胪背1《明孝宗实录》卷二一o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条。
2《明穆宗实录》卷二七隆庆二年十二月丁酉条。
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4《明世宗实录》卷一三o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5《明武宗实录》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条。
1《明孝宗实录》卷一九o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条。
2《明宪宗实录》卷二四o成化十九年五月癸丑条。
3《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三万历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条。
4《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九万历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条。
办徭役即使是“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后来各类庄田多令“自行管业”“自收其课”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预且有“尽免其徭”者致令“军国费用靡所出”。
其七管庄之人额外科索。皇庄由太监经管。“管庄内官(太监)假托威势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额”“使利归群小”5。王府庄田的官校也从中大肆贪污。“王府所入不过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1。勋戚庄田“管庄之人诛求无厌”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2。关于各类庄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经营方式及其地租形态因本书另有赋役制度专章叙述故这里从略。
5《明武宗实录》卷十正德元年二月乙卯条。
1《明世宗实录》卷一三o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2《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戌条。
第三章户口制度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集权制度的重大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徭役征巩固皇权统治。
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户贴制的颁行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还有驱户、佃户等。明朝的户口制度就是在前代特别是元代的基础上展起来的。对此只要看看明朝户籍的分类即可一清二楚: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1。
《明史·食货志》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籍通俗也叫册”2。所以户籍也可以称为“户册”。明太祖所以在建国之初急于“籍天下户口”是事出有因非籍不可的。因为人户和土地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两大支柱。而土地又要依靠劳力进行开耕种。不掌握户口不明人丁事产就不能了解基本国情征赋役也就无从下手。由于元末以来连年战争兵荒马乱人民流散田册、户册或毁于兵火荡然无存;或面目全非严重失实不足为凭“民有一户应数十户差役者”。所以整理户口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刻不容缓。建国以前明太祖在四出征战炮火纷飞的日子里就多次下令在其控制的区域内“籍户口”。
明建国以后洪武元年(1368)立即命中书省议役法。以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曰“均工夫”立册叫“均工夫图册”行于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3。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挂起钩来。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总兵官收集元代户册。洪武二年(1369)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1“许以原报抄籍为定”就是暂时允许以元朝的户籍为准。时值建国之初社会秩序仍然相当混乱漏口、脱户者不可胜计暂时承认原有户籍的做法当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
2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年第13、14期。3《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1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
是可取的。但毕竟非长久之计。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深感不便屡思改变这种局面。于是在洪武三年(137o)进一步派遣一部分军人与行政官员分赴各地核实民户统计人口。这也是明朝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户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户籍、户帖。籍保存于户部帖则由民自己保管。
户帖最初是由宁国知府陈灌(瓘)创制出来的。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明太祖朱元璋命陈灌为宁国知府。陈灌为良吏关心民间疾苦在府内大力除弊兴利“革兼并之俗核欺隐之籍”创户帖之制。明太祖得报以为可法遂取以为式颁行天下2。对于这种户帖的创设与规制明人多有记述。其中以李诩《戒庵老人漫笔》一书所记似最为详尽。兹摘录于下: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看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著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州县乡都保附籍户计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妇女口大小事产基田瓦草屋右户帖付某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日。
书中又谓此帖“周围梅花阑大不满二尺号数处用户部印合同半铃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连者三又横并者三无官吏职衔姓名。背后沿边县刊一小牵长腔宕印于其上行云:江阴县提调官下分注知县钱文德县丞傅学。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贯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县印向前不在年月处”1。
据称洪武户帖的原件今世有存。李诩是明朝常州府江阴县人。他所记的江阴县户帖与其他地方的户帖规制完全一样。由上可见明代初年户帖的内容与格式主要有以下三项:前面记载皇上圣旨;中间写明户主姓名、籍贯全家口数分为男子成丁、不成丁以及妇女大口、小口俱记各人姓名、年龄及其与户主之亲属关系;最后登录事产。包括不动产(如房屋、田地)以及动产(如船只、耕牛)等之种类与数量。“唯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等此其与赋役黄册不2参见《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陈灌》。
1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同之处”1。
户帖制的推行对于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从洪武三年起全面实施迄洪武十四年(1381)编造“赋役黄册”为止在十多年间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户口、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不仅为他完成统一大业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是对“均工夫”法的完善和展并为实行赋役黄册制度创造了条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户帖制亦有其不足之处。它“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势必容易造成赋役征调轻重失宜。同时户帖上所登记的人口、事产又都是静态的不能及时反映出其动态变化也没有涉及到人口与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使国家的赋役征收能够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赋役负担能够平均一些。
编造赋役黄册众所周知全国赋役事务原由中书省负责管理。洪武十三年(138o)
正月明太祖以中书省丞相胡惟庸谋叛为由将其杀死并宣布永罢丞相制革除中书省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暂时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集大权于他一人皇权从此登峰造极。但是在经济上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就是户口混乱漏口、脱户、隐瞒丁产者数多从而引起赋役负担严重不均。隐瞒丁产直接威胁国家赋役征派;赋役不均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两种现象集中到一点都不利于皇权的巩固。因此非改变不可。
如何改变这又是一道难题需要认真思考细心做好。当时中国已是一个世界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都是一家一户基本上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如果没有一种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可以具体操作的管理系统是绝对难以办到的。为此必须先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由他们自己管理、监督自己即赋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务、社会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负责维持。明太祖的聪明伟大就在于他善于审时度势抓住时机敢于进行变革政治、经济同时并举。而且讲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为了在户帖的基础上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户口与土地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仿前代里甲之制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单位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通过里甲组织把本里本甲的赋役管理起来。从改变农村政权组织形式入手以达到管理经济的目的。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小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1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8o年第3期。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1。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1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