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记载下来,就概括了一地已知的全部古今情况,要了解一地重要的人、物、事,只须从中查阅即可。这个任务是任何一部国史或任何一种类型的图书所未能承担,也承担不了的,只有千百部方志同时存在,才能予以完成。”这实际已经涉及了明代方志的史料价值。从今天史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方志记述的内容越细,在史料上保留下来的东西也就越多。作为一部省通志或者府、州、县志,都是不可多得的地方史研究史料,而同一地区或者相近地区几部省通志或者府、州、县志,甚至乡镇、山水、风土志,就构成了带有普遍性内容的史料,这就不仅可以作为地方史研究之用,而且能够作为一个时代更深入研究的史料依据,这也就是近年来地方志为愈来愈多的史学工作者所重视的原因。
对于地方志的研究,从清人章学诚开始被视为方志学,近年在方志方面的研究随着全国地方志修纂工作的开展而不断有所深入。935年朱士嘉所撰参见马楚坚《明清人物史事论析·略论明人修志主张》,江西高校出版社99年版。2嘉靖《九江府志》序,转引自马楚坚《略论明人修志主张》。
3嘉靖《思南府志》序。
4《张太岳集》卷七《刻滦州志序》。
5嘉靖《许州志》序。
参见黄苇《方志论集·论方志的继承和创新》。
《中国地方志综录》出版后,又于980年出版《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傅振伦《中国史志论》、黄苇《方志论集》都是对方志的专论之作,黄苇的书后并附有《历代诸家方志论文篇目选录》,为利用了解历代方志提供了方便。再有如骆兆平《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一书,著录明代方志不下四百三十五种,现存者二百七十一种,散出者一百六十四种,为利用明代方志提供了线索。目前已经影印出版了《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共收一百零七种。台湾影印出版的地方志综录中,也包括了相当数量的明代地方志。而且对于明史研究来说,不仅明代方志,许多清代方志中的材料也都涉及明史研究内容,甚至民国时期的方志中保存的艺文、碑刻等,许多今已不存,也都为明史研究的重要依据。
从目前明史研究的发展趋向看,在政治史研究方面,一些学者开始从政治学角度去看国家控制的作用。这也就需要更加深入到地方基层政权及区域社会结构等方面进行研究,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地方志和档案成为必不可少的史料。如对于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研究,在正史往往根据当时官员们的报告,其中很难反映出真实的情况,而地方志中则往往根据地方经历的实际情况,虽然也多有对于农民军的污蔑不实之处,但与官修的正史相比在这方面的记述要相对真实可靠些。在经济史研究方面,尤其是对明代中叶以后商品经济发展方面的研究,无论是农业经济、土地制度、市场经济、手工业生产等,都离不开地方志中的资料。它比较起官修的正史,以及通考之类综述性史料具有更加细微的特点,从而使研究者们得到许多从正史无法得知的历史实际情况。明代方志的一个传统是对于地方赋役情况的较详记述,而且这些记述大都是根据各地赋役的实施情况,因此是研究赋役史必不可少的材料。再如明代各地移民屯种的情况以及屯田民田化等重大土地史方面问题,我们离开地方志就很难进行研究,而地方志中仅仅各地屯与社的名称之别,就足以使我们对当初屯民与社民的数量进行明确的比较了。至于文化史与社会史研究,要了解一个时代的社会与文化,要了解地方风俗、社会生活、社会结构以及当时社会政治的真实表现,不能仅仅凭藉官修史籍,而往往只有在方志、笔记和文集中才能够得到真正有价值的资料。当然,地方志中的许多材料出于当地士大夫之手,有些出于地方官吏或由地方官吏组织修纂,他们只能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进行编纂,这就不可避免带有相当大的片面性,甚至作伪的情况,但是由于地方志的编写不会像官修正史那样严格谨慎,因此在记事上也不会像正史那样有过多的忌讳,史学工作者往往也就能够从中找出那些反映历史真相的东西。
白寿彝教授在本书第一卷的“导论”中谈到历史文献的特点时曾经说过“我们应该知道历史文献的不足,同时也要善于利用历史文献。”他还说到历史文献的多重性问题“所谓多重性,第一,是说一种历史文献总是反映一定的历史现象,这是大家都知道的。第二,把不同的、有代表性的历史文献联系起来,观察规律性的东西。这就超出了一个一个的具体历史记载的范围了。这种性能不一定是文献本身所固有的,往往是史学工作者所赋予的。第三,文献不一定是死的东西,其中有不少是一直到现在还是有生命力的东西。”白寿彝教授还指出,历史文献中的具体记载在一般政治资料以外,还有思想资料、艺术资料、文学资料、科技资料等等。就这一点而论,在我们通常使用的历史文献中,地方志当属最为丰富的并且能够联系起来进行观察研究的材料,而且它在除去一般政治资料之外,也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特征。
《中国通史》第一卷《导论》,第294页。
第四节明代徽州文书档案对于契约文书的研究是当前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的契约文书源远流长,但由于种种原因,保存下来的并不多。因此,“汉简”的发现,“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都对中国史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就明代而言,虽然保存下来的正史、方志、文集以及官方档案汗牛充栋,但流传至今像“徽州文书”这样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契约文书并不多见。
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徽州文书是指宋朝到民国徽州所属六县及与之相毗邻的遂安(今浙江淳安)等县遗存的契约文书。徽州位于安徽省南部,古称“新安”,从北宋宣和三年(2)开始正式置徽州,领有歙、休宁、祁门、黟、绩溪、婺源六县,历经元、明、清三代,一直到民国初年,其行政区划基本未变。明清时代,徽州商人遍及海内,“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2。徽州人经济实力的增长也促进了当地文化的繁荣,徽州人文荟萃,名人辈出,素有“东南邹鲁”之称。从南宋以来,徽州也是刻书、印刷业中心之一。
