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如果他们别无他法,就饿死在那里。意大利南部的大规模人口外移,是半个世纪以后的事。
但是,即使农民实际获得土地,或被确认具有所有权,像在法国、德国一些地区或斯堪的纳维亚一样,他们依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自动转变为富进取心的自耕农阶级。而正是因为这一单纯原因,当农民想要土地时,他很少也想要一个资产阶级式的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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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结果 第八章 土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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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旧制度而言,尽管它是暴虐、低效的,但也还是具有相当的社会必然性,而且在最低层次上也具有某种经济保障,更不用说它被习俗和传统奉为神圣了。周期性饥荒,令男人40而衰、女人30而衰的劳动重负,都属于天灾;只有在异常艰难困苦的荒年或革命年代,才会成为那些该为此负责者所造成的人祸。以农民的观点来看,法制革命除了一些合法权利外,什么都没有给,但却拿走了许多。因此在普鲁士,解放赋予农民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旧有耕地,并使他们摆脱强迫劳役和其他赋税;但解放同时也正式剥夺了农民如下的权利:歉收和牛瘟时要求领主帮助的权利;在领主森林采集或购买便宜燃料的权利;修建住房时要求领主帮助的权利;穷困潦倒时请求领主帮助缴税的权利;在领主森林里放牧牲畜的权利等等。对一个穷苦农民来说,这似乎是个极其严苛的成交条件。教会土地可能经营得很差,但这一事实本身倒颇受农民欢迎,因为他们可以在那块土地上享有根据传统而获得的权利。公地、牧场、森林划分和圈地等政策,都只是从穷苦农民或佃农那里夺走他(宁可说他作为社区的一部分)有权享有的资源和保留地的手段。自由土地市场,意味着农民可能必须卖掉土地以维生;农村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则意味着一个最冷酷精明的阶层取代了旧领主,或在旧领主之外继续剥削农民。总之,在土地上引入自由主义,就像某种无声的轰炸,粉碎了农村以往的社会结构,而除富人以外,什么也没有留下。这是一种叫作自由的一无所有。
因此,最自然不过的反应,便是穷苦农民或整个农村人口尽其可能地进行抵制,而且是以传统社会的稳定象征,即以教会和正统国王的名义进行抵制。如果我们把法国的农民革命排除在外(而且即使在1789年,一般来说它既不反对教会也不反对君主。),在本书所述时期,所有不针对外国国王或教会的重要农民运动,显然都有利于教士和统治者。南意大利的农民和城市无产阶级,一起在1799年以神圣宗教和波旁家族的名义,进行了一次反对那不勒斯雅各宾派和法国人的社会反革命运动;而这也是反对法国占领的卡拉布里亚和阿普里亚绿林游击队的口号,就像稍后反对意大利统一时一样。教士和绿林英雄也在西班牙的反拿破仑游击战中,扮演农民的领导者。教会、国王以及在19世纪早期也极端得古怪的传统主义,在19世纪30和40年代,激励着巴斯克(basque)、纳瓦尔、卡斯蒂利亚(castile)、莱昂(leon)和阿拉贡(aragon)的王室正统派游击队,从事其似无止境的反自由派战争。瓜达露白圣女,在1810年领导农民起义。1809年,教会和皇帝在蒂罗尔共和派霍费尔(andreas hofer)的领导下,与巴伐利亚人和法国人作战。俄国人在1812-1813年,为沙皇和神圣的东正教而战。加利西亚的波兰革命者知道,他们发动乌克兰农民的惟一机会,便是通过希腊正教或联合东方大主教派(uniate:该派一方面承认罗马教宗的权威,一方面仍保留希腊正教的仪式和习惯)的教士们;结果他们失败了,因为农民宁愿要皇帝而不要贵族。在法国,共和主义和拿破仑主义在1791-1815年间,吸引住很重要的一部分农民;而且甚至在革命之前,教会在许多地方都呈衰弱之势。除法国外,很少地区(也许最明显的,是那些教会长期以来扮演着不受欢迎的外来统治者的地区,如教皇统治的罗马涅和埃米利亚[emilia〕)曾出现我们今天所称的左翼农民运动。甚至在法国,布列塔尼和旺代仍是欢迎波旁王室的堡垒重镇。欧洲农民阶层不愿和雅各宾派或自由派—— 即律师、店主、土地经理人、官员和地主——共同起事,注定了1848年革命在下列国家的失败:农民未从法国大革命中获得土地的国家,或虽然获得土地,但却担心会得而复失的国家,或因为已感到满足而同样不积极的国家。
