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奉天开原清原屯雇工徐秉忠进城到“功夫市”
卖工夫。
乾隆五十五年四月直隶昌平州雇工刘四等七人在市“被雇锄地”。
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山东济宁州雇主戴凤“赴街觅人工作”。
又据乾隆时修河南《林县志》卷五记载林县有十一处“人市”。
上述事例说明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奉天和四川、广东等省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短工市场。而且随着雇佣关系的展短工市场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在河北昌黎县短工市在乾隆年间只有大横河镇上一处到光绪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安山、燕窝庄、泥井、留守营等多处了。章丘东矾硫村短工市由几十人展到每天有二、三百人1。
有了短工市场雇主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他所需要的大量劳动力雇工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他出卖劳动力的雇主。双方并不需要事先认识也不需要1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八第十六页。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康熙朝黄册·招册》2369。
3《杨园先生全集》卷七。
4刑部档案雍正二年九月十七日广东巡抚阿尔松阿题本。
5刑部档案乾隆元年九月十七日河南巡抚富顺题本。
1景甦、罗仑合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55页。
中保介绍只须讨价还价议定条件就可成立交易。恰如(乾隆)《林县志》所说:“主者得工雇者得值习焉称便”。
短工市场的出现使各地形成一个个区域性劳动力交易中心把周围1o—2o里内的剩余劳动力集中起来作为商品频繁交换它是生产力展和雇佣关系变化的重要标志。
短工上市通常自带锄镰等小农具大型农具由雇主自备。上市请短工的雇主经营地主之家常常由长工头(大伙计或作活计)去短工市领工雇主距短工市一般不过五里。大伙计与雇工当面议定工价忙时工价比平时工价常贵二、三倍。短工遇雨不能进行田野生产停止工作时称“打半工”工价照半数支付午后已工作一、二小时即按全日领取工价有的地方干活按五派计价早晨一派、午前二派、午后二派。短工一般只管作农田工作雇主家中杂事如喂牲畜、挑水、担土等等全由所雇长工担任。短工与雇主并不生人身依附关系。当天工价当天领取次日是否工作短工自己有抉择的自由。
短工工资除雇主管饭外其余多用货币支付个别情况下用粮食作价支付。工资水平常随农活急缓浮动。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七十一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各地农业短工的日工资就其平均数说除东北的奉天、热河地区以及广东安徽地区以外其他各省最高为八十文最低为二十文从雍正十三年(1735)至道光七年(1827)九十多年没有多少变化。就全国来说工资价格大体趋向平衡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反映了农业生产力的展缓慢生产效率较低。
农业长工南方各地称为“常佣”或“年工”北方各地俗称“伙计”、“做活的”或“觅汉”。工期一般按年计算上下工时间各地习惯不同山东、河北一带以每年农历十月初一日或腊月(十二月)初八日为上下工的时间山东还有的地方以每年农历二月初二日上工十月初一日下工。浙江以农历年除夕为上下工时间鄞县一带工期以半年计算雇佣半年者以“立秋”日作为年中上下工的时间。
长工上工后全年除自农历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元宵节(正月十五日)农闲时间可以与雇主商议回到自己家中外一般都常年住在雇主家里全年参加劳动没有其他假日。
雍正以前长工与雇主构成雇佣关系上工时一般都立有文券议定年限和有无主仆名分经人介绍或找中保人。以后雇佣关系日渐普遍雇佣手续日趋简化往往只凭介绍人口头约定上下工时间议定工价不再立有文券。凡立有文券一般都确定有主仆名分。
清前期农业长工工资一般都包括管饭和工价两个部分。雇主供应长工膳宿管饭是工价的组成部分含有实物工资的性质由于货币经济的展大部分地区用货币支付工价少部地区用粮食支付或以粮作价支付或货币之外另有其他实物。
