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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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2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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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公社(一)社的崇拜社是原始人最早崇拜女性祖先的地方。自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这种原始性的宗教意义已渐渐淡忘但是他们还是年复一年地按照传下来的风俗习惯举行纪念活动。1986年辽西凌源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中所现的“女神庙”我们认为就是社1。

    甲骨文“土”字作■形与社本是一字后人为了与“土”相区别故加偏旁作社。商人认为他们是有戎氏女简狄所生因此商人崇拜她为女神即女性祖先其男性祖先不是人而是上帝或者是图腾“玄鸟”就是燕1拙作《论庶人》表于1978年吉林《社会科学战线》第2期。因为在此以前史学界只承认庶人为奴隶大家早有不同看法此文先大胆地说了出来而已。

    子。

    《诗·商颂》是春秋时宋国正考父为了祭祀其祖国殷商而作其《玄鸟》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甲骨文“■土”王国维先释做“邦社”打开了殷商社会的秘密。武丁时甲骨卜辞有云:己巳王卜贞□(今)岁商受年。曰:吉。东土受年南土受年吉。

    西土受年吉。北土受年吉。(《粹》9o7)

    以上四个“土”字都应读作“社”字即东社、南社、西社、北社。近人读作“土”字以东、西、南、北四方解之这是不正确的。如《诗·大雅·甫田》:“以社以方我田既臧”《诗·大雅·云汉》:“祈年孔夙方社不莫”都是社方并称且同是祈年之辞则东土、南土、西土、北土不是指方向而是向社祈年可以确定无疑。又我们于甲骨卜辞常见“宁雨于土”和“宁雨于方”也是土(社)方并称则“土”即为“社”。

    《逸周书·作雒》篇记载周初分封诸侯作邑于洛可与《尚书·召诰》、《洛诰》诸篇互相印证。《作雒》篇说:乃建大社于国中其谴东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骊土中央衅以黄土将建诸侯凿取其一方之土焘以黄土苴以白茅以为土封。周人这一礼俗显然是沿袭殷人的。《尚书·洛诰》云:“王肇称殷礼祀于新邑”又《召诰》云:“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可见周初沿袭殷商礼俗之证。不但这样《作雒》这一记载不但证明丰镐有“大社”存在而且分封诸侯要“凿取其一方之土”以象征诸侯之社是由大社分出来的。中央与东西南北与上引卜辞完全契合。

    但是周人祭社其女性祖先不是简狄而是姜嫄。《史记·周本纪》说: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嚳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初欲弃之因名为弃。

    这个祖先降生传说可以叫做“感生说”显然与殷商人不同。殷商为我国东方沿海国家自山东半岛渡过渤海湾到辽东半岛以至朝鲜半岛自古为东夷人居住活动的地方这一带几乎都有卵生的传说。而西北黄土高原却流传着“感生说”此其一。周人在这传说中不但没有图腾的痕迹而直接谓姜原是帝嚳的元妃。这样一来不但与殷人女性祖先简狄“为帝嚳次妃”(《史记·殷本纪》)同为姊妹关系了吗?显而易见这是战国秦汉时人有意把商周两族拉拢在一起的以符合大一统思想。但是周人也有社的崇拜是无可怀疑的事实。

    鲁国由西方迁到东方沿海建国因此在今山东曲阜也有社——閟宫的建筑。《诗·鲁颂·閟宫》说:閟宫有侐实实枚枚·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无灾无害弥月不迟是生后稷。这“閟宫”《毛传》认为是“常閟而无事”故称“閟宫”这是汉人已不知道社原是祭祀女性祖先的礼俗并且事涉淫秽故加以保密。但每年仲春之月男女青年仍在这里歌舞幽会閟者秘密也本在野外密林草丛的阴蔽之下进行幽会后来有了房屋建筑加于社上故曰“閟宫”其女性祖先称为“高楳”仍是玄鸟(燕)的象征还不失社的活动本意。当然周的女性祖先是姜嫄而非简狄。这于诗中已明白指出了的。

