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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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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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交通、司法行政8部和蒙藏、侨务2个委员会。主计部撤销后保留了主计长。4月23日南京解放宣告了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完结。残余的国民党势力将行政院迁往广州。5月3o日何应钦辞职。6月3日阎锡山继任行政院院长。1o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个独立自主的新中国从此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纵观南京国民党政权的政治制度史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政权在政治体制上的基本特征就是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这种政治体制适应了国民党新军阀和官僚政客集团的统治需要却违背了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历史趋势。国民党政权的覆亡原因是多方面的撇开经济上、军事上的诸多因素不谈仅从政治制度史上看它的失败原因至少包括三个方面:(1)南京国民党政权是军阀官僚政权政治基础十分薄弱和广大人民处于对立地位它无法解决国民党一党专政和人民要求民主权利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地失去人心。(2)南京国民党政权实行党治而非法治党规高于国法党官横行无忌在没有社会监督的条件下它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澄清吏治政治必然日益腐败也就无法避免人民起来将其推翻。(3)南京国民党政权建立了非常庞大的官僚机构行政系统、党的系统、军事系统、特务系统层层叠叠各个系统遇事推诿、见利争夺结果是纵与纵冲突、横与横摩擦中央一切政治理想与推行方案一到下层不是变形就是成为泡影整个国家机器效能极低、运转失灵也就无法建立稳固的统治。

    第十章解放区的政权机构和制度第一节红色政权的机构和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政治制度简单说就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这在当时的中国是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是与以往任何时期中国存在过的政治制度都不相同的。它的新根本上表现为这种制度的阶级实质完全是为了实现被压迫的工农劳动群众的解放及其对国家和自身事务的有效管理。因而以工农兵的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以便有效地体现按照他们的意志去管理国家管理自己。所以这种制度从实质到形式都与此前的政治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

    红色政权地区系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武装割据与国民党统治的白色政权相对立的革命根据地。这些地区革命政权的形成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的工农兵武装暴动中经过渡性质的“革命委员会”而后逐渐形成各级地方的工农民主政权。当时这个政权一度称作各级苏维埃但由于情况不同所建立的各级政权具体名称颇不一致。1928年6、7月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曾明确指出:“中国革命现在的阶段是资产阶级民权性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及土地革命是革命当前的两大任务”为此必须“推翻军阀国民党政府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1。由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的部队在井冈山地区建立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最早的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并以井冈山为中心展成为湘鄂区根据地随后又从井冈山出开辟了赣南区和闽西区于193o年上半年相继建立江西工农民主政府和闽西工农民主政府为形成后来的中央区和中央工农民主政权奠定了基础。在方志敏领导下赣东北民主政府于193o年成立。由贺龙、周逸群领导并建立起来的红色政权开辟了洪湖区和湘鄂边区革命根据地。鄂豫皖根据地的革命政权和革命军队也得到了迅展和壮大。到1931年11月7日各地红色政权的代表集中到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了统一的全国红色政权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通过和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这样一个中央政府和宪法等文件的诞生与颁布标志着中国红色政权的建设达到了新的阶段。

    1见《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政治议决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4)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区域内实现了一系列与国民党统治区截然不同的制度与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规定了红色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其第2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

    该《宪法大纲》还规定了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主要包括:(1)参政权。“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2)武装自卫权。“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斗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群众”。(3)法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及信教自由和婚姻自由。经济权利主要包括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和劳动法公民有获得土地和劳动收益的合法权利;取消国民党政府实行的苛捐杂税只征收统一累进税以及改善人民生活等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取消民族压迫实行民族平等。

    “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和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农劳动群众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在中国的宪政史上这是第一部真正确定由劳动人民成为管理国家和自己事务的主人、确保实行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它与近代以来一切由反动统治者制定的各种“约法”、“宪法”、“宪草”完全不同。尽管它存在着不少缺点与不足但与此前所存在的宪法性文件的根本区别是十分明显的。正是这种性质使它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史上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红色政权的中央机构1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

    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1的规定红色政权的中央机构设置如下: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它每两年召集一次或可召集全国苏维埃的临时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还要“听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并讨论之”。

    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它“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应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其权限是:“得颁布各种法律和命令并施行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全境。”“审核和批准一切关于全国政治上经济上的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六个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主持工作。它“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完全责任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做工作报告”。其权限包括: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命令及决议之实施;颁布各种法律命令;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并有“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之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作为一个实体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实施各项权力。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须按时向他们做工作报告”。它由主席和若干人民委员组成其职权范围包括: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并得采取适当的行政方针以维持行政上的迅和秩序”;“有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决议之权”。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如与大政方针有关系者应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它的主席团去审查和批准但遇紧急事项人民委员会得先解决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及革命军事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各人民委员部设人民委员1人副人民委员1至2人并设部务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该部工作的机关”。各人民委员“在他的权限内有单独解决一切问题之权但重要问题须交给该部的委员会去讨论如委员会对于人民委员的决定有异议时有提交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之权”。人民委员会之下还设有国家政治保卫局服务于“镇1载《红色中华》1934年2月22日。

    压反革命之目的”。

    此外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是:“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其成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设检查长、副检查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其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及军事法庭各设庭长1人。其权限主要包括:“对于一般法律作法定的解释”;审查各省裁判权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决议及上诉、抗诉案件;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以外的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犯法案件等。

    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按照《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规定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设置采用省、县、区、乡四级制。

    在省、县、区三级其地方最高政权机关为该地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分别由该相应的执行委员会每年或每半年、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听取和讨论该级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该地方范围内的工作方针选举该级执行委员会成员等。

    在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相应的执行委员会作为当地的最高政权机关。各级执行委员会下设主席团作为该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

    在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之下设立各部其中主要有土地、财政、劳动、军事、文化、卫生、粮食、内务等部以及政治保卫局、工农检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这些部及委员会一般都受双重领导一方面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领导另一方面受上级有关部的领导。部设部委员会置部长、副部长。部下设科管理具体工作。区县省执行委员会还可“任用指导员以指导和巡视下级苏维埃的工作”。

    在红色政权区域的城市中有城市苏维埃之设它“是由该城市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出的全城市的政权机关”。其组织领导机构“由城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选出主席团再由主席团选出正副主席各1人”下属部门分为内务、劳动、文化、军事、卫生、粮食、工农检查、土地等科。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代表会议分别每周或每两周召集一次。有特别事故时可召集非常会议。

    在乡一级以乡工农兵代表会议即乡苏维埃作为全乡最高政权机关。乡苏维埃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其下不设乡执行委员会开始也不设主席团只设主席1人大的乡苏维埃可设副主席1人。乡苏维埃的全体1《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于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全文载《苏维埃中国》第2集。

    代表会议每1o天由主席召集一次有特别事件得召集非常会议。乡苏维埃主席的权限是召集会议督促决议案之执行处理日常的事务。“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法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1933年12月12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又规定:乡苏维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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