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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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0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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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税收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嘉庆道光时期财政机构的与财税的大量流失已使封建国家的财政处于入不敷出的拮据状态。

    第四节漕运明清两代的漕运清代漕运沿袭明代旧制因而明清两代的漕运有许多共同之处。

    第一在运法上明清两代都以军运为主。明代曾有支运、兑运和长运等三种办法最后以长运作为定制。所谓“长运”法实行于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兑”就是由官军担任漕粮的全部运输但需在兑运时于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为“渡江费”。清代承袭的正是这种运法。

    第二明清两代漕运都以河运为主。明初曾实行过短时期的海运但在永乐十三年会通河开成之后河运漕粮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运的展过程据史载:“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逮至中叶会通河塞而胶莱故道又难猝复借黄转般诸法行之又不能无弊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贺长龄诸臣议复海运遴员集粟由上海雇商转船漕京师民咸称便。河运自此遂废”1。

    第三明清两代的漕粮总额基本上都稳定在每年四百万石。清代漕粮征收的名目繁多大体上与明代一样都分为正兑、改兑、白粮、改征、折征等五大类。“正兑”指各省漕粮直接运输到京仓者。据《清史稿》记载正兑米原额为三百三十万石乾隆十八年实征二百七十五万石。“改兑”指各省漕粮输至通州仓者原额七十万石乾隆十五年(175o)实征五十万石有奇。以上两项以征米为主但在河南、山东两省因当地所产也征小麦和黑豆。“白粮”指征收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嘉兴、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额二十一万石实征不过十万石有奇。“改征”指改变对某地征收的种类和数额但这种改变全凭皇帝的特旨没有一定的成规。“折征”指原征实物但折成银钱交纳。“减征”系指某地受灾不能征本色实物而改征折色即银两。或者将离水次最远县份的漕粮酌量减去分拨其他县份征收。另有所谓“民折官办”指对民户征收银钱而由官府用其他办法以实物交公。漕粮作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这是明清两代漕粮的共同特点也是漕粮与一般田赋的不同之处。

    第四粮户除了完纳漕粮正额之外还必须承担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对漕粮的质量要求是干圆洁净。除了漕粮正项之外还要交纳随漕正耗作为京通各仓和沿途损耗的补偿。按规定正兑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兑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称为“耗米”由于随着正米入仓又叫“随正耗米”。一般讲官定的1《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加耗率已经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实际上加耗日增江浙、两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1。

    第五明清两代漕运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体相同的。官吏的贪污舞弊和政府的横征暴敛结合在一起横征暴敛为贪污舞弊提供了机会贪污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横征暴敛因而从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国计日贫”。连担任漕运总督多年的杨锡绂也不得不感叹“锢弊难除”2。

    第六在清代漕运中运军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运军即运输漕粮的军丁是漕运的主要依靠力量。这种运军的情况比较复杂。

    明代漕运主要由各地卫所军士承担。清代取消卫所制将军士编为承担漕运的运军。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余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后来又增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3。清政府对运军的人身控制很严。运军隶属卫籍遇五年一编审。雍正初年停编审之后“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4。运军属各省粮道掌握凡佥为运军必须亲自押运若以子弟代替运军及代运人都要边卫充军。而且运军须有保结所谓“一军无保不准佥军一军有欠众军同赔”5。

    运军奔波于河上风雨兼程倍尝劳苦境况可想而知。王命岳的《漕弊疏》1中说:“以臣所闻弁丁有水次之苦有过淮之苦有抵通之苦。”所谓“水次之苦”一是“买帮陋习”。漕帮有高低贫富之别“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穷必欠。当佥运时富弁行贿买帮费至二三百金。贫弁坐得低帮”。于是“贫弁处必欠之势而富弁甫佥运已费二三百金”。二是“水次陋规”。卫丁承运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每船二三两不等有粮道书办常例每船四五两、两不等至府厅书办各有常规常规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礼只要漕院粮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两十两不等。还有刑厅票差每船一二两不等。“其名目则或查官丁或查粮艘或查修舟或查日报或查开帮或提头识名目数十难以枚举。”间或有所谓“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帮书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粮道及刑厅处坐催由刑厅差人代为敛费。这样“船未离次已费五六十金”。三是“勒靳行月二粮”。按旧例由布政司派给运军的行月钱粮行文到各府县支领。但每船要送书办六七两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州县粮书还要需索每船二三两不等。所以运军虽有“十金之粮无五金之实”。以上三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2《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杨锡绂奏议”。

    3《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4《清史稿》卷12o《食货·户口》。

    5《清朝文献通考》卷43《国用考·漕运》。

    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

    项是运军在漕船尚未离开水次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经过长途航行一旦抵达通州需到仓院粮厅大部云南司等衙门投文每船须费十两。因都由保家包送书办保家从中另索每船常例三两。二是“胥役船规之苦”。坐粮厅总督仓院京粮厅云南司书房等各索常规每船可至十金。还有“走部代之聚敛其不送者则禀官出票或查船迟或取联结或押取保或差催过堂或押送起来或先追旧欠种种名色一票必费十余金”。三是“过坝之苦”。过坝时有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又须十余两“而车户恃强剪头偷盗耗更不赀”。四是“交仓之苦”。交仓时有仓官常例还有“收粮衙门官办书吏马上马下等等名色极其需索每船又费数十两。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虽经奉旨题革今又改名复用小歇家改名雇长大歇家改名住户借口取保每船索银四五两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无送者刁难阻冻”。五是“河兑之苦”。河兑法本来为了收交两便然而仍然生践踏、偷盗、混等、抢筹等种种难言之弊。以上五项是运军在漕船抵通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过淮之苦”指“积歇摊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每帮过淮漕费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这是运军在漕粮运输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岳的这段文字将运军在运粮过程所受到的各种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来。真是“势要官胥视运军为奇货诛求横出朘剥日深”1。生在整个运粮过程中的种种敲榨勒索必然会影响漕运的顺利进行清政府曾不断设法克服这些弊病然而终清一世未见奏效。

