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感。
凭良心说话,这事儿倒不光是红包和会餐在起作用。而是涉案过亿的案子,起码诉讼费就几百万,属于给法院创收的送钱行为。大额案子人人奋勇争先,“排骨案件”个个死气沉沉,俨然是业界常态。
……
京城中关村,搜虎公司。
午后时分,张朝阳正召了陈小微到他办公室里谈事儿。眼看着就要下班,这一天就安然过去了,公司公共关系部突然转来一份急电到张超阳那儿,同时用内部OA把邮件转了过来,并抄送了法务部。
法院的纸质通知书都是必须走迟缓的EMS的,不能投顺丰,所以抵达的绝对不是正式的纸质件,而是电子版的通知。
“顾莫杰起诉我盗版?呵呵。”张超阳气极反笑,似乎不屑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又似乎是听到了一个最好笑的笑话。
他呵呵了几次,扭头看向还在旁边有些惴惴的陈小微,设问道:“你听说过国内哪家排行靠前的互联网公司,因为内容盗版被人告成功的么?无论是盗小说、盗游戏、盗视频、盗音乐。”
陈小微回国年限不久,所以第一时间更失惊一些也是有的,她潜意识里,总是会拿在美国时候遇到同类案子的严重程度去类比。
但是旋即又会想起,如今她已经不是在美国了。盗版,真不是个大事儿。
“似乎没有吧,那个顾莫杰太天真了。这种案子,用‘第三方过错’解释,怎么弄怎么成,根本咬不疼我们,最多媒体上认个错,表示加强监管整改,就差不多了吧。”
张超阳见女人认同自己,自负地笑笑,更不把事儿往心里去了。然而他又略微瞥了一眼邮件,才发现一个问题。
“钱塘市中院受理?怎么可能?知产侵权的案子,不都是被告主场么?”看到这个细节,张超阳面颊微微抽搐了一下,露出三分怒色,又拨通了案头一个内线,交代自己的秘书,“让法务部的人到我办公室来!”
张超阳不太懂法,但是常识还是有的。毕竟做互联网的公司,最熟的就是盗版官司。
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原告得到被告的主场所在地来起诉。鉴于国内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个管辖地的选取上,首先就让很多原告折了一场。
当然,侵权之诉不同于合同之诉,还有一个特例,叫做“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只不过盗版侵权绝大多数发生在互联网上,所以很少适用这一条。
05年,《民诉法》还是旧的,最高院也远没有出台《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所以,也不存在所谓的“涉案标的2亿元以上、或涉案标的1亿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在辖区以外的知产侵权案件,由高院一审”的做法。
知产侵权的侵权行为地,一般也没法界定。所以,只能是原告就被告了。
(注:有些书友拿后来搜虎视频告度娘视频那个案子反驳,来判断实务中的管辖权操作,但事实上那个案子是看不出管辖权原则的。因为搜虎和度娘都在中关村,自然都属于海垫区。不管原告所在地,还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地,都是同一个地方。)
现在,张超阳却发现顾莫杰居然在钱塘、在初音公司的主场起诉成功了,钱塘的法院也受理了。这一来,主客场一变,还没开庭呢,搜虎方面先被挫了锐气,矮了一截。
他有些气急败坏,急需把法务部的人招来,让他们首先查查,究竟受理环节有没有瑕疵。如果有瑕疵的话,搜虎公司的法务部是不吝于提交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诉的。
只要弄回中关村主场,只要让京城一中院来一审,搜虎的底气起码强五成。
……
“张总……我们看了。目前来看,对方选择钱塘市中院一审管辖,法律上没有瑕疵。”
搜虎公司法务部的一位资深顾问,看了邮件里的附件卷宗后,给了张超阳这么一个答复。
张超阳有些不爽:“没有瑕疵?怎么可能,不是应该原告就被告的么!”
