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五十三卷未颁行;第三次于万历四年(1576)重修至万历十五年修成为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修纂会典者汇集一代之典章制度也。其体例创于《明会典》。
“四库”收于“政书”类。历代典籍中“政书”一类推杜佑《通典》但其所记乃上起三代下迄唐中叶通述历代政治经济制度之沿革;唐人苏冕撰《会要》四十卷始有述一代典制之作今得见者宋人王溥《唐会要》。然而“会要”体旧作类书盖为检索之便述事简明。《唐会要》因所录史籍散佚不存而独具价值至两汉、三国及明之会要则俨然工具书。
《明会典》不同于《通典》及“会要”诸书。其专述有明一代之典章制度且经多次补纂删润备载诸典制之事例为当朝人修当朝典制最为丰富充实者后为清人所沿袭而作清会典及事例。《明会典》之修纂可溯源于明初。明人称:会典一书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太祖初著《诸司职掌》至英宗复辟复命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盖会典已权舆于此但未及成帙耳。1国初事简有《诸司职掌》为典章制度之依据。至英宗以后事例渐繁故修条格续于职掌之后一为明了典制之更迭依据且可条存事例为今后用据之本。
会典之正式开局始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孝宗命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充总裁官程敏政、王鳌、杨守阯充副总裁。当日又有内阁大学士徐溥等请赐所修书籍名目使“纂修者有所依据承行者易于遵奉”。“上命书名《大明会典》”1。
此为初修会典之始。此修先后凡五年至弘治十五年(15o2)十二月书成。实录记:1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1《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三弘治十年三月戊申。
纂修《大明会典》成翰林院进呈上御奉天殿受之。文武百官各朝服侍班行礼毕赐总裁等官少傅兼太子太傅户部尚书谨身殿大学士刘健等宴于礼部命英国公张懋及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侍宴。2典极隆重。即日孝宗亲为制序但未及刊行。
弘治十年敕修会典时内阁辅为徐溥故当时总裁官以徐溥为。次年春刘健进少傅兼太子太傅代徐溥为辅徐溥以目疾乞归逾年而卒。十五年《大明会典》成书刘健“加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与(李)东阳、(谢)迁同赐蟒衣”3。
此修因未及刊行内容不甚详。今正德会典基本便是弘治原书。今所存正德会典及万历会典前均有孝宗《御制明会典序》并有《纂辑遗书》与《弘治间凡例》。可知书凡一百八十卷所据有《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式》、《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
弘治会典虽未刊行但它却开创了《明会典》的基本体例。以往于会典之体例或称其“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1”。或以为其仿《元典章》之旧体。此不过后人类比之法。依四库之分类《唐六典》列于史部职官类不入政书。《元典章》则并非尽以官署为纲且“体例瞀乱漫无端绪2”。不足与明会典相拟。
关于会典体例弘治间凡例已有明述:“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3又据明人所记天顺间已有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遂开会典之先例弘治开局修纂依此未变。会典刊于正德四年(15o9)正德《御制明会典序》称:朕嗣位之四年为正德己巳。检阅前帙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复命内阁重加参校补正遗阙又数月而成。4可知此次刊行对弘治原书有所校补且时经数月。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初纂修《孝宗实录》成命吏部查纂修官事例。既而又令查其中尝与修《大明会典》已升及守制未升者职衔、履历与到馆日期至是上之。诏纂修实录重事也其即照例拟升职等第以闻。且谓先年刘健等以编纂会典为名多所糜费已升之职俱革之。其书仍令大学士李东2《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四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己酉。
3《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1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2《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三《史部·政书类存目一》。
3《大明会典·弘治间凡例》。
4正德《御制明会典序》。
阳等复视更定务令明白。1此本为刘瑾专权裁抑文臣之举。同年为避刘瑾请迁南京之户部郎中陈洪谟记称:“初《大明会典》成内阁自李东阳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职。瑾以为破坏祖制宗书妄增新例毁其书悉追夺各官升职惟东阳不夺。”2东阳虽未夺官仍有降支俸禄之罚。降职者有梁储、靳贵、傅珪、朱希周、毛纪、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张芮、毛澄、顾清、杨守阯、王华降俸者并有杨廷和、白钺、刘机。刘瑾干部拟降处以议未尽满意时得旨从之“仍谓吏部奏拟欺隐含糊法有未尽姑存大体不究”3。主要即为李东阳降俸为未能尽法。“瑾欲裁抑儒巨谓旧例纂修升秩为过故先革其所以升者而复加之以示己(瑾)恩”4。先是以修《孝宗实录》已有升赐事载四年四月实录至此旋降旋复均出刘瑾之意。
黜降之外陈洪谟有“毁其书”之记述殊可存疑。实录仅谓刘健等“多所糜费”。陈洪谟则记有“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增新例”云云。然观刘瑾降黜诸臣意不在书而在人似未必有毁书之举。且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仅半载有余18o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势难完成。当以原书为本另作校补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会典》卷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制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制序文。所列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和朱希周、编修潘辰等人。与刘瑾降黜诸人相核尚有多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两修会典参与之人亦稍有异。正德校刊会典卷目同于弘治原书并无新纂凡例事例亦仅记于弘治十五年(15o2)故后人记续修会典或有不记此修者。
