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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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10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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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清史稿·职官一》卷114。

    3《清德宗实录》卷564第12页。

    4《光绪大清会典》卷3。

    京为“小军机”。

    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国家的官吏、财政、教育、军事、司法、建筑等行政事务。天聪五年(1631)初设均以满洲诸王贝勒一人领之下设承政、参政等满、汉、蒙参用。入关后改为每部设尚书左、右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员。尚书从一品为之长侍郎正二品2之俱满、汉各一人。清朝不正式设宰相六部直接受皇帝控制。六部的机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的属官有堂主事、司务厅司务和缮本笔帖式由满洲、汉军、蒙古若干人为之。二是办理政务的分司即清吏司其中吏部有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个清吏司户部按地区分设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十四个清吏司礼部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个清吏司1兵部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四个清吏司刑部有按地区分设的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七个清吏司还有一个专职督捕的清吏司工部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每部清吏司的设官均为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等由清宗室、满洲、汉军、蒙古、汉人中选任之。此外六部还有若干其他机构和附属机构属内部的有督催所、当月处官员由各司郎中、员外郎等担任。附属机构有户部的宝泉局银、缎匹、颜料三库仓场衙门及税关设官多为满汉并用惟三库郎中、员外郎、司库、大使等皆由满洲人充任;有礼部的铸印局、会同馆、乐部等设官或满洲人或汉人、朝鲜人充之;有刑部律例馆、秋审处设官由尚书、侍郎或委其属员充任满、汉兼用。有工部的节慎库、制造库、宝源局及皇木厂、琉璃窖、料估所等设官郎中、员外郎、司库、库使等满员多于汉员。

    整个清朝统治机构如运转中之机器除中枢机关外尚有辅助机关或作为补充或作为制约构成为其不可缺少之一部分。

    都察院始设于崇德元年(1636)“班六部上”1。掌监察整肃纪纲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既为天子耳目纠劾百官亦以之控制言论表达舆情因参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初设承政、参政各官顺治元年(1644)改为左都御史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满、汉各二人掌院事。都察院内机关有经历司、都司厅等并设十五道各冠以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地方名称实则纠察朝廷内外官邪并稽在京各衙门库仓以及查核各省刑名。还有都察院统辖的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各科原为独立机构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其职1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仪制为典制。

    1《清史稿》卷237《张存仁传》。

    掌主要是监察六部以“言职”著称2。每科设掌印给事中、给事中等官俱满、汉各一人。其下笔帖式满洲十八人。其权势甚大每日抄内阁题本有“封驳”之权即现不便施行者可以封还错误者可以驳正。大理寺掌平反刑狱为三法司之一可参与九卿议大政事。设官有卿正三品掌寺事少卿正四品2之。凡重大案件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纠核狱成归寺平决。如有情罪与律例不符许与刑部或再与都察院两议上奏皇帝裁定。寺内属官有堂评事满洲一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左、右寺丞满洲、汉军、汉各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

    通政使司掌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设官有通政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参议正五品俱满、汉各一人。通政使掌司事副使、参议佐之。属官有经历司经历、知事分掌出纳文书。

    理藩院掌管少数民族的机构由崇德三年改蒙古衙门而建。初设承政、参政等官顺治元年改为尚书、侍郎其重要事务由旗籍、王会、柔远、典属、理刑、徕远六个清吏司分管。旗籍掌内札萨克(内蒙古)的疆域、封爵、谱系、会盟、军旅、邮传等事。王会掌内札萨克颁禄、朝贡、赏赐等事。典属掌外札萨克(外蒙古)部旗、邮驿、互市及内外喇嘛。柔远掌外札萨克喇嘛、俸禄、朝贡等事。徕远掌回部(新疆)札萨克及中亚一些国家朝贡往来。理刑掌各少数民族刑罚案件1。各清吏司设官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俱由满洲、蒙古等少数民族或极少数汉军担任。

    翰林院储备人才之所。设官有掌院学士从二品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俱从四品满洲各二人汉各三人。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无定员。掌院学士掌修国史笔翰之事并备顾问。侍读学士以下掌撰文章或于侍从。庶吉士不任事入馆学习三年考试分别散留。属官有典簿厅、待诏厅主事、典簿等。

    国子监最高的教育机关实是大学堂。设官有管理监事大臣、尚书、侍郎、祭酒及司业由满、汉大学士中特简。祭酒从四品司业正六品掌“成均(大学)之法”2主持教学及考试。其属有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设监丞、博士、典簿、典籍等官满、汉并用之。

    钦天监观察天象制定历法的机构。顺治元年设官有管理监事王大臣一人监正正五品满汉各一人。监正掌监事每年终奏新历礼部颁行。历官正者有满洲、汉军、汉人还有西洋传教士。其属主簿厅与时宪、天文、漏刻各科设主簿与五官正、灵台郎、监候、司晨、司书、博士等分掌章奏文书制历法观天象辨禁忌。

