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人民生活等。在市政府下设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及银行等机构。在基层宣布废除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成立了街、区政权其中区公所为市政府派出机关向市政府负责。物资接管委员会其任务是“负责接收并处理敌伪产业及公共物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直接代管属于国家之企业以待将来移交于全国性的人民民主政府”1。对其他属于本市的企业协同市有关主管机关进行接收而后分别移交各该主管机关管理。负责动员组织一切公私力量指导对城市粮食、燃料等供应事项沟通城乡关系并负责接管不属于市范围的军事政治机关与设备。该会下设财经部、交通部、卫生部、军政部、房屋地产部等机构。文化接管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负责接管一切属于国家的公共文化教育机关及一切文物古迹”2下设教育部、文艺部、文物部、新闻出版部等机构。
关于城市军管会的性质和任务有以下几点需要加以说明。其一它是作为该市“军事时期内统一的军政领导机关”不仅对军事而且对行政亦有指挥之权。它“布戒严令并依据中共中央及人民解放军之政纲布临时法令”1。其二军管会只是一种过渡性质的机构它负有“动与组织革命群众团体帮助建立系统的人民民主政权机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将一切行政权力移交当地人民民主政府和警备司令部”2而军管则宣布撤销。其三即使在军事管制期间军管会也决不是实行军事专制而是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的。军事管制委员会从成立初期开始就根据当时的条件召开由各党派、团体、军队、机关、少数民族及其他各界代表组成的经过聘请、选派产生的各界代表会议作为党和政府经常联系人民群众的组织形式使军管会更好地了解人民的要求为正式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作准备。中共中央对这一工作非常重视曾于1948年11月3o日出《关于新解放城市中组织各界代表会的指示》3指出“应以各界代表会为党和政权的领导机关联系群众的最好组织形式”使之“成为军管会和临时市人民政府在军管初期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各界代表会以劳动人民和1《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贝会组织条例》(草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499—5oo页。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贝会组织条例》(草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499—5oo页。
1《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499—5oo页。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499—5oo页。
3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11册。知识分子的代表占多数它的职权由军管会和临时市人民政府赋予。它可以选举主席、副主席并组织秘书处以执行日常事务但它是人民代表会议召开以前的临时政府的协议机关“故无对政府约束之权”它可以看作是人民代表会议的雏形和前身是“半政权的组织形式”。
大行政区的政权机构大行政区民主政权最早建立的是华北人民政府。1948年6月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决定两政府实行联合办公。同年8月召开了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华北人民政府其管辖范围包括原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和山东解放区的渤海区。其后又相继建立东北人民政府、中原人民政府、华东军政委员会和西北军政委员会等大行政区人民政权。
大行政区民主政权的机构与职能可以华北人民政府为例来说明。该区最高政权机构为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设委员27人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副主席由政府委员互选产生。下设民政部、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工商部、公安部、司法部及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华北人民监察院、华北人民法院等。各部委设部长、主任、院长等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华北人民政府还设有政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各部、院负责人及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执行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决议解决部门有关问题。在政务会议中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华北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是:“综理全华北区政务并根据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华北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之施政方针及决议案制定实施条例及规程。”1华北人民政府在行使下列职权时须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行之:制定人民代表机关通过的施政方针、决议案的实施条例及规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事项;行政区划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设施事项;任免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院、厅长各会主任等领导人员;全区预算决算事项;全区人民武装之组织事项;关于全区生产建设、财经设施、公安、司法、教育、文化之方针、计划等事项。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职权是:召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为主席;领导、督促并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华北人民代表大会之决议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之决议;处理华北人民政府日常政务及紧急事项;对外代表华北人民政府。
