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韩侍郎婢夫人》。
所商何负于农?”2这番话出于身为兵部尚书的汪道昆之口其意义就不仅是个别人对农商持有不同于传统的价值观了。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展也有不少官僚开始经营工商业的例子。尤其是在江浙一带官宦人家除田地之外并有若干织机雇工织作已不再罕见。尽管官员们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商人还间或有所卑视但是他们在政治经济上的联系使他们实际上已经处在了同一个社会阶层。对此我们从当时的传奇戏曲和中便可明显看到过去只是由才子佳人充当主人公的作品中开始出现了迹的商人。
在明代社会中商人永远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虽然在经济实力上并不相同但是在经济与政治利益上却是一致的。他们要攀附官府但目的只是为了找寻依靠在真实的利益与感情上他们则往往更接近于城市居民。这是商品经济展本身与封建体制矛盾的必然结果。生于万历年间矿监税使引的民变斗争中商人们明显地站到了民变的一边。在苏州生的以葛贤领导的民变中商人们从自身利益出直接参与了这场反抗税监孙隆的斗争。其后葛贤被赦出狱后新安富商程尚甫曾以一美姬相赠以表崇敬之意。1商人们在政治与经济上的成功刺激了他们的自信。在他们周围于是开始形成一种自身的文化这虽然还没有能够脱离开传统的儒家文化的范畴但是其中增加了相当多的商业化的内容。所谓“贾而好儒”追求儒商形象开始成为商人中的一种时尚。
明代商帮商业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对本地教育的投入。在明中叶以后的徽州一带“虽十家村落亦有讽诵之声”2。教育成为十分普及的事情其他如像商业经济达的江浙一带读书已成为风俗后生小子无不读书二十无成始从农商百业之艺。这种重教之风在北方的晋商当中也颇为普遍被视为陋而实的山西商人到明清之际也成为了地方与家庭教育的推动者。
除教育之外晋商对于文物古董收藏鉴赏方面的展徽商对于书版刻印及传奇戏曲的支持也都在当时开的风气之先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明代后期在南京等大都市中商人对于文化活动的支持成为人们文化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一些影响较大的大规模戏剧演出也多出于商人在经济上的支持。商业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于商业的展与风格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商业风气。在中国传统商业道德上的诚信、节俭、好义、乐施等崇尚都与当时商业文化的塑造有着直接的关系。商人与商业的展促进了明代社会的繁荣商业经营直接关系到了社会2《太函集》卷六五《虞部吴使君榷政碑》。
1《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55条。
2万历《休宁县志·风俗》。
商品生产的展江南地区新兴工商城镇的出现便是商业展的一种成果。商人与商业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明代传统的封建社会结构尽管这种冲击充其量只是有限地打破了旧的等级界限。这都或多或少给中国社会带来一点近代化的萌动。但是明代的商人本身却又不可能成为封建制度的对抗力量他们在政治上的成功往往表现在官商结合上他们在经济上的成功则又往往是用来购置田产宅园。明代的大商人往往也同时又是大地主。而且明代的商帮自身也带有十分突出的封建特征如封建宗族势力在商帮中即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这都使得他们无法从根本上成为一个独立于封建政体之外的群体。
第八章商业第一节明代商业的特点明代社会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地位的提高。明中叶以后国家对商税的征收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来源。仅以钞关为例弘治十五年(15o2)全国钞关收入二千七百十九余万贯折合白银约八万两在当年太仓收入中约占百分之三左右;至万历六年(1578)钞关收入增至三十二万五千两为当年太仓库收入的百分之八;万历二十五年(1597)达四十万七千五百两约占太仓库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1。可见明朝商税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与日俱增。万历中期以后明廷大兴土木皇室奢靡无度使国用陡增财政日蹙。不久辽东战事又起军饷无出朝廷于是决定以加派重敛百姓。商税又成为加派的对象。据《天府广记》载天启五年(1625)全国八个钞关岁入正余银2高达四百八十万余两3为万历中期钞关岁入正银的十二倍。足见商税已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的较大幅度提高国家的长期和平稳定以及全国道路交通的改善和畅通为商业的繁荣与展创造了条件。与这种情况相适应明代建有一套较为完整、系统、严格的商业制度。这一制度是在沿袭过去历代尤其是宋元两朝烦杂众多商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需要有继承有创造地逐步形成的。综观其形成过程有前简后繁、前虚后实、前弛后严由零散到比较系统从较大随意性到逐渐有序的特点。《明史·食货志》在言及关税时说:“关市之征宋元颇烦杂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大致反映了整个明朝商制形成展的过程。
明朝的商业制度主要由朝廷制定颁立同时在长期商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一些行业守则、条规也属于制度范畴内。明中叶以后随着明朝政权危机的日趋严重统治者利用订立制度的权力加剧了对商业的重征暴敛和对商人的控制及经济强制严重压抑乃至摧残了蓬勃繁荣的商业活动。尽管如此在当时形势下一些商制在保障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保证商品的公平交易以及促进贸易在更大范围以更大规模开展等方面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明代的商业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1参见何本方《明代榷关浅析》刊于《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论文集》。2指向国家交纳的正额(包括加派)和羡余两部分。
3孙承泽:《天府广记》卷十三。