工资水平常根据农业生产经验、技术熟练程度和工种是否田间耕作或牧放牲畜或年龄是否壮年、老年、少年等等确定。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一百八十二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长工工价平均工资额最高约可达四千多文最低一千三百文。
有的地方工价之外还补给实物如:乾隆六年河南南阳梁天功雇李举佣工工价二千文另给鞋二对1;乾隆三十二年河南汤阴石其孝雇张大佣工完全以粮支付言明工价粮四石八斗2;乾隆十一年山东定陶明克己雇黄邦做工言明工价大钱一千三百文另给“两匹布、十斤棉、三双鞋、三包烟”3;乾隆六年直隶热河戮哈兔雇吴三做工年工价粮五石4;嘉庆二十五年四川邛县梁国甫雇曾锡蔡言定三年工价钱十千文另给“大小衣服十件”1;山西宁远厅梁凡绢雇盛有才言定每年工钱十千文另给“每月谷子二斗”2。广东南部一些农村也完全用谷物支付工价如乾隆三十五年广东徐闻县邹忠平雇叶亚佑牧牛每年工谷二石四斗3;嘉庆十三年广东钦州沈显祚雇刘贵明“田工”每年“工谷十石”4。
实物作为工资支付的补充手段反映了有些地方货币经济的展尚处于低级阶段。但是从总的看来实物支付仅是一种辅助手段主要的还是以货币铜钱做为当时支付工价的基本手段。
雇主为了加强剥削竭力在工资的货币部分压低价格在工资的实物部分降低伙食水平以及延长劳动时间。许多雇工嫌雇主“茶饭不好”在六月大忙季节便辞工不干了。
农业雇工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封建地主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要求摆脱人身隶属关系。农业雇工队伍的展伴随着雇工频繁的反抗斗争震撼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农民阶级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导致了封建关系的松弛。许多农业雇工为了卫护自己的劳动所得和人身自由对雇主侵夺工资以及人格侮辱等等往往以自的报复手段与之进行生死搏斗。比如:雍正五年(1727)直隶宁津县(今属山东)李三雇与陈四看守禾稼言定俟田禾收割给李三工钱五千文后秋禾已登尚有余豆未获仍令李三看守。至八月二十日李三因天渐寒向陈四索讨工价陈四不允即行詈骂复拳殴李三李三情急遂用看禾木棍还殴致伤陈四额颅等处越四日殒1“刑科题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题。
2“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3“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七月初六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4“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直隶总督方观承题。
1“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总督蒋攸铦题。
2“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山西巡抚成格题。
3“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八日广东巡抚德保题。
4“刑科题本”嘉庆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刑部尚书觉罗长麟题。
命。1乾隆十七年(1752)五月四川重庆府定远县陈进伟引进陈进葵受雇与胡正纲家佣工八月二十一日陈进葵向胡正纲索讨工银未给即于是夜将胡正纲马一匹私行牵逃堂兄陈进选把陈进葵拴了去投诉于族长陈泽林。族长们说叫他亲兄陈秀林来按家法处治戒他下次。陈进葵分辩说原因工银牵马的你们不替我做主若说是偷的你们就是同伙。结果陈进选等失手打死了陈进葵2。
经营地主的增多康熙后期和雍正以来雇佣劳动进一步展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日益扩大一个雇主同时雇用三、四个五、六个甚至十几个长工和在农忙时加雇大量短工的现象已日渐增多。同时经营地主的数量也在增加。
大多数经营地主都不是有身份的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由于雇工反对雇主的任意奴役和对自己的人身侮辱并进行积极的斗争因此经营地主主要是依靠经济手段改革生产技术和改进经营管理以调动雇工的积极性来展致富。
经营地主一般都备有一定数量的大牲畜作为生产动力和备有供全部土地耕作使用的大型农具和供短工临时使用的小型农具。所以清代文献中有记载说“百亩之家必畜骡马三、四头东作以供耕种西成以资转运”1。又说“大致千亩之家千树梨枣牛数具(每具牛二、三头——笔者注)骡马百蹄”2。百蹄即二十五头。
