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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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79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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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杖八十”2。对于海上贩运的商贾规定贩货到岸后必须及时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如果匿塌于沿港土商私牙家中则要依不从实报官者处“杖一百”;不如实申报即“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3。永乐中期太祖早先明确规定的、不征税的细民纤悉之物日常生活、生产用具用品朝廷也开始“例当抽分”有匿不报者有的要“以舶商匿番货罪尽没入官”4。这些都反映了明朝对匿、逃商税处置制度的严厉。但封建社会往往是因人废法那些官商合一的达官显贵及其亲友门徒就不仅不受这些律令的约束反而受到保护。弘治时户部尚书李敏指称:“凡税课皆势要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买卖或与富商大贾结交经过税务全不投税。”5于是明中后期便出现了行商夤缘显官借其官牌贩运商货或伺机随显官官船同行而免一路商税之事。冯梦龙《警世通言》中就有某行商在其货船上树了王尚书的水牌因而在江河上畅行无阻各税关不敢向其征税的故事。御史祁彪佳日记中也记载:当他由漕河南行有装载枣货的三艘商船与之并行至临清税关主事何任白即令其所同行者一切商税均免6。

    对征税人如税官、税务机关员役和权豪利用职权无端勒索、侵占税款、破坏税法的惩处制度。早在朱元璋当吴王时他就下令对“过取(商税)者以违令论”1。洪武间一巡拦伙同家人勒索强截税项又到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概科要门摊”。明太祖下令重处:将其人凌迟其弟及男皆枭令示众其余家人押原籍并申明今后为巡拦者倘“倚恃官威4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5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1《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2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3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4《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

    5《明孝宗实录》卷二二。

    6《祁忠愍公日记》。参见黄仁宇《从〈三言〉看晚明商人》台湾《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1《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剥尽民财罪亦如之”对重叠再取商税者也“虽赦不宥”2。以后《明律》进一步规定税务官员对应征缴之商税“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3。弘治年间刑部奏准“凡纳税俱令客商自纳。如有搅扰商税者罪之”4“枷号三个月落”5。嘉靖年间朝廷一方面严格各地商税呈报制另方面遣官不时查访各钞关税课司奸弊现征榷官侵欺挪移税金即处以“监守自盗”6。如山海关守关主事犯有侵匿税收科朝廷下旨“许巡关御史劾治之”7。万历年间增修《问刑条例》朝廷再次强调“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乱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落”8。但那时的税务官及权豪们早已玩视法规成风而以增课为能事侵吞渔利司空见惯。以上律令几乎都成了只能针对所谓“市井无赖”、手书门库及“无籍之徒”的表面文章。商税的本色与折色有明一代在市场流通货币问题上有过几次大的反复。明初实行钱钞并行的双重货币制度但宝钞因没有钞本朝廷不加节制随意滥行数年便壅塞不行。朝廷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多次布禁用铜钱、金银交易甚至禁用银作货币等命令但收效甚微到明后期钞法完全崩溃。如此朝廷征钞作为商税已没有意义因此以征银代替征实(物)征钞白银成为实际上的流通货币。这一系列变化和反复反映在商税征课客体上就有本色与折色之征。

    洪武初年“凡商税课诸色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百分之下则用钱”1。此时商税所征之钞、钱谓“本色”。二十七年(1394)朝廷布禁用铜钱令2强“令有司悉收民间钱归官依数换钞”3。这时征纳商税只许以钞所谓商税本色就只指宝钞了。其实朝廷的禁令并未严格执行由于在实际生活中金银依然是最可相信的量价货币且便于携带保存于是朝廷也有变通:“若便于征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2《大诰三编·巡拦害民第二十》转引自张德信等主编《洪武御制全书》。3《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4《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6《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7《明世宗实录》卷四八。

    8《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1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二《宝源局》。

    2《明书》卷三《太祖高皇帝纪》。

    3《续文献通考》卷十《钱币考》。

    并且规定了金银与钞的比价:“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4这就为一些地方商税征银提供了依据。如南京三山门的塌房就征收税银。

    此时商税也有征实物的即以应收钱钞折合成实物主要是以粮食来征收。如洪武十年(1377)太平府繁昌县狄港镇每年交纳“米八百九十余石”作为税课1。十三年(138o)许多税课司局征米朝廷并以课额米是否满五百石作为税课司局设罢与否的根据2。征实如粮食外也有布帛等物。各抽分竹木局则征收竹木及其半成品、器皿等。

    永乐至宣德年间由于钞法阻滞朝廷为强制推行钞法银禁转严。宣德四年(1429)朝廷“令湖广、广西、浙江商税课纳银者折收钞每钞一百贯准银一两”3。然而征银之法并未禁绝有些地方即便是上述诏令中所提到之处如浙江温州等地商税征课仍然用银。九年(1434)朝廷再次下令“各处诸色课程旧折金银者照例收钞”4。

    明廷强制推行钞法的另一措施便是设立钞关。以在钞关向过往行商征钞加重对百姓的敛收而达到疏通钞法的目的。朝廷命令“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远近纳钞”5。“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委廉干御史及户部官于缘河人烟辏集处监收”6。另外朝廷还提高门摊税增收车马税、塌房库房等税令纳钞。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挽救宝钞的颓运。

    正统年间明廷弛金银之禁。以后由于边事和大兴土木朝廷财政出现巨大亏空于是再次滥印纸钞宝钞进一步贬值。成化元年(1465)朝廷被迫宣布变通钞法允许钱钞兼收。“凡商税课程钱钞中半兼收”1。“各处船料钞俱钱钞中半兼收每钱四文折钞一贯”2。