当然,农民并不会为那些他们知之甚少的真实国王而奋起抗争,他们为的是理想中的正义国王,只要正义国王知道其下属和领主的越权行为,便一定会起来惩罚他们。不过农民们却经常起来为实际的教会而战。因为农村教士是他们当中的一员,圣徒当然是他们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而且即使是那些摇摇欲坠的僧侣阶级,有时也是比贪婪俗人更加宽容的地主。在农民拥有土地和自由的地方,如蒂罗尔、纳瓦尔,或瑞士的天主教各州,其传统主义是保护相对的自由,而反对自由主义的渗入。在农民没有土地和自由的地方,农民的革命性会高一些。抵抗外国人和资产阶级征服的任何号召,不但是教士、国王还是其他什么人发动的,不但可能使城内士绅、律师的住屋遭到洗劫,农民们甚至会带着锣鼓和圣徒旗帜,浩浩荡荡地前去瓜分地主的土地、屠杀地主、强暴其妇女并烧毁法律文件。农民认为他们的贫穷无地,无疑是违背耶稣基督和国王的真实意愿。正是这种社会革命的坚实基础,使农民革命在实施农奴制度和大领地的地区,或私有土地面积狭小且不断细分的地区,变成很不可靠的反动同盟。促使农民从形式上的正统革命转变到形式上的左翼革命,所需要的一切,就是意识到国王和教会已倒向当地富人那边,以及一个像他们那样的人、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说话的革命运动。加里波底的民众激进主义,也许是第一个这类运动,但那不勒斯的绿林在热烈颂扬他的同时,仍继续赞颂神圣的教会和波旁家族。马克思主义和巴枯宁主义(bakuninism),或许是更富战斗力的一种,但是在1848年前,农民起义几乎尚未开始从政治上的右翼转向左翼。因为那种促使地方性的农民反抗转变成全国起义的力量,亦即资产阶级经济对土地的巨大影响,要到19世纪中期以后,特别是19世纪80年代农业大萧条之后,才开始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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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结果 第八章 土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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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洲大部分地区来说,正像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那样,法制革命像是从外部、从上方强加而来的东西,亦即是一种人为的地震而不是长期松动的滑陷。当法制革命强加于那些完全臣服于资产经济的非资产经济地区(如非洲和亚洲)时,这种情况甚至更加明显。
在阿尔及利亚,前来征服的法国人面对一个拥有中世纪特征的社会,一个稳固确立而且相当繁荣的宗教学校制度,这些学校是由许多虔诚的基金会资助。(这些宗教土地,相当于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出于慈善或仪式目的捐给教会的土地。)据说法国农民士兵的识字率,还不如被他们征服的人民。结果学校被视为是迷信养成所而遭关闭;宗教土地允许由那些既不知其用处、也不知其依法不可转让的欧洲人购买;而学校教师——通常是具有影响力的宗教兄弟会成员——则移居到末被征服的地区,从而加强了阿布杜卡迪尔(abd…el-kader)领导下的起义力量。土地开始制度化地转变成可自由买卖的纯私人财产,虽然其全面后果要到稍晚才表现出来。在一个像卡比利亚(kabylia)这样的地区中,由私人和集体权利义务所结成的复杂网络,防止了土地瓦解的混乱状况,使土地不致碎裂成仅够个人种植无花果树的零星地块。然而,欧洲自由派人士如何能理解这种复杂的网络呢?
