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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条。
5《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一正统九年九月己酉条。
1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2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3《明太祖实录》卷二o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条。
4参见《明会要》卷五o《民政一·逃户》。
1《明太宗实录》卷一二四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条。
要贡献。但他毕竟是一位封建皇帝有功劳亦有过错。他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的大动作有的值得歌颂有的难免有副作用。当时最为轰动的有三件:迁都北京、出兵安南、派郑和下西洋。这三件事都有得有失既为大明帝国树起了威武强盛的形象又使国家财力消耗太大增加了百姓的赋役负担。于是从宣德朝开始人户逃亡的现象很快蔓延开来。宣德帝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巩固皇权的经济基础宣德五年(143o)一方面选派一批廉能官往治财源所系或名都大邑等繁剧难治之地:以况钟为苏州知府、赵豫为松江知府、莫愚为常州知府、马仪为杭州知府、陈本深为吉安知府、罗以礼为西安知府、邵旻为武昌知府、陈鼎为建昌知府、何文渊为温州知府。又择才堪重任之臣周忱为工部侍郎巡抚财赋重地江南督责税粮整理赋役均平官民田科则;另一方面还是实行宽恤政策。他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比闻漳州强贼皆是逃民罪虽可诛情亦可悯。推原其始责在有司其即榜示各处务从宽恤若有扰害致其逃亡者罪不贷。”2正统元年(1436)六月为了摸清各地逃户的情况命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了多税粮十石以上者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则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虽而所报人口不尽或辗转逃移及窝家不举者俱甘肃卫所充军1。
正统八年(1443)令逃军、逃匠、逃犯人等自者免罪。
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明军惨败国力大衰社会开始动荡不安逃户现象加剧一些大臣对此深为忧虑。景泰五年(1454)镇守福建兵部尚书孙原贞上言:臣昔官河南尝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余万户。此辈悉转徙南阳、唐、邓、樊间群聚谋生安保其不为盗?宜及今年丰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为编户给田业课农桑立社学、乡约使敦本务业。生计既定徐议赋役可无他日患矣2。
成化四年(1468)三月巡抚陕西右都御史陈价奏曰:“平凉、延安、庆阳等府所属人户为因年荒贼扰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所遗田土、粮草、2《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1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此处文字据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6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2《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七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条。
钞、绢俱责现存人户代纳。存者被累亦欲思逃;逃者惟虑追赔不愿复业。臣愚欲将逃于河南、山西、湖广、四川地方者或行文彼处官司差人送回或令回文原籍府县人起取。无分彼此悉与口粮。其代逃户赔纳者悉与蠲除。凡公私逋负一皆停免。庶逃者乐于复业而存者不致思逃。”奏疏呈上下户部商议以为“逃民近而知所向者宜如拟起取;远而无定在者宜行该巡抚官勘实遣回。于粮差实免二年于赔纳则量蠲其半”。诏从之1。
弘治十二年(1499)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阎仲宇奏:“本镇地方多流民啸聚。请下各州县审核有系逃军、逃匠、逃囚者各递解原籍处理。其不系逋逃愿自还乡者抚遣以归。如住久置有产业不愿回还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之后随垦田多少从轻纳粮当差。若军匠冒称民籍者从原籍官司查取改正。”诏从其议2。
由此可见明朝廷对逃户的政策不外数条:动用武力强迫还乡复业;老弱不能归或已在外地成家立业等原因而不愿归者准予所在附籍;适当减免赋役;原来的户籍不得改变。中心是为了使所有的民户都必须有户籍人人都在户口管制之列而且不得改变原来的户籍类别以保证社会治安和应征丁粮数目。
明代的“逃户”就其政治、经济地位而论除了以贫民为主体外还有一种类型那就是有钱有势的富户。富户之逃起于明太祖仿效汉代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又惩元末豪强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平)、大(兴)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1。
宣德以后随着法制松懈和贫民逃亡日趋严重那些当初被迁徙南京、凤阳、北京的富户也由于长期困累于徭役纷纷开始逃窜。于是朝廷在宣德年间又出台了对付富户逃亡的政策总的精神比对贫民逃户严厉得多。宣德三年(1428)定制:凡富户逃亡一律边境地区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宣德六年又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者正犯口外充军。
至成化时稍作变动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1《明宪宗实录》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条。
2《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条。
1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关于明太祖移徙富户实京师及其户数《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条云:明太祖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迄弘治朝始为放宽改为罚银助役。弘治五年(1492)令: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转宛平、大兴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嘉靖时又进一步放松减为征银二两以充边饷。嘉靖二十九年(155o)题准:将原收富户银两历支四百两给宛平、大兴二县厢长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2。