    像历代统治一样清朝也为皇帝爱新觉罗氏一家设置了庞大的服务机2《清史稿》卷115《职官二》。

    1《光绪大清会典》卷68。

    2《清史稿》卷115《职官二》。

    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并成为整个清代职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宗人府顺治九年设位居内阁、六部之上掌皇族之政令凡生子、继嗣、婚嫁、爵秩始末按宗室(俗称黄带子)、觉罗(俗称红带子)分别世系嫡庶记入黄册或红册。生者书红字死者书墨字。十年修一次。官有宗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俱各一人由满洲王、公充任。宗令主府事宗正、宗人佐之。

    内务府管理皇家事务的总机构“供御诸职靡所不综”1。入关前已设入关后一度仿明制设十三衙门重用宦官管事康熙即位后复改为内务府设总管大臣正二品由满洲大臣中特简。其属堂郎中、主事各一人。直辖的广储、会计、掌仪、都虞、慎刑、营造、庆丰七司分掌银、缎、茶出纳财政收支户口徭役祭祀礼仪武职选授、俸饷、采猎、刑案府第修缮庀材饬工、牛羊牧放等事。设官有总管郎中、郎中、员外郎等。兼辖的上驷院、武备院、奉宸苑各掌皇帝所用马匹器械苑囿三院设官除兼管大臣外还有卿、郎中、员外郎、主事等。

    詹事府顺治元年仿明制而建为皇子或皇帝服务。设官有詹事正三品少詹事正四品俱满、汉各一人掌文学侍从并参与九卿科道会议。其下左、右春坊左、右庶子左、右中允左、右赞善俱满、汉各一人掌记注撰文。经历司洗马掌图书经籍主簿厅主簿掌文书收。

    太常寺管理坛庙祭祀的机构始建于顺治元年归礼部后虽独立门户仍由礼部满尚书兼管寺事大臣。又设卿正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属官有寺丞赞礼郎等。

    光禄寺掌典礼祭祀宴席供应之政令顺治元年设曾隶礼部后分立仍简大臣一人管寺事。又设卿从三品主寺事少卿正五品佐之。属官有典簿厅典簿掌文书往来;又大官、珍馐、良酝、掌酝四署设署正、置丞及司库等官。

    太仆寺掌牧马之政令顺治元年设。除派大臣一人兼管外设卿从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其属分左、右二司和主簿厅。官有员外郎、主事及附属马厂按马群所设之牧长、牧副、牧丁按地区所设之总管、翼长、协领等1。

    鸿胪寺掌朝会宾客“赞相礼仪”的机构。顺治元年设经常由礼部尚书兼管寺事大臣。又设卿正四品主寺事少卿从五品佐之。其属官鸣赞、序班、主簿分掌傧导赞唱、百官班次及章奏文书。

    太医院研究和供应医药的机构。乾隆五十八年(1793)特简满洲管院事王大臣一人经常主持院事则设院使正五品左、右院判正六品俱汉一人。其属御医、吏目、医士、医生各专一科。共分大方脉、小方脉、伤寒、1《清史稿》卷118《职官五》。

    1《光绪大清会典》卷72。《清史稿·职官二》太仆寺有目无文。

    妇人、疮疡、针灸、眼、口齿、正骨九科2。御医分班侍值在宫内称“宫直”在外廷称“六直”。

    地方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朝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奠定和巩固时期在辽阔广大的疆域之内根据地区特点和统治需要清朝在地方上建立了政权机构并设置了相应的职官形成了一套地方官制。

    清朝在燕京地区建立了顺天府在东北地区建立了奉天府;一在都一在留都其设官分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

    顺天府乾隆八年(1743)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

    奉天府天聪八年已尊为盛京顺治元年清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

    自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19o7)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

    清朝继承元明以来的分省建制以省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其设官分职如次:总督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四省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总督管两省或两省以上的地方军政事务尤其侧重于军事。雍正元年定总督加衔制加尚书衔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从一品;余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2《光绪大清会典》卷81。

    1。有清一代全国共设总督九人即东三省、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2。此外还在省级地方设有专门管理漕运的漕运总督和治河的河道总督。

    巡抚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1。

    提督学政各省一人由侍郎或科道进士出身的官员中委任带原品级掌学校和科学考试之政令。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从二品每省一人只有江苏二人实际是一省长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帅府、州、县官但因有督抚之设渐居次要了2。其属经历司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等分掌出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以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均设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监察“澄清吏治”常与布政使并称为“布按”。其下设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检察囚犯经历、照磨所掌同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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