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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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38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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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县知事一般都兼理司法直接审理诉讼案件。

    县知事公署分科办事下设2至4科不等。

    县有县议会但职权有限几乎全在县知事控制之下形同虚设。

    县以下的基层政权为城、镇、乡。其区分是沿用19o8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为城聚居五万以上人口的村庄叫镇五万人口以下的村庄叫乡。城、镇、乡的政权为当地地主豪绅所把持。

    除省、道、县官制外顺天府情况特殊以府尹为行政长官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公署名府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部。

    1《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2《东方杂志》第11卷第1期。

    3《东方杂志》第9卷第8期。

    巡阅使北洋政府为拉拢部分军阀并使之在其统治下就范又按地区设置巡阅使其官署为巡阅使署。

    巡阅使就所辖范围有辖两省的如闽粤巡阅使;有辖三省的如苏皖赣巡阅使;还有的无具体省区如长江巡阅使、海疆巡阅使等。

    巡阅使署一般均设有参谋长和参谋、副官、政务、军务、军需、军医、军法等处。按规定巡阅使只是统辖该区内的6军会同区内各省军政长官筹办处理区内军事事务但实际上他的权限很大军事、民政、财政、司法都要管俨然成了省级的太上皇。

    第四节官制北洋政府的官吏制度一般是文武分开。文官指行政官、外交官、司法官、技术官及负责内勤的警察官等。武官指6、海军官。

    文官(此处指行政官)任用前需经甄录试、初试、大试三场考试。三场考试合格通过领到补官证书方可等待任用。

    按规定北洋政府的任官是分等任用的。由大总统以特命附表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北京政府组织系统(1913年)

    中华民国大总统府国会大总统副总统秘书厅参谋本部军事处步兵统领衙门国史馆国务院国务总理国务会议总检察厅大理院交通部农商部教育部司法部海军部6军部财政部内务部外交部蒙藏事务局临时稽勋局铨叙局法制局印铸局税务处审计处秘书厅形式任命的官吏为特任官。通常是指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除特任官外行政官员又分成三级九等:第一、二等为简任官由总统任命。第三至五等为荐任官由所属长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第六至九等为委任官由各所属长官直接任命。

    按1913年1月9日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规定凡官员犯有下列之一错误即违背职守义务、玷污官吏身份、丧失官吏信用将受到处分。处分分四种:革职、降官、减俸、申诫。1918年1月对惩戒法草案作了修改并增添了记过一项处分。

    附表二:“袁记约法”时的北京政府组织(1914年)

    中华民国大总统府大总统副总统大元帅统率办事外步兵统领衙门将军府参谋本部翊卫处国史馆肃政厅平政院蒙藏院审计院政事堂国务卿左丞右丞总检察厅大理院交通部农商部教育部司法部海军部6军部财政部内务部外交部司务所印铸局铨叙局法制局主计局机要局第九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机构和制度北洋军阀在中国的统治被推翻以后取而代之的是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动反革命政变。15日在南京的少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召集“谈话会”宣布否认在武汉的国民政府和中央党部的合法性并“定都南京”。18日蒋介石等人在南京举行所谓的“定都典礼”。南京国民政府就此成立。

    南京国民党政权在中国的统治持续了22年。在这22年中它先后实行过三种基本制度即军政制度、训政制度、宪政制度。政治体制演变经历了五个大的时期:(1)从1927年4月到1928年1o月是国民党的所谓“军政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由地方政权向全国政权展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建立了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在形式上完成了“统一”全国的过程;但是蒋介石的统治地位并不牢靠国民党内争不断国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多次变更。(2)从1928年1o月到1937年7月是国民党开始实施“训政”的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新主义政治体制大体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得到强化五院制的中央政制和集权化的地方政制逐步完善军事化统治网络初步形成它们的有机组合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政体框架。(3)从1937年7月到1945年8月是国民党的所谓“抗战建国时期”也是国民政府获得国内外广泛承认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没有放弃“训政”但是它适应国内外的民主要求设置了政策咨询机构国民政府吸纳个别非国民党人士实行了有限度的开放;同时它又利用中华民族团结抗战的有利时机以战时军事政治需要为借口将蒋介石对整个国家的独裁统治展到极端。开放化和集权化是这个时期国民政府政治体制演变中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其中开放化是次要的方面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就停滞下来;集权化是主要的方面贯穿于整个抗战过程而且延续到抗战胜利以后。(4)从1945年8月到1948年5月是国民党顽固坚持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训政”体制反对和抵制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时期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失去民心、走向失败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的革命民主力量迅壮大政治协商会议确定的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为国民党政权的民主化改造指明了道路。然而国民党撕毁了政协决议企图通过召集非法的“国民大会”和颁布一党“宪法”改变中国的民主化进程。(5)从1948年5月到1949年4月是国民党改行“宪政”的时期也是国民党统治遭到革命民主力量沉重打击、迅崩溃和灭亡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国民党将一党包办的五院制政府改组为国民党占支配地位的总统制政府把蒋介石在“训政”时期以各种名义取得的统治权通过宪法和宪法临时条款的形式重新赋予他完成了名义上“还政于民”、实际上“还政于蒋”的宪政改革。

