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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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29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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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手续秦律规定离婚必须报告官府并登记;否则夫、妻各罚二甲。汉代离婚手续是因秦制还是有所变更于史无征。

    丧葬对皇帝来说在他即位后不久便开始操办丧葬了这就是作“寿陵”或曰“初陵”。寿陵始见于战国。秦王政初即位即在骊山营建规模庞大的寿陵。“汉天子即位一年而为陵。”4有的皇帝即位数年以后方作陵。到皇帝驾崩之时他的陵墓也基本上作好了。

    人初死沐浴饭含。饭含之物以玉石珠贝最为常见。裹尸的衣衾有金镂玉衣、银镂玉衣、铜镂玉衣三种。建国后在考古掘中不断有这类葬衣出土。据《续汉书·礼仪志》载皇帝用金镂玉衣诸侯王、列侯、始封贵人、公主用银镂玉衣大贵人、长公主用铜镂玉衣。实际情况要复杂一些如西汉时诸侯王可用金镂玉衣;东汉时的诸侯王也有用铜镂玉衣者。其他人等则用布帛之类裹尸也有裸体而葬者。

    宣布死讯谓之丧。闻丧讯后亲属无论是家居者抑或外出者均要赴丧;其不能亲赴者则寄物以吊。丧家具酒肉以飨吊唁者并娱之以音乐。对于王侯公卿皇帝或遣使持节吊祭或亲临其丧;对某些重臣谢世天子往往罢朝三日以示哀悼。

    天子之丧乃国之大事民男女哭临殿中。文帝临死遗诏:“无民哭临宫殿中”;“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1。其后诸帝遵以为故事。文帝又令临丧的王侯百官等“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2参加会丧的人员有一定的限制。如安帝崩后废太子刘保(即顺帝)“以废黜不得上殿亲临梓宫悲号不食”3。

    《礼制·王制》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由于预作寿陵秦汉诸帝停尸的时间大为缩短。如文帝自崩至葬凡七日故后人有“以日易月”之说。

    送葬时帝王用辒辌车具黄屋左纛大驾卤薄礼仪甚重丧车所过街路有祭。重臣之丧国家或遣羽林孤儿挽送或派军士列阵以送。东汉时2《大戴礼记·本命》。

    3《大戴礼记·本命》。

    4《晋书·索靖传》。

    1《汉书·文帝纪》。

    2《汉书·文帝纪》。

    3《后汉书·顺帝纪》。

    常有皇帝或帝、后共同为重臣送葬之举。

    棺椁之制因等级而异。皇帝用的棺椁是“黄肠题凑”1。所谓黄肠题凑共包括黄肠题凑、枞木外藏椁、楩房和梓宫四部分。这是一套甚有讲究的葬具。西汉时皇帝、皇后和同制京师的诸侯国王、王后皆可用这套葬具某些重臣如霍光也曾受此殊礼。东汉时有的诸侯王犹可用黄肠题凑但不能用梓宫改用樟棺。秦汉时新兴的墓葬形式有砖室墓、石室墓即用砖、石或砖、石混合砌成地下墓室墓室里面安置棺槨。在室壁、门楣上往往刻上画像内容丰富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故这两种墓葬又被称为“画像砖墓”、“画像石墓”。到东汉时这两种墓葬形式达到极盛。在随葬品上秦汉时的礼器和仿礼器逐渐减少反映现实生活的模型明器逐渐兴盛从杯、盘、勺、案等生活用具到仓、井、灶、楼房、猪圈、鸡鸭舍等建筑;从水田、池塘到鸡、鸭、猪、狗等禽兽无不具备简直是一个埋在地下的现实世界。

