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其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空白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风气的变化,文化史研究也掀起了一股热潮。大至文化史与社会学史的相互结合、文化史与社会生活史的研究对象,具体到商业文化、企业文化、军事文化、民俗文化、服饰文化、茶文化、酒文化等等,都被提上了研究日程。各种文化流派、文化生活,都成了研究的热门课题。就其研究成果而言,以下几方面稍高一筹。其一,从学术思想与文化流派的结合,考察明代文化的演变历程。如,陈宝良《悄悄散去的幕纱——明代文化历程新说》(陕西人民出版社988年版),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正式出版的第一部明代文化史专著。是书把握双向、纵横结合,对程朱理学的一统与明初文化的保守、明中叶王学崛起与市民文化、晚明实学思潮的形成与地主阶级的文化反思,进行了新的探讨,并描述了各个文化流派的特色。值得读者认真一读。
其二,从某一文化现象,透射整个时代风貌。如,第一本中国古代断代酒文化学术专著、王春瑜的《明朝酒文化》(台湾大东图书公司990年版),从人们最熟悉的“酒”,看一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与民情世态。王熹《中国明代习俗史》(人民出版社994年版)一书,通过对明代时令、年节、饮食、服饰、房舍、行止、器用、婚娶、丧葬、祀神祭祖、生产商贸、文化娱乐、陋习劣俗等各个侧面,勾画了有明一代物质生活从初期“俭朴”→中期“渐趋奢侈”→晚期“华侈相高”的转变过程,由表层的物质文化挖掘深层的精神文化,并进一步总结了习俗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正面作用与负面作用。
其三,探索明中叶以后社会风气演变的历史价值。不少论者以为,明代中后期社会风气的由俭到侈的转化,是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的反映。这一现象的出现,说明了人们视野的扩大,消费生活的更新,追求更高的物质与精神享受。这种时尚也促进了异端思潮的萌芽。但在另一方面,又使礼制日益失控,价值取向与道德标准变了样,人际关系冷淡。
另外,开展了地域文化研究与中西文化研究比较。
近年来的“文化热”,只是一种表象,事实上并没有真正热起来。或者说,没有从深层次热起来。究其缘由,大约有二一是基础薄弱。文化史的研究,离不开多学科的相互配合,必须具备综合性知识。从现有的研究力量看,这方面还有一些困难,有待今后继续努力。二是一些理论概念还没有很好弄清楚。仅就“文化”一词的界定而论,至今尚含混不清。例如,时下在各种场合,以及被各种传媒载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饮食文化”这个提法,有些专家学者就大不以为然,表示难以接受。尤其是把“文化”的内涵不断扩充、膨胀;外延无限伸长,使“文化”一词成为包罗万象、无所不能装的筐筐,什么东西都可以贴上“文化”二字的标签,乃至“鬼”也变成了“文化”,叫做“鬼文化”。于是凡与“史”有关者,几乎都成了“文化史”。另外,在选题上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
明史研究之不足学术研究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尤其需要具备比较安定的社会环境和一定的物质条件。近百年来,中国明史研究队伍由小到大,领域不断拓宽,课题逐渐深化,成果越来越多。而其发展过程则伴随着时代的脚步,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由于国家政策以及经济能力的诸多困扰,加之一些人指导思想问题没有解决,研究力量薄弱,学术成果有限。五十年代以后,指导思想、研究方法实现了时代跨越,得到了迅速发展。八十年代以来,出现了空前的繁荣,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上了新台阶,成绩相当可观。对此,举世公认,但也着实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长期形成的重在“两头”(明前期与明后期),忽视“中间”(明中叶),以及重在东南沿海地区,忽视北方地区的现象,尚未根本改变。这当然不是说,要无视客观条件,均衡使用研究力量。而是说,要加大力度逐步摸清明代整个发展变化概貌,了解东西南北各地的基本情况。在研究课题的规划、实施方面,亦时常缺乏通盘考虑,全面安排,分步开展,等等。这些,似乎都有必要加以改进。另外,关于明代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目前也没有深入展开讨论。关于今后的发展趋势,可以比较明确地断言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经济史仍是热门,特别是城镇、商业、市场、人口、宗族与区域经济史;政治史必会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皇权、阁权、宦权三者关系及其对明代政治的影响,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地方政制的变化等问题;文化史经过这一时期的初步探索、深入反思,一定会再度掀起研究热潮,并有力推动关于家庭、妇女等明代社会史的深入研究。其他领域的研究,史料的发掘与整理,亦都会有新的收获。总之,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全民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研究者自身知识的更新,研究方法的改进,手段的现代化,中国明史研究必将以新的面貌跨入二十一世纪。这是毫无疑义的。
第二节关于几个专题的研究情况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史学界曾就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长时间的热烈研讨,收获不少。八十年代以来,又继续加以讨论。在这些研讨中,与明史密切相关的有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萌芽和农民战争三个问题。另外,为了便于叙述,明代对外关系问题也移入这里,一并加以介绍。
关于明代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中国封建社会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正确认识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弄清包括明代在内的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特征的关键问题之一。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农民的身份与地位。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讨论的中心问题是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究竟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还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简单说,就是公有制(国有制)还是私有制。
