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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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79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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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制”3。但户部不时派员进行监收。明中叶后政府为控制榷关之征特规定各处钞关由户部委派御史、主事主持。万历间朝廷还派税监坐镇各钞关。钞关也置有众多吏役人员如嘉靖年间浒墅钞关有府吏、老人、阴阳生、库夫、门子、馆夫、银匠、船埠头等共一百零六人1。他们的职责是在关长带领下管理开放关口、丈量船只、登录簿册、收兑钞银、解送饷银等。

    以上三类商税征收衙门结构大致规整人员齐全且各有分管独立行事。但也有互相交叉、替代之处。如北新、临清钞关也兼收商税2;浒墅钞关还兼辖周边税课司、局九处并征商税3。明中叶后淮安抽分厂、九江抽分所都征收商税。

    除上述三个主要机构外塌房、官店、官牙也兼收商税。尤其官店“国家设立官店经收税课”4。景泰之后朝廷专为官店规定了收税准则、细则成为明朝事实上的又一征税机构。明后期朝廷纲纪弛废为攫取财富从皇室到地方政府都私自添设征税机关收取无名税项致使税网如织1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3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钞关”。

    1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辑。

    2据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参见魏林《明钞关的设置与管理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3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4《明景泰实录》卷二七。朱元璋曾改官店为宣课司、通课司就证明官店本来就有征税的职能。以后明代官店非但没有因改为宣课司而消失相反终明之世官店一直存在。重盘如剥遂成为重罪商人之一大祸害。

    商税的征课与管理有明一代朝廷和地方都制定过许多商税“则例”如《起条纳税例》、《户部议定船料则例》、《竹木征收则例》、《大兴、宛平二县收税则例》等。这些则例记载了当时商税税种、税率、征课客体、征取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为我们窥探有明一代的商税征收提供了可靠材料。兹分述如下。

    税种、税目与征课标准1明代商税税种大体可分为买卖交易税(亦可称营业税)、关税、门摊税、储藏税等。交易税为从价税。明初制度细民日常用品、纤悉之物及书籍、农具免税其他货物买卖要纳交易税。如“买卖田宅、头匹”要“赴务投税”2。洪武十三年(138o)朝廷下令“凡酒、醋、门摊等酌物价锭有差”3。永乐元年(14o3)朝廷仍免军民常用杂物等税。永乐六年(14o8)北京一地征税的商品就有罗、缎、绫、锦、布匹、毛皮、纸张、糖、铜铁、盘、碗、竹帚、水果、药材、各种海产、水产等二百多种4。这时已税及百姓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税率概为三十税洪熙元年(1425)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的建议下朝廷始征市肆门摊税即对各城镇“开张店铺之家审其生业分别等则”进行征税这是向坐贾或摊贩征收门面或摊位税。宣德四年(1429)朝廷以“钞法不通皆由客商积货不税与市肆鬻卖者阻挠所致”为由在设立钞关的同时在顺天、应天、苏松、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杭州、嘉兴等三十三个府、州、县的商贾麇集地增收门摊税五倍1。虽朝廷表示倍加门摊等税“候钞法通止”但事实上门摊一税终明未止且成为常例正课。其征税标准多有变化在正统七年(1442)时“每季缎子铺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裁、绣作等铺三十六贯余悉量货物取息及工艺受值多寡取税”2。以后市肆门摊税有增无减。嘉、万以后还要根据铺户坐贾资产情况征收代役银等。

    抽分竹木局主要征收实物。凡舟、车装载竹木、芦柴等一应之物均须抽1自汉以降中国历代封建政府都实行盐、茶等专卖制度明朝继承了这种制度因此盐、茶税是对商人征收的一种特殊税也是明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来源。它们有别于一般常规性商税故此所论商税制度不将这二项包括在内。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照这条史料看这里所谓的门摊税应为交易税(从价税)与洪、宣年间所增之市肆门摊税应该有别。

    4详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1《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律”。

    2《明英宗实录》卷八八。

    分。明太祖定制抽分竹木局也为三十取一。但实际并非如此。洪武年间南京龙江大胜港竹木局规定松木、杉板、水竹、竹交椅等“十分取二”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一”芦柴、茅草等“三分取一”。永乐十三年(1415)通州、白河等抽分局规定松木、杉木板、水竹等“三十分取六”蒿柴、豆稭等“三十分取三”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二”稻草、茅草“三十分取一”芦苇“三十分取五”3。抽分局除征竹木外还对砖瓦、铁料等征税。淮安抽分厂对“切铁、钢板、建(福建)铁、新铁、黄铁、钉坯、铁钱凡四十件”4都征税。明中叶后竹木抽分局的税开始向货币税过渡不久即以货币代替实物。

    钞关主要是对运货之舟船征税又称船料、船钞。其课征定额户部在宣德四年(1429)规定以装载物货舟船“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5即是以装货的多少亦即船的大小及路程的远近为计量标准空船不征物货不税。如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由北京直达南京或南京直达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1。即分段行驶和直达同样大小的船只所交的税是一样的。所谓“一百料”是根据商船船头长度和梁头座数估算的。以遮洋船为例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即算作一百料。其他类型的船也各有标准和计算办法。但载货之船形状大小各异以每百料起征数目又太高后来遂改为按梁头广狭征收“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嘉靖九年(153o)明世宗又规定度梁头时“以成尺为限勿科畸零”2。即舟船梁宽五尺以上起征且以尺为单位累征尺以下不计。如九江钞关每五尺纳钞二十贯五百五十文钱四十三文有奇3。但各地钞关所征船料并不相同同一钞关前后所征也不相同。如江南一带钞关对梁头为一丈的平料船嘉靖时交船料银四钱万历时提高为五钱六分明末时又多出了补料、加补料等名目显然又有了提高4。但钞关对舟船以梁头广狭征税的原则和制度终明一代基本无大的变动。