    帝王陵墓埋葬更为丰富。如秦始皇骊山墓“宫室百官奇器珍怪徏藏满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2在陵墓东面埋藏着阵容整齐、兵强马壮的兵马俑。两汉诸帝随葬物品虽比秦始皇有所减损但也十分可观。武帝茂陵随葬物品多至“百九十物”3。晋建兴年间(公元313—316年)有人盗掘了霸陵和杜陵得珍宝极多以致当时的晋愍帝都大为惊叹:“汉陵中物何乃多邪!”1秦汉帝陵封土皆如山似陵。秦始皇骊山现残存的封土堆高76米底面周长485x515米。昔日的骊山比现今还要高大还种植着草木。西汉诸陵封土面积一般方12o(汉)步高12(汉)丈。东汉帝陵封土一般方3oo(汉)步高度不等有高15(汉)丈者也有高4。6(汉)丈者。

    在文帝以前行服盖如先秦。文帝遗诏短丧规定下棺后服大红(“红”同“功”)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合计三十六日。此后遂成定例。如翟方进为丞相后母死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2。王莽时复行三年丧服之制。东汉建立后刘秀废告宁之典。安帝时邓太后临朝诏长吏不亲行服者不得选举。邓太后死安帝又改制仍不听行服。桓帝时又令刺史二千石行服未几又断之。实际上无论官府准与不准从西汉到东汉都有很多服丧三年者。东汉时有的人为博取乡曲之誉进入仕途竟行服多达二十余年。

    1《汉书·霍光传》颜师古注引苏林曰:“以柏木黄心致累棺外故曰黄肠。木头皆内向故曰题凑。”2《史记·秦始皇本纪》。

    3《汉书·贡禹传》。

    1《晋书·索靖传》。

    2《汉书·翟方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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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对唐律略有损益的282条从唐律之旧的126条分其一为二和分其一为六的6条。这样金律约有414条其中有7o%以上不同程度与唐律有关。在律条、刑法的原则上金律都可以从唐律中找到渊源就此而言金律实际上就是唐律。

    辽法与宋法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朝法制参用了辽法。唐律和宋《刑统》规定徒刑最高为三年辽代徒刑分为一年半、五年和终身。金熙宗《皇统制》规定“徒自一年至五年”五年系参照辽制五年而定。唐、宋规定杖刑最高是一百辽规定自五十到三百。《皇统制》规定“杖自百二十至二百”其最高数二百当是取辽制最高数三百与唐制最高数一百的中值。

    金代法制同样参用了宋法《大金国志》卷12谓熙宗“新律之行大抵依效大宋”。而《金史·刑志》则谓“以本国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金朝法律参用宋法无可疑对法的解释竟用宋《刑统》释文。泰和元年的《新定敕条》3卷是受宋的影响而制定的。

    儒家思想与宗教观念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代法律的来源是多元的而形成是一体的由不甚完备到完备反映金代法制的中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接受中原的宗教观念、儒家思想和断狱方式的影响如金世宗大定十三年关于刑忌的规定:“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罪则不待秋后。”1金代帝王也常为祈福免灾而清理讼狱大赦。儒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金后期法律除“十恶”重罪外有服的亲属都可互相容隐。历代帝王和孔子的名乃至谥号都要避讳。《大金集礼》就曾明确规定:官名的名称以州军县镇的官司官额犯睿宗皇帝尊谥内连用两个字的并回避。犯始祖以下帝后尊谥内相连两个字的也要回避。金朝自世宗以来特别重视儒家的孝悌之道这种思想在金后期的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子孙犯死罪而父母和祖父母无人赡养一般地可上请从轻处罚即使是必须处死的也由官府承担对犯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的赡养。在西汉时出现“经义断罪”的断狱方式这种在审理案件时不依法律而以“六经”字句和精神定罪科刑的方式在世宗时出现。《金史·刑志》:“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

    金代立法阶段与金政权展的阶段是相适应的金代法律的内容体现了以女真为统治民族以汉族为多数的主体民族包括契丹等族在内的多族的法制而形成的具有金朝特点的法制体现了阶级统治的本质是以女真贵族为的各族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1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92页。

