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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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77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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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嘉靖三十四年云南铸钱扣留该省盐课银二万两就近买料雇匠鼓铸。

    3。制瓷业。

    明代制瓷业的主体是民营官营者较少除两京外设于地方上的制瓷机构见于《大明会典》记载的有江西景德镇的御窑厂瓜洲、仪真二厂。瓜洲、仪真二厂由南京工部委官驻扎管理。其他地方也有为朝廷制瓷的记载如河南钧、磁二州及真定府曲阳县每年为光禄寺生产缸、瓶、坛五万一千八百五十只等。

    景德镇御窑厂设于洪武年间“洪武二年(按:一说为建文四年)就镇之珠山设御窑厂置官监督烧造解京”1。御窑厂的管理在嘉靖之前一直由朝廷派官负责。宣德时或遣宦官或“以营造所丞专督御器厂工匠”此后宦官经常被派往景德镇督理烧造。至嘉靖初裁革宦官命江西“各府府佐轮选一员管理”2后改为“止是饶州府委官烧造”3。嘉靖三十七年添设饶州通判“专管御器厂烧造”4至此景德镇御窑厂由朝廷经营转变为由地方有司经营但烧造任务仍由朝廷下达。

    御窑厂的规模甚大仅龙缸大窑就有三十二座正德、嘉靖之际厂内官匠凡三百余名此外还有五百多夫役。御窑厂的工匠因系轮班匠在厂上工时自备工食夫役的工食则由饶州所属七县征解。

    御窑厂的烧造任务十分繁重嘉靖初尚有弘治以来“烧造未完者三十3《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4《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5《大明会典》卷三一。

    6《大明会典》卷三一。

    7《天府广记》卷二二。

    1《景德镇陶瓷录》卷一。

    2《文房肆考》卷三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3《明世宗实录》卷一o六嘉靖八年十月。

    4《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余万器”1。嘉靖以后每次烧造数目都在数万件以上:嘉靖三十七年三万隆庆五年十余万万历十年九万六千万历十九年二十四万九千件。

    景德镇御窑厂明后期虽由饶州府负责管理具有地方官手工业的特征;但以任务的下达、产品的用途看御窑厂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官手工业。这种只负责生产管理而没有产品支配权(或只有一部分支配权)的现象是明代地方官府手工业的一大特点。

    4。矿冶业。

    明代官营矿冶业主要由朝廷派官管理和经营。地方政府只在明初直接经营过铁冶其他时间均是参与管理有时参与程度还很大故将官营矿冶的经营管理情况附在此处叙述。下面分别不同矿课对明代官营矿冶作大致的介绍。

    铁课。铁课是明代主要矿课之一。洪武时各行省(后改布政司)均有官冶当时各地的岁办数额分别是:湖广六百七十五万二千九百二十七斤广东一百八十九万六千六百四十一斤北平三十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一斤江西三百二十六万斤陕西一万二千六百六十六斤山东三百十五万二千一百八十七斤四川四十六万八千零八十九斤河南七十一万八千三百三十六斤浙江五十九万一千六百八十六斤山西一百十四万六千九百十七斤福建十二万四千三百三十六斤。2这些定额中没有广西的定额而广西洪武五年即已办理铁课《明太祖实录》卷七七载:“中书省计湖广、广西、江西、山东、陕西、山西、河南七行省是岁铁课凡八百五万六千四百斤”广西铁课未纳入定额管理其原因除去后人漏书外很可能是广西本无定额。

    明洪武初地方铁冶的管理较为宽松各处开炉只要“行移各司”即可。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各处若要开炉“即须奏闻”批准后才可开炉。决定权收归中央。洪武二十八年各布政司官冶最后被废止。此后各布政司的铁课就向民间征收了。

