败行为不会暴露,而使吉禾公司合法利益大大受损,告状无门。后来,在王维忠等代表的帮助下,吉禾公司又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却被该院有关领导搁置起来,不审不理不处。王维忠感慨地说:“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执法部门,更应知法守法。但为何还频频出现法院公然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件呢?”后来,王维忠通过深入调研发现,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随意执法、裁判不公、执法不廉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基层法官把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作捞取金钱的重要手段。这些法官对案子审判的随意性很大,他们看权势看金钱不依事实根据,钻法律空子,枉法裁决。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上,王维忠特意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一万多字的“制定‘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