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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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0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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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

    的关键性的一步。因为只有经过此次丁银的基本固定才能使之更易于全部转归土地即所谓“自续生之赋罢丁有定数征乃可摊者”2。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未能解决赋役负担偏枯不均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按户征收的人丁税常因生育死亡生变动而除、补之丁额又很难恰好相当。长此下去很快便会出现“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无其户势难完纳”1。因而又造成新的不均。同时在编审过程中不仅一切费用均归纳户负担而且各级官吏又乘机敲诈无所不用其极。正如直隶总督李绂揭露的那样:“民间派费甚多有里书及州县书吏造册之费有里长候审饭食之费有黄绫、纸张、夹板、绳索、棕包之费”等等常高达正赋之数倍。“各省皆然直隶尤甚”。2他们甚至置朝廷之谕旨于不顾仍肆意放富差贫胡作非为所谓“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现丁当丁;而田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对贫苦百姓则“复于丁银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复一年递增不觉。户无毫厘田产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钱四、五钱者”3。至于康熙皇帝亲自询问过的那种“并无差徭共享安乐”的“余丁”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些“缙绅豪富之家”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其赋役负担怎么能做到公平合理?最注重实际的农民群众又怎么能不对朝廷之诏令生疑虑从而继续“携家远徙”四处流亡?其结果仍然是“丁倒累户户倒累甲”清廷的赋役收入仍难得到保证。这时统治集团中才开始有人尖锐地意识到“丁、粮同属朝廷正供派之于人与摊之于地均属可行;然与其派在人而多贫民之累孰若摊在地而使赋役均平?”4这就是说丁税同田赋一样都是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与其靠加重广大贫苦无依的人丁之负担来增加政府之收入而将其6续逼跑哪如将这已固定了的人丁税银均摊到田赋银中统一征收更有把握?因为土地是固定不动跑不掉的有地便会有人耕种其赋税就不愁没有着落。这是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的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因此清政府迅即采纳了这个建议在不放弃丁银原额的前提下只巧妙地改变一下征收方式即将康熙五十年已固定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人丁应交纳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役银总额平均摊入到全国各省之诸州县的田赋银中按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若干计算然后一起输纳征解。这就是所谓“摊丁入亩”制度又称“丁随地起”或简称“地丁”制度。这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重大步骤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内最后的一次赋役制度改革。

    2嘉庆《无为州志》卷7《食货志·户口》。

    1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1。

    2李绂:《穆堂初稿》卷39下《清通融编审之法疏》。

    3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

    4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先批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这虽是“丁随地起见于明文”之始但实际上尚属试行性质。

    正式的摊丁入亩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鉴于本省“无地穷丁”甚多而“北五府(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为苦累故条奏摊丁(入亩)”。后经户部及九卿各方议准:直隶省“于雍正二年为始将丁银摊入地银之内造册征收”。李维钧又根据“北五府地少丁多难就本州县之丁银摊入本州县地银之内”的实际情况“为苏民困”“计之再三”最后决定通省计摊“统为核算”即将全省“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全省)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银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纳粮轻重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1。7o2681928273钱许。接着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省相继推行。至雍正七年(1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国的绝大部分省区。尽管奉天、台湾和贵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间才开始实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贫民种地代纳丁银不服”迟迟拖到光绪五、六年间(1879~188o);但是此时“摊丁入亩”制度已基本上成为全国划一的赋役征收制度了。另外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又6续将匠班银、盐钞银、渔课钞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便成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了。

    “摊丁入亩”的特点和意义通过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先在各省单位平均摊入的丁役银中除湖南因系“以粮石计摊”其数额显得最多外其实际最多的还是直隶其次是山西、陕西和甘肃等省而江苏、安徽和浙江诸省则最少。凡摊入丁银多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重者反之凡摊入丁银少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轻者。这一方面说明清前期“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1的大致趋势;另一方面也就不难预料北方的田亩负担因摊丁银而加重的程度必定会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反对摊丁入亩制度的情绪也就势必会比南方更为强烈。

    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亩计摊者有按粮石计摊者但大多数则还是按每田赋银一两为单1《雍正硃批谕旨》第5册《李维钧奏折》。

    1《清史稿》卷121《食货二·赋役》。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1广东康熙五十五年(1716)64(钱)各州县计摊“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

    《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条12直隶雍正二年(1724)7o2681928(钱)通省计摊“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3福建〃〃黄国材o。527~3。12(钱)83~1。448钱。

    1《九朝东华录》“乾二”

    称:1—2钱不等。

    4山东〃〃陈世倌1。15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摊o。1o4钱通省计摊《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

    5河南雍正四年(1726)田文镜o。117~7钱各川县计摊《清史稿》卷294本传称“五年始”。

    1《抚豫宣化录》卷22《清世宗实录》卷516浙江〃〃45钱〃〃《清会典事例》称:45钱。1《浙江通志》7陕西〃〃岳钟琅1。53钱(4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本传称:“五年始”。