会典续修见于嘉靖年间。嘉靖间续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书。其间凡两续修一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内阁:“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1一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阁臣严嵩之请续添新例。由此推知所修五十三卷当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补之数。嘉靖间纂修凡例今存。其中可略知续纂内容:一、正原本之差讹补其脱漏并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二、变更事目有应分立之目有应合立之目有分类不当者有增立未尽者另有目下记事不详或失实者旧立目而今无其事者均予删补重订。三、将原有分类总注中不统一之处统一格式。
四、增补等制礼仪旧制不载则增立新目旧制变更者载于旧目之下。
134《明武宗实录》卷五o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2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三。
1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五、新立之坛庙冠服仪仗等制度各绘制成图随类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制册告等文。
七、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当时已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故不隶衙门移列于师、傅之后。
八、更订南京各衙门事例混记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书以嘉靖八年敕谕内阁时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年续修成书时计则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应为不少。然当时所重在于更定祀典八条凡例之中仅一条为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而嘉靖续修之可贵者亦仅在此。万历中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上重修会典奏本其中有云:“嘉靖年间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1对于嘉靖间两修会典后人评价不高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为政以议礼诸臣续典自然强调以兴献王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过于突出新制旧制反而简略不详。再修又以严分宜为总裁严氏只求取媚世宗紊礼逾法之处更多。又嘉靖时祀典太滥明人即已有所议论书成留于禁中不制序不刊后亦不传。
隆庆二年(1568)都御史孙应鳌奏请事例附入会典。万历初年又有给事中林景旸等复申前请。但因当嘉靖、隆庆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校正日不暇给若复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2。
至万历四年六月始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合疏奏请开馆续修会典。是月神宗敕谕内阁择日开馆。此修至万历十三年完稿又二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进书前后十余年纂成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会典成书后期张居正病逝继有抄没之祸故重修之总裁列名阁臣申时行、许国、王锡爵副总裁礼部尚书沈鲤吏部侍郎沈一贯、朱赓礼部侍郎王弘海、张位、于慎行侍读学士徐显清等。纂修官有赵用贤、刘虞夔、刘元震、孙继皋、黄洪宪、曾朝节、刘楚先、张应元、6可教、杨起元、杨德政、冯琦、庄履丰、萧良有、王庭譔、余继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誊录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几可与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举先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再行校订补辑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后事例补入补至稿成之万历乙酉(十三年)。旧体例以《诸司职掌》为本列历年事例于后然《诸司职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为类事编年凡《诸司职掌》所记改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则改写洪武元年《大诰》则称洪武二十年。其余颁降各书均依此例。户口赋税等项则例载洪武间数以记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记其中次载万历1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2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六年(1578)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嘉靖间数字因增减无几略去。而涉及嘉靖间重大定制如三大营之设系嘉靖二十九年(155o)更定又大阅为隆庆三年(1569)创行其规制仪节皆备书不省。旧会典事例只以编年排述不便阅读改为以事分类以类分年其中再以圈隔开记述以便检阅。凡旧会典中以旧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经此次重修无论其内容、形式、体例均更趋完善。
清修《四库全书总目》得正德刊《明会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见嘉、万诸续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却推而论之曰:“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1据今所见正德、万历二会典相比较此推论失之偏颇。嘉靖时所续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滥之嫌万历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价值而论诚在正德会典之上。
会典卷目《明会典》凡四修两次刊行。今得见者正德、万历二会典。
正德《明会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户部;卷四十二至卷一百五:礼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六科;卷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禄寺、太仆寺;卷一百七十二:鸿胪寺;卷一百七十三:国子监;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百七十五:尚宝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太医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一百七十八: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一百七十九:五军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