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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武宗实录》卷三九。
2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
1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2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军屯科税明初为每亩一斗其后愈轻。至“嘉靖中渐增隆庆间复亩收一斗”3。又行“折色”。嘉靖八年(1529)准浙江爵溪所屯田并象山县民带种本卫中前千户所屯田照有司税粮折银事例每石征银二钱五分4。隆庆二年(1568)令宣府、大同开垦田已成业者每十顷内给将官五十亩为养廉之资。若副、参开种不及百顷守备以下或不及十顷俱予参论戒饬。隆庆四年令各边自垦田地照永乐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每年增加十万石、五万石自垦田至百顷、千顷者予以重赏。
万历十一年(1583)议准陕西延、宁二镇丈出荒地凡不在屯田旧额之内者俱听军民随便领种永不起科。各边但有屯余荒田堪垦者亦俱照此例。
屯粮“折色”征银是大势所趋自然不必非议。但由于屯法大坏军士逃亡且尽屯田大量遗失将士多不用心无论屯粮科则如何变更此时屯田没落已成定局下令清理也好戒饬督耕也好都于事无补。万历时计军屯之数只六十四万四千余顷比洪武时减少二十四万九千余顷田日减而粮日增弊病丛生已无良方妙药可救。万历三年(1575)十二月户科都给事中尤懋等人疏曰:“国初额设屯田所在无几。今欲复屯田先清军额。军数明而田数明。”1叶向高在谈到九边军屯之坏时说:“因循废格日以滋坏。及嘉(靖)、隆(庆)以来累清屯田虽时盈时耗而较其见存之数大约损故额十之六七矣。盖在洪(武)、永(乐)间辽东屯粮以石计者七十万今十七万;甘肃六十万今十三万;宁夏十八万今十四万九千;延绥六万今五万;蓟州十一万今仅视延绥。山西计其初岁亦不下十万今得二万八千有奇。”他认为九边军屯之坏原因有四:一是边境日渐多事多抽屯军补伍田地荒芜;二是沿边腴田多为将官、豪右侵夺;三是边备设施湮没无以抵御边境骚扰;四是赏罚不明玩愒成风2。尤、叶等人所论虽不无道理但毕竟是大势已去纸上谈兵而已。
当是时还有一些地方官为了挽救明皇朝也纷纷上疏请兴屯田。山东巡抚郑汝璧请开垦登州海北长山诸岛田;福建巡抚许孚远在开垦海坛山之后复请开垦南日山、澎湖以及浙江滨海诸岛;天津巡抚汪应蛟请于天津兴屯。结果全都以失败告终有的奏疏被明神宗束之高阁留中不;有些是兴屯不久即告停止半途而废。
天启时巡按御史张慎言建议在天津静海等处屯田;御史左光斗在天津兴水利种水稻;李继贞巡抚天津时对屯田事务亦颇用力。最后皆因时局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4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1《明神宗实录》卷四五。
2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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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荡加以年年旱、蝗成灾而鲜有实效1。
崇祯时兵部尚书王洽上言:“祖宗养兵百万不费朝廷一钱屯田是也。今辽东、永平、天津、登(州)、莱(州)沿海荒地及宝坻、香河、丰润、玉田、三河、顺义诸县闲田百万顷。元虞集有京东水田之议。本朝万历初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行之蓟镇为豪右所阻。其后巡抚汪应蛟复行之河间。今已垦者荒未垦者置不问。遗天施地生之利而日讲生财之术为养军资不大失策乎。乞敕诸道监司遵先朝七分防操三分屯垦之制实心力行。
庶国计有裨军食无缺。”2于时明亡在即王洽还梦想复兴军屯可谓关心军国大计。崇祯皇帝也以为其言甚善命即行之可谓精神不死。而究其实都是说说而已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付诸施行。随着明末农民起义军浩浩荡荡进入北京城的脚步声明代军屯也终于宣告结束。
明代的商屯政策与民屯、军屯同时进行的还有商屯。从总体上说它们都是为了满足军国之需。但出点各有不同。推行民屯主要是为了解决民食;推行军屯主要是为了解决边区及内地军队的粮饷;而推行商屯目标则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资助边境军粮。另外商屯的作用亦远远不如民屯和军屯。操作方法也不一样。
商屯按照《明史·食货志》界定的含义为:“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盐法开中之制在宋、元两代已有之。商屯的产生源于盐法。盐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由政府垄断实行专卖严禁民间私贩违者治罪。明太祖初起即于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二月“议立盐法置局设官以掌之令商人贩鬻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资军饷”1。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置两淮盐官。吴元年(1367)又置两浙。洪武初年诸产盐地次第设官建立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七个盐课提举司以及陕西灵州盐课司分别管理各地盐的生产与销售。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所谓“开中”就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召募商人将其粮食运入官仓按米与盐的一定比价向官府换取盐引到指定盐所支盐贩卖。卖毕复将原给引目交回所在官府。1以上参见《明史》卷二四一《汪应蛟传》、卷二七五《张慎言传》、卷二四四《左光斗传》、卷二四八《李继贞传》。
2《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1《明太祖实录》卷九。
盐引有大引、小引两种“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明代商屯最初始于洪武三年(137o)。是年山西行省奏曰:“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明太祖准从所请。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2。