    周人对祭祀女性祖先的地方叫做社也叫做畤秦人在周的故墟建立了社但却不称为“社”而称为“畤”(篆文作■)其实畤就是社。畤本从田从止寸(手)可能是后来加的正如封本作■而小篆加寸(手)。《诗·大雅·生民》说: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生民如何克禋克祀以弗无子。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

    这诗旧注迂曲1。《史记·周本纪》绎其诗意云:“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悦”最为明白。我们认为诗云“履帝武敏歆”就是“见巨人迹心忻然悦”。“帝武”即巨人迹“敏歆”即心忻然悦。又诗云“攸介攸止”介即界田界也止即趾之本字。总之《诗》的关键就是脚印脚趾。这样■(畤)从田从止也就瞭然。古代社(畤)四周种植大树故以寸象之。战国秦汉人讳言女性祖先而以男性祖先“感生帝”代之这是女性的一大失败。《墨子·明鬼》篇说:“燕之有祖当齐之有社稷(疑是衍文)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如上所说鲁之“閟宫”也同样是社。古代自燕、齐、鲁、郑(也有桑林之社)、楚以至周秦几乎整个中国都莫不有社1。

    (二)公社及其田制社也是一个社会组织更确切说它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即围绕着女性祖先而形成的氏族公社最后由父系氏族公社、家族公社以至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公有和私有相结合的农村公社。

    我国商周既是父家长家族盛行时期因此也是家族公社盛行时期。但是社会展不是一刀切的。例如孟子在滕国碰到许行之徒他们提出“君民并耕”的主张很象是氏族公社的反映。孟子则不然。他猛烈地驳斥许行之徒的学说是反动的不可能实行的。他认为“君子”与“小人”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君子”虽有世禄和爵位但他们“劳心”也是劳动(所谓“禄足代耕”)而且主张“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也是正当的合理的。因此他所讲的井田制一方面反映了公社原来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田制另方面已是“劳心者”剥削和奴役“劳力者”的田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368—369)和第三卷(1o49页)重复引用波兰、罗马尼亚古代共有制的残余在过渡为独立农民经济以后还保留下来的田制说:土地一部分当作自由的私田由共同体诸成员独立去耕作一部分当作公田由共同体去耕作这种共同体劳动的产物一部分当作收成不足时或他种意外事情的准备金一部分作为国家储藏为了应付战争、宗教及其他各种共同事务的费用在时间的进行中这种公地被军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夺了自由农民在他们公地上做的劳动变成了他们替公地盗占者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生的。(可以与第三卷比较参考)

    这段记载倘使我们与孟子所讲的井田制比较几乎使我们觉得是两种语言1《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221页。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的翻译。对于孟子所讲的井田制有信之者也有怀疑者而都是没有了解它是公社土地所有制。孟子所述既有原始的公社形态的成分也有“在时间的进行中”这种公社已“被侵夺了”的情形。由于后者因此“自由农民在公社上所做的劳动变成了他们替公地盗占者的徭役劳动”。孟子建议滕文公实行“仁政”必须恢复井田。但战国时井田制已因“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而已破坏了。因此使井田农民助耕公田不是同马克思所讲波兰、罗马尼亚在时间的进行中的情形一样了吗?我们不是作形式上的比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的确性质也有了变迁这是应该注意的。

    孟子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与波兰、罗马尼亚把共同体内的土地分做两部分完全一样。孟子又说:“乡田同井死徙无出乡。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这种情形只有建筑在土地共有制基础上的公社才能做到决不是孟子的空想乌托邦。