当时大行政区的民主政权对行政监察机关是相当重视的。如《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中规定“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设人民监察委员会以院长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之人民监察委员五人至九人组织之。其任务为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其他违反政策、损害人民利益之行为并接受人1《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1948年8月14日)《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1册1949年版。民对上述人员之控诉”。具体言之华北人民监察院的职权主要是:行使检查检举权人民监察委员会不仅可以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营企业的工作情况而且可以检举上述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等行为。行使行政诉讼的受理权即接受人民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控诉和揭并拟定处理意见。行使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人民监察委员会可将违法人员的行政处分提交大行政区政府主席批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将案件移交法院审理法院将审理结果函告人民监察院如遇有争执则呈大行政区政府主席解决。行使调查权人民监察委员会到相关部门检查工作时“该机关人员应妥为帮助检查并须提供相当材料不得借词拒绝”1。这是个很好的经验对于纠正行政司法人员之违法行为较为有力。因其有专门机构有调查、处分之权力因此就能对查举行政、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产生实际作用而不会形同虚设。
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机构与制度内蒙古是根据地区域内最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地区。
1947年4月23日在内蒙古的王爷庙召开了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来自各盟旗、各民族不同阶层的代表出席了会议通过了《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宣言》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选举产生了内蒙古临时参议会。而后又由临时参议会选举出21名自治政府委员组成内蒙古自治政府。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内蒙古自治政府是该地区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其他各民族实行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以内蒙古各盟(包括盟内旗县市)旗为自治区域。在《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2中规定了一系列民主原则。主要包括(1)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这就要求各民族互相尊重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各民族自由扬本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与革命传统自由展本民族的经济生活共同建设新内蒙古。(2)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力。凡内蒙古人民年满18岁以上不分阶级、性别、民族、信仰、文化程度除褫夺公民权及精神病者外“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内蒙古自治政府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迁移、通讯等自由权利。(3)内蒙古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其组织原则。
内蒙古临时参议会由99名至121名临时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主要为蒙1《对人民监察院之检查应妥为帮助的训令》《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1册第2o6页。2见《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汇编》第1卷第68页。族同时也有适当名额的汉、回各民族参议员任期为3年。临时参议会为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选举自治政府的主席、副主度和委员;对《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有修改权。临时参议会选出正副议长及驻会参议员9至11名驻会参议员对临时参议会负完全责任。驻会参议员在临时参议会闭会期间执行的任务有:监督政府执行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政府施政纲领、决议以及临时参议会的决议;与各参议员保持经常联络;准备正式参议会选举事宜;办理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事宜。1内蒙古自治政府为该区最高行政机关。“自治政府对临时参议会负完全责任”在不抵触中央政府法令范围内“得制定公布单行法规”。其下设有办公厅、民政部、军事部、财政经济部、文化教育部、公安部、民族委员会、参事厅等机构。各厅、部、会置厅长、部长、委员长各1人由政府主席从政府委员中任命其副职“由主席任命之”。“自治政府统一布命令”时由主席、副主席签署;其与各厅、部、会所主管事项有关者“得由各厅、部长、委员长副署”。自治政府还设有最高法院院长由自治政府任命。到1948年底自治政府的机构有所变动裁撤了办公厅、参事厅和民族委员会增设了秘书长、工商部、司法部以及人民法院等。
内蒙古自治区属下的地方行政区划起初为三级制即:盟;旗、县、市;村。后又增设区一级改为四级制。各级地方行政区域的权力机关为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地方政府均为民选而由自治政府加委。其中区村政府由县政府加委。
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内蒙古蒙古族各阶层联合本区域内其他各民族实行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但它同时与其他地区的民主政权的建设有着广泛的一致性。这主要表现在它是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之下的;它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第8条规定内蒙古自治政府只有在不抵触全国民主联合政府法令范围内才得制定公布单行法规。但同时又允许保持政策上的一定特殊性。在政策上内蒙古自治政府没有像解放区非民族自治地区的民主政权那样排除封建阶级如地主、牧主以及以前的王公等人的政治权利而是仍把他们视为人民的一部分他们的“人权、财权均受到自治政府的保障”。在解决土地关系时不是实行普遍的土地改革而是“实行减租增资与互助运动”。11参见《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471页。
第十一章汪精卫南京国民政府第一节沦陷区伪政权的出现1937年7月7日日本制造卢沟桥事变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凭借其军事优势相继占领了华北的北平、天津、张家口、太原、石家庄、包头和华中的上海、南京、杭州等城市及其周围地区。日本为巩固其占领和实施殖民统治相继在占领地区扶植汉奸政权分别成立了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及蒙古联合自治政府。
夺取华北是日本自1935年策动华北“自治”以来的既定方针。日军在占领北平后的8月14日关东军司令部便制定了《对时局处理大纲》提出了以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绥远“五省自治为最终目标先将河北及山东二省(将来包括山西)组成一个政权”地点设在北平配备有能力的日本顾问对有关政治、经济、内政等的问题进行“幕后指导”。
随着日军侵占地区的扩大其在华北建立政权的目标也生了重大变化。1o月28日华北日军特务部进而提出在华北建立政权作为取代南京政府的中央政府使之在日本军势力范围内的全部地区普及其政令。这一主张为日本陆军中央部所接受因而成为建立在日本控制下的傀儡政权的指导方针。其设想是先在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分别建立独立政权再组成联省政府以后再号召与策动华中、华南等地的傀儡政府与联省政府合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