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副减造四百二十副;山东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河南都司九卫三所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减造七百八十副;大宁都司十一卫一所全造一千八百副减造九百副;北直隶三十八卫四所全造六千二百四十副减造三千一百二十副;南直隶三十七卫五所全造六千一百二十副减造三千零六十副。
全造是景泰二年的定额减造是弘治时的定额景泰二年的定额目前只知其为生产定额是否也是当时解运定额尚不能肯定而弘治时的定额既是生产定额也是解运定额则是无疑的。至万历时军器造解定额又有了一些调整每卫多者一百副每所少者为十六副。存留各边备用的军器每年要造册具报以备查考这是朝廷对这部分军器的管理方式。
对卫所军器及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的是巡按御史和刷卷御史。景泰至成化时期巡按御史对卫所军器每五年吊卷查盘一次。弘治十七年奏准各卫所军器由刷卷御史每三年带管查盘一次。御史查盘的内容有二:一是生产中有无弊端如侵吞物料等违法之事;二是军器质量的好坏。
军器生产是卫所手工业最主要的生产项目除以上提到的军器外有的卫所还生产兵车。嘉靖三十七年题准大同制造兵车。
卫所有时还进行其他生产如炼铁、铸钱、造船等这些生产就整个卫所手工业来说不占主导地位在此就略而不述了。
第三节官府对工匠的管理制度明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生产者有民匠、军匠和灶户。军匠和灶户只从事特定产品军器和盐的生产而民匠则充斥于官营手工业的各个部门中生产着各类手工业产品。因而民匠是官手工业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生产者中的主力。本章主要叙述民匠(通称工匠)的管理制度。
工匠管理制度概述匠籍、轮班匠、住坐匠明廷对工匠的管理是从编定匠籍入手的。这项工作至迟在洪武十六年已完成因为洪武十七年正月朱元璋否定工部起送隐于民籍的工匠的理由是“匠籍既定不可复扰于民”1。事实上匠籍编定的时间可能还要早一些洪武时最早的全国户口统计工作洪武三年即已进行匠籍的编定应该与这个时间同步。
编入匠籍的人一是元代遗留下来的手工业者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二是非手工业者因各种原因充匠的。各色人等一旦编入匠籍便世役永充子孙承袭生活的最主要内容就是为官营手工业从事劳作。这正是政府编匠籍的目的所在也是工匠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匠籍是政府对工匠的全部管理的基础。
继匠籍之后朝廷为协调好生产推行了又一项工匠管理制度即轮班。洪武十九年在工部的建议下实行了议而未行的工匠轮班制将各地工匠按照其丁力和路途远近定以三年一班轮流赴京服役时间为三个月役满更替。这些轮流赴京的工匠称为轮班匠政府给轮班匠勘合届时赍勘合赴京听工部分拨。这是明政府第一次给工匠勘合。
洪武十九年制定工匠轮班制度时所参考的一是匠户的丁力二是路途远近。由于没有考虑到工作量的多少使三年一班的规定很快就遇到了“诸色工匠岁率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的问题为此明政府重新制定工匠轮班的制度。洪武二十六年“上令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轮”1。此次更定旧制增加了两个新的参考因素一是工匠的专业二是役作的繁简。新的轮班制实际上制定的班次是五种即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这五种班次中手工业行业分别如下:五年一班:木匠、裁缝匠。
1《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
1《明太祖实录》卷二三o。
四年一班:锯匠、瓦匠、油漆匠、竹匠、五墨匠、妆銮匠、雕銮匠、铁匠、双线匠。三年一班:土工匠、熟铜匠、穿甲匠、搭材匠、笔匠、织匠、络丝匠、挽花匠、染匠。
二年一班:石匠、艌匠、船木匠、箬篷匠、橹匠、芦篷匠、戗金匠、绦匠、刊字匠、熟皮匠、扇匠、魫灯匠、毡匠、毯匠、卷胎匠、鼓匠、削藤匠、木桶匠、鞍匠、银匠、销金匠、索匠、穿珠匠。
一年一班:表背匠、黑窑匠、铸匠、绣匠、蒸笼匠、箭匠、银朱匠、刀匠、琉琉匠、锉磨匠、弩匠、黄丹匠、藤枕匠、刷印匠、弓匠、旋匠、缸窑匠、洗白匠、罗帛花匠。1合计各种工匠共六十二种此后至嘉靖时在这个数字基础上又增加了八十多种。
五种班次的工匠分别给予勘合届时持照上工“以一季为满”工完日“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放归宁家2。这是明政府第二次放勘合此次接受勘合的工匠共有二十三万二千零八十九人。
轮班匠是京城以外的各地工匠在京城中还有大批的工匠这些工匠在永乐以后称为住坐匠以区别于轮班匠。
洪武时即有大量住在南京的工匠“洪武十三等年起取苏浙等处上户四万五千余家填实京师壮丁各监局充匠”3。洪武时在京工匠每月上工十日休息二十日。这一规定一直被以后各朝沿袭。
永乐迁都将南京、苏、浙等处大量工匠带至北京于是“设有军民住坐匠役”。宣德五年将从南京、浙江等处起至北京的工匠附籍于大兴、宛平二县。这是住坐匠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北京住坐匠人数永乐时民匠至少有二万七千户成化时额存六千余名嘉靖十年的定额是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五名。
优免、粮米优免。明政府对工匠有优免政策这种政策各时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洪武十九年规定工匠家的其他杂役一概免除即《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所说的“免其家他役”。洪武二十六年将这一规定作了调整:“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余一丁一体当差”而单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开除1《大明会典》卷一。
2《大明会典》卷一。
3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
一名”老残无丁者“疏放”1。显然调整后的政策比原来的一概优免详细了许多。宣德元年再次对优免政策作了规定:“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归家中以后更替。单丁视时间远近次第放免;老幼残疾也一体放免2。这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但执行得似乎并不好因为五年以后明宣宗还说:“比闻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残疾并不谙匠艺及有一户数丁皆赴工者宜从实取勘。老幼残疾及不谙者皆罢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归。”3看来工部并没有认真执行皇帝的命令。事实上宣德以后随着逃匠问题的日益突出优免政策即形同虚设官府勾补尚且不足优免政策之被搁置实属自然。