    为了加强对铁冶的生产管理明初还有铁冶所的设置。它是朝廷在各布政司官冶以外设置的铁课生产机构。在各布政司的官冶罢止以后它仍延续了很长时间。洪武七年设置十三所铁冶所每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这十三处铁冶所及其生产定额是:江西南昌府进贤冶一百六十三万斤临江府新喻冶八十一万五千斤袁州府分宜冶八十一万五千斤湖广兴国冶一百十四万八千七百八十五斤蕲州黄梅冶一百二十八万三千九百九十二斤山东济南府莱芜冶七十二万斤广东广州府阳山冶七十万斤陕西巩昌冶十七万八千二百十斤山西平阳富国丰国二冶各二十二万一千斤太原府大通冶十二万斤潞州润国冶十万1《明史》卷八二《食贷六》。

    斤泽州益国冶十万斤。1此后又6续设置了一些铁冶所如河南钧州冶、新安冶四川蒲江新市冶等。永乐时添设了四川龙州冶、顺天遵化铁冶等。铁冶所的课额在明初几乎与各布政司的铁课相等因而它受到重视。朝廷经营的铁冶所其生产规模是可观的如遵化冶仅夫役一项在永宣之时就有二千多人。至嘉靖七年已是几经裁员的遵化铁冶仍有军夫四百二十五人、军匠六十七人;民夫四百十人民匠二百零一人轮班匠四百十人共计一千五百十三人。这种大规模生产正是官营铁冶的特色之一。

    官营铁冶所自设立后罢止不一多数在明前期即关停了唯遵化铁冶延至万历时。万历九年遵化铁冶这个历时最长的官营铁冶被废止了。

    金银课。金银的生产是由各级政府共同经营管理的严禁民间私采如正统三年令:“军民私煎银矿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1朝廷的管理有这样几个方面一为设置固定的官吏如福建银屏山设置银场由大使和副使管理四川的阜民司也是这样。这一类的生产都有固定的生产定额如银屏山银场每季纳银五百七十两。二是朝廷派官管理金银课的征收这就是史书中常说的提督和闸办。如永乐十三年差御史及户部郎中到湖广、贵州布政司提督仍委官于辰州铜仁等处金银场采办金银课。十九年差御史监生闸办福建浙江银课。闸办没有定额的限制以多为目标。朝廷派官闸办的原意用明宣宗的话说是“欲察其奸弊不令虐民”2是为整顿地方金银生产派遣的但实际上这成了一种经营方式由于闸办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故自永乐开始闸办以后历朝都沿袭不变。在闸办中宦官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天顺二年“命中官于浙江、福建、云南三布政司闸办银课”3。自此宦官介入金银的生产至万历中期矿监的四出使之达到极致。一般来讲提督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而闸办则无不干预。三是有关金银开采的大政方针的制定如开矿闭矿的决策等。

    在金银生产的管理中地方官府的作用很大如正统九年奏准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设参议一员“专理巡矿”这是做一些次要工作许多时候地方官府还直接管理金银场如正统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员“提督银坑”。成化九年奏准“各处山场有新生矿脉者从各镇巡三司等官勘实开采”。成化十九年设云南布政司参议一员同按察司佥事“管理银课”1。此外地方官还要参与或直接确定矿税的数额。这些表明地方官府是官营金银生产的基本管理者。

    1《明太祖实录》卷八八。

    1《大明会典》卷三七。

    2《明宣宗实录》卷十二。

    3《明英宗实录》卷三一四。

    1《大明会典》卷三七。

    明代金银生产规模很大输纳金银课的地方有浙江、福建、贵州、云南、四川、陕西、湖广等布政司。其中云南就设银矿二十三所福建银屏山银场有炉四十二座。各地生产所用人员数目也是惊人的仅湖广宝庆等府所属二十一个金场岁役民夫达五十五万多人而云南的楚雄、大理、洱海、临安四卫的卫军“全充矿夫”2。这表明佥民夫和使用卫军是征集金银生产者的主要方式。

    金银生产的管理在明中期以后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生产开支增大产量降低。而与此同时朝廷对金银的需求却大为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严私采之禁另一方面加大搜括力度万历时的矿监就是这样出现的。这意味着政府对金银生产管理的失败和金银生产的衰落。