在经营地主土地上劳动的农业长工由于雇佣规模的扩大开始出现劳动分工。经营地主常常根据雇工的耕作经验和生产能量在雇工中选定一个或两个做为工头。在南方“工头”常称为“作头”或“头作”在北方一些地方称为“掌作的”或“作伙计”。“作头”或“作伙计”负责领导其他长工耕作全盘计划地主土地上的各种农活指挥长、短工进行生产是地主家中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者地位十分重要。“作伙计”的工资高于其他雇工生活待遇也往往比其他雇工优厚。
“作伙计”以下的其他雇工也常常根据生产能力高低按次分为“二作”、“三作”或称“二伙计”、“三伙计”以及“小伙计”等等。
农忙季节“头作”或“二作”常常根据田中耕作情况到短工市上挑选和领取短工确定短工的工价和短工的去留。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地主1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重囚招册。
2“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署四川总督黄廷桂题。
1李殿图:《敬陈病农之弊端疏》转见李文治等《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166页。2《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55《东昌府部》。
也常常亲自到市场上领取短工。
“头作”、“二作”的出现表明在同一雇主指挥下同时雇佣较多的雇工进行生产不仅使劳动者与生产组织者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且在雇工中也形成了一些差别使多数雇工能够协作生产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一般说来丘陵或平原地区地主占有土地6o市亩以上者需长工二、三人8o—12o市亩需长工五人12o—2oo市亩者需长工六、七人2oo—32o市亩者需长工七、八人4oo亩左右者则需长工十一、二人。长工之外农忙期间都需雇佣大批短工。
山东章丘县东矾硫村经营地主太和堂李家乾隆年间李可式分家时占有土地175亩至光绪十二年(1886)土地扩展至515亩其中472亩雇工经营光绪三十年前后太和堂李家常年雇佣长工十三人农忙时雇佣月工三至五名短工二十至四十名。平均36亩雇长工一人。
山东淄博市栗家庄经营地主树荆堂毕家雍正年间开始迹乾隆年间毕丰涟当家时占有土地一百多亩嘉庆年间毕宁玠当家扩至土地三百多亩光绪年间成为拥有9oo亩土地的经营地主。其中外村3oo亩采用租佃方式经营本村6oo亩采用雇工经营。光绪二十年前后雇佣长工三十多人(内大伙计一名二伙计二十多名羊倌、牛倌、猪倌各一名女做饭三名)夏秋农忙时间经常雇短工五十余人宜收宜种抢节令时雇短工常达一百二十多人。平均2o亩地雇长工一人。1《刑科题本》等文献中所见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66户其中雇工多人和雇工三至四人者49户占总户数的74。2%雇工五至六人者1o户占总户数的15。1%雇工八人以上者7户占总户数的1o。6%。其中大部分是经营地主。
由于是刑档命案中所见材料社会实际情况当然要比这多得多所以它所反映的只是清前期农村结构的一个侧面。就这个材料看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在全国各省都已广泛存在。但其中大多数中小业主按雇工人数推算大多数经营土地在6o—1oo市亩之间少数占有土地2oo—4oo亩。因此和占据优势的封建租佃地主相比经营地主还是极少数。
经营经济作物是富农、佃富农、经营地主谋取利益、家致富的一个重要手段他们以广大农村为市场为自己的农业生产寻找出路。
其中许多人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外地租山雇工种植经济作物。据《刑科题本》记载:雍正末年浙江泰顺县谢起恒雇林恒山帮种蓝靛。乾隆十五年(175o)广东阳春县颜文泽雇颜亚生、杨孔智、黄亚尾种蔗榨糖。乾隆十六年(1751)福建人谢起常在浙江汤溪租山“曾雇林乔嵩种靛三年言定每年辛力银八两二钱并无工契”。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徐州郭1以上两例均见景甦、罗仑合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二章。方如雇徐恒割靛。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贵州怀仁县刘希文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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