    第一节立法机构和立法制度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为了给这个政府披上合法的外衣蒋介石盗用了已经被废止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名义。因为前中央政治会议成员只有6人在南京蒋介石又临时“加派”9人为中央政治会议成员然后由这个非法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在4月17日作出决议:国民政府于1927年4月18日开始在南京办公。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人造成南京国民政府系由广州迁都而来的假象。宁汉沪合流后三方代表组成“中央特别委员会”代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会议被撤销。但是仅仅过了4个月中央政治会议又于1928年1月11日恢复设立。3月7日蒋介石被推举为中央政治会议主席。8月14日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修订《政治会议暂行条例》规定“凡政治会议议决案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执行”。9月19日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凡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均为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候补委员得列席中央政治会议。此后国民政府重要法令政务均由中央政治会议议决。

    在“训政”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先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将国民党一党专政法制化中央政治会议成为事实上的最高立法机关。国民党中执会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于1928年1o月3日通过的《训政纲领》宣布:(1)“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2)“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3)“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执行。中央政治会议的职权由决定政治方针展为指导重大国务1o月8日颁布的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就是依据这个纲领制定的。1929年3月21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规定:中央政治会议在决定训政大计指导政府上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与方案上对中央政治会议负责;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根据这项决议案国民政府于7月布命令:“中国国民党根据以党治国之原则不许其他政党在中国境内有所活动。”1为了把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法制化国民政府又于1931年5月召集国民会议并于5月5日以国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222号1929年7月。

    民会议名义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部约法共8章89条照抄了《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但关于中央政治会议的规定没有收录在内。中央政治会议的组成和职掌曾经有过一些变更。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于193o年3月4日通过的《修正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案》规定:“政治会议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政治会议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之。”“政治会议委员之名额不得过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总数之半数。政治会议得设候补委员但其名额不得过委员名额三分之一。”政治会议讨论及决议的事项包括: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财政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和特任特派官吏的人选。“政治会议之决议直接交由国民政府执行。”中央政治会议下设政治组、经济组、外交组、财政组、教育组及其他专门组每组有委员5至9人分别担任审查与设计事宜。其人选从政治会议委员及不担任政治会议委员的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于1935年12月6日通过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大纲案》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政治委员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19至25人组织之为政治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其责任。”此后的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委员会下设法制、内政、经济、教育、土地、交通等专门委员会各设委员9至15人由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对专门委员会主管事项有专门研究的国民党党员充任。

    立法院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不直接布命令及处理政务在五院制下立法院负责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的立法原则制定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并完成立法程序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最高立法机关。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委员49至99人由立法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立法院正副院长和委员合组立法院会议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立法委员不得兼任中央政府、方政府各机关的事务官。同年11月13日国民政府公布的《立法院议事规则》规定:“中央政治会议交议之事件只得为内容之审议。”1928年12月5日立法院正式成立胡汉民任院长有立法委员49人。1931年12月3o日修订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对立法院的组成进行了调整规定:立法院设委员5o至1oo人其中半数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立法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立法院会议开会时各院院长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得列席说明;在宪法颁布以前立法院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立法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会它不是真正的立法机关也不是民意代表机关按规定立法委员有半数应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产生但是这种选举一直到抗日战争胜利也没有进行。

    立法院的职权主要是完成立法。什么是法?《法规制定标准法》解释说:“凡法津案由立法院三读会之程序通过、经国民政府公布者定名为法。”1根据《立法程序纲领》提交立法院审议的法律案有四种情况: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交议的国民政府交议的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移送审议的立法委员联名提出的。立法委员联名提出议案须有5人以上联署;各院移送审议的提案内容都是关于其所属部会及行政院所属省市政府主管事项经该院核定后以该院名义提交立法院审议;五院以外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主管事项的法律案经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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