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对于民事、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主要依据《民法》、《刑法》、《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5编共1225条。各编公布和实施的时间不同最晚的第五编于193o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民法保护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各项经济利益宣布私有财产、私有土地不受侵占和侵害赋予地主和资本家自由雇佣及解雇工人的权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高利贷制度。民法公开维护半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规定男女青年在满2o岁以前订婚、结婚、离婚都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家庭中妻以夫的姓冠于本姓前面以夫的住所为住所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刑法》于1928年3月1o日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共3o章387条。刑法设置了7种刑罗列了34种罪。刑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民权和没收财物。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重时可加到2o年。罪主要有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妨害秩序罪、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鸦片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堕胎罪、遗弃罪、盗窃罪、侵占罪、恐吓罪、赃物罪等。为了镇压人民革命民主运动南京国民政府在刑法规定的34种罪名以外还设立了“反革命罪”。《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于1928年3月9日公布同日施行共13条。其中规定:凡意愿颠覆国民党及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者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及不利于国民革命之主张者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团体和集会者均为“反革命”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年以上有期徒刑。1931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于3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暂行反革命治罪法》。该法进一步加重了“反革命罪”的刑罚规定对以“危害民国”为目的“扰乱治安”、“煽惑军人”、“煽惑他人”、“破坏交通”者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o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公务员的惩戒对于公务员的惩戒分为四个层次进行。南京国民政府规定所有公务员违法、渎职或失职案件均交惩戒机关处理。如果被弹劾人员是国民政府委员、五院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则送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处理;如果被弹劾人员是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则送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处理;全国荐任以上及中央各官署委任以上人员被弹劾交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各省及特别市委任人员被弹劾交由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惩戒处分共有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五种其中降级、减俸、记过不适用于选任的政务官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降级不适用于特派的政务官。1933年6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如果惩戒机关现被惩戒人员有刑事犯罪嫌疑应立即将其移送法院审理;在法院进行刑事侦察或审判期间惩戒机关不得开始惩戒程序;在法院宣布不予起诉、免予起诉或无罪释放后惩戒机关仍应进行惩戒处分。据统计从1932年9月到1937年2月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共布惩戒议决书446件涉及各类官吏69o人其中仅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县长和代理县长就多达169人却只有13人被移送法院审理。1第五节考试机构和文官制度考试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考试机关是考试院。考试指官吏的选拔它是人事行政的一个职能但不是人事行政的全部内容。人事行政还包括官吏的甄别、登记、任免、考绩、升降、调转、抚恤、退休、奖惩、俸给等统称为铨叙。(w w w 。 q i s u w a n g 。 c o m 好看的小说)考试院的职权实际上包括考选和铨叙两项。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考试院掌理考选铨叙事宜所有公务员均须经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得任用。193o年3月6日考试院正式成立第一任院长是戴季陶。考试院下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和秘书处、参事处。考选委员会、铨叙部与考试院同时成立。考选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5至7人由考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另由考试院聘任专门委员2o至4o人。委员长一般由考试院院长兼任综理本会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并负责执行考选委员会的决议事项。举行考试时由委员长和3至5名委员及专门委员合组典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另由国民政府简派监察院监察委员若干人为监试委员监督考试。铨叙部掌理全国文官、司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考取人员的铨叙事宜。铨叙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由考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下设秘书处、登记司、甄核司、育才司及铨叙审查委员会。1935年9月18日国民政府布关于各省市设立铨叙分机关的命令规定:各省及行政院直辖各市设置铨叙委员会隶属于铨叙部办理该省市委任职公务员的铨叙事宜;各省市铨叙委员会由国民政府简派委员3至5人组成以1人为委员长由该省市简任职人员兼充;各省市铨叙委员会主任秘书由铨叙部荐任职人员充任其他职员抽调该省市公务员兼任。