法务顾问条分缕析地说:“因为,初音公司在诉求里面,提出了多个被告的同一行为并案处理。被起诉的不仅有我公司,还有另外几家同时对初音公司构成了同类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就有住所地在钱塘市的。
根据民诉法,如果一个案件有多个同类被告的话,原告方有权向其中任意一家或多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并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行使管辖权……所以目前他们这么干法理上是说得通的。”
张超阳没耐心听完,简单粗暴地打断:“我养你们不是让你们告诉我‘按照法律该如何如何’的!你就直接告诉我,原来遇到这种情况,你们是怎么拆招的!”
法务顾问赶紧简明扼要地剖析:“原来遇到同类情况,我们可以尝试争取拆分案件,不让他们对多个被告并案处理。具体做法就是强调我们和其他被告实施的是多个没有关联的独立侵权行为……”
“好了那就这样吧,这次也这么办。我不要过程,你给我想办法申诉,把案子拆了,和我们相关的,一定要弄回海垫来审。”
“可以,我这就去办。不过张总,我得提醒你,这种管辖权异议的申诉成本会比较高。因为涉及到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必须提请两家异议法院的共同上级单位,才有权仲裁。钱塘市中院和京城二中院的共同上级,可就要追溯到最高院了……”
“不要提醒我成本,你只要给我结果。”张超阳一挥手,就把法务顾问赶走了。
第九十二章含沙射人影至死人不疑
一周之后,最高有关部门。
初音网络和搜虎等公司之间那个案子,管辖权异议的流程,居然这么快就逐级提交到了最终环节。
别看只是一个管辖权异议,貌似很轻松。这里面可是涉及了并案处理异议、管辖权异议、异议驳回、管辖权申诉……一大串繁复的司法环节,并非三言两语的事情。
按照流程,搜虎公司不愿意被钱塘中院管辖,首先要找钱塘中院直接异议,被驳回之后才能寻找“被告认为有实际管辖权的法院和目前受理法院的共同上级申诉,而且是逐级申诉”。
这么大一堆事情,平时哪怕两个月都不一定搞得定,现在居然一周,在贵圈已经算是秒杀速度了。
不得不感慨,国朝的衙门在某些问题上办事效率还是很高的。
究其原因,还是这案子起诉书上的涉案标的填得高了。
不懂法的外行人,看司法圈子里的热闹时,往往会奇怪:为什么那么多普通磕磕碰碰的小案子,起诉书上动辄天价索赔。实体财产和医药费总共才损了几万块的人身案件,“精神损失费”都敢开口几百万。
莫非这些起诉人太外行、不知道国朝精神损失费实际判下来都不超过五千块?
国内精神损失费超额判的,倒也不是完全没有经典案例。比如某医疗事故纠纷,名字就不报了。受害人经过上诉申诉,最终破例拿到了足足六万块精神损失费。不过那家伙比较苦逼,因为是被医生误诊为下面那癌,切成TJ了,才特事特办。要是被误切的是别的器官,哪里可能拿到6万精神损失。(残疾赔偿和精神损失是分开的)
当事人都傻么?明明最终只能拿到100万的案子,还非要写1亿的起诉金额穷折腾?
非也非也。这里头的关键,就在于诉讼法上关于诉讼费的算法。
诉讼费是按照起诉书上写的索赔标的金额来计算的。你写一亿,哪怕最终实际只要到一百万,那也是按照一亿的案子来收诉讼费的。
起诉方有时候就是选择了这种合理的手段,主动给法院多送几十倍的诉讼费,来换取法院各项流程跑得快一些。原本法定允许一年才审结的案子,你诉讼费高了几十倍,法院就有很大的可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三四个月就给你审结。
……
“一周前受理的案子,管辖权申诉这就打到咱有关部门了?啧啧,这效率。”
有关部门的几名有关人员,组成了一个评审委员会,看了双方申诉的材料。旋即几人便精神一振,略微诧异。又看了金额和官司双方,立刻露出一个“我懂的”的高深莫测表情:
“啧啧,几百万诉讼费的案子,难怪京城和钱塘的地方院都要抢着办呢,不光原被告双方出动了斡旋力量,连各院都逐级附了申诉意见。”
几名有关人员继续打起精神,看了一遍双方的意见。旋即,根据业务能力的深浅,就出现意见分歧了。
一个刚入行没几年的菜鸟,法大的法学博士毕业才五年的新人,看材料看得最快,扫完之后,想要邀功显摆,便第一个开口请示道:
“领导,我觉得这个搜虎公司提出的异议有道理。这个案子那么多被告虽然都对初音公司实施了同一种侵权。但是这些侵权依然是独立实施的,并没有串谋合作。初音公司把这些诉求强行并案起诉,显然是有瑕疵的。”
领导是个五十来岁的老者,眼神不太好,看得也不快,眯缝着眼,把老花镜摘下来,揉揉鼻梁,扫了一圈下属,然后问:“大家的意见呢?”