    钱钞兼收使铜钱私铸日甚一日姿质低劣之钱充斥市场加之当时朝廷所规定的钱、钞、银三者的比率与市场上相去很远商税“钱钞中半兼收”使朝廷所得好处甚少。如此朝廷只能从弘治元年(1488)起逐步向各税课司、局颁布商税改折银征收之令。六年(1493)又将此推广到各钞关4《明宣宗实录》卷八o。

    1《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五记:“[十年]太平府言繁昌县狄港镇商贾所集户部委官收课岁计米八百九十余石宜于其地置税课局。从之。”

    2《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

    3《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4《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6《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1《明成宗实录》卷四三。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令各关照彼中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三厘每钱七文折银一分”3。钱钞折银计价是谓折色。以后商税征收时而本色时而折银。嘉靖以后则通行折银本色钞、钱为辅直至终明。

    工部钞关——各抽分竹木局、厂原以征收实物为主。成化七年(1471)杭州、荆州、太平三抽分厂“以竹木解运不便”为由也请准了“各折抽价银”改实物税为从价银。如“建昌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五两;清江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三两;连二松木板每副抽银八钱”4。嘉靖九年(153o)芜湖钞关抽分竹木亦已“折银解部”5。隆庆二年(1568)真定抽分厂随时将征得各木“变卖银两贮库候冰合之日呈缴”6。嘉、隆以后朝廷土木所需实物概由工部召商买办买办经费则取自抽分竹木的改征银两。如龙江抽分局每年应向竹木商人征收价银五千七百七十六两上缴作召买经费;芜湖征九千四百十八两1也作此用途。

    明代特有的税使制度永乐以后宦官恃势横行干预朝政现象日见普遍。正统年间有内官到张家湾宣课司崇文门分司抽盘宦官染指商税自此而始。正德三年(15o8)内监高魁督抽荆州商税2。嘉靖四年(1525)中官在京师九门收税每门竟增至十余人“轮收钱钞竟为朘削行旅苦之”3。真定抽分厂更是常有内监盘踞其中。但这种派遣和涉足税务还是小规模的尚未形成大气候。

    万历二十四年(1596)后明神宗为搜刮矿业和商税所得命令向各地派遣矿监税使皆由内官充任以监收各地的矿税、商税。有关商税使的记载是: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始命中官张晔征税通州张家湾”这是神宗派出的第一个税使。不久“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自是二三年间“税使四出”4派往各“通都大邑”5。据《明史·食货志》所载在这以后的三年中派往各地的税使具体人员是:高宷于京口暨禄于仪真刘成于浙江李凤于广州陈奉于荆州马堂于临清陈增于东昌孙隆于苏、3《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4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5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6《大明会典》卷二o四《抽分》。

    1杨成:《厘正起运板本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2朱睦■:《皇朝中州人物志》卷十《高魁》。

    3王世贞:《弇山堂别集·中官考十》。

    4《明通鉴》卷七一。

    5《明史》卷三o五《宦官传》。

    杭鲁坤于河南孙朝于山西丘乘云于四川梁永于陕西李道于湖口王忠于密云张晔于卢沟桥沈永寿于广西。其中有的是“专遣”有的则是由矿监“兼摄”。

    税使一出商人顿遭大殃。时人称“自矿税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兵自税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矿”1。这是因为内官税使仗恃皇权打着奉命行事的旗号凌驾一切肆无忌惮横征暴敛。其搜刮民财、鱼肉百姓名目之繁多手段之毒辣前所未有。

    主要有:(1)重征叠税同一种商品在运输、交易中多次被税使征税。

    税使及其爪牙无视历史定规在交通路道任意增设关卡以征商税“水6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2。如陈奉在湖广“水则阻塞舟商6则拦截贩贾”3。山东、河北一带原已有二税使“落地之税已属张烨(晔)南来之税又系马堂”。不久朝廷又派出王虎也为该地税使。王虎一到则“旁搜蔓行商船过地无不波及”以致“区区一隅三监并列重叠征收商民困累”4。就连户部也认为“今榷税中使项背相望密如罗网严如汤火”5。(2)增加税种、税目和税额。税使所到之处“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6。他们“穷天索产罄地伐毛宇宙间靡有留利”7“始犹取之商税既则取之市廛矣;始犹算及舟车既则算及间架矣;始犹征之货物既则征之地亩征之人丁矣”8。高宷在福建“诸关津饷税毕尽献”9。梁永坐镇陕西所征十万之税“皆系各州县裁役夫勒牙户括间架征蔬果克廪膳剥军需以充之”1。浙江的应税物件只凭宦官及其随从任意点派“其最细者如民间卧床草荐儿童作戏鬼脸亦在税中鄙琐极也”2。连对家中有大厅者税监也要加征门槛税3。福建一些小县城自从“中贵至倍征三之”商税“几与中原大都会埒矣”4。(3)实行包税即拘持商户让他们包收一方税款的做法。如宣府地区1《明神宗实录》卷三四o。

    2《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树旗建厂指税使的爪牙到处滥用旗牌设立临时收税站。3《明神宗实录》卷三五八。

    4《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一。

    5《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九。

    6《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7《明神宗实录》卷三三四。

    8《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三。

    9《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

    1邹漪:《启祯野乘》卷二《余尚书传》。

    2李乐:《见闻杂记》卷六。

    3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下。

    4张燮:《东西洋考·饷税考》。

    由于税使的加税增额使商贩稀疏税不及额于是税使就“递年佥报行户责以包收”结果被佥报者“大者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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