    第十一章科举与教育第一节五代十国时期科举制度五代时虽然战乱不已但仍沿唐制举行科举考试史称:“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后梁建立的当年开平元年(9o7)七月即对唐制“小有厘革”废除了唐制外州举人不经州长官刺史亲试即可解送京城参加礼部科举考试的“拔解”制度2。此后外州举人必须经州刺史亲试后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举人礼部考试十有七八中举于是“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胄贵里为户”这种寄籍应举的旧例其实是“一时失实事久难明”的科举弊端直至后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于本道请解”而且要“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要寄籍应举也“须具本贯入状”不允许再用洪固乡胄贵里为户如果弄虚作假“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1。

    唐制进士科之外有明经、明法、童子等科称为诸科。明经科只是“帖经墨义”因而应举者多后晋时“每岁明经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且“多不究义唯攻帖书”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o)被废但开运元年(944)又重设1。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举人取十岁以下者习一经兼《论语》、《孝经》每卷诵文十科全通者与出身”。由于考试简单弊端很多开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荐送但“虽有是命而以童子为荐者比比有之”1为五代所沿袭。到后唐天成三年时已是“或年齿渐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颇多讹舛或念书不合格文”因而诏令“委主司精专考校”。童子科应试时“止在念书”大多“背经则虽似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中举后回乡等着年长后“取官”“更无心而习业”因而于后晋天福五年停废开运元年又重设2。

    五代自后梁开平二年开科取士至后周显德六年(959)除后梁、后晋时曾停举数次外“至于朝代更易干戈攘抢之岁贡举未尝废也”。每科进士少至4人多亦只25人。五代前期诸科中举都少于进士通常只有数人后唐长兴三年(932)取进士8人而诸科达81人开诸科取士多于进士的先例;后晋天福六年取进士1人而取诸科达45人。自天福九年起诸科取士多于进士遂成惯例。

    自唐代中期以后由礼部侍郎主持贡举其后也常以其他官员主持科举称“知贡举”或“权知贡举”。后梁乾化元年(911)以前任宰相、尚书省2《金史》卷45《刑志》。

    1《金史》卷45《刑志》。

    1《旧五代史》卷148《选举志》。

    1《五代会要》卷23《选举杂录》。

    2《旧五代史·选举志》。

    长官左仆射杨涉知贡举。贡院虽属礼部“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于礼(部)侍(郎)矣”。

    五代时“偏方小国兵乱之际(贡举)往往废坠”3。“十国”大多不举行科举考试举行科举考试诸国如南唐、南汉、后蜀、闽诸国举行不常且不严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后周广顺二年952)“以翰林学士江文蔚知礼部贡举放进士王克贞等三人及第旋复停贡举”。又因徐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贡举直至宋军兵临都城金陵城下亡国之年的宋开宝八年(975)仍举行科举考试“放进士张确等三十人”4。科举中还不时生舞弊行为后蜀范禹偁“掌贡举贿厚者登高科面评其直无有愧色”1即是一例。

    学校五代沿唐制设国子监后唐明宗时“政皆中道时亦小康”2重视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国庠事重”以宰相崔协兼判国子监长官国子祭酒定国子监生二百员为额“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官学;如有乡党备诸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与解送”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学校制度逐渐完备史称“举职”。“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贯文及第后光学钱一贯文”以“备监屯修葺公使”3。但监生只是挂名国子监以应科举考试并不认真读书。马端临所说:“史所言多有未曾授业辄取解送(应举)者往往乱离之标其居学者亦皆苟贱冒滥之士耳”4可说是五代国子监学的最好概括。

    “十国”也有设立学校如南唐昇元二年(938)设立太学南汉乾亨四年(92o)设立学校后蜀设立华阳(今四川成都)县学之类。

    五代十国时私人设立学校之风较盛自初学文化至研读学问的学馆、书院皆有。著名的如南唐昇元四年“建学馆于白鹿洞置田供给诸生以李善道为洞主掌其教号曰‘庐山国学’”1属于官办或民办官助性质。后周末“孙兰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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