考试及铨叙制度考选各类公职人员是考试院的基本职能。国民政府于1933年2月23日公布的《修正考试法》规定:凡是候选人员、任命人员及依法应领取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均应经过考试取得资格。公职人员考试分为三种类型:公职候选人;任命人员指政务官以外的公务员;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农工矿业技师、医师、药师、兽医、助产士、护士及其他依法应领取证书的人员。对公职候选人的考试分为甲、乙两种。经过甲种考试合格者成为省或县参议员候选人经过乙种考试合格者成为乡(镇)长或保长候选人。对任命人员、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的考试分为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三种。没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学历而参加普通考试、没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而参加高等考试的人员在参加考试前还须经过检定考试。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均考三场:第一试考基本科目高等考试考6门即国文、党义、中国历史、中国地理、宪法和与该项工作有关的基本知识;普通考试考4门即将中国历史和中国地理合并并取消与该项工作有关的基本知识考试。第二试考专门科目高等考试设必考科目五六门选考科目一二门应考人员须参加7个科目考试;普通考试应考人员须参加5个科目考试。第三试为口试就应考人员第二试必考科目的相关内容及其经验进行口试。在三场考试中前一场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下一场考试如有一场或两场考试及格在下次举行同样考试时可免试及格内容一次。1935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高等、普通卫生行政人员建设、统计、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将专门技术人员考试的第一试改为专门科目7门第二试基本科目减为党义、中国史地和宪法3门口试并入第二试突出了专业知识内容。特种考试是对特殊职业人员进行的资格认定考试包括县长考试、邮务佐考试、信差考试、驾驶员考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县长考试。县长考试高于高等考试。1935年9月7日国民政府颁布《县长考试条例》规定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参加县长考试:高等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曾经各省荐任职考试及格并由考试院复核及格者;曾任简任职或曾任荐任职2年以上或曾任最高级委任职4年以上者。
对公职人员进行铨叙是考试院的重要职能。1933年3月11日公布、同年4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任用法》规定:经普通考试、高等考试合格取得任用资格的人员应按期向铨叙部或铨叙分机关报到铨叙部和铨叙分机关按其考试种类及科目名次分别造册转呈国民政府或省市政府向中央或地方相当官署分。其中曾经担任一定时间公职、能够提供切实文件证明者经审查核实后可以分各机关直接任用。任用的程序分为试署和实授试署满一年者始得实授。初任人员均为试署并从最低级俸给叙起但曾任公务员积有年资及劳绩者得按其原级叙俸。没有任职经历或任职时间不够者分派到各机关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学习期满成绩列为甲等者分别以荐任职或委任职试署列为乙等者继续学习半年列为丙等者继续学习一年;学期延长以两次为限如延长期期满后成绩仍列乙等以下则停止其学习及任用资格。此外各级官署现任公职人员除了褫夺公民权、亏空公款、因赃私处罚在案、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者以外经过甄别、登记、审查合格后继续任用。其中简任职、荐任职人员由国民政府交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分别任命委任职人员由其主管长官送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委任。
应当指出的是考试并不是国民政府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主要办法。在各级官署中大量的公务员是通过私人推荐录用的这些人多数与主管长官有着特殊的关系对于他们的考核有名无实。公务员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凭所谓“革命”资历任用的人员。《公务员任用法》具体规定了按照资历确定职位的办法: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国民革命1o年以上而有勋劳者可任用为简任职公务员;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国民革命7年以上而有成绩者可任用为荐任职公务员;曾致力国民革命5年以上而有成绩者可任用为委任职公务员。这三种人的任用均不必经过考试从而开辟了国民党党务人员担任各级行政职务的通道。通过考试或甄审进入官署的人员中也有不少来自国民党各级党部。仅在1934年9月就有216名中央党部工作人员通过考试转任行政官吏分配在国民政府各院、部、委员会和各省市政府1。这种党官转任文官的现象在抗日战争时期尤其突出。从1938年4月到12月通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持的党务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就有6794名国民党党务人员取得了从政资格被分派到各省、市、县政府1。官等官俸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官等官俸制度大体上沿袭了北洋军阀政府的旧制。国民政府最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主席、委员五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不列入官等序列。其他官员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4等。特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驻外大使等。简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任命的官员包括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各部各委员会秘书长、署长、参事、司长、局长、处长各省政府主席、委员及厅长、省政府秘书长、院辖市市长驻外公使等。荐任官是由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各省政府、院辖市政府主管长官向国民政府主席荐报、请求其任命的官员包括县长、省辖市市长、省以上各官署的秘书、科长和中央各官署的巡视员等。委任官是由各官署主管长官直接任命的官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官署的科员等。选任官和特任官又称为政务官荐任以下各官统称为事务官。其中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政务次长、副部长、副委员长视同政务官。政务官不必经过考试院考试或检定其资格事务官必须经过考试或检定。1929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文官俸给暂行条例》划文官为4等17级。规定:特任官不分级俸给8oo元;简任官分为4级俸给45o至675元级差75元;荐任官分为5级俸给2oo至4oo元级差5o元;委任官分为7级俸给6o至18o元级差2o元1。在各类公务员中外交官的官俸远高于其他人员。193o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划外交官为4等11级。特任官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1676号1935年12月。
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o2号1938年11月。
1《文官俸给暂行条例》(1929年8月14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37页。
大使不分级俸给8oo元勤务俸给16oo元月俸合计24oo元;简任官公使、参事、专任代办分为两级俸给56o至6oo元勤务俸给116o至12oo元月俸合计172o至18oo元;荐任官一等秘书、总领事、二等秘书、领事、三等秘书、副领事、随员分为五级俸给25o至37o元勤务俸给5oo至74o元月俸合计75o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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