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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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史- 第1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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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和弗雷德里克C。泰维斯:《四清:1962—1966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关于这一时期
当地领导理解学习的特征,见米歇尔奥克森伯格:“中国农村的本地领导人(1962—1965):
人品、官职和政治补充”,载鲍大可编:《中国共产党的现行政治》,第155—215页。  
①  参见鲍姆:《革命的序幕》,第11—41页;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37—40
页;马德森:《中国农村的伦理和权力》,第68—72页。  
② 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41—64页。  
① 马德森:《中国农村的伦理和权力》,第72—80页。也见舒的分析:《过渡中的农民的中
国》, 第339—341页。  
① 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52—53页。  
①  见理查德柯特克劳斯:《中国社会主义中的阶级斗争》,尤其是第39—114页;马德
森: 《中国农村的伦理和权力》,第75—80页。  
②  马德森,同上,第130—150页;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74—102页。  
① 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103—140页,欣顿:《身翻》,第451—553页;梁和
夏皮罗:《文革之子》,第161—188页;理查德鲍姆:“农村的文化大革命:剖析一种有
限的造反”,载托马斯 W。鲁宾逊编:《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第347—476页。  
① 对中国大众宗教的规模大小的最系统分析是以台湾的人类学实地调查为根据的,见阿
瑟P。沃尔夫:“神、鬼和祖先”,载阿瑟P。沃尔夫编:《中国社会的宗教和仪式》。也见杨
庆堃:《中国社会的宗教》。  
①  关于变化中的宗教政策的材料见唐纳德E。麦克因尼斯编:《共产党中国的宗教政策及
其实 践》。  
① 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118页。  
② 马德森:《中国农村的伦理和权力》,第130—150页;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
第169—174页;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287—297页。  
① 马德森:《中国农村的伦理和权力》,第195—198页。  
① 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266—272、287—297页。  
① 有关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最详细的研究是:托马斯P。伯恩斯坦:《上山下乡:中国
青年从城市走向农村》;也见彼得J。西博尔特编:《中国城市青年的农村生活:一段社会经
历》;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8—11、103—111、231—235页;马德森:《中国
农村的伦理和权力》,第105—129页。  
②  B。迈克尔弗罗利克:《毛的人民:革命中国的十六个生活肖像》,第48页。  
③ 《陈村》,第51—53页。  
① 许多来自中国官方出版物的文章之译文见西博尔特:《中国城市青年的农村生活》,它们
反映了部分官员对城市青年较低的思想水平的看法,反映这种基本思想水平丧失的生动例
子,见梁和夏皮罗:《文革之子》,第189—192页;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226
—235页; 弗罗利克:《毛的人民》,第42—57页。  
② 马德森:《中国农村的伦理和权力》,第129页。  
③ 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236—243页。有关类似大错的消息定期出现在1978
年的 中国刊物上。  
① 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213—223页;德怀特珀金斯编:《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的小型工业》;玛丽安巴斯蒂:“经济决策的级别”,载S。施拉姆编:《中国的权力、
参与和文化变化》,第159—197页。  
② 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25页。 
 
     
     
 

复旧(1977年以后)
 
