拇蚧鳌!妒芳恰て阶际椤匪岛赫傲罴秩瞬坏靡滤砍顺抵刈馑耙岳柚薄白铀锊坏檬嘶挛簟币约昂何涞凼┬懈骁徘仁肥刀妓得髡庑┱呤茄现卮蚧髋ブ鞯乃院捍ㄊ欠饨ㄐ灾实恼1。他又说:奴隶社会固有现象并非“重农抑商”而是“重农轻商”。“重农抑商”指的是政策“重农轻商”是传统习惯两者不能混淆。汉代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是不容许不合法的商人任意兼并农民使农民贫困化以危害国家的基础。因此汉武帝的杨可告缗打击的是不法奸商象宁成那样的大地主便没有遭到打击可见汉代在保护地主而彻底打击商人奴隶主2。
(七)郭沫若说从意识形态来看“汉武帝尊重儒家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之上把封建道德的上层建筑牢固地建立了起来奠定了以后两千多年的标准的封建格局。两汉奴隶制说者在这里不自觉地碰着了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他们承认儒家学说是封建理论而却主张西汉的生产关系还在奴隶制的阶段这岂不等于说:在奴隶制的社会基础上树立了封建制的上层建筑吗?”3我们的一些看法上面我们将目前史学界流行的有关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中三个不同派别的主要论点、论据及其反对派的意见作了一个简要的介绍但没有正面地阐述我们对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主张。下面不揣固陋把我们的一些看法论纲式地写出来希望得到读者们的批评和指正。(一)关于中国国家的形成问题我们认为是从成汤时期开始的。根据已经出土的地下资料和先秦典籍看来传说中的夏代时期在夏商两个部落中逐渐成长起来的生产力已同当时的生产关系生了矛盾并已存在着阶级差别和国家萌芽的情况下在成汤伐桀后便逐渐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1。
中国国家形成的形式与雅典式的不同和罗马式的也不一样也就是说她既不是直接从氏族社会内部产生也不是在氏族社会的一个集团同氏族社会外另一个集团的对立斗争中产生而是在氏族社会内部分化成氏族贵族和平民阶级在氏族社会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2。在这种情况下“氏族制度的机关便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并且为时势所迫这种转化还得非常迅地进行。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军事酋长。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的权力于是军事酋长的权力变为王权的时机便来到了这一转变也终于实现”3。灭商后的成汤可能就是这样逐渐变成了商王朝的第一个最高统治者1郭沫若:《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人民日报》1956年12月6日。2郭沫若:《略论汉代政权的本质》《人民日报》1957年第3月5日。3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74─75页。
1详见拙作《关于中国国家形成问题》《吉林师大学报》196o年第2期。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14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148页。
的。
由于征服者商族和被征服者夏族的社会经济在当时差不多处于同一展阶段上所以“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4继续存在几个世纪。我们知道国家和旧的氏族制度的区别先是按地域划分她的国民。如下所示在保有公社残余进入奴隶制的古代中国不是“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1而产生居民的地域划分而是“在胞族和部落的地区内移来了这样的居民他们虽然也是本民族的同胞但并不属于这些团体因而他们在自己的居住地上被看作外人”2的情况下按地域划分了居民。这也就是说在人类历史中除了迁徙杂居外也还有象中国这样的不经迁徙也可以形成按公社组织划分居民的情形。
(二)商灭夏以及其后的周族灭商后仍然各自聚族而居各自保持着原来的公社组织以不平等的部落联盟的形式组成了一个以不平等的部落联盟为基础的奴隶制国家。
这种公社在商代叫作“邑”。甲骨卜辞中的“邑”大体分为两类。
一为王都之邑属于天子的都邑或叫“大邑商”或叫“天邑商”又有的叫“大邑”卜辞中称“■邑”即“兹邑”的也是王都之邑。另一类为国内族邦之邑有记其邑数者例如:“弗其■邑”(《铁》213·3)、“大方伐□■廿邑”(《粹》8o1)、“■乎告曰[■方]■(乱也)我奠四[邑]亦焚廪三”(《缀》117)“沚■告曰■土方■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菁》2)。鄙在古籍中有“县鄙”、“都鄙”和“边邑”诸义。这里的“鄙”字当为《左传》庄公二十六年注的“鄙边邑也”《礼记·月令》注云的“鄙界上邑也。”由此我们又可知道甲骨文中的“鄙”当为都城外的居住地区是由若干“小邑”组成聚于邑之东者叫东鄙聚于邑之西者叫西鄙并且各有其田。《殷契粹编》9o7云:“己巳王卜贞□(今)岁商受□(年)王■(占)曰:吉。东土受年。南土受年吉。西土受年吉。北土受年吉。“这清楚地说明在商都“大邑”之外的东南西北四方也都有许多“小邑”所以商王才能关心那里农作物的生长情况才要占卜其地的“受年”与否。从此我们更可以看出商代时期不管是王都之邑抑或邦族之邑都是由一个大邑与许多小邑聚合而成而且往往以其大邑作为公社名称的。正是因为这样卜辞中才有某一大邑被侵夺了它的■邑、廿邑、四邑、三邑、二邑等小邑的记录1。
西周灭商后她的公社组织也是以许多邑聚居而成的。周初的《周公簋》(亦名《井侯彝》)铭中的“州人、■人、■人”是三个小邑的名称既然它是邢侯所领有的大邑的一部分那末邢侯大邑内也必定还有不少如同“州人”一类的“小邑”。又如《宜侯■簋》铭中还有赏赐“厥囗邑卅又五”的记载也说明■侯的大邑中也包括许多小邑无疑。这就是说凡是某一民族和国家带着公社残迹进入奴隶制的时日在其统一的王国之内一般都有许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o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o5页。
1详见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松辽学刊》1983年1、2期。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我国的这种公社直到商鞅变法前后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展才逐渐走向了崩溃的道路2。
(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指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展过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长或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3。
