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制工具在我国是什么时代明的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诗经·秦风·驷驖篇》的“驷驖孔阜”孔颖达《正义》把“驖”字径作“铁”这是古书上所见最早的“铁”字。这里把黑色的马称为“驖”必然这种黑色金属在当时已经是常见之物而后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马也称“驖”。《驷驖篇》为秦襄公时诗正当西周和东周之交。因此我们可以1《反杜林论》附录《反杜林论提纲》狄兹德文本第435页。转自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第2页引例。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5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3页。
4详见拙作《“众”“庶人”并非奴隶论补证》(兼说商周农民多于奴隶亦为奴隶社会问题)《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2期。
说我国在西周末年铁制工具至少在周王畿内已经使用于农业生产上了。中国在公元前六世纪铸造“刑鼎”的时候已经明了“铸铁”据研究明用“块炼法”取得熟铁即“锻铁”一般要比“铸铁”早千年左右从此可以推断我国铁制工具的使用可能已在西周末年出现了。
在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尽管替奴隶制度服务的手工业已经存在尽管原始的而主要是以物易物的交易已经出现但是由于当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而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十分达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和官商。这就是文献记载中所说的“工商食官”制度当时的商人不仅不能自主经营其业那些手工业者所生产的商品也主要是为奴隶主贵族所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商品生产。所以《礼记·王制篇》说:“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上市者:不2市不移官出乡不与士凿。”也就是说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例如说祝、史、射、御、医、卜以及各种技工艺人既不可兼作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到了春秋末年以后由于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分工的达不仅使农工之间有了进一步的分工而且也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1。《史记·货殖列传》里的白圭、猗顿、郭纵、乌氏倮、卓氏、孔氏等等都是从平民中兴起的专为生产交换而不是为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素封”的出现也就标志着长期存在于战国古代社会中的“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随着商品生产的展金属货币也就随之而产生。战国以前以重量计的货币虽已产生但是只有在出现铸造货币之后才能真正代替“以物易物”的阶段。所以恩格斯把金属货币称之为“商品的商品”“从而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应该毕恭毕敬地匍匐在货币面前”2。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商品货币关系的有力展足以促使我国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的瓦解大体上是在商鞅变法前后。
(四)所谓封建是封土建国的简称即把一定的土地分赐给某些奴隶主贵族尤其是分赐给一起作战有功的同姓的亲异姓的戚由他们率领一些公社农民到新征服区去建立封国。一些同志把这种封国或封建视为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五种生产方式中的封建制度的主要标志似难成说。
甲骨文中的土字作■金文作■正象地上聚土为封之形。封字金文作■从又(手)持树(■)植于土上;又作■从■从■■即丰的省文■为■的省文■字正象两手捧持树木种植形状也正是《易经·系辞》所谓“不封不树”的“封”。《散氏盘》铭是记载■人■予散人眉田和井(邢)邑田后整理两国封疆沿界聚土植木必为封的情况。用以植封的树有柳、楮、■等这与《论语·八佾》中的“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桕周人以栗”可以互相参证。
封为起土■为聚土。所以封之下必定有沟。由此可知所谓封疆必有三事即有封有沟有树。其所以如是者大概是承袭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沿境林或防护林而来的。《尔雅·释地》云:“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坰。”这里的“邑”《释名》云:“人聚会之称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实际居住的地方”;郊、牧、野就是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2─163、16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2─163、162页。
恩格斯所说的“广大的供打猎和捕鱼之用的地方”。林可能就相当于恩格斯所说的“边境森林”或“防卫林”。坰即冂《说文》云:“象远介也”应当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我国古代的邑、郊、牧、野、林、坰的层次虽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各个封国外围都有防卫林则是肯定的。这种作为分界的森林最初当然是原始森林;而这也是“封”的古文■所取象的草木。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日渐成了生产资料部落与部落间的日渐接近也就产生了人为的疆界这可能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为相邻部落所承认的并由部落自己来防卫”1的分界。这种人为的疆界最易取于自然或植种人造林这就是金文■所取象的树木。由于■本象人用双手植林■则从旁用土培林也就有了人造林的意义。从此“封”字就由原来的沿境林而有“界”义更有“制畿封国”(《周礼·夏官·大司马》)即“立封于疆为界”(郑氏注)的意义。后来便把分茅胙土叫作“封建”而封建时必须分茅当即由此而来。
(七)父家长制的特点如恩格斯所指出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家庭以内一是父权制。根据这个特点考察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就不难看出宗法就是一种父家长家庭或父家长家庭公社。父家长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叫作“父”这与罗马的家长贵族的家庭相同。