集体化
 
  70年代即将结束时,农民的情况发生了突然而富有戏剧性的变
化。一旦邓小平巩固了他对政治联盟的控制(这个政治联盟是继毛
泽东和他的被免职的拥护者之后出现的),他的政权就开始发布农
业非集体化的命令。
  新的农业体制在1979年12月后的两年间生效了,但各地执行
情况又有相当大的差异。这个新体制还不是正式的非集体化。农民
不能正式拥有土地,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买卖和租让土地。但在这
个国家的大部分地区,生产责任“被分散到农户家里”。至少在一
些地方,土地根据1949年前农民的地契来划分,不过,这一做法受
到了官方的批评。①在这种受欢迎的“责任制”下,每一家农户以自
己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获得耕种一份土地的责任,这份土地以前是
由集体耕种的。在卖给国家一定数量的粮食和其他产品后(国家通
常详细规定地里必须种植什么作物),农户可随意处理其产品。这
是一种事实上的租佃,国家现在充当了地主。
  新体制也允许农民多留自留地。现在,将近25%的可耕地可以
留作自留地,在这块土地上,农民可以种想在自由市场上出售的任
何东西。随之而来的是,副业生产的范围大大扩展了。在十年文化
大革命期间大量被取缔的农村市场,带着自50年代初期以来从未有
过的生机,现在也获准重新开张了。城市近郊农民也获准在城里设
立“农副产品市场”,这种事情自1958年以来一直是被禁止的。生
产队仍是拥有牲口和大型农具的单位,生产大队是拥有大型机械如
拖拉机、小型工厂、车间和卫生所的单位。但在一些地方,甚至连
这些公有财产都出租给个人以赚取利润。①个人追逐利润被当作社会
主义的对立面批判了20多年,现在则成了被赞誉的事情。一个流行
的口号是“致富光荣”。这是一个绝大多数农民欣然接受的政府口
号。农村经历了一场巨大的承包运动,个人首创精神带来了农业生
产的大幅度增长。现在比以前能买到的消费品更多了,新富裕起来
的农民用新式家具、自行车、收音机甚至电视机装饰自己的家。尽
管他们生活在名义上还是社会主义的体制之下,但农民也许感到现
在经济上比从政府开创社会主义道路以来的任何时候都要自由。
  然而,随这种经济自由而来的是,社会主义已部分缓和了的许
多问题又重新出现了。贫富差距扩大了。到80年代初出现了“新富
农”的说法,其中一些人成了万元户,与解放前旧社会的富裕地主
的收入一样多。不过,与旧的地主统治阶级不同,这些新富农主要
不是从地租而是从商业活动中赚的钱。或许,致富的最快途径是垄
断一项重要的行业(如运输)在当地供应。在公共设施如卡车运输
方面的实际垄断权有时可通过与干部们的特殊关系而获得,这些干
部负责给他们发放许可证。与当地干部确立“好感”关系经常是通
过行贿来实现的。有时,本地干部亲自开办有利可图的新企业。所
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使本地干部腐败的诱惑也增多了。②
  此外,经济自由的好处为老、弱、穷和不走运的人带来日益增
多的不安全感。伴随着致富的新机会而来的是变穷的新的可能性。
如果农户因生病、计划失当、自然灾害或只是运气不好,他们就无
法从承包的土地上打出足够多的粮食,无法在完成国家定额后还能
获得足够的收入,帮助他们摆脱困难的途径更少了。新体制下悬而
未决的问题是:在一个各自独立的小的承包人世界里,诸如灌溉系
统的维持和发展这样的公共工程将如何管理。①
  在旧社会,如果真有对穷人、弱者和老人的帮助是来自构成中
国人生活特征的家庭关系网的话,②那么对村社范围的公共工程的经
济支持也是按扩大了的血缘关系界限来组织的。在新的自由企业体
制下,传统的血缘关系、朋友关系和良好的人际感情有可能替代公
社体制下提供的社会福利安排。然而,正当家庭关系对农民的长远
福利比对这一代人的安逸变得更为重要的时候,政府强制推行了会
从根本上削弱农民家庭能力的政策,使他们无力提供那种福利。
 