阿尔及利亚到1848年尚未被征服。印度的广大地区那时已被英国直接治理了一代人以上。因为欧洲居民没人觊觎印度的土地,所以没有产生完全剥夺的问题。自由主义对印度农村生活的影响,首先是英国统治者对方便有效的土地征税法的一系列探索。正是这种结合了贪婪和合法的个人主义,为印度带来了灾难。在英国征服之前,印度土地所有权的复杂程度,就像印度社会中的所有事物一样,传统但非一成不变。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土地所有权系依赖于两个坚实支柱:即土地(法律上或事实上)属于自治集团(部落、氏族、农村社群、同业组织等等),以及政府能得到其一部分产品。虽然有些土地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转让的,而有些土地可以解释成佃耕制,有些农村纳款也可理解为地租,但是事实上,它们既没有地主、佃农和个人地产,也没有英国意义上的地租。这是一种令英国管理者和统治者无法理解而且极度讨厌的状况,因此他们着手用其熟悉的方式来整顿农村。孟加拉是在英国直接统治下的第一个大地区,当地的莫卧儿帝国是靠收税农或政府委任的税吏(柴明达尔,zemindar)来征收土地税。这些人必定相当于英国的地主,依其领地总数缴纳定额税收(像当代英国的土地税);必定是一个通过收税而形成的阶级,他们对土地收益的兴趣必定会带动土地改良,他们对外国政权的支持也必定会赋予其稳定性。日后的泰格茅思勋爵(lordteignmouth)在 1789年6月18日的备忘录中写道:“我认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柴明达尔,应拥有其通过继承权继承而来的土地财产……经由出售或抵押来处置土地的特权,皆来源于这一基本权利……”各式各样的柴明达尔制度,后来应用于英属印度大约19%的地区。
是贪婪而不是方便,决定了第二种税收制度,即莱特瓦尔(ryotwari),这项制度应用于英属印度的半数地区。当地的英国统治者认为自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继承者,而根据非他们独创的观点,专制统治者是一切土地的最高地主,而农民则被视为小自耕农,或更确切地说是佃农,所以他们试图承担对每个农民进行单独课税的艰巨任务。套用能干官吏习用的简洁语言,在这项制度背后的原则,是最纯粹的土地自由主义。用戈德密德(goldsmia)和温盖特(wingate)的话来说,其原则是“把连带责任制限制在少数几种情况上,即土地是共同持有或由共同继承人再分配的地方;承认土地财产权;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完全的经营自由,包括从转租人那里收取地租和买卖土地;经由土地课征的分担,使土地能更有效地买卖和转让”。村社组织被完全绕过,尽管马德拉斯(madras)税务局强烈反对。他们正确地认识到,村社是私有土地的最佳保护者,而与村社集体结算赋税将远比单独课税来得实际。结果教条主义和贪婪占了上风,而“私有土地的恩惠”则留给了印度农民。
这项制度的缺点非常明显,以致随后征服或占领的北印度各地区(包括后来英属印度大约30%的地区),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法又回到一种修正过的柴明达尔制度,除了作了一些承认现存集体制度的尝试,最明显的例子在旁遮普(punjab)。
自由主义信条和毫不怜悯的掠夺相结合,遂为备受压榨的农民带来了新的压力:农民的税赋剧增(孟买的土地税收在该邦被征服后的四年里,增加了一倍多)。通过功利主义领袖人物穆勒的影响,马尔萨斯和李嘉图(ricardo)的税务学说,遂成为印度税收政策的基础。该学说把来自土地的税收,看成是与价值毫无关系的一种纯粹剩余。它之所以会产生,仅是因为一些土地比其他土地更肥沃,而且被地主据为己有,并对整个经济造成日益有害的后果。因此,没收所有土地对一个国家的财富并不会造成影响,惟一的例外,也许会妨碍那些土地贵族靠勒索实业家以自肥。在像英国这样的国家里,土地利益的政治力量会使如此激进的解决方法(等于实质上的土地国有化)无法实行;但是在印度,一个意识形态征服者的专制权力,却能强制做到这点。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自由主义的路线正在交锋。19世纪的辉格党行政官员和老派的商业利益集团,通常持常识性观点,认为处在勉强维持生存边缘的无知小农,绝不会积累土地资本,进而改进经济。因此他们赞成孟加拉类型的“常年结算”(permaent settlements),因为它有利于税率永远固定(即不断下降的比率)的地主阶级,从而可以鼓励他们储蓄和改进土地。以著名的老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行政官员,较喜欢土地国有化和一大群小佃农,以避免再度出现土地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