明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其田土制度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即《明史·食货志》所说的“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研究明代土地所有制形式,必须从这两大类田制入手,对此大家没有不同意见。但具体到明代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到底是什么,诸家所见就大为不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的有国有支配说。持此说者承认明代同时存在着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但占支配地位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或称皇族土地所有制)。只是到了嘉靖、万历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自由买卖)的不断发展,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日益加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才渐渐地不占支配地位。至清代初年“更名田”的立法,才最终标志着国有土地所有制的废除。私有支配说。这是一种比较普遍流行的说法。持此说者同样认为明代同时存在着上述两种不同形式。但在整个明代,就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实现而言,占支配地位的自始至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因而也只能是它的补充形态。理由是,有了地主政权,才能出现土地国有,才能产生皇族。把皇族的产生及其土地所有参见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上册,北京三联书店92年版;《我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历史研究》984年第期。制作为封建政权产生的基础,是倒因为果。明初官田的增加,不是国有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表现,而是地主土地所有制无限制发展引起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的衰落,使地主政权的财政基础削弱了,才用这种办法与地主进行对抗。赋役制度上,“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的出现,同样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反映。
国有说。持此说者从土地和人民都是皇帝所有的基本观点出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根本就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问题。其主要论据是第一,中国封建社会,是“家长制封建社会”。这个社会的经济体制和权力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政治权力支配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就是经济权力”。“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权力,不是经济权力”,是政权,不是资本。第二,皇帝控制着全国的主要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土地(包括矿产、森林、川泽)和人民。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土地和人民是归帝王所有。“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没有哪一位帝王及其官僚不说土地和人民是帝王所有”。土是“王土”、民为“王民”,全国的土地和人民都是皇帝的家业私产。土地、山林、川泽,“被帝王据为私有,便成为他们持以役使剥削人民的条件”。因此,“古代封建中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皇帝是“最高最大的地主”。第三,皇帝用户役法把全国人民编制起来,驱使各种役户为之种田、造作、煮海、冶炼、经营各种生产,即服各种役,叫户役。编户齐民没有政治权力,皇家之法“保护的是藉以产生赋役的私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而不是对它的所有权”。个体农户是“小土地占有者”,他们“种朝廷田”、“纳朝廷税”,绝对强制地为皇帝纳粮当差。土地是皇帝为役户执行其本分差役而给予或许其管业的。皇帝之所以使役户与恒产相结合,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其目的是为了产生赋役,为了办纳所需要的各种徭役。就是说,编户齐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第四,封建社会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田土还不是抛向市场,毫无封建超经济强制剥削牵挂,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第五,在明朝,有的地土禁止买卖,连典卖都不许,怎么能说得上编户民的地土,编户民对之有所有权。今人之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土地所有者,多力称编户民(各类役户的总称)占有的土地是他们私有的,各具有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须知封建社会的土地不是市场上的商品,它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能使佃种者(占有者)供办超经济强制的劳役。因为佃种者对它没有所有权,所以能被所有者朝廷禁止典卖。这是至今为止对明参见胡如雷《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对侯外庐先生意见的商榷》,《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上册,北京三联书店92年版。另参见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992年版;李文治《论明代封建土地关系》,《明史研究》99年第辑;姜守鹏《明清社会经济结构》,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992年版。
以上参见张显清《家长制封建社会论——记近年来王毓铨先生对明代及中国封建社会形态基本特征的论述》,《明史研究》第4辑,994年。
代及整个封建社会国家土地所有制最完整、系统的看法,也是八十年代以来关于“国有”说最明确的表述。
关于明代江南官田所有权诸说。官田为明代田土制度中之一种形式。
就数量言,全国以民田居多,但官田也占一定的比例。据《明史》统计,弘治时官田占全国田土总数的七分之一。而且影响很大,在国家财赋收入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的出现,是明代土地关系发展的必然,也是封建国家与地主之间争夺地租分配的深刻反映。
明代官田,以江南苏、松诸府为最集中。
关于明代江南官田(包括各地官田)的所有制性质,在明、清两代已有不少人认为官田是封建国家的田土,民田是民间私人的田土,“官(田)者,官(官府)之所有,给民耕之;民(田)者,民自买卖者也。”“官田者,抄没入官,朝廷之田也。”“官田者,朝廷之有,而非细民之产;耕之者乃佃种之人,而非得业之主。”“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田,民自有之田也。各为一册而征之。”“官田曰租,私田曰税。”虽然这些话说得如此明明白白,但是并没有为众人首肯。从那时开始,就一直存在着“国有”和“私有”两种不同说法,迄今仍无定论。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