徽州境内多山,交通不便,“徽之为郡在山岭川谷崎岖之中”。地少人多,民鲜田畴,所以对地权尤为看重,非常注意保存作为地权证明的文书。特别是徽州地区宗族势力很强,非常重视祖先留下的家产,同时把这类文书视为祖先的文化遗产而加以收藏,借以维护家族财产2。且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险阻天成,兵革少到,因此大量的契约文书得以保存下来。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和人民政府对历史文物是注意保护的。在当时的文化部副部长郑振铎的重视下,徽州文书得以通过在屯溪设立的古籍书店流传到全国一些大的图书馆、博物馆与科研机构。包括北京图书馆、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和经济研究所、上海图书馆、安徽省博物馆、浙江省博物馆以及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等单位。此外,徽州当地的一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也有本节主要参考周绍泉的《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载《明代史研究》第20号,992年日本出版)和《徽州文书的分类》(载《徽州社会科学》,992年第2期)两篇文章上有关资料。2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
2鹤见尚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载《中国史研究动态》995年第4期。曲翰章节译自日本《东洋学报》第七十六卷第一、二号。
大量收藏。据初步估计,流传出来的徽州文书大约有十万件以上3,仍然藏于民间的文书更是不可估计。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徽州文书并未得到很好的整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在六十年代曾经对其收藏的文书进行编目、编号。进入八十年代,一些收藏徽州文书的单位开始对其收藏的徽州文书进行整理出版。到99年底,已经出版的徽州文书资料有以下几种《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安徽省博物馆编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88年版。共收明、清两代徽州文书九百五十件。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90年版。共收宋元土地买卖文契十二件,明代土地买卖文契六百八十五件。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花山文艺出版社99年版。该书为影印本,能显示出原资料形状,分上、下编,各二十卷。上编实收宋、元、明三代散件文书一千八百十一件,簿册五十七部。下编实收清、民国散件文书一千零十件,簿册三十三册。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张传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99年版。
该书所选录的宋、元、明、清文书绝大多数也是徽州文书。
以上已经整理、出版的徽州文书,仅占全部徽州文书的极小一部分。更多的徽州文书还有待于将来去开发利用。
徽州文书的分类徽州文书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俗等各个方面,按不同的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以徽州文书的现存形式分,可分为散件与簿册两类。所谓散件,就是由一张或二三张契约文书组成的一件文书,如土地买卖文书就多为一件白契或红契,有的附有一张推单或一张验契纸,有的既附有推单,又附有验契纸,这样的三张文书就成为一件文书。所谓簿册,就是装订成册的文书,有的簿册原本就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鱼鳞图册、商业账簿、分家书等。有的则是因其内容相同或相近,后人将数量不等的散件文书抄录在一起成为簿册,如抄契簿、租底簿、诉讼案卷等。徽州文书就其来源、性质而言,可分为私家文书和官府文书。私家文书多属民间行为,如土地买卖中的白契、抄契簿、租底簿、入赘文约、商业合同、还文约等。这些私家文书有的不必经由官府,有的则属私下交易。官府文书是由官方制定或认可的文书,如布告、税票、执照、黄册、鱼鳞图册以3详见周绍泉《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这批文书主要为明、清两代,但明代文书究竟占有多大比例,是难以确定的。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保存的一万多件文书统计,明代文书占一半左右,而其他收藏单位的比例可能没有这么高,但现存的明代徽州文书数量仍然是巨大的。及土地买卖文书中加盖官印的红契、验契纸等。
从研究徽州历史文化的角度,可以将徽州文书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文书。这是徽州文书中反映土地所有、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经营方式及其他与土地有联系的文书统称。它反映出当时的地权变动与土地经营方式的演变。
土地文书中数量最多的是土地买卖文书。《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第二辑所选录的文书绝大多数为土地买卖文书。它包括卖田契、卖地契、卖山契、卖塘契、卖园契、卖屋基契等。这些文书有的加盖官印,成为红契,有的则属民间交易,为白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崇祯十三年休宁朱士达卖田官板契纸”。该契纸为县刷印,右上角顶格大字印有“直隶徽州府休宁县”,第二行印有“玄字拾柒号契纸产价xx”、“税银xx”,右下角印有“领契纸坊长、里长”。接着为填写契纸内容的方格。契纸左半部印有关于崇祯八年颁行官板契纸事和《大明律》“典卖田宅”条。最后左下部印有“右契纸付业户xx收执”,形式完整,印制精美。
土地买卖之后,按法律规定,要税契。《明律笺释》称“典卖田宅,照价多寡,纳税于官,官为印其契券,谓之税契。”这样官府才在双方书立的草契(白契)上加盖官印,发给税契凭证,承认和保证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徽州文书中保存了许多税契凭证。税契凭证因时代早晚又有税票、号纸、契尾、执照等不同名称和形制。徽州文书中保存最早的税契凭证是元朝至大元年(308)“徽州路祁门县谢良臣置产税票”,这是目前仅见的元代税契凭证原件。明初税契凭证承袭元制,税契凭证上都要写明买方用价多少买到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