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而且一度兴起的富农雇工经营和为数不多的新式农垦企业很快因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而走向衰落。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地主富农掠夺农民的基本手段仍把土地零碎分割出租榨取高额地租这就是民国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占有和小农租佃经营相结合的经济结构。
地主富农占有土地越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块碎分使用的越厉害。广大农民既无充足土地保障自己的独立生活又没有别的出路一家几个兄弟分家析产田场一再细分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并且由于农民不断失地促进了租佃的竞争而弹性地租又驱使地主对农民进行更加苛刻的剥削。如此恶性循环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的桎梏下生产力非常低下是民国时期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极端穷困和落后的根本原因。反映在阶级关系上是收租地主同饥饿佃农的尖锐对立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所以说这种极不合理的土地关系“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1。因此非进行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则不能解放社会生产力更谈不上振兴中华了。
1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o年6月14日)《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第五节改革土地制度的种种主张与斗争彻底变革我国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摧毁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根基是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也是解放农民、解放社会生产力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一切党派和政治活动人物都要在这个问题上表态、亮相受检验、被取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正如毛泽东在1936年所说的“谁赢得农民谁就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农民”。2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创立中国同盟会时就提出“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核心、解决土地问题的纲领。
平均地权的目标是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孙中山从自然法的观点论证了土地应归为公有而不该归私人垄断。他认为:“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人类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类消灭以后土地必长此存留。可见土地实为社会所有人于其间又恶得而私之耶。”“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将土地收回公有而后始可谋社会永远之幸福也。”1一般说来资产阶级实现土地国有的途径有三:一是税去地主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实行土地国有;二是买去地主用收买的办法把地主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强制手段没收地主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主要是采取第一条途径但也不排斥后两条途径。其具体步骤和方法是:“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地价由地主自报并登记在册。地价税采用累进税法地价愈高其税愈重。照价收买的规定可使地主在呈报地价时不愿少报也不敢多报少报怕政府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多报怕政府照地价抽税吃重税的亏。涨价归公“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21912年初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提议试行平均地权但由于意见不一南京临时政府未能颁布有关平均地权的法令或措施。1912年4月1日他辞去临时大总统职的当天表以“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为2引自《斯诺文集》第1册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2o8页。
1《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14页。
2《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主题的演说强调“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3。此后孙中山一有机会就把实施平均地权纲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921年5月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后曾设立土地局着手整理田土并约请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单维廉博士来华研讨地价税问题但因陈炯明叛变而中止。1923年2月孙中山在广州重建大元帅府设立广东全省经界总局着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记制定土地税条例并再次聘请单维廉为顾问襄助其事。当时拟定的《土地登记测量及征税条例草案》规定土地增值税当为1oo%即土地所有之增价当征其全数归诸公家。强调要有相应的经济制裁措施而断无调和迁就之余地。
正在此际国共两党合作正式成立。在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将“平均地权”的重心放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宣言”明确指出:“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1国民党“一大”闭幕之翌日(1924年1月31日)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农民部孙中山提名老同盟会员、共产党员林祖涵出任部长彭湃为秘书。孙中山还亲自审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孙中山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讲深刻论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说:“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因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1。从此响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醒民众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奋斗。
至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孙中山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让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做到“两不吃亏”2。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办法即“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3。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没有预备”不能马上拿来实行。孙中山在1924年11月北上前夕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实现耕者有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o页1《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o页。
1《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99—4oo页。
2《孙中山全集》第1o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8页。
3《孙中山全集》第1o卷第556页。
其田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尚未贯彻孙中山即过早去世。
国共两党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与斗争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曾有两次合作两次分裂都与土地问题密切相关。
1924年国民党“一大”后在土地问题上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一起贯彻“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特别是支持农民减租斗争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农民投身国民革命促成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
但是国民党是一个很庞杂的组织始终存在着一股代表买办豪绅阶级利益的右翼势力因此在土地问题上国民党内部以及国共之间的斗争是必不可免的。国民党“一大”通过的政纲由于右翼势力的干扰删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条文。对于孙中山的二五减租等政令右翼势力则阳奉阴违。他们尤其害怕和忌恨两湖地区出现的农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纷纷“要挟国民党放弃土地改革政策以赚得大地主和劣绅的爱戴”1以致终于动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大肆“清党”、“反共”背弃国民党“一大”宣言。
即使在这种形势下1927年7月29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同志书中还呼吁“实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继续孙中山先生的国民革命伟业”2。由于国民党反动集团的背叛国共两党分裂出现了“耕者有其田”与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内战。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o年6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5编397条洋洋两万多言核心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连“耕者有其田”的字样也没有。即使对“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过“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也没具体限额。
国民党当局极端仇视和反对共产党在苏区领导农民进行的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1932年1o月颁布的《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律以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3公然策动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绅阶级组织“还乡团”、“复兴会”进行反攻倒算。蒋介石还通电强调:“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认业主地权保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7o页。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35、237页。
3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4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o页。持目前农村秩序”1。于是193o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诸实施有的立法委员和政府官员即明目张胆地叫嚣“对于私有地最高面积之限制应予删除”;“关于地租最高额之规定应予删除”等等2。所以在1936年喧闹一场的“土地法修改原则”的争议中竟连孙中山曾再三强调的地价税应采取累进税率的原则国民党中央都通不过。
七七事变后国共第二次合作两党对土地政策都作了相应的调整。但国民党战时土地政策和战区的二五减租刚刚开了个好兆头蒋介石集团又唯恐共产党“坐大”不断制造反共磨擦致使国统区二五减租一再中辍、搁浅。1941年12月国民党中央颁布《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十条虽然重申了“平均地权为总理民生主义实行之要道”并视之为“适应抗战需要”的“当务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国计民生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为重。结果是“减租无由”“增税有着”扶植自耕农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赋征实、征购虽对充实军粮调剂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杀鸡取卵。国统区土地关系更加恶化农业生产明显衰退。
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始终不渝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其原则是:第一实行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实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财产的私有权以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对待富农既照减其封建性剥削的租和息又保护其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生产以鼓励富农展生产和联合富农抗日。减租减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为共产党解决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阶段。
八年抗战胜利后各党派本来可以遵循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再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蒋介石集团挑起全面内战之后中共中央在1946年7月还一再考虑“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1。直到1947年2月中共中央还向各地通报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行“以公债征购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记者赞许”的经验。2与此相反蒋介石集团仍是“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二五减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谓《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也好《农地改革法草案》争论也好一概以“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则来对付。“甚至比较缓和得许多的限田办法在政务会议中还有人反对认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1《蒋委员长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地政月刊》第1卷第11期1933年11月。2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198o年版第117、81页。1《中共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载《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512页。
2参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524页。
失掉地主对于政府的拥护”3。国民党中央常委张道藩也不得不承认共产党“在积极倡导国父‘耕者有其田’和我们的‘二五减租’的制度。我们。。根本没有付诸实施这真是可耻之极”1。
后来国民党当局跼促台湾一隅正是“铭记大陆的惨痛锐意改进土地制度”2使台湾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其他政治派别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国共第一次合作彻底破裂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