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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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9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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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狱即“因文字贾祸之谓”。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历代封建皇朝屡兴文字之狱而清代文字狱次数之多处罚之严实为历代所罕见。清初统治者忙于军事征服没有余力来解决思想领域问题。在全国统一战争基本结束以后而国内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仍然十分尖锐的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其在思想领域的统治企图通过暴力手段来扑灭汉族人民的反抗意识钳制言论禁锢思想于是迭兴文字之狱。凡是不利于清皇朝统治的文字、著述和言行一概被斥为“悖逆”和“狂吠”罗织罪名然后置之重典。从康熙到乾隆前后大约12o年据不完全统计大小案件有9o多起。大部分集中在雍正、乾隆年间其中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五年之间就有将近4o起文字狱的规模是空前的。康熙朝较大的文字狱有两起即庄廷■的明史案和戴名世的《南山集》案。

    明史案生于康熙二年(1663)当时玄烨尚未亲政。浙江湖州富商庄廷■从明末大学士朱国祯的子孙处购到朱国祯撰写的明朝历史的稿本。庄廷■本是个双目失明的瞎子但为了沽名钓誉于是请人续补朱国祯书中所缺的崇祯朝及南明历史。书成后改名《明书》并署上了他自己的大名。但庄廷■未及刊刻这部书就死了。书中如实地叙述了满洲族先祖与明王朝的隶属关系清入关前用明朝年号不是用清朝年号指责孔有德、耿仲明等叛明降清等。庄氏触犯了禁例于是参与编纂或在卷列名者以及为庄氏书作序、刻字、校对、印刷、售卖者甚至买书者及庄氏全族遭株连达2oo多人其中7o多人被杀。庄廷■早死亦被剖棺戮尸。

    《南山集》案生于康熙五十年(1711)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在未中进士和担任编修以前曾网罗散失佚文搜求明朝野史访问遗老著成《南山集》。因集中论及南明史事用了南明弘光、隆武、永历年号而未用清朝年号而且认为清朝应从康熙元年算起因为南明还存在顺治朝不算正统被左都御史赵申乔告言其“语多狂悖”终以“罔视君亲大义”处斩戴名世戴名世同族16岁以上均被斩杀并株连作序、刻印、售卖者计数百人。

    雍正时期由于康熙末年诸皇子争夺皇位斗争的影响胤禛即位后极力镇压各种异己势力所以文网更加严密动辄罗织罪名甚至望文生义无中生有以此作为镇压具有反清意识或排斥打击异己势力的手段。雍正四年(1726)江西主考官查嗣庭出了‘维民所止”的试题这本是《诗经》中的一句话被人告说是“维止”两字是把“雍正”两字“去”砍了雍正的头“谓之大不敬”1。于是把他下了大狱死于狱中乃戮其尸株连亲属和学生。其实查嗣庭之所以下狱一是他趋附权臣隆科多二是他在日记中把戴名世案件说成是“文字之祸”“维止”两字只是借口。雍正朝最大的文字狱是生在雍正六年(1728)的吕留良案。吕留良为浙江人是明末清初知名理学家病死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明亡后吕留良誓不仕清隐居山林落为僧锐意著述曾作诗“清风虽细难吹我明月何尝不照人”以表达其拒清复明之志。其著述中有强烈的反清意识力倡华夷之别。雍正五年(1727)湖南永兴人曾静因访得吕留良的遗稿深受吕留良华夷之别理论的影响于是令其弟子张熙投书策反川陕总督岳钟琪以岳钟琪是岳飞后裔而清是金人之后岳家与金世代为仇相劝并列雍正帝谋父、逼母、弑兄、屠弟、贪财、好杀、耽酒、淫色、怀疑、诛忠等罪状十款要岳钟琪起兵反清。岳钟琪向朝廷告。雍正六年(1728)曾静、张熙均被逮捕入狱。经审讯曾静言其反清思想出自吕留良华夷有别论于是雍正帝下令搜查吕留良著述及日记亲自撰文批驳吕留良华夷有别论并将其所撰文章及历次谕旨、曾静口供一并刊刻公布名为《大义觉迷录》。吕留良以华夷有别作为反对清朝统治的理论依据而雍正帝则认为华夷无分、满汉一体。“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我朝入至中土君临天下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1显然雍正帝一方面极力否认当时仍然存在的激烈尖锐的民族矛盾借以缓和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和广大汉族人民的反清情绪;另一方面为清朝在汉族地区统治合法化大造舆论。华夷无别论反映了清朝统治者的大一统观念但雍正帝以此编织文网则是另有目的的。