    1《清史稿》卷2968甘肃〃〃李元英河东1。53钱河西o。1o6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劝轻丁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同上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9四川〃〃52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以粮石计摊《会典事例》作“”。

    1o云南〃〃杨名时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万五千两每丁征通省计摊2。8—6。2钱1《清史稿》卷29o本传2王鸣盛《杨氏全书》序11江苏雍正五年(1727)11~o。629钱不等以亩计摊“班匠银三千余两亦摊”。

    12安徽〃〃同上〃〃13江西〃〃56钱。屯地摊o。291钱。

    以两计摊《清史稿》卷289本传称“四年”。

    1《清史稿》卷289本传14湖南雍正六年(1728)〃〃1~8。61钱以粮石计摊1《清吏稿》卷289称“七年”。

    15广西〃〃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36钱不等以两计摊16湖北雍正七年(1729)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296钱以两计摊17台湾乾隆十二年(1747)缺1《大清会典事例》18贵州乾隆四十二年(1777)每亩赋银一两摊丁银以两计摊19山西光绪五、六年(1879—188o)缺《山西通志》1下列十八省资料来源同此。此外另见出处者各栏分别注明。

    位计摊;主要是通省统一核算计摊但个别省份也有以州县计摊者。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最后从各省摊丁入亩开始的时间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1729)之间。这更反映出摊丁入亩制度的产生决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经过长期酝酿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以上特点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的。早自唐代后期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展和历次农民大起义的打击和推动地主阶级逐渐感觉到重点控制和剥削劳动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来愈低反倒不如放松些对人身的控制而多从经济上加强搜刮更为有利于是便开始逐渐将其剥削的重点由原来的控制人身转移到加重对劳动者的经济榨取上从而使封建的依附关系日益减弱劳动者的身份大有提高。顺应这种趋势赋役剥削制度也随之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先是唐代后期从“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转变为“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计丁”、“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现的这种“摊丁入亩”制度则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展。事实上摊丁入亩这种征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见于全国不少地区。如明天启元年(1621)给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带丁”的倡议即“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据说在当时曾经实行过惟因“其时政荒赋重故不久辄罢”。崇祯八年(1635)陕西城固县则有“丁随粮行之法”1;清康熙六年(1667)河南太康知县胡三祜也推行了“丁随地派”法规定“每地三十三亩三分准入一丁”之负担2;九年(167o)广东四会有“以丁随粮”之法;二十三年(1684)四川雅安所属的芦山县更实行了“按亩均丁”法;与此几乎同时直隶乐亭知县于成龙更进一步察觉到“田与丁分”是产生赋役负担严重不均的根源因而在该县推行了一种能使“富户正供之外所增无几而贫者永得息肩”的“按田均丁”法3;五十二年(1713)御史董之燧则更提出在全国推行“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只是由于被户部议为“(旧册)相沿已久未便更张而止”4。其他尚有多处。以上种种名虽不同实质则一均属“摊丁入亩”性质有的并已取得显著成效故当雍正初年清朝廷一声令下便得以在全国各地迅而集中地普及起来。当然康熙雍正时空前强化的主义中央集权也提供了顺利推行的政治保证。摊丁入亩的确立和贯彻执行对当时历史的展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先它统一了全国的赋役内容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高度展。这对清初以来全国各地多种多样的赋役制度是一次空前的统一和完善使“一省之内(亦)则例各殊”的徭役形式“始归划一”地丁制度成为全国最主要的统一的赋役内容既有利于国家财政法令的贯彻又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迅展。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赋役负担刺激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摊1《皇朝经世文编》卷3o《户政》曾王孙《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疏》。2道光《太康县志》卷2《田赋·人丁》。

    3乾隆《乐亭县志》卷4《田赋·户口前序》。

    4《松江府志》卷21《田赋》下。

    丁入亩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1而且“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2。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就全国而言东南地区(如江浙)原本赋重役轻今将较少的丁役银均摊于较多的田赋银中每两田赋银具体增加只有少许而北方诸省丁役虽重然田赋却轻往往几亩或十几亩甚至几十亩才负担田赋银一两故每两田赋银摊入二钱左右的丁银平均到每亩田里为数也极有限。这样南北两方的赋役负担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渐趋平衡。再就各阶级阶层来说摊丁入亩也使其中大多数人负担有所减轻。不单“寸土皆无”的佃农、手工业者、小商人等基本上摆脱了丁银的“赔累”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谋生出路而且“丁多地少”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在废除丁银后只在自己负担的为数不多的田赋银中摊入极少量的丁银负担较前也有所减轻即使中小地主其田赋负担虽“较诸原额为过之然一切杂办丁徭尽行除豁民止知有田赋一项胥吏不得以为奸则浮费省别无算岂不名增而实减哉?”3咸丰时人王庆云在评论摊丁入亩时说:“惟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其有田者也。甲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4这虽有夸大但也反映了一定的历史事实。赋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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