第二节市场管理制度明初由于遭连年战乱之累社会生产力低下朝廷又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当时商品交易十分有限市场普遍弱小。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到宣德年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展大量富余的农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刺激了市场的迅展。明中叶以后商业活动更加频繁各地市场繁荣并日臻成熟。其表现为不仅市场规模大、交易品种多而且其结构也向多层次、多方位、行业化方向展。明朝统治者在不同时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强化国家对市场贸易的控制与管理。与此同时市场本身也在实践中约定俗成了贸易参与者务必遵守的一些条规、守则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机构明代城市的市场由兵马司兼管。洪武元年(1368)太祖令在京(南京)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也“一体兼领市司”1。永乐二年(14o4)北京也设城市兵马司成祖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分领京师坊铺行市司实际管辖权2。
农村集市由地方官府管理。集市的开设废销集期的调整集市的分辖等都须由当地官府批准或指定。
此外城乡许多官、私牙也参与市集管理。明初朝廷一度打算取缔牙行以将市场管理权直接操纵于自己手中。但随着市场的扩大牙商普遍存在并活跃于城乡之间而且地方各封建势力又依赖于他们的协管作用因此牙行非但取缔不了而且迫使朝廷承认甚至保护他们使其在市场管理之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有些集市还有集头参与管理。史载“诸市皆官为校勘斛斗秤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山市则县倅亲往治焉”1。“市之在乡者恒有集头以把持其中”2。
市场管理项目1《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2明代城镇置坊、铺、牌市司在行政上理应由所在府县管辖可是朝廷将市司的实际管辖权归兵马指挥司。兵马指挥司本是城市治安管理机构。这样做的原因很可能因为城镇市场、商贾流动性大不易管理比如北京如沈榜言“京城多销户多非土著两县未易制也”(《宛署杂记》)。市司管理权归兵马司意在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和治安。
1万历《安丘县志》卷五《建置考》“街市”。
2乾隆《夏津县志》卷二《建置志》“镇集”。
明代市场管理项目众多其中商税下有专章论述其他主要如下。
1。度量衡管理制度。度量衡的统一是市司公平交易的保障朝廷对此高度重视。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下令铸造新的铁斛、铁升以为标准量器。二年(1369)再下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行省依样制造校勘相同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3。明令市场贸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定标准相吻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用于市场交易。以后每隔数年如洪熙元年(1425)、正统元年(1436)、景泰二年(1451)、成化五年(1469)、嘉靖二十七年(1548)等朝廷都颁布核校度量衡法令。后来司农司取消制作和校定标准量器的工作由工部负责“凡度量衡[工部]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1。依照朝廷统一下标准量器各地逐级依样制造后“立平准悬于市肆谕贸易之人有大小低昂听其较量”2。各地对依标准样生产度量衡器具十分严格如明中叶人陈铎描写等秤铺的制作要求等秤“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世人个个讨便宜赖你成平易。铺面营生出入一例好名头从此起。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3。
朝廷还严格对度量衡的监管。一是派兵马指挥司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二是针对违法作弊现象制定法律给以一定处罚:“凡私造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失于校勘者减一等知情而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答四十”4。有些地方现度量衡不合法则“重责枷示不贷”5。
统一度量衡制度对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市场的展。如山东济南府莱芜县的十七个集市因“斛斗秤尺官为之谨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故贸易平而争者鲜少矣”6。
2。物价管理制度。物价平稳、合理是市场有序乃至国家安定的一种表现也是市场贸易渠道畅通的关键之一。朝廷对此一直很重视。洪武元年3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权置”。
1《明史》卷七二《职官志》“工部”。
2嘉靖《县志》卷一《地理志》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3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等秤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4《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市廛》“私造斛斗秤尺”。
5崇祯《祁州志》卷十《杂事志》“兴革利弊”附:平量法。
6嘉靖《莱芜县志》卷二《集市》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1368)太祖针对当时物价起伏较大的情况命在京、在外兵马司每隔二三日“时其物价”1即由官方确定物价并向民间公布以平抑市场价格。二年(1369)又制定“时估”制命“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核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如果“物货价直高下不一官司与民贸易随时估计”2。二十六年(1393)又规定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的价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3。宣德元年(1426)朝廷颁令凡“藏匿货物、高增价值”的客商都要给以罚钞处理4。《明律》对此有进一步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盗窃论免刺”5;“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答四十”;“若已得物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6。嘉靖二年(1523)中央政府再定市易之法重申上述各项规定。各地方也建立起“每月朔望各集经纪谨较斗秤备访物价”7之制。当时物价的基准是以国民赖以生存的粮食的价格为转移的。朝廷为掌握平抑物价的主动权通过国家行为如建立预备仓实行收籴、平粜制度等来保证物价的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对于赢利过多的行业政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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