    卫所手工业卫所手工业是明代地方手工业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产品主要是军器。

    卫所手工业的生产管理机构是各卫所设置的军器局洪武二年“令天下卫所各置局”。各局由卫所委员管理参与管理的有地方有司弘治十三年规定:如果军器局成造的军器不合标准各卫所官要会同三司及府掌印官究问。此外巡按御史参与部分管理。

    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者是军匠其军匠来源在明初由“军士不堪征差者”经过学习穿甲、制造弓箭等技术后充任。此外还有因各种原因充为军匠的。按照明代的制度军匠是世役的则此后都司卫所手工业者就是这些承袭下来的军匠。

    都司卫所手工业生产所需物料及费用明前期由军卫自办“各处成造军器合用颜料系军卫者军卫自办”1。“各官司倒死马皮就于所在官库收贮成造军器支销”2。明中期以后折银盛行成造军器所需银两有些就是折解的银两嘉靖四十一年免山西民兵三千入卫蓟镇每年每人征工食银五两“解蓟镇军门及密云道修造盔甲器械”。次年又免山东民兵三千入卫每年共征银二万六千两解赴蓟镇“为造军器、犒军士之用”3。除使用折解银两外各边都司卫所还奏讨原料主要是铁。正德四年奏准给宣府熟铁二十万斤这是次由朝廷资助各边军器生产。嘉靖二十二年规定每五年甲字库关支各边熟铁十五万斤。1内地的都司卫所手工业则没有各边的这2《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四。

    1《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2《大明会典》卷一五七。

    3《大明会典》卷一二九。

    1《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种待遇。

    明代自各都司卫所建立军器局后地方驻军的军器的生产任务就由各都司卫所的军器局承担了。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要依据朝廷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朝廷为使卫所军器生产合乎需要有着一套完整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时因情况变化会做一些调整但同样规定得很细致。如弘治时规定南方卫所原造铁甲改用水牛皮造绵绳穿吊;又如嘉靖时规定各卫所将六瓣明盔改造八瓣帽儿盔其大甲要将布身加长二寸。弘治九年曾令兵仗局造精致盔甲腰刀送给浙江等处令依式成造。

    都司卫所生产的军器主要是普通的盔甲和弓刀之类如每副军器包括的内容是:盔、甲、腰刀各一件弓一张弦二条箭三十支撒袋一副铳箭五支长枪一根。火器生产则有严格的限制永乐元年规定神枪神炮“在外不许擅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最早时间不详。嘉靖三十六年题准蓟镇置造快枪、铅弹和火药给主客官兵不知这是否最早时间。蓟镇是北边重镇其所造火器均为先进武器其他都司卫所只能生产一般的火器。《大明会典》卷一五六载:“都司卫所季造止是编‘降’字号手把铳口。”而“胜”字、“天威”、“列”字等神铳俱由兵仗局制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

    明景泰二年由于刚刚经历的“土木之变”暴露出军卫方面的许多问题朝廷决意整理军政连续颁布新规定其中有关军器生产的主要有两项一是规定了各卫所的生产定额二是规定各卫所按季成造军器。洪武十一年曾规定全国每年军器的制造总数但各卫所的生产似无明确定额至此规定:“每卫岁造军器一百六十副每所四十副”这两个数字在弘治二年被改为八十和二十1。明宣德时卫所的军器生产是按月料进行的“天下各卫所所造军器每月具报”2。景泰二年则规定“各卫所季造军器”3这是对此前卫所军器生产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制度此后执行得并不好至成化二年又重申此令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卫所所生产的军器其用途明代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边镇者留本处给军在腹里者解戊字库专备京营官军领用”4。所谓边镇是指陕西、山西、湖广、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辽东。这项制度至迟在弘治时就已确立因为当时已有明确的造解定额:浙江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江西都司四卫十一所全造一千零八十副减造五百四十副;福建都司十一卫全造一千七百六十副减造八百八十副;福建行都司五卫一所全造八百四1《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2《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3《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4《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十副减造四百二十副;山东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河南都司九卫三所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减造七百八十副;大宁都司十一卫一所全造一千八百副减造九百副;北直隶三十八卫四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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