父家长的权力是很大的。我国的君位与宗族是一致的父家长在宗族内的权力正如君主在国内一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这种父家长在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本来是民主选举的但是由于阶级的产生其中富有的父家长就已在政治上、经济上独揽大权形成了氏族贵族因而父家长就由选举制而变为父子世袭制。兄终弟及可能是由选举制到父子世袭制的一种中间形态。武王灭商特别是周公东征以后他们把自己的宗族在父家长的率领下分封到各占领区去建立“封国”。因此这些父家长也就成了各地方的统治者——诸侯以“国”、“野”形式进行统治。所以所谓“封国”者也就是把氏族贵族变成为统治阶级宗族即父家长制家族公社则变成一种乎“公共权力”之上的国家机器。这种权力就甲骨文来看商代就应该已有其雏形到了西周便告完成。
在周初封建时往往以被征服的殷族和其他各族赏与受封的奴隶主贵族如鲁公伯禽封于商奄之虚即“少皞之虚”分赐有“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和“官司彝器”等另外还有“殷民六族”。这个“殷民”可能是指的被征服的商殷贵族即公社之长所以《左传》定公四年云:“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这里的“宗氏”指宗族有大宗率领;“分族”指“宗族”的分支有“侧室”、“小宗”之长率领与“大宗”相辑受“大宗”管辖;“类丑”指“宗人”和“臣仆”当以“室”分直接受其家长之统领而间接受其“宗长”之统帅。这些宗族之宗长可以“法则周公”、“即命于周”而“职事于鲁”其为助鲁公统治公社农民的贵族自无疑问。
当时的一个宗族是由若干“室”组成的如果说宗族是父家长大家庭那么“室”就是小家族。这种“室”到了春秋时代不只是指的妻室、家室而言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内。《仪礼·丧服》云:“异居则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这就是说父子兄弟虽已婚后分居但它还是宗族的一分子不能自蓄财产。
“室”的主要财产为“田”。《国语·晋语》载厉公“大其私昵而益妇人田”时人以为“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结果“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这就是“室”的主要财产为“田”的证明。“室”之财产除田而外重要的还有人包括妻孥大家族成员、臣僚仆庸和奴隶此外就是所谓“器用、财贿”。这种“室”所握有的土地等财产就是奴隶制大家庭的私有财产。了解了这一点对于《左传》中的“分其室”、“兼其室”、“纳其室”的“室”就容易理解其为当时公社所有制下的一种私有性质的土地了。
(八)周代统治阶级的核心是世袭贵族商代的情况大概也是如此。
周初建国时文武朝的同姓的亲和异姓的戚或“受民受疆土”或担任要职他们的子孙继承余荫世世罔替所以金文中常见“■(更)乃且(祖)考”(《舀鼎》)之类的词句除了令其效法祖先之德以对周室尽忠外还指令他们继承祖先的官职因而金文中多以“子子孙孙永宝用”作结。周代的礼器代表一种身分、阶级和职位子孙代代可以享用礼器其职守或地位也是代代传下去的此即所谓沿袭世职。职守身分的传递在礼法上由“再封”礼仪予以承认。原来奴隶主贵族的职官是由周王授予的接受的双方一方有变就需举行一次授职典礼可以称为“再封”。例如《师虎■》中的师虎之职不知传了几代先王封师虎继其祖考官职今新王即位又封师虎把官守重申一遍可见这种“再封”之礼当是为了表示新的隶属关系。大概奴隶主贵族去世后周王对其子之“再封”时苟无罪过其职守是不会被褫的。所以《大盂鼎》铭中盂的父亲早逝他在幼冲之年就继承了显职。周代的“再封”礼仪今已较难了解但是世官制度因此而趋稳固。西周数百年间有权势的奴隶主贵族非无变易但得势的贵族仍然世官。《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叔孙豹之言曰:“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当属事实。
周人的世官制度和一族的氏族集团性互为表里代代执政本是氏族共治的遗习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赖于代代职掌官守所以《左传》文公十六年云:“弃官则族无所庇”。这也就是文献中所说的“世臣”(《孟子·梁惠王下》)。周代掌权的奴隶主贵族都尽量把持既得权益同族的成员也不能轻易被排斥在外。所以鲁的三桓、郑的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华氏当权的更多。所谓“政在季氏”(《左传》昭公三十二年)是指全族而说的。于是周代的奴隶主贵族政治在纵的世袭制度代代传承之余还有横的氏族集因。他们的势力之大常常可与国君抗衡“国”和“家”通常是并称的。要想当时国家的存在必须先扶植大奴隶主贵族难怪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左传》文公十二年)这种奴隶主贵族氏族集团孟子称为“巨室”他说:“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孟子·离娄上》)又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同上)。
周代的奴隶主贵族各有一篇渊远流长的族谱有力量也有权力废立国君这是氏族社会的遗习不能一概都以“乱臣贼子”目之。周代所以能够实行贵族政治其实力基础是建立在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之上的。(九)在商周奴隶社会里除了血缘宗法关系仍然相当牢固地存在之外还有许多前社会遗留下来的旧制度、旧习惯、旧观念在起作用。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和传统习惯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1。这种原始的“礼”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它被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仪式被固定化涉及面更加广泛更显得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奴隶社会中的“礼”制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基础上演化来的。在商周奴隶主贵族来说“礼”的功用大体有三;一是规定名分二是节制人情三是进德坊(防)乱。
商周时期的“礼”是与道德和法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因此“礼”
所表现的总问题也就是所谓“意志”、“责任”、“必然和自然”等问题。“礼”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是强加于被压迫阶级的责任被统治阶级如果触犯了“礼”中所体现的阶级统治原则就会受到非自由的对待。因此“礼”制决不是什么阶级的和谐而是阶级的另一种形式的强制。“礼”从属于特定的道德在阶级社会里阶级的社会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把来自原始社会而演变于阶级社会的“礼”说成是原始社会的民风民俗是不对的。在阶级社会里“礼”是阶级统治的形式和表现。“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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