洪武四年(1371)正式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盐一引为率视入仓道里远近定商人输米之数。具体为输米入:临濠府仓淮盐六石、浙盐四石;开封府及陈桥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二石;襄阳府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一百五斗;安6府仓淮盐四石、浙盐三石五斗;辰州、永州及峡州仓淮盐三石五斗、浙盐二石五斗;荆州府仓淮盐四石五斗、浙盐四石;归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二斗;大同府仓淮盐一石、浙盐八斗;太原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孟津县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北平府仓淮盐一石八斗、浙盐一石五斗、山东盐二石五斗;河南府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西安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陈州仓淮盐三石、浙盐二石;北通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八斗、山东盐二石五斗1。
此时商人赴淮、浙、山东三地中盐虽然输米之数有别上自六石下止八斗但是无论在何地以米易盐的手续都极为严格:必须“编置勘合及底簿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1。
后来米、盐的交换比例有所变动。其原则是以时势缓急、米值高下、道里远近险易以及中纳者是否有利为转移。
洪武十一年(1378)二月明太祖以原先所定盐价过重以致商人利薄商屯效益不佳命令中书省议减盐价。诏曰:朕初以边戌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数年2以上参见《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1《明太祖实录》卷六一。
1《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供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
于是中书省臣奉诏定拟凡输粮于:凉州卫者每盐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临兆府七斗;河州四斗2。
洪武二十二年(1389)九月普安军民指挥使司周骥奏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今蛮夷屡叛大军所临动经数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险远馈运不给宜减盐价以致商人。旧例:云南纳米二斗给淮、浙盐一引;二石给川盐;一石七斗给黑井盐;二石四斗给安宁盐。近因盐重米轻故商人少至请更定其例。”奏文送到朝廷明太祖采纳其言命户部量减盐价:淮、浙盐一引米一斗五升;川盐一引米一石五斗;安宁盐一引米二石;黑井如川盐之数3。民屯与军屯价值的实现过程是通过直接开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而商屯实行之初并非这样没有与耕地生关系。商屯价值的实现形式是:通过商人以米、官府以盐官商互相进行米、盐交换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商人运往边境的粮食不是由他们直接经营土地生产出来的而是以(盐)引目为媒介通过商业流通渠道实现的。
明成祖即位以后商屯的范围和内容生了新的变化。范围的变化有些反复:“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于京卫开中。唯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于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1。内容的变化主要是一些商人直接参与土地开将商业资本引入粮食生产领域。
原因是当时一些商人感到运粮到边境路途遥远且多危险费用浩繁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不合算本大而利微遂改变形式招民直接在边境进行农业生产:“募众督耕”开垦土地自设保伍就地种粮换取盐引。募众督耕之法行经济上对商人有利。侯方域代其父侯恂奏议屯田谓:“国初计边地寒又受兵且耕且守力最艰乃通商中盐以维之令贾人输粟边郡官给之引赴盐所领盐转鬻。永乐时粟二斗五升得盐一引商赢引过当争趋之各自设保伍募众督耕于是边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屯军亦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时各镇军饷就2《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
3《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
1《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其地足给无所谓太仓年例者闾左自正供外亦无他财赋。”1永乐帝去世后朝廷对商屯的政策除了继续鼓励商人募民垦边就地种粮之外主要是根据时势变化不断调整米、盐比价激商人输粟于边的积极性。这个调整先是由钞法引起的。
明代的货币开始用钞(纸币)后改为银。纸钞行不多时即遭到破坏。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钞法不通户部尚书夏原吉上疏请令有钞之家中盐。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东)、山东盐每引钞一百五十贯;福建、广东盐每引钞一百贯。
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2。
由于钞法阻滞积重难返这种办法很快也宣告失败。
明宣宗继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钞之法恢复纳米易盐之旧制。宣德元年(1426)六月行在户部奏曰:“各处运司岁办盐课本召商中粮以供边储。近因钞法不通暂许官员军民人等中纳烂钞不次支给人图便利无复输米。且边境各场岁办有限不足支给。请停中钞之例仍旧纳米用实边储。”明宣宗从之3。
宣德三年(1428)户部尚书夏原吉以北京官吏、军人、工匠粮饷不支而中盐旧则太重致使商贾少至上疏请更定中盐之例。乃定盐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纳米北京4。
宣德四年(1429)六月行在户部尚书郭敦以中盐则例已减而商贾来者反少疏请收缩中盐范围其言曰:“尝具奏减中盐则例召商于北京纳米不拘资次支盐。缘近年中纳各项数多盐不足支客商来者愈少。今拟依永乐五年营造事例淮、浙等处盐不为常例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北京在城仓纳米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关)、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其余各处中纳暂且停支则客商皆至粮储可积。”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说: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