    雍正十年(1732)十二月将吕留良开棺戮尸吕氏一族或斩示众或杖责充军妇幼皆籍没为奴。其门生弟子及私藏吕氏书的人也有不少遭到杀害。雍正帝还命令大学士朱轼把吕留良的《四书讲义语录》“逐条摘驳纂辑成帙”予以刊刻消弭吕留良的影响其处置是极其严酷的。而对犯曾静、张熙却“免罪释放”。雍正帝逼迫曾静写了自白书表示悔过并颂扬皇帝的“圣德”然后作为悔过的典型予以赦免。但雍正帝死后乾隆帝弘历即位半年还是将曾静、张熙两人处斩《大义觉迷录》也作为“”收回。

    1《清稗类钞、狱讼》上《查嗣庭以文字被诛》。

    1《大义觉迷录》。

    乾隆时期文网之严密罗织之苛细则是前所未有的。一字一语即可锻炼成狱。以至一时形咸了吹毛求疵、深文周纳的恶劣的社会风气。乾隆一朝有案可稽的文字狱案有七、八十起其中很少有真正属反对清朝统治而罹祸的。大致一类是属于触犯忌讳如有些皇帝专用的字眼和词语一般臣民加以使用就是僭越犯上。湖南乡绅黎大本为母亲祝寿以其母“比之姬美、太姒、文母”、“称为女中尧舜”2因比之不当被罚充军;江苏地主韦玉振为他的父亲刊刻行述文中有“于佃户之贫者赦不加息”1误用“赦”字被斥为“狂妄”;河南民人刘峨刊刻《圣讳实录》一书专门销售给应考的童生因内容是讲述什么字应当避讳怎样避讳的所以把应当避讳的皇帝名字“各依本字正体写刻”2结果被处斩;江西举人王锡侯嫌《康熙字典》收字太多难以贯穿因此自撰《字贯》意欲用字义把零散的字贯穿起来因书中凡例对玄烨、胤禛、弘历三帝的名字没有避讳被斥为“大逆不法”而惨遭斩。另一类属吟诗作文时用字不慎而被猜疑或曲解为有意影射而陷入文网的。浙江举人徐述夔的《一柱楼诗集》中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方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3之类的诗句;方芬《涛浣亭诗集》内有“乱剩有身随俗隐问谁壮志足澄清”、“蒹葭欲白露华清梦里哀鸿听转明”4等诗句。乾隆帝认为他们有反清复明之心罗织成罪。再一类纯属于歌功颂德、曲意逢迎但因文字不当而致罪的。顺天生员安能敬在科举考试的试卷上作诗内有“恩茶已千日驱驰只一时。知主多宿忧能排难者谁”。他的本意“原要竭力称颂”但不会作诗词不达意说了些糊涂话结果被认为“语涉讥讪”5差一点丢了脑袋。直隶人智天豹编了《大清天定运数》一书本是歌颂清朝国运长久只因书中写乾隆年数只写到五十七年又未避讳玄烨的庙号被认为“罪大恶极”结果身异处。

    乾隆十六年(1751)曾生一起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株连人数多的特殊文字狱案。当时社会上秘密流传着一份伪托工部尚书孙嘉淦名义的奏稿长达万言。奏稿中指责乾隆帝有“五不可解、十大过”并弹劾许多在朝的权贵重臣。伪稿案后乾隆帝谕令各个部门和大批官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追查一年半之中在全国内地的17个行省都现许多传抄者因伪稿案而被辑捕的人犯达上千人有十几名督抚官员因伪稿案而被申饬、降职以至革职查办结果杀了长淮千总卢鲁生、南昌守备刘时达这两个所谓2《清代文字狱档》第四辑《黎大本私刻资孝集案》。