月粮直米。在京工匠每月由户部支给月粮上工时由光禄寺支给直米。
这是政府为保证在京工匠生活实行的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最早施行于洪武时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4。此时只限于给予上工的工匠到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则命工部“月给米赡之”有妻子者一石无者六斗5。这里就没有再规定休工上工之分。值得注意的是洪武时月粮支给工作是由工部负责的。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令在内府做工的工匠每天“给钞以为廪食”给予的数量“视其劳力为差”6。这是洪武时宝钞通行于官方的一种反映同时宝钞之给是在月米放令之后而且未见有取消月米之诏则明代这一政策在洪武时即已制定完成只是给钞这种形式未被遵行改为关米或关饭了。
永乐十九年令内府各监局南京带来人匠每月支米三斗无工住支。这个规定将月粮直米合而为一而且数量只给三斗比之洪武时的一石六斗少了许多。此后各朝多循三斗之数但也有一些特例如宣德九年令内官监工匠月支粮五斗上工之日仍给饭食。景泰三年令兵仗局民匠月支粮四斗。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月支粮一石上工时于光禄寺日支粳米八合。但总体来说三斗居多成化以后基本如此。
清理勾补清理勾补是针对逃亡工匠的政策。明自宣德以后工匠因不堪重役逃亡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诸色工匠多有逃逸”1。正统三年各处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正统十年逃匠万人景泰元年逃匠三万四千八百多天1《大明会典》卷一。
2《明宣宗实录》卷二一。
3《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4《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八。
5《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
6《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1《明宣宗实录》卷四二。
顺四年天下逃匠三万八千四百余人成化元年逃匠一万八千五百九十二人等等。由于逃匠太多官营手工业的生产受到威胁朝廷对清匠勾补工作日益重视。宣德六年遣官查审浙江并苏松等府失班工匠“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以上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2。正统十年规定“今后有三次逃者充武功中卫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3。这是一次最严厉的规定。弘治六年规定逃匠若抓捕不到要“查其初起是何州县行移原籍官司按名勾解”如果是户绝者要别选他人充补1。此项规定的重点在于别选他人充补但选择哪些人来充补则没明确说明至正德九年就有了明确的说法:“年远户绝则以承佃本户田产之家者抵充;无田产则以各衙门近年招入匠役扣补。”2这个说法实则是很荒唐的但它反映出政府对匠源不足的忧虑与弥补缺额的急迫心情。
工匠逃亡是明代官营手工业中不小的问题。由于工匠是主要的生产者他们的逃亡对于官手工业的打击是巨大的明代官手工业的衰落与此有很大关系。
工匠制度的两次重要变化明代进入中期以后工匠制度有两次较重要的变化一次是工匠班次的更定二次是班匠征银。
更定工匠班次。班匠的班次自洪武二十六年定为五种以后沿用了六十多年没有改变直至景泰五年情况才出现了变化五班轮流被一律改为四年一班。
改变班次的意见其实早在正统十二年就已提出。该年十二月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上书对旧的轮班制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他说:“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还动经三四余月。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接着他说:“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陈敏政建议将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如有修造将二年一班者上工四个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个月”。但朝廷以“旧例难改”为由否定了陈敏政的意见。1景泰五年给事中林聪再次将更定班次的问题提出他请求将二年一班的更为四年三年一班的更为六年。林聪的这个建议与陈敏政的建议基本相同。工部复议在上奏时建议将所有班次均改为四年一班上工时间仍为一2《明宣宗实录》卷七七。
3《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四。
1《明孝宗实录》卷七一。
2《明武宗实录》卷一一四。
1《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三。
季。为了消除皇帝对工匠不足的担心工部算了一笔细账:“通计匠二十八万九千有余除事故外南京五万八千北京十八万二千。今以北京之数分为四班岁得匠四万五千季得匠一万一千亦未乏用。”2景泰帝批准了这一建议。这次在更定旧制时对工匠人数重新进行了统计并编定了新的勘合给予工匠。《大明会典》卷一记述这件事时只用了二十多个字:“景泰五年奏准:轮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编勘合给付。”此次更定旧制的重要之处在于减轻了工匠的负担。对于一年一班者等于减去了四分之三的工作量二年一班者减去了二分之一。在原定班次中五年一班的只有木匠和裁缝匠两种四年与三年一班的工匠各有九种而二年一班的工匠是二十三种一年一班的工匠是十九种。这就是说新的轮班制使四十二种行业的工匠受益最多占工匠种类的三分之二强。所以四年一班的轮班制对于放松封建劳役对广大工匠的束缚是有重要意义的。
班匠征银。班匠征银是工匠制度中最具重要意义的一次改革。如果说四年一班的轮班制大大地减轻了工匠的负担的话那么班匠征银则是轮班制瓦解的条件和象征。也正因此班匠征银的完全实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明代班匠征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是在成化二十一年但早在正统之初南京所属的轮班匠中就已实行征银。成化五年工部上奏说:“南京轮班各色人匠虽皆取以供应朝廷造作之用中间谙晓本艺者十无二三以此先准南京工部左侍郎范理奏令各出备工价雇觅在京高手造作供应。经今三十余年彼此两得其便。”1南京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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