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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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0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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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满文老档·太祖》卷69。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3《清高宗实录》卷664。

    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5《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6■牛为二岁之牛。

    7■牛为三岁之牛。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4。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有伤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照《苗人例》治罪”4。苗人犯罪量刑较民人为轻略与旗人相当。苗人杀抢犯“免其刺字照旗下人枷号杖责”5。苗人特殊案件专设条例审断。苗人伏草捉人、枷肘在巢、勒银取赎犯初犯为者斩监候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臂膊刺字。并规定按生案件起数将土知府、百户、寨长各罚银有差。苗人犯的诉讼审理程序也与民人不尽相同。《苗人例》还对苗民通婚、使用武器等均作出规定。瑶、僮、黎等族人犯俱参照《苗人例》审理定谳。

    回人犯乾隆二十五年谕照《回疆例》办理。但对驻新疆各城官兵酗酒滋事犯按刑律断案配给回人为奴累犯加重“即行正法”1。这比内地同罪刑罚为重其原因是为着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

    藏人犯由驻藏大臣参酌《番例》四十一条承办。《番例》规定:争斗打架犯告理者按曲直罚银钱。男女奸情犯止罚银钱亦或责释。偷窃财物犯将其全家锁拿监内追比并将正犯挖目、割鼻、砍手。斗殴致命犯有钱者罚银钱充公并给尸亲念经、或银钱与牛羊若干无钱者则缚弃于水中并籍没其家。抢夺劫杀犯“不分从皆问死罪:或缚于柱上以枪打箭射较射饮酒死则割头悬示;或送珞瑜野人食之或活缚送曲水蝎子洞令蝎子食之”2。

    官人身份较明有别。官员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公罪为缘公事致罪而无私由即行政犯;私罪为不缘公事而私自犯即刑事犯。官员犯罪依官职和官品享有处罚上的特权。《明律》官人分为两级:五品以上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闻;六品以下所司取问拟议闻奏区处。《清律》则不分级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实封奏闻不许擅私勾问。如旨准推问依律拟议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所以清朝官员在处罚上的特权较明朝扩大。《清律》对官人罪做出明确规定如当擅选官或私自铨选亲戚斩监候;滥设官吏额外添设一人杖一百;擅离职役(在官应值不值)笞二十;官员赴任过限无故过限一日笞一十;擅勾属官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交结朋党或上言大臣德政斩监候3;嘱托公事笞五十;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公事杖八十;现任处所置买田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等。但清代官人犯罪因袭前代旧制用除免当赎法即除免官职赎刑代真刑。《清律·名例律》规定官员犯笞、杖罪则分别公私代以罚俸、降级、降调至革职而止。其罚俸公罪——文武官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罚俸两个月等;私罪——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等。

    官人贪赃清律尤严。官员贪赃钦定例:百两以上者绞决;三百两以上者斩决1。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者一两以下杖八十、小臂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四十两斩。贪赃官人除科以生命刑(绞、斩)和身体刑(笞、杖)外还处以财产刑。顺治十二年顺治帝谕刑部:“贪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2。

    2《西藏志·刑法》。

    3《大清律集解附例》卷2。

    1《大清律集解附例》卷7。

    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向因法度太轻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赃资以致贪风不息。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著为例”2。明科罚贪墨计赃论断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则罪止处斩。清初力除明季积弊惩贪至严。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八年又谕:“治国安民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遇赦不宥”3。《清律·刑律·受赃》规定: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科敛、克留盗赃、私受公侯财物等按枉法、不枉法与坐赃给予刑罚。官吏受财与坐赃致罪的赃罪刑罚列表如下:枉法赃一两以下杖七十一至五两杖八十十两杖九十十五两杖一百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三十两杖八十徒一年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两实绞监候一百二十两五百两官吏受财(有禄人)不枉法赃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杖六十徒一年杖九十徒二年半实绞监候坐赃致罪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一百杖一百徒三年清对流官犯赃更加重惩处: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领土官财物、贪取兵夫征价、遣兵骚扰逼勒、强卖货物牟利者“较内地之例应加倍治罪”1。

    奴贱身份律定严明。《清律》中奴婢(奴仆)和贱民大致与《明律》相同。清代奴贱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杀奴婢(奴仆)时亦予处罚;强盗杀伤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贱被放为民后其主仍压为贱时可自理诉;如侵害财物则略同常人法。其为物方面罪主籍没时财产与奴入官;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内;买卖及质债奴婢并不为罪;妄认或错认奴婢视同妄认或错认他人财物。清还对良贱与主奴2《清世祖实录》卷95。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丁亥。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2o。

    1光绪《大清会典会例》卷821。

    之间相婚、相奸、相养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处罚上亦不相同。总之清初奴贱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规定可以买卖奴婢(奴仆):“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其“在京者于大、宛两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县用印”1。因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设《督捕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的惩罚日益宽弛。

    刑名诉讼清代的诉讼与刑名沿袭明制但有所更易。

    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又称三法司。大理寺掌审谳、平反刑狱遇死刑案件参与九卿会审。都察院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所属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五道御史分理本省及所属的刑名(如河南道掌核本省刑名并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及京师五城)。刑部总理全国的法律刑名所属十七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各属刑名兼理属旗文移。凡全国的刑狱先由刑部审理审讫送都察院纠察然后经大理寺驳正。三法司互相制约彼此监督。刑部所审的死刑案件送大理寺复审然后定拟奏闻。大理寺与刑部拟谳的死刑案件许两议听旨裁。