    运军是漕运的主力所以运军的待遇问题是清朝廷十分重视的漕事要务。

    运军能得到屯田作为衣食之资。实际上这是明代卫所屯田的继续。清代规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漕船原额一万零四百五十五艘嘉庆时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担运粮任务的漕船大体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装载粮米五百石总数能运三百余万石。用于运粮的卫所旗丁有六七万名分配给运军的屯田约六百三十多万亩。其中山东有六万多亩江苏、安徽有四百二十五万余亩。但是运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甚至“辗转相售屡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o)漕督杨锡绂的奏疏中已经出现了负债累累的“疲帮”1。

    运军还能得到行月钱粮其数额各省不一一般每名运军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价每石银一两四钱。

    运军从屯田和行月钱粮上所得仅能养家糊口根本无法满足各种名目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1《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的勒索。于是他们就将各种盘剥再转嫁到纳粮农民的身上。在清代漕运中运军敲榨纳粮农户激起农民不满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宁卫运军擅自加征行月二粮激起百姓反对结果耆民倪拱辰、6德秀被害。知县潘师资愤慨地说:“正供额赋诚不得已此行月粮何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无漕则无运费何用加行粮为?”对于早已交纳永折漕银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况那些“有漕有运”之地呢?对此钱大昕评论说:“以不堪加之县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竭髓徒资群蠹瓜分、酌酒、6博之资民实不服。”2顺治七年(165o)江南苏州府常熟县还生运官率领运丁“殴官藐运”的事件。当时有仪真卫运官崔邦泰领运常熟他统率悍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常熟知县瞿某敦请兑崔邦泰等竟“聚众鼓噪各持棍械殴辱印官乘机抢掠”酿成事端3。

    在清廷看来“国家之待运军为不薄矣”。“舡只则有修理风蓬银两安家则有坐粮水手则有月粮路费则有贴备回南则有羡余解给各项支销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粮之外还有加四耗赠比兑时每石再加湿润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满足运军的利欲还要“巧恣需求”。1于是清朝廷为了保证漕运尽量优待运军而漕运官吏又千方百计地到运军身上搜括运军再将各种勒索转嫁到纳粮农民身上就这样形成恶性循环。而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承纳漕粮的农民。正如任源祥所说:“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运军之常例有丝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2总之清代漕运与明代不同之处仅在于官收官兑更加突出因而运军问题往往成为清廷议论漕运的焦点。任源祥曾建议:“欲惠百姓自运军始;欲饬运军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3如此推本寻源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药方。清代漕运完全依靠官收官兑依赖军运因而在明代漕运中已经暴露的运军问题更加明显更加严重。

    清代漕运的弊端纵观有清一代漕运弊窦百出。

    在漕粮的征收上有所谓“拨花”即在派兑时奸棍劣衿与衙门书吏、运船官弁串通一气故意将一石米拨分几军使纳粮农户受尽往来颠倒之2钱大昕:《潜研党文集》《记加征省卫运军行月粮始末》。

    3《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1《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2《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3《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累。

    有所谓“做样”即有奸棍串同运军抢先出兑故意多出“赠耗”银两使后来者不得不遵其例。

    有所谓“押兑”即借上司之令承牌持票任意催督从中索取耗银。有的在百两耗银中公然索走二十两。

    粮米过斗时还有所谓“踢斛”、“淋尖”、“样米”以及“三笆三涌三捧”种种恶套。另有所谓“伍长酒钱”、“装载船钱”、“倒箩钱”种种名色。

    仅漕粮加耗一项有增无减。如“昆山一县正米百石有加耗银至六七十两者”。而当地米价每石不过六七钱“今耗银至六七十两是正米百石耗赠亦百石”。在这样沉重地敲剥之下农民“皆深自逃匿惟恐为人鱼肉”1。

    本来按漕运则例规定江南每船受兑五百石解至京通交仓四百石这是在所兑米中已经包括了在船折耗。但州县征收时却又每百石再加五石真是“耗外加耗”。

    交纳漕粮的小农更害怕“转廒”之苦。因漕粮是冬兑冬开立有准限。

    各处粮印官在漕船未到时即通令百姓交兑交兑后仍令粮户管廒待船到时复又交兑使粮户于赠耗使费之外再受赔补苛索。“以致民间卖男鬻女无可告诉”。收漕胥吏为了索取钱财唯视贿金之多少先令富户交粮贫穷粮户则挨日等候往往全家老幼出动终日守护粮堆若遇风吹雨淋更是苦不堪言。贫苦农民“被重复科征纳而又纳”实在交纳不起漕粮的:“一年之内血杖死者盈万盈千”1。

    清代漕粮以江浙为重造成了江浙地区的贫困。俞樾曾这样描述:“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倚山傍湖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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