婚姻和家庭
 
  为了理解这些新政策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回顾一下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来政府的政策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新政府的首批法令之一是
1950年颁布的一个全新的婚姻法,它废除了“建立在男尊女卑基础
上,且无视儿童权益的专制的封建婚姻制度”③。但由于这个法律在
农村并没有得到大力推行,所以,它对农村家庭生活的基本结构没
有产生深刻影响。农民还像共产党上台之前那样结婚、生育和抚养
孩子。
  新婚姻法以“自由选择伴侣……及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
保护”为基础,其主要前提是这样一个原则:婚姻是通过两个平等
个人的自由选择建立一个新的家庭,而不是由双方家庭一手包办,
根据家庭的整体利益安排子女的婚姻。尽管根据新的婚姻法,婚姻
由男女双方自己作主,但实际上,在订婚时父母的意见仍起着举足
轻重的作用。
  有一点可以肯定,与20世纪初相比,子女在选择配偶上逐步获
得了更多的发言权。1949年以前,由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常常是
新郎新娘直到举行婚礼那天才得第一次见面。不过,在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的数十年间,父母对婚姻安排的控制明显地减弱了。现在,
即使有时父母主动为子女安排婚姻,通常也是事先与结婚双方商议
过的。青年男女通过一块儿上学或在同一个生产单位劳动,互相了
解的机会越来越多;他们常常自己向对方表露爱慕之情,尽管随后
的发展仍将受到父母的极大影响。这些变化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这样一个事实,即婚姻基本上是家庭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
结合。①
  新的婚姻法也以“两性权利平等”为基础,不像那些使妇女明
显地从属于男人的传统习俗。不过,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妇女的地
位仍明显低于男人。婚姻仍是男方的事,女人“嫁进其夫之家”(通
常意味着嫁入其他村子)并有义务为其婆家的幸福做贡献。所以,
儿子仍然比女儿更得宠——生儿子称“大喜”,而生女儿是“小喜”,
因为把女儿养大后,她将为别人家服务。在家里,妻子的地位明显
低于丈夫,实际上也低于公婆。尽管妇女像在传统时代一样,经常
最终设法在家里获得不少的非正式权力,但最后的决定权仍在她丈
夫或许甚至是公公手里。
  虽然1949年后的30年,农村妇女的生活确实有了一些改善,
但这些改善并没有产生或导致传统的父系家长制的根本改变。当妇
女在社会主义改造后被迫下田劳动时,她们获得了一些地位。现在,
她们挣得的工分是家庭收入必不可少的部分。随着妇女在经济上变
得更有价值,新郎家付给其未来的媳妇家的聘礼也有所增加。在家
里,男性家长的专断统治似乎有所削弱。然而,妇女去集体农田劳
动得到的工分总是比男人少一些,她们的收入没有分给她们自己,
却给了她们全家,除了做农活外,她们还要做所有的家务活。此外,
农村绝大多数干部是男人。生产队一级唯一的妇女干部通常是妇女
队长。如果丈夫把妻子打得很严重,足以造成严重的伤害,丈夫现
在可能会受到惩处,但丈夫打老婆的事情仍然常常发生。人们认为,
丈夫的性不忠远不如妻子的性不忠那么严重。①
  家长制的持久性从根本上在为它的成员、尤其是病人和老者提
供福利方面将发挥极重要的作用。当老夫老妻无法养活自己时,他
们的儿子和儿媳将照顾他们。反过来,当儿子和儿媳工作时,年迈
的父母会照料他们的孩子。因此,大家庭的古老理想又复活了,在
这种家庭中,已婚的儿子和他们的家人将共同生活在一个年迈的家
长的权威之下。像过去一样,这种理想在大多数家庭只是部分地实
现了。最常见的模式是:老两口与他们已婚的儿子之一(通常是长
子)住在一起;其余的已婚儿子在离父母的房屋非常近的家中各自
居住。②但有一些迹象表明:在经济状况改善了的今天,与1949年
以前相比,有更多的家庭生活在大家庭的传统理想之外。③
  在社会主义农业体制下,那些无儿无女的老人应受到“五保”
的保护:保吃、保穿、保住、保医疗保健和丧葬费用。每个生产队
都应从年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以支付贫困老人的上述费用。不过,这
种社会福利制度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的:仅几个老人需要五
保,因为绝大多数老人有其子女照料。尽管政府规定他们应受到很
好的照料,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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