流民“流民”与“逃户”(富户除外)有时很难分别开按照《明史·食货志》所下定义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户”主要是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则主要是由于饥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际王夫之说:“流民不知何时而始有自宋以上无闻。大抵自元政不纲富者骄而贫者顽惰有司莫之问。未流之先不为存恤;既流之后不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剧。初为流民既为流寇遂延绵而不可弭”1。流民“自宋以上无闻”一说恐有些失实。在封建社会哪朝哪代没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来流民成批涌现则属无疑。明朝从宣德开始日趋严重至成化时规模空前矛盾激化并主要集中于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诸省。
据《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条记载当时仅南阳及荆、襄一带就有流民十余万人。同书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称:于时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待流民的政策与对待逃户大体相当主要是以招抚为主减轻赋役令其还乡复业。洪武初年韩政镇守河北由于实行招抚政策流民复业者甚众2。永乐四年(14o6)九月朝廷对苏、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济还乡复业者达十二万余户。永乐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诏:凡流民归里复业者三年免予赋役。宣德以后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1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饥民流徙南阳诸郡不下十余万。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穷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抚辑仓粮赈济。正统时除继续使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救助之外又从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正统四年(1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编里互保由所在甲长严加管束并设抚民佐2官。凡归本籍务业者官给耕牛、种籽、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之请对流民复业者免征税粮。正统六年(1441)山东、陕西二省流民二十余万人流入河南于谦粟救济同时令官安抚授田给牛耕种流民得以安居务业1。景泰初年对河南、山西等处流民还乡复业者有的计口给粮有的免除赋役五年。
2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
1王夫之:《恶梦》。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388页。2《明史》卷一三o《韩政传》。
1参见《明史》卷一七o《于谦传》。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灾伤频仍河南、陕西、湖广、四川等省流民蜂拥而起且集中屯聚荆襄地区动武装起义成为明朝历史上流民潮最为高涨的时期。封建国家对流民的政策也从此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以军事镇压为主另一方面令添设专官抚治从组织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时从各处流入湖广荆、襄山区的流民多达百万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刘通号“刘千斤”集众数万起义署将军、元帅等职称“汉王”建元德胜进军于襄、邓之间。次年闰三月朝廷派大军镇压刘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党李胡子等人冒死起义称“大平王”设立总兵、先锋等职。朝廷前后调兵二十五万分八路进行血腥围剿。与此同时为了整治荆襄山区流民朝廷不断加强地方统治力量于湖广境内增设府、州、县在湖广周边地区设专官进行抚辑。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副使一员于汉中抚治流民。又专门为此增置府、县建立郧阳府设上津等县从事统治。成化十七年(1481)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在重(庆)、夔(州)、保、顺四府抚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设河南布政司参议一员于南阳县抚辑流民。自是一时席卷湖广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还乡复业。
明朝统治者采取上述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民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维护户籍制度防止人户流徙、动摇赋役根基以保证“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1518)正月给京师流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1567)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1576)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小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关于“附籍”与鳏寡孤独“附籍”简单说就是原先外来的人户附入后来所在地的户籍成为当地正式的编户民。其由来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来的“逃户”与“流民”其次为文武官吏及其家属。前者缘于封建剥削制度;后者是出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加强统治力量。
附籍封建皇朝为了控制户口和土地严禁百姓流移变乱户籍。然而残酷的政治经济压迫又不断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逃户与流民无论统治者采取什么手段都不可能使他们一一回到原籍终归有一部分人在他乡异土生存下去传宗接代。另外由于明代实行官员回避制度不得在原籍从政必须异地对调一些文武官死于外乡而其家属不能回到原籍不得不就地入籍。对这些人如何处置、管理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产展、社会秩序以及对待官僚家属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在这方面明皇朝的政策主要是区别户等宽严相济。具体有:第一对非世袭的民户许予随地附籍。例如正统初年山西参政王来疏言:流民所在成家及招还故土每以失产复逃去。乞请随在附籍为便。上从其请1。
第二对世袭的永充户不许随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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