另一个华清大学出身的、年纪稍长几岁的有关人员又细细看了一会儿,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这个华清的家伙硕博也是读的法律,不过本科时候是学应用数学的,属于理科特色的法学生。在法学界,有很多本科不学法的律师和法官,但是不得不承认,在一些庞杂专业的案子上,这些人的眼界往往可以让他们比一路纯学法的同行更敏锐。
“领导,我觉得这里面说得很清楚了——初音网络强行并案起诉,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些侵权人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版行为,但是其行为模式却存在差异。
其中搜虎视频等几个主要的、大型的被告,是纯粹使用了初音网络享有著作权的影音资料。而还有一些被起诉方,是初音网络的合作者,双方是签订了‘视频与游戏虚拟物品开发分成协议’的。所以在这个案子里面,搜虎网络和那些二级被告实际上是扮演了一个侵权产业链的上下游合作者关系,而非绝对的平行关系,要想拆分案件,就没有道理了。”
专业术语说着有点绕,用人话翻译一下,就是:
如果两个贼分别在同一晚进入某户人家行窃并且得手,那么法院可以并按审这两个贼。但如果贼异议了,法院也得接受,分开两个案子单独审。
可如果这两个贼是有合作的,一个放风开锁递刀子,另一个入室行窃;或者哪怕两个都入室行窃了,但是只要在放风开锁上有合作;甚至只是前一个开了锁后没关门,为后者制造了便利,那么这时候贼想异议拆分案件,也不可能了。
共犯,肯定是要并案的。
那个法大文科生,显然没看清这个案子里多个被告间有没有合作的逻辑基础。
在领导面前丢了脸,法大文科生立刻开口质疑那位华清君:“怎么能说这里面就有合作呢?他们明明是单独的同类侵权。”
华清君笑笑,指着一条文档,说道:“你懂不懂什么叫引擎使用授权?”
法大文科生哑然,因为他确实没有科普常识。
动画引擎是个什么东东?什么叫基于A的技术授权所进行的B级二次开发?完全听不懂啊有木有!哥只懂法律啊!要不要这么坑我!
见法大文科生暂时不做声了,华清君继续说道:“这个案子,和原先的互联网盗版侵权都不一样。因为很多泄密者都使用了初音网络开发的动漫引擎,进行了基于该引擎、该平台的二次创作。所以那些作者在一开始,就不拥有绝对的自主版权,而只有一个合作的版权。
这份协议,应该是初音网络提供的,给合作开发者的协议,在每个开发者点进去的时候,都要在这份网络协议上点击‘我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动画制作和模型建模,所以,这个案子的管辖权和并案,我觉得没有丝毫问题。”
另有一名还算懂行的同僚提出了疑问:“可是,这种只在网页上让人点击‘我同意’的格式合同,如果存在免除己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的话,不是可以宣告无效的么?”
华清君泰然地说:“那不一样,我们平时说的那些,是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霸王条款,可以无效。本案里面,虽然也只是一个点击‘我同意’就生效的网络协议,可是协议的双方是一起合作、共同赚钱的合作商。双方是平等的,自然不适用保护消费者之类弱势群体的类推了。”
领导微微点头。
后面,自然还有冗长的讨论,但是大局已定。
……
同一时刻,初音公司。顾莫杰的会客室里,费莉萝在给公司其他高管进行这次案子的动员,以便高管们后续万一需要面对媒体的时候,可以用得上。
费莉萝一身修身的职业装,干练地指着投影仪说道:
“我们从一开始,就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