    据上所述井田是以公有土地为基础的公社土地所有制。但是国家产生之后它们又成为土地王有制下面一种土地所有制就是说公社土地成为王有的了。马克思说:“凌驾(不如译为“君临”更加确切)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1唯其如此夏商周三代兴亡之际一定有大部分前代遗留下来的公社被掠夺了被侵占了的情况。可惜这方面的史料留下来的很少。周宣王时封申伯于谢《大雅·崧高》诗云:“因是谢人以作尔庸”。这就是说被征服的谢人被迫在城(庸、墉)外从事农业劳动。又诗里说:“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申伯被封之时由召伯去帮助申伯筑城又给申建筑房屋(宅)并划分土地给申伯。毫无疑义申伯的封地、房屋土田都是掠取谢人的。“因是谢人”一句使我们自然地联想到鲁公伯禽被封于曲阜时说“因商奄之民”的话来也就是说被征服的商奄之民成为附庸之民了。所谓“土田倍敦”就是说商奄的土地被鲁国统治者所夺取、侵占了。陪敦王国维认为就是“仆庸”亦即“附庸”其说确不可易。知道这一情形我们便可以来谈谈所谓“贡法”“彻法”、“助法”。古代学者把它们作为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税法。这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贡法就是征服者迫令被征服者“因土所宜”进贡土特产、牲畜、人夫以至美女、奴隶等彻法就是征收被征服者的土田和实物税。助法则是殷周征调被征服者的公社成员代耕公田即孟子所谓“助者藉也”引申为“借民助耕”。助法本是殷人之法周初也使用此法故孟子说“惟助为有公田”但他又说:“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似周人亦用助法了。因为周人住在“国”(城)中它统治住在野外的庶人(也即野人)迫令他们助耕周统治者的“籍田”所以说“虽周亦助也”。这一矛盾就应这样解决1。

    解放以前云南西双版纳也有类似孟子所讲的那样的田制虽然当地的傣族已经是封建领主社会了(据云南民族学者马曜、缪鸾和的说法)但是它们还保存着公社的遗制即一种由农民集体占有的“寨公田”这反映傣族的土地最早是归村社所有的。后来随着傣族社会的封建化村社土地大都被1辽河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女神庙的掘简报详见《文物》1986年第八期并同期有孙守道、郭大顺的研究。关于社的研究拙作《汤祷雨桑林之社和桑林之舞》及《由箕器铭文推论燕商文化》二文可以参考。最高领主“召片领”所夺。因此所谓“寨公田”只保留村社土地所有的名义而变为领主分配给农民的份地由农民耕种向领主出各种徭役和地租从而农民(公社成员)变成领主的农奴。领主们把全部土地分为领主土地和农奴的份地。农奴们用自己的耕牛和农具无偿代耕各级领主的私庄缴纳全部收获物。份地归自己耕种收获物属于自己所有不再向领主缴纳地租。马、缪二位同志认为从征收劳动地租的情况看这里的“寨公田”很象孟子所说的“八家皆私百亩”的私田即农奴份地;还有一种领主或官吏所有的所谓“波郎田”很象孟子所谓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的公田。傣族农奴代耕领主田时确是象孟子所说“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因为领主不开秧门农奴就不能耕种2。

    我认为马、缪两位同志把孟子所讲的井田制与西双版纳的田制相比拟是很有眼光的。但是我怀疑傣族的“寨公田”应该原是井田中的公田农民的份地则是私田。其次我不同意西周是封建领主社会因为西周时井田制还没有完全破坏因此公社农民还不可能完全农奴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波兰、罗马尼亚的公、私两部分土地都“被军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夺了。自由农民在他们公地上的劳动变成了他们替公地盗占者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产生的。”(见前引)这一情形周在春秋战国之际方才产生。马、缪两位过分相信《周礼》的材料是不足相信的。(《周礼》是战国时期的著作)其三马、缪两位的论文中认为西双版纳的农奴原是“召片领”和他的贵族家里的奴隶这固然很对。但是西周农民的农奴化应该是由公社农民必须“助耕公田”一事转化过来这样才符合马克思所说“自由农民在他们公地上的劳动变成了他们替公地盗占者的徭役劳动。农奴关系就是这样产生的”。

    因此我联想到一个问题为什么凉山彝族虽然有很达的奴隶制何以没有奴隶变为农奴的事实?我反复思考认为就是凉山彝族没有公社的存在因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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