    1《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韦玉振为父刊刻行述案》。

    2《文献丛编》第4辑《刘峨刷卖圣讳实录案》。

    3孟森:《明清史论著集刊》下册《闲闲录案》。

    4《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方国泰案》。

    5《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安能敬试卷诗案》。

    “伪稿人”而不了了之。如此大规模的文字狱在历史上是罕见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对清朝统治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也说明清朝统治者为了镇压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的反抗是不惜代价的。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迭兴文字狱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汉族地主知识分子而且上有政府官员下有一般平民。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广大知识分子人人自危不敢议论朝政不敢研究经世致用的学问迫使知识分子走上学术和现实相脱离的道路埋头于故纸堆中搞繁琐的考据。清朝统治者通过文字狱压制了反清思想的传播严密地控制了思想文化领域强化了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到了乾隆末年一方面知识分子中的反清思想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基本上被镇压下去;另一方面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清朝统治者把打击矛头转向镇压农民起义。于是在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大兴文字狱之后文网稍疏转而改用笼络、麻痹知识分子的政策。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屡兴文字狱对新思想的窒息对社会风气的毒化已经产生了恶劣的后果即造成了“万马齐喑”的局面这就直接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思想文化的展。

    除了大兴文字狱借以钳制天下之口统一士人的思想、言论外收缴、焚毁不利于其统治的书籍是清代又一项文化高压政策。乾隆时期借编纂《四库全书》的机会下令对全国图书典籍进一步彻底清查把大量有价值的书籍付之一炬。乾隆帝下令在清查中对于毁誉、“诋触本朝”的“违碍”、“狂悖”书籍一律收缴和焚毁。有些书籍尽管不予销毁但对于“违碍字句”必须一律“改易”。“明季末造野史”、“国初人伪妄诗文”是清查的重点。因为清初统治者为了隐匿其先祖女真与明朝的隶属关系所以对于明末清初的野史、杂记中“诸申”(或女真)、“建州卫”、“建夷”之类的记载深恶痛绝甚至连宋代的书提到抗金明朝的书提到抗元也在禁例。此外清初一些汉族知识分子心怀反清复明之志吟诗作文时免不了骂清朝几句。所有这些在清朝统治者看来都是“违碍”和“狂悖”书籍一律销毁或改易。加上查缴并无统一标准于是负责查缴的官员寻词摘字、断章取义、索隐微、牵强附会使得收缴和销毁的范围大大扩大。乾隆时期这一次收缴的规模在历史上是空前的历来文人荟萃书肆众多的江浙地区是清查收缴的重点地区。江苏专门设立江宁、苏州两个书局掌管收缴。浙江从乾隆三十九年到四十七年(1774—1782)进行了24次大规模的清查和毁书。经过大规模的收缴属于、销毁的书籍乾隆一朝“将近三千余种六、七万部以上种数几与四库现收书相埒”1。乾隆时期大量收缴和焚毁书籍的结果造成大批历史文献和具有进步思想的书籍被焚毁而失传留下来的大多是“钦定”官书对我国古代文化遗产是一重大摧残。1孙殿起:《清代知见录》自序。

    修订清律法律是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封建法律也是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支柱。因此历来的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的修订并利用封建法律维护其统治。

    清入关以前展进步中的满族社会仍沿袭祖宗之法。清入关并随着全国的日趋统一修订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律已经势在必行。但入关之初统一战争尚未结束清统治者迫于巩固统治的需要于是在明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1647年)颁布施行。康熙、雍正两朝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日趋稳定统治者的注意力逐步转移到以法治天下方面来于是多次对清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增删修订。乾隆帝即位后在前代修订的基础上对律例条文逐条进行了校正最终完成《大清律例》并于乾隆五年(174o)“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计47卷226门。至此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正式完成了。

    大清律既沿袭了中国历代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同时又吸收了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统治经验有所创新而使新律具有其本身的历史特点。先它吸收了自唐朝以来为历代封建法律所沿袭而又能典型地体现封建法律阶级性的十恶八议的内容。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为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十恶八议充分体现封建法律维护君主制度、封建等级制度、封建伦理道德以及封建地主阶级特权的阶级实质。大清律还对十恶八议的适用范围又有所扩大这样就扩大了对人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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