土地公有制是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公社所有制。在原始公社解体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中这种公社所有制即公有制还继续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如同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1。也就是说这时的公社已经改变了性质即“实际的公社却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2奴隶制国家即国王才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用所需部分即“公田”和公社农民所需部分即“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这就是我国先秦文献中所说的贡、助、彻。这种所有制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叫作井田制度它可以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得到比较具体的了解。
这种井田制是一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的公社所有制它经过了夏、商、西周、春秋到战国前期的一个较长的阶段后由于铁制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进步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展才逐渐走向解体。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的土地所有制基本上是以公社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当时的各级奴隶主贵族对其所占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私相授受。这也就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田里不鬻”。然而在这种土地公有制下各级奴隶主贵族逐渐也拥有一些私有性质的土地。在我们看来中国古代社会中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主要是由两个因素所决定:一个是古代公社的解体而产生的;另一个则是那种私有性质的土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合法到合法之后与前者汇合一起而形成起来的。
(四)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阶级社会是奴隶社会其阶级关系的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不管具体情况如何复杂奴隶社会中统治和奴役的关系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总的阶级划分从其生展的基本过程来说就是这样的。
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占统治的阶级关系基本阶级是氏族贵族奴隶主和受家长制剥削的奴隶;除此基本阶级之外尚有习惯上所说的非基本的阶级或叫过渡的阶级即公社农民和手工业小生产者阶级。这些阶级都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或分化出来的到了奴隶社会后都成了残迹的事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特别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要被新兴的地主阶级所否定、所代替家长奴隶制也逐渐要被封建制所否定、所代替;至于公社农民、手工业者在公社解体后也要进行分化。
2详见拙作《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史学月刊》1982年第6期。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7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在我国的商周奴隶社会中奴隶在生产上并不占主导地位。由于当时的奴隶数量比较少奴隶之外还有众多的公社农民的存在所以当时的生产与其说是建立在奴隶劳动上面不如说建立在公社农民的劳动上面。说到这里人们常常提出问题说:为什么把这样的社会叫作奴隶社会呢?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包括古代中国在内的家庭奴隶制和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是有区别的。恩格斯在区别这种家庭奴隶制和存在于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的不同时说:“在这里它不是直接地而是间接地成为生产的基础即他们以家庭成员的身分(从事生产)并且在不知不觉中融化在这家庭里面”1。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叫他们做“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2。这种区别主要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公社残存于当时社会中的长短不同而决定的。但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讲到日耳曼人南侵后改变了罗马帝国的奴隶制时曾经这样说过:“中世纪的农奴实际上却作为阶级而逐渐实现了自己的解放——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末这一切如果不是归功于他们的野蛮状态(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又归功于什么呢?”3括弧里的这段话历来的解释是不同的但细读这段文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恩格斯在此明确地把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劳动奴隶制和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同样看作是“充分达的奴隶制”。这里姑且不谈“劳动奴隶制”与“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的不同由此肯定“东方的家庭奴隶制”是奴隶社会当是没有问题的。我们知道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数字虽然较之公社农民为少在生产上不占主导地位但也决不能说当时的奴隶只作家内劳动不参加生产。事实上他们是以家庭成员的身分“间接地成为生产的基础”以家庭成员的资格从事农业的、手工业的或家内的劳动4。由此可见决定某一社会是否奴隶社会不仅看它的奴隶数量多少而重要的是要看那里奴隶制的生、展对阶级关系的展和变化所起的作用。
(五)在我国的商周时代据出土资料和文献记载看来农业中普遍使用的生产工具是耒耜。耒是木制的耜与耒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它带有一个宽头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双齿。《诗经》中提到耜的计有四处其中三处都加上了表示锋利的形容词可证耜可能已有金属的耜头或耜刃套。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两个动作一叫“推”二叫“”前者是刺土后者是翻土。这种耦耕方法是生产力展到一定阶段上的表示。
铁制工具在我国是什么时代明的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诗经·秦风·驷驖篇》的“驷驖孔阜”孔颖达《正义》把“驖”字径作“铁”这是古书上所见最早的“铁”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