    地方司法机关有州、县有府有省各掌该管内的行政、司法事务。县由知县决讼断辟主簿掌缉捕典史稽狱囚。府设推官(后由通判)佐理刑名。省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秋审充主稿官知事佐察刑名司狱掌检系囚。但清按察使司不似明代为地方最高司法机关而隶属于督、抚。清代省常设督、抚按察使均受督、抚的管辖。

    清代的审判机关分级管辖。第一级审判机关为县(属州、厅)。县正印官为裁判官采用独任制。县令多不通晓律例而另聘幕友(师爷)使其审理案件草拟判稿。此级审判权限受理民事与刑事案于刑事案笞、杖犯罪自理并审理上级批的案件于杀人等要案须加勘验呈报上司。第二级审判机关为府(直隶州、厅)。府正印官为裁判官判决县自理案件中的上诉案件复审上解的徒罪案件裁决民事上诉案件审理上司交的案件但在亲辖的地方府则为第一级审判机关。第三级审判机关为按察使司。按察使为裁判官掌管复审并申报徒罪(非命案者)案和审理交的案件等。第四级审判机关为总督、巡抚是地方刑名的总汇。督、抚批结按察使呈送的徒罪案件(非命案者)负责有关人命的徒罪及军、流罪案件咨部核复死罪案件定拟后具题并咨部审理刑部移咨案件和钦命案件并咨复和奏报。总督、巡抚的裁判事务独立的巡抚与总督略同受总督管辖之巡抚或并置总督与巡抚之省审判事务的上奏须总督与巡抚会奏。第五级审判机关为刑部是全国刑名的总汇。刑部的案件先由司官书稿然后经尚书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和侍郎等合议而决称为堂议。刑部审结寻常徒、流、军、遣等罪并须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审理奉旨的京控案件批结京师由五城兵马司及步军统领审判的徒罪案件死刑的案件由三法司及九卿(六部与大理寺、通政使司、都察院的长官)等会审。

    死刑案件大理寺委派寺丞都察院委派御史至刑部本司会审称为会小法。狱成之后大理寺卿(或少卿)、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携同属员赴刑部同刑部尚书(或侍郎)等会审称为会。定谳之后会稿题奏。旨定绞或斩立决执刑。绞或斩监候京师列入朝审直省则入秋审。

    秋审和朝审是复核监候死罪犯的最高会审。秋审是复核各省监候死罪犯的会审因审期在每年秋季而得名。每年限七月十五日前直省督、抚将人犯提解省城会勘审拟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者具题咨部。刑部将原案贴黄及法司勘语并督抚勘语刊刷招册进呈御览另送九卿、詹事、科道备阅。八月内在前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无异议会同将原拟具题有异议则奏上听裁。经御笔勾决者咨文直省将死刑情实人犯于霜降日后、冬至日前正法。朝审是复核刑部监候死罪犯的会审。朝审与秋审的组织和程序相同但因留候死罪犯在京所以会审时九卿、詹事、科道等入座刑部将监内应死人犯提至当堂由吏朗读其罪状及定拟节略后再核审。朝审和秋审组织周密可以减少死刑案件的失误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皇帝行使朝审和秋审的最高审判权特别是死刑案件经朝审和秋审后由其勾决正法。

    清代的特别审判机关主要有特殊行政区域的审判机关和对特殊身份人的审判机关。前者如京师和盛京。在京师笞、杖及无关罪名诉讼内城由步军统领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审结徒以上送部重则奏交。在京大小官员犯罪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在盛京“盛京向例将军管辖旗人奉天府府尹管理民人”1。盛京民人的田土、婚姻等普通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理旗民交涉命盗重案及军、流、徒罪案由盛京刑部审拟解部死罪报部秋审。后者如旗人案件和民族案件。

    旗人的审判机关源自入关前后金社会、军事和法律基本单位的牛录牛录额真(佐领)有初级审判权。天聪五年谕令牛录额真(佐领)有权审结一般民事案件但“事有大于此者送部审理”2。入关后旗人的审判机关更臻完备京师普通旗人的案件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笞、杖以下可自行完结内务府管辖的旗人案件由内务府慎行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宗室、觉罗的案件归宗人府审理。

    盛京旗人案件上已述及由盛京将军审理一般案件由旗自理。直省驻防旗人案件由将军和副都统审理笞、杖等罪移旗落流罪以上案件呈报审结。八旗的民事、地亩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刑讯案件则须合同刑部进行。

    民族案件的审判蒙古人案件由内外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协理台吉承审不决再报盟长审理仍不决复报理藩院定案。罪至遣人犯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死罪由盟长核报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奏定。在京蒙古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61。

    2《清太宗实录》卷9。

    人犯死罪刑部审后会同理藩院等奏定。盛京法库以外蒙古案件乾隆二年定由盛京刑部侍郎会同该旗扎萨克等办理其人命案照例完拟具题。苗人案件由“土官将犯罪之苗解送道厅”再由“两厅会同土官审明落”1。重大案件依定例审理。此外回人、藏人的案件审判程序均与汉人有所不同不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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