    其他如商品运到销售地商人必须按规定将货物存入塌房、官店于是除了要交商业交易税外还要交塌房税等。景泰二年(1451)商人开始要向塌房等交“牙钱”。以当时大兴、宛平的收税则例为例共有二百多种3光绪《荆州府志》卷十。

    4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四《抽分税办》。

    5《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1《明宣宗实录》卷五五。据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于《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2期)一文的观点一料相当于一石。

    2《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八o《江西二》。

    4乾隆《江南通志》卷七九《食货志》“关税”。

    商品要交纳商税、牙钱钞、塌房钞。

    “上等罗缎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二十五贯;上等纱绫锦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六贯七百文;细羊羔皮袄每领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五贯”1如果说明初的商税税率为三十税一这里三种并收实际税率变为十分取一了。塌房、官店也须向税务机构纳税。永乐七年(14o9)朝廷令“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门水塌房例税银一分宣课分司收”。还要交“免牙、塌房钱二分看守人收用”2。一些私营塌房、库房、旅店等与商品流通有关的服务行业更必须交纳营业税。一般来讲“塌房、库房、店舍停塌客商货物者每间每月纳钞五百贯”3。此外还有车马过税“驴骡车受雇装载物货或出或入每辆纳钞二百贯”4。明中叶以后朝廷纲纪败弛加之国用激增国库空虚统治阶级遂将敛财的目光瞄准商人。他们任意开设税种对商人重盘苛征。如正德间增京城九门税嘉靖末抽淮安过坝税。万历朝各种商税更是多如牛毛。从朝廷到地方官府乃至皇亲国戚、达官显贵都可借名目向商人征税如天津店租、广州珠榷、门摊商税、油布杂税等。其时商船进京除原有的船料钞外还要征收正、条两税共计三项。所谓“无物不税无处不税、无人不税”已为当时的真实写照。商税的繁杂苛重使全国商业蒙受极大损害。商税管理与监察制度在对商税的管理方面明代确立了许多制度概括起来比较正规和成体系的大致有:时估、报单、起条预税定额以及对税务官的考核、对税务机构的监察等等。

    1。时估制。永乐六年(14o8)明成祖令顺天府、宛平、大兴二县拘集铺户估定各商品时价然后按时价收取三十分之一的交易税1。这即是征税前的时估制。景泰二年(1451)。朝廷重申这一规定令顺天府及二县“俱集各行依时估计物货价直照旧折收钞贯”2“凡商客纱罗、绫锦、绢布及皮货、瓷器、草席、雨伞、鲜果、野味等一切货物以时估价直收税钞、牙钱钞、房钞若干贯及文各有差。估计未尽者照相当则例收纳”3强化了由官商合作估定商品价值然后征税的做法。明中期之后朝廷加强了对商贾的重征税种税目剧增这种以官商合作对商品估价然后征税的做法已不合时宜况且朝廷本身在召商买办大宗物料时的会估都名存实亡了。税前的时估制终被统治者弃置而消亡。

    1《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又见《续文献通考·征榷考》。

    4《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又见《续文献通考·征榷考》。

    1参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2。申报制。凡商无论是开店设铺的坐贾还是长途贩运的行商都要向税务机构如实填表申报自己出售或贩运的物货及其数目是为申报制度。坐贾在申请占籍时要向当地官府或税课司局自报所货所业。行商持货出前在向当地申办填写路行时必须将其资本、货物等“明于引间”;途经水6关卡在钞关设置前则在广济、长淮等关“书填商船物货送税课司征税”。建立钞关后更要填写船单。船单中要开列船户籍贯、姓名货物名称、数量、起止地点以及船只式样、梁头尺寸和该纳钞银若干等等。长途贩运经过多处钞关尤其是再过临清、杭州二关商人则要多次或再次填报。船户报单后钞关据报单征税、放行。行商住店时又须在店历上填清经销货物名称。牙店主人及船埠头还要对过关时的报单进行检核上报。税课司局照报单所填商品数量品种与本部门纳税登记互为参照“定出税银”1。商人交税后司局开出税票商人持税票方能进入市场买卖。

    3。起条预税制。这是明中叶时朝廷为防止商人偷逃税款更为多敛早收商税而强行推行的税款预收制度。弘治元年(1488)朝廷“令客商贩到诸货若系张家湾卖者省令赴局投税。若系京城卖者以十分为率张家湾起条三分崇文门收税七分”2。这大概就是起条预税的肇始即张家湾的货物若要往京师出卖则先在张家湾交十分之三的商税由张家湾税课司开具税票(谓之起条)商货到京城崇文门税课司凭张家湾税票再交剩余的十分之七。这就是起条预税制。这一制度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此正德元年(15o6)曾一度取消。但到嘉靖朝由于国用紧蹙为补不足朝廷又恢复了这一制度。十年(1531)朝廷颁布例令:凡经“崇文门客货例该二百五十贯以上起条”3。嘉靖三十二年(1553)又令:凡经京城往居庸关南口的商货要在京宣课司预交税款获得税票才能启程。4万历十一年(1583)朝廷进一步议准在临清实行预税制:“一应商货如在临清卖者照旧全税。在四外各地卖者临清先税六分至卖处补税四分。其赴河西务、崇文门卸卖者临清先税二分然后印红单明注某处卖给商执至河西务补税八分共足十分之数。”朝廷并令地方将这一规定“刻示关前示谕各商遵守”5。预税似乎并不加收税额但事实上不可能如此。多增加一道税卡势必增加一分搜刮无怪